第四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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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一节 申请和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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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第二?十一条 当—事人申请仲》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!:,
【 (一!),有仲裁协议;—
】 —(二)有《。。具体的仲《裁请:求,和事实、理由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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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(三)属—于仲裁委员》会的受?理范: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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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二条 !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!向仲裁委员会递交】仲裁协议、仲—裁申请书及》副本
!。 第二十三【条 仲裁》申请书应当载—明下列事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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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当事】人的姓名、》性别、年《龄、职?业、工?作单位和住所法【人或者?其他组织的名称、】住所和法定》代表人或《者,主要负?责人的姓名、—职务;
—
! (二)仲—。。裁请求和所根—据的事实、理由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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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三【)证据和证据来源、!。证人姓名和住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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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四条 仲—裁委员会收到仲【裁申请书之》日起五日内认—为符合受《理条件?的应当受理并—通,知当事?人;:认为不符合》受理条件的应当书】面通知当事》。人不予受理》并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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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二十五条】 仲裁委员会受理!仲裁申?请后应当在仲裁【规则规定的》。。期限内将仲》裁规则和《仲裁员?名册送达申请人【并将仲?裁申:请书副本和仲裁规】则,、仲裁员名册送达】被申请人
】
—被申请人收到—仲裁申请书副—本,后应当?在仲:裁规则规《定的期限内向—仲裁委员会提交【答,。辩书仲裁委员会【收到答?辩书后应当在—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!内将答辩《。。书,副本送达申》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!答,辩书的不影》响仲裁程序的—进行
! 第二十六条】 当?事人达成《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!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!裁协议人民法—院受理后另一方【在首次开庭前提【交,仲裁协议的人民法】院,应当驳回起诉但仲】裁协议无效的除外】;另一方在》首次开庭前未对【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!。出异议的视为放【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!。应当继续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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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七条 【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!者变:更仲裁请求被申请】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!仲裁: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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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第二《十八条 一方当事!。人因另一方当事【人的行为或者其他】原因可能《使裁决?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!行,的可以申请财产【保全
】 当》事,人申请财《产保全的《仲裁委员会应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!照民事诉《讼法的有关规—定提交人民法—院,
【 申请有—错误的申请人—。应当赔偿被申—请人因财产保全【所遭受的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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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?。二十九条 当事】人、法定代理—人,可以委托律师和其】他代理人进行仲裁】活动: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!人进行仲《裁活动的应当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】授权委托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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