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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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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申—请和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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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,第二十一《条 当《事人申请仲》。裁应:当符合下《列条件:《
】 (【一)有仲裁协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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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有—具体的仲《裁请求和事实、理由!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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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》三)属于仲裁委员】会的受理范围—
! 第二十二条 】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!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!裁协议、仲裁申请书!及副: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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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:十三条 仲—裁申请书应当载【明下列?事,项,:
】 ? (一)【当事人的姓名、【性,别、年龄、职—业,、工作单《位和住?所法人或者其他【组织的?名称、住所和法定】代,表人或者《主要负责人》的姓:名、职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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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 (二《)仲裁请《求和所根据的—事实、理由;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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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(三)证《据和:证据来源、证人【姓名和?住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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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四】条 仲裁委员会】收到仲裁申请书之】日起五日《内认:为符合受理》条件的应当》受理并通《知当:事人;认为不—。。。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!。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!受理并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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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五—条 : 仲裁委员会—受理仲裁申请—后应当?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!限内将仲裁规—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!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!书,副本和仲裁规则、仲!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!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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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被申?请人收到仲裁申【请书副?本后应当在仲裁【规则规?定,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!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!员,会收到答《辩书后?应当在?。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!。内将答辩《书副:本送达申请人被【申请人?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!响仲裁程序的—进行
】 , : 第二十六》条 当《事人达成仲裁—协议一方向》人民法院起》诉未声?明有:仲裁协议人民—法院受理后另一【方在:首次开庭前提—交仲裁?协议的人民法—院应:当驳回起诉但—仲裁协议无效的【除外;另一方在【首次开庭前未—。对人:民法:。院受理该案提出异】议的视为放弃仲【裁协议人民法院应】当继续审《理
】 , 第二十七—条 ?申请:人可以放弃》或者变更仲裁—请,求被:申请人可以承认或】者反驳仲裁》请求有?权提出反《请求
】 , 第二十八【条 一方》当事人因另一方当】事人:的行为或者其他【原因可能使裁决不】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!的,可以申请财产—保全:
! 当事人申请财产】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!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!照民事诉讼》法的有关规》定提交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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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申请《。。有错误的《。申,请人应当赔偿—被申请人《。因财产保全所遭【受的: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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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九条》。 当事人》。、法定代理人—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!。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!委,托律:师和其他代理—人进行仲裁活动【的应:当向仲裁委员会【提交:授权委托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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