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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—仲裁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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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:十六条 《 仲裁协议包括合】同中订立的仲裁条】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!在纠:纷,发生前或者纠—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!仲,裁的协?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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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协!议,应当具有下》列内容:
!。
【 (一)请求仲】裁的意思《表示;
! ? ? (二)仲裁事项!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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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选定的仲】裁委员会
】
第【十七条 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仲裁协议】无效: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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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》一)约定的仲裁事项!超出法律规》定的仲裁范》围的;
【
》 : ?(,二)无民事行为【能力人或者》限制民?。事行: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!协议;
! — (三)一—。方采取胁迫手段迫】使,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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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八?条 : 仲裁协议对仲【裁,事项:或者仲裁委》员会没有约定或者】约定不明确的当事】人可以补充协议;】达不成?补充协?。议,的仲裁?协议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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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, 第十九条 ! 仲裁协议独立【存在合同的变更【、解除、终》止或者无《效不影响仲裁协议】的效力
—
【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!的效:。力,
《。
—第二十条 当【事人对仲裁协议【的,效力有异议》的可以请求仲裁委】。员,会作出决定或—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!裁定一方请求仲【裁委员会作》出决定另一方—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!定的由人民法院裁】定
【 : 当事人对仲裁协!议的效力有异—议应当在仲裁庭【首次:开庭:前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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