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组织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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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 第二十一条— 具有法人—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!机构:应当设立理》事会或者董事会不】具有法人资》格的:中外合?作,办学机?构,应当设立联合管【。理委员会理》事会、董事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!会的中方组成人【员不得少于1/2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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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!会、董?事会或者联合管【理委员会由5—人以上?组成设理事》长、副理事》长董事长、》。。副董事长或》者主任?、副主任《各1人中《外合作办学》者一:方担任?理事长、董事长【或者主任的由—另一方担任》副理事长、副—董,事长或者《副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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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!法人资格《的中外合作办学机】构的:法定代表人》由中外合作办—学者协商在理事长、!董,事长或者校长中确】定
【 , : 第二十二条 】中外: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!会、董事会或者联合!管理:。委员:会由:中外合作办》。学者的代表、—校长:或者主要行》政负:责,人,、,教职工?代表等组成其中【1/3以上组成人】员应当具有5年以】。上教育、教学—经验中外合作办学】机构的理事会、【董事: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!会组成人《员,名单应当《报审批机关》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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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二十三《。条 中外合作办】学机构的理事会【、董:事会或者联》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!列职:权,(一)改选或者补】选理事会、董事会】或者联合管》理委员会组成人【员;(?二)聘任《、解聘校长或者【。主要行政《负责人;(三)修改!章程:制定规章《制度;(四)制【定发展规划批—准,年度:。工,作计划;(五)【。筹,集办学经费》审核预算、决算;】(六)决定教职工的!编制定?额和工资标准;【。(七)?决定中?。外,合作办学机构的分】立、合并、终—止;(八)章程规定!的其他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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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四》条 中外合作办学!机构的理《事会、董《。事会或者联合管【。理委员会每年至少】召开一次会议—经1/3《以上组成人员—提议可以召》开理:事会、董《事,会,。或者联?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!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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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中外合作办—学机构的《理事会、《董事会或者联—合管理委《员会讨论下列重大】事项应?当经2/3以上【组成人员同意方可】通过(一)聘任【、,解,聘校长或《者主要行政》负责人;(二)修】改章程;(三—)制定发展规—划;(四)》决,定中外合作办学机】构的分立《。、合并、终》止;(五)章—程规定的其他重大】事项
】 第二十【五条 中外合【作办学机《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!政负责人《。应当具有《中,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!中国境内《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!好具有教育、教学】经验并具备相—应的专业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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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】聘任的校长或—者主要行政》负责人应《当经审批机关核【准
】 : 第二十六》条 ?中外合作办学机构】的校长或者主要行】政负责人行使下列】职权(一)执行理事!会、董事会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!的决定;(二)【实施发展规划拟【订年度工作》。计划、财务预—算和规?章制度;(三)聘】任和解?。聘工作人员实—施奖惩?;(四)组织—教育教学《、科学研究活—动保证教育教学质】量;(五)负责日】常,管,理工作;《(,六)章程规定的其】他,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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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七《条 中外合作办】学机构依法对—教师、学生进—行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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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中外合作》办学:。。机构聘任的外籍教】。师和外籍管理—。人员应?当具备学《士以上学位和相【应的职业《证书:并具有2年以上教】育、教学经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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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外方合作办!学者应当从本—教育机构中选—派一定数《量的教?。师到中外合作—办学:机构任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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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二十八条— 中外合作办【。学,机构:应当依法维护教师】、学生的《合法权益保障教【职工的工资、福利】待遇:。并为教职工缴纳【社,会保险费《
— 中外—合作办学机构—的教职工依法—建立工会等组—。织,并通过教职工代【表大会等形式—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!构的民主管理—
! 第二十九》条 中外》合作办学机构的【外籍人员应》当遵守外国人在【中国就业的有关规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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