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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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节 申?请和受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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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一条 当事!人申请仲裁》应当符?。合下列条件: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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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—一)有仲裁协议;】
! , (二)有】具体的?。。仲裁:请求和事实、理由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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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三)属】于,仲裁委员会的受【。理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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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? 第二?十二:条 当事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】仲裁委员《会递交仲裁协—议,、仲裁申请书及副本!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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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三条》。。 仲裁申请—书应当?载明下列事》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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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—(一)当事人—。的,姓,名、性别、》年龄、职业》、工作单位和住所法!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!称、住所和法定代】表人或者主》要负责人《的姓名、职务—;
】 ? 《(二)仲裁》请求和?。所根据的事实、理由!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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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(三)证据和】证,据,来源、证人姓—名和住所
!
, 第二十四】条 仲裁委员【会,收到仲裁申请—书之日起五日内认】为符合受理条件【的应:当受理并《通知当事人;—认为不?符,合,受理条?件的应?。当书面?通,知当事?人不予受理并说明】理由
! 第二十五条 !。 仲裁委员》。会受理仲《裁申请后应》当在仲裁规》则规定的期》限内:将仲裁规《则和仲裁《员名:。册送达申请人—并将仲裁申请—书副本和仲裁规【则、仲裁《员名:册送达被《申请人
【
? 被申请人收到!仲裁申请《书副本后应当—。。在仲裁规则规定【的,期限内向仲》裁委员会《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!会收到答辩书后【应当在仲裁规则【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!书副:本送达申请人被申】请人:未,提,交答:辩,书的不影响仲—裁,程,序的进行
】
第二】十,六条 当事—人达成仲裁协议【一方向?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!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!受理后另一方在首】次,开庭前提交仲—。裁协议的人民—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!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!;另一方《在首次开庭前未【对人民法《。院受理该案提出异】议的视为《放弃仲裁协议—人民法院《。应当继?续审理
】
《 第二?十,七,条 申请》人可以放弃或—者变更仲裁请求【被申:请人可以承认或【者,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!。出反请?求,
》。
第二十八!条 一方当—事人:因另:一,方当:事,人的行为或者其【他原因可能》使裁决不能执行【或者难以执行—的可以?申请财产保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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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 当事人申请财产】保全的仲裁委员会】应当将当事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】诉讼法的有关—规定提交人民—。法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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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】有错误的申》请人应当赔偿—。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!所遭:受的损?失
【 第二十九】条 当事人、法】定,代理人可以委—托,律,师和其?他代理人进行—仲裁活动委托律【。师和其他《代理人进行》仲裁活动的》应当向仲裁委员会】提交授权委托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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