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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组织与管理》 ? :     第二!十一条  》具有:法人:资格的中外合作【。办学机构应当—设立理事会或—者董事会不具—有,法人:资格的?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!当设立?联合管理《委员会?理事会、董事会【。或者联合管理委【员会的中方》组成人员不得少于】1,/2 ? ,   —  :理事会、董》事会:或者联合管理委【员会由5人以上组】成设理?事,长、副?理事长董事长、副董!事,长或者主《任、副主任各1【人中外合作办学【者,。一方担?任,理事长、董事长或】者主任?的由另一方》担任副理事长—、副董事长或者【副主任 》 《 , ,  具有法人资格】的中外合作办学【机构的法定代表【人由中?外合作办学者协【商,在,理事长、董》事长或者《校长中确《定 ?     第!二十二条  中外】合作办学机构的【理,事会、董事会或者联!。合管: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!办学者的代》。表、校长或者主要】行政负责人、教【职工:代表等组成其中【1/3?。以上组成人员—。应当具有《。5年以上教育、教】学经验中外》合作办学机构—的理事会《、董事?会或者联合》管理委员会》组成人?员名:单应当报审批—机,关备案 【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三条  中!外,。合作办学机构—的理事会《、董事会或者—联合管理委员会【行使下?列职权(《一)改选或》者,。。补选理事会》、董事会或》者联合管《理,委员会组《成人员;(》二)聘任、解聘校长!或者主要《行政负责人》;(三?),修改:章程制定规章制【度;(?四)制定《发展规划批准年度】工作计划;(五【)筹集办学经费审核!预算、决算;(六)!决,定教:职工的?编制定额和工—资标:准;(七《)决:定中外?合作办学机构的【分立、合并、终【止;(?。八)章程规》定的其他《职权 ?。     !第二十四条  中外!合,作,办学机构的》理事会、董事会【或,者联合管《理委员会每年至【少召开一次会议经】1/3?以上组成人员—提议:可以:召开理事《会、董事会或者【联合管理委员—会临:时会议 !    中外合作】办学:机构的理事会、董事!会,或者联合管理委【员会:讨论:下列:重大事项应当经【2,/3以?上组成人员同—意方可通过(一【)聘任、《解聘校?长或者主《要行政负责人;(二!)修改章程》;(三)制定发展】规划;?(四)?。决定中外合作办学】机构的分立、合并】、终止;《。(五)章程》。规定的其《他重:大事项 —  《   ?第二十五条》  中外《合作办学机构的校】。长或者主要行政【负责人?应当具有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国籍在中《国境内定《居热:爱祖国品《行良:好具有教育》、教: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!专业水平 【   》 , 中外合作办学机】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!要行政负责》人应当经审批机【关核准?。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—六条  中外合【作,办学机构的校长【或者主要《行政负责人》行使下列职权(一)!执行:理事:会、董事会或者联合!管理委员《会的决定《;,(,二)实施发展规划拟!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!务预算和规章制度】;(三)聘任—和解聘工作人—员实施奖《惩,;(四)《组织教?。育教学、科学研【究活动保证教—育教学质《量;(五)》负责日常《管理工作;(六)章!程规定的其他职【权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七条  中外合【作,办,学机构依法对教【师、学生进行管理 !  —   中《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!的外籍?教师和?外籍管理人》员应当?具备学士《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!业证书并具有2年】以上教育、教学经验!  【。   外方合—作办学者应当—从本教育机》构中:选派一?。。定数量的教师到【。中外合?作办学机构任教 】 ? ,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八条  中》。外合作办《学机构应当依法【维护教师、学生【的,合法权益保障教【。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!遇,并,。为教职工缴》纳社会保《险费: 》     中外【合作办学《机构:的教职工依法建【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!教职工?代表大会等》形式参与《中外合作办学机【。构的民主管理 【 ,   — , ,。第,二十九条  —中外合作办学机【构的外?籍人员应《当,遵守:外国人在中》国就:业的有关规定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