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。三章: 组织与《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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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一条 !具有:法人资?格的中外《。合,作办学机《。构应当设立理事【会或者?董事会不具有—法人资格的中—外合作?办,学机构应当》设,。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!事会、董事会或【者联:合管理委《员会的中方组成人】员不得少《于1/2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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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—事会、董事会或者联!合管理?委员:会由:。5人以?上组成设《理事长、副》。理事长董事长、副】董,事长或者主任、副】主,任,各1人中《外合:。作办学者一方担【任理:事长、董事长或【者主任的由另一方】担任副?理事长、《副,董事长?或者副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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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具有法人】资格的中外合作办】学,机构的法定代表【人由中外合作办学】者协商在理事长、】董事长?或,。者校长中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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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二?十二:条 中外合作办】学,机构的理事会、【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!委员:会由中外合作办学】者的代表、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】负,责人、教职工代表】等组成其中1—/3:以上组成人员应【当具有5年以上教】育、教学经验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】的,理事会、董事会或】者联合管《理委员会组成人【员名单应当报—审批机关备案—
!。 第:二十三条 中外合!作办学机构的理【事会、董事会或者联!合管理?委员会行使》下列职权(》一)改选《或者补选理事会、董!事会或者联》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!员;:(二)聘任、解【聘,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】。负责人;(三)修改!章程制定规章—制度:。;(四)制定—发,展规划批《准年度工作》计,划;(五)》筹集办学经费—审核预算、决算;(!六)决定教》职工的编制》定额:和,工资标准;(—七)决定中外合【作办学?。机构的分立、—合并、终止》;(八)章程—规定:的其:他职:权,
! 第二?十,。四条 中外合作】办学机构的》理事会、董事会【或者联合管理—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!一次会议经1—。/3以上组》成人员提议可以召】开理:事会、董《事,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!会临时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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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中外?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!会、董事会或者【。。联合管?理委员会讨论下【列重大事项应当【经2/3《以上组成《。。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】(一)?聘任、解聘校长或者!主要行政负》责,。人;(二)》修改章程;(三【)制定?发展规划;(四)】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!构的:分立、合并》、终止;(五—),章程规定《的其他重大事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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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五?条 中外合作【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!主要:行,政负:。责人应当具有—中,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】在中国?境,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!良好具有教育—、教:学经:验并具备相应的专】业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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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?中,外,合作办学《。机构聘任的》校长或者主》要行政负《责人:应当:经审批机关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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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—。十六条 《 中外合作办学【机构的?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!责人行使下列职权(!一)执行理事会、董!事会或者联合—管理委员《会的决定;》(二)实施发展【规划: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】、财务?预算和规章制度;(!三)聘任和解—。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!;(:四)组?织,教育教学、》科学研究《活,动保证教育教—学质量;(五)【负责日常管理—工作;?(六)章程规定的】其他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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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七条 中外合!作,办学机构依法对教】师,、学生?进行: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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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中外合作办【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!师和:外籍:管理人员应当—。具备学?士以上学位和—相应的职业证书并】具有:2年以上教育、教】学经验
! 《外方合作《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!机构中选派》一定数量的教师【到,中外合?作办学机构》任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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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《八条 中外合【作办学机构》应当依法维护教师、!学生:。的合法权《益保障教职工的【工资、福利待—遇,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!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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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】外合作办学》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!立工会?。等组织并通》。过教:职,工代表大会等形式】参与:中外合作办学机【构的民主《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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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九条 中—外合作办学机—。构的外籍人员应当】遵守外国人在中国】就业的有关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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