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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三章 —仲裁协议 》 ,    ! 第:十六条 《 仲裁协议包括合】同中订立的仲裁条】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!在纠:纷,发生前或者纠—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!仲,裁的协?议 》     仲裁协!议,应当具有下》列内容: !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请求仲】裁的意思《表示; !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(二)仲裁事项!;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选定的仲】裁委员会 】     第【十七条  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仲裁协议】无效: 【 ,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》一)约定的仲裁事项!超出法律规》定的仲裁范》围的; 【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?(,二)无民事行为【能力人或者》限制民?。事行: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!协议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一—。方采取胁迫手段迫】使,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! :     】第十八?条 : 仲裁协议对仲【裁,事项:或者仲裁委》员会没有约定或者】约定不明确的当事】人可以补充协议;】达不成?补充协?。议,的仲裁?协议无效 — ? ,    第十九条 ! 仲裁协议独立【存在合同的变更【、解除、终》止或者无《效不影响仲裁协议】的效力 —     【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!的效:。力, 《。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条  当【事人对仲裁协议【的,效力有异议》的可以请求仲裁委】。员,会作出决定或—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!裁定一方请求仲【裁委员会作》出决定另一方—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!定的由人民法院裁】定 【  :  当事人对仲裁协!议的效力有异—议应当在仲裁庭【首次:开庭:前提出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