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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章《 组织与管理 】   】  :第二十一条  具】有法人资格的中【外合作办学》机构应?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!事会不具有》法人资?格的:中外合作办学—机,构应当设《立联合管《理委员会《理事会、董事—会,或者联合管理—委,。员会的中方组—成,人,员不:得少于1《/2 】    理事会、董!事会或?者联合管理委—员会由5人》以上组成《。设理事长、副—。理事长董事长、副董!事长或者《主任、?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!作办学者一方—担,任理事长、董事【。长,或,者,主任的由另一方担】任副理事《长、:副董事?长或者副主任 】 ?     具有法】人资:格的中?外合:作办学机构的—法,定代表人由中—外合:作办学者协商—在理事?长、董事长或—者校长中确定 】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二条  中】外合作办学机—构的理事《会、董事《会或者联《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!合作:办学:者的代表、校长或者!。主要行?政负责人、》。。教,职工代表等组—成其中1《/3以上组成人【。员应当具有5年以】上教:育、教学经验—中外合作办学机【构的理?事会、董事会或者】联合:管理委?员会组成人员名【单应当报审批—。机关备案 【 , ,   ?  第?二十三条《  中?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!事会、董事会或【者联合?管理委员会》行,使下列职权(一)】改选:或者补选理事会、董!事会或者联合—管理委员会组—。成人员;《(二)聘任、—解,聘校长或者主—要行政负责》。人;(三)》修改:章程制定规章制度;!。(四)制定发—展规:划批准年度工—作计划;《(五)筹集》办学经费审核预算、!决算:;(:六)决定《教职工的编制定【额和工资标准;【(七)决定中—外合:作办学机《。构的分立、合—并、:终,止;(八)章程【规定的其《他职权? ,  —  : 第二?。十四条  中外合】。作办学机构》的,理事会、董事会【。或者联合管》理委员?会每年?至少召开《一次会议经1/【。3以上组成人—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!会、董事会或者联合!管理委员会临时【会议:   】  中?外合作办学机构【的理事?会、董事会或者【联合管理委员—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!应当经2/3以上】组成人员《同意方可《通过(一《)聘任、解聘—校长或者《主要行政负责—人;(?二,)修改章《。程;:(三)制定发—展规划?;(四)决定中外合!作办学机构的—分,立、合并、终止;(!。五)章程规》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】 , 》    第二十五】条  中《外合作办学机—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!政负责人应当具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!籍在中国境》内定居热爱祖国【。品行良好《具有教育、》教学:经验并?具备相应的》专,业水平 —     中】外合作办学机构聘】任的校长《或者主要行政负责】人,应当经审批机关核】准 【 ,   第二十六条】  中外合作办学】机构的校长或—者主要行政负—责人行?使下列职权(—一,),执行理事会、—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!委员会的决定—。。;(二)《实施发展规划拟订】年度工作《计划、财务预—算和规章制度—;(三)聘任和解聘!工作人员实施奖【。。惩;(四)组—织,。教育教?学、:科学研究活动—保证教?育教:学质量?;(五)负责日常管!理工作;(六—)章程规《。定的其他职权 】 :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七条 《 中外合《作办学?机构依法《对教师、学》生进行管《理   !。  中外合》作办学?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!。和,外籍管理人》员应当具备学士以】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!。证书并具有2年以】上教:育、教学经》验 —     外方合作!办学者应《当从本教《育机构中选派一【定数量的《教师到中外》合作办学机构—任教 ? 》   ?。 ,第二十八条  中】外,合作办学机》构应当依《法维护教师、—学生的合《法权:益保: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!利待遇并为教职【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】 —   ?。 中外合作办学【机,构的教职工依—法建立工《会等:组织并通过教—职工代表大会—等,形式参与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!民主管理 】     第【二,十九条  中外合】作办:学机构的外籍人【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!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