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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章 法律责任! ? 》    第六—十九条  》建设单位违反—。本法规定有下—列行:为之一的《由卫生行政部门【给予警?告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不改正的处—十万元以上五—十万元?以下的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!职业病危害》。的,作业或?者提请有关人民政】府按照国务》院规定的权限责【令停建、关闭—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》一)未按《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!害预评价的; 】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二)医疗】机,。构可能产生放射性】职业: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!按照规定提交放【射性职业病危—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!射性职?业病危害预》评价报告未经—卫生行政《。部,门审核?同意开工建设的; !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。)建:设项目的职业—病防护设施》。未按照规定与主体】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!施工、同时投—入生产和使用的; ! ,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四)建设项目】的职业病《防护设施设计不符】合国家职业卫生标】准和卫生要》求或: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!业病危害严重的【建设项目的防—护设施?设计未经《卫生行?政部门审查》同意擅自施工的; !。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五)未按照!规定:对职业病《防护: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!控制效果评价的;】 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(—。。六):建设:项目竣工投入生产】和使用前职》业,病防护设施未按照】规定验收合格—的 :  —  : 第七十条 —。 违反本法规定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!行政:部门给予警告—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期:。不,改正的处十万元【以下的罚款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)工作!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!检测、?评,价结果没有存档、上!报、公布的》。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二)未采取本法第二!十条规定《的职业?病防治管理》措施的; !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三)未按照规定公】布有关职《业病防治的规章【制度、?操,作规程、职》业病危?害事故应急救—援,。措施的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未按照!规定:组织劳动《者进行职业》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!动者个人职业—病防护采取指导、】督促措施的; 【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国内首—次使用或者》首次进口与职业【病危害有关的化【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!送毒性鉴《定资料以及经有关】部,门登记注册或者【。批准进?口的文件的 】     第七!十一条?  用人单位违反本!法规定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由卫【生行政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给予警【告可:以并处?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!下的罚款 —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未按照规定及!时、如实向卫生行】政部门申报产—生职业?病危害的《项目的; !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(二)未】实,施由专人负》责的职业《病危害因素》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!统不能正常监测【的;  !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三)】订立:。或者:变,更劳动合同》时未:告知劳动者职业病】。危害真实情况的; !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未按照规定组!织职业健康》检查、建《立职:业健康监《。护档案或者》未将检查《结果书面告知—劳动者的《; ?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五)未依照【。本法规?定在:劳动者离开用人单】位时提供《职业健康《监护档案复印件【的  】   第七十二条 ! 用:人单位违《反本法规定有下列】行为:之一的?由卫生行《政部门?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!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!万元以上二十万元】以,下的:。罚款;情节严重的责!令停止?产生职业《病危害的作业或【者提请?有关人民政府按照】国务:院规定的权限责令】关闭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一)工作场所职【业病:危害因素的》强度或者浓度超过】国,。家职业卫生标准的】;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:二)未提供职业【病防护设施和—个人使用的职业【病防: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!业病:防护设施《和个人使《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!不符:合国家职业》。卫生标?准和卫生要求的; !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(三)对职业病!防护设备、应—急,救援设施和个—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!用,品未按照《。规定进行维护、检】修、检测或》者不能保持正常运】行、使用状态的; !     !  : , (四)《未按照规定对工【作场所职业》病危害因素进行【检测、评价的; !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工作场!所职业?病危:害因素经治理—仍然达?不到:国,家职:业卫生标准和卫生】要求时未停止—存在职?业病危害因素的作】业的; 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六)未按》照规定安排职业病】病人、疑似》职业:病病:。人进行诊治的—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七)发生!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!业病危?害事故时未》立即采取应急—救援和控《制措施或者未—按照规定及时报【告的; 】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八)未按】照规定?在产生?严重职业病危害【的作:业岗位醒目位置设】置警示标识和—中文警示说明—的,; 》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九,)拒绝职业卫—生监:督管理部门监—督检查的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十)隐瞒、【伪造、篡改、毁【损职业健康监—护档案?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!害因素检测评—价结果等相》关资料或《。者拒不提供》职业病诊断、鉴定所!需资料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十一)—未,按照规定承》担职业病诊断、【。鉴定费?用和职?。业病病人《的医疗、生活保障费!用的 【     第—七十三条 》 向用人单》位提供可能》产生职业病危害【的设备、《材,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!文说:明书或?者,设置警示标识—和中文警示说—明的由?卫生行?政部:门,责令:限,。期,改正给予《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!二十万元《以下的罚款 ! ,     》第七十四条》  用人单》位和医?疗卫:生机:构未按照规定报【告职业病、疑似职业!病的由有关主管【部门依?据,。职责分工责令限【期改正给予》警告可以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!款;弄虚作假—的并处二《万元以上五》万元以下的》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接责【。任人:员可以依法给予【降级:或者撤职的处分 】  —  : 第七十五条—。  违反本》法规定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由卫生】行政部门责》令限期治《理并处五万元以上】三,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情节严重的责令】停止产生职业病【危害的作业或—。者,提,请有关人民》政府按照国》务院规定的》权,限责令关闭 【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隐瞒技《术,、,工艺、设备、材料】所产生的《职,业病危害《而采用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二)隐瞒《本单位职业卫—。生真实情《。况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》可能发生急性职【业损伤?的有毒、有害—工作场所、放—射,工作场所或者放【射性同位素的运【输、贮存不符合本法!第,二十:五条规定的;— : 《    《 ,。 ,  (四《)使用国家明令【禁止使用的可—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!设备或者材料的【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)将产生职业!病危害的《作业:转移给?。没有职业病防—护条件的《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!职业病防护条—件的单位和个—。人接:受产:生职业病危害的【。作业的;《 ,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:)擅自?拆除、停止使—用职业病防护设备】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!; 》。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七)安排未!经职:业健康检查的—劳动者、有职业禁忌!的劳动者、未—成年工或者孕期、】哺乳期女职工—从事接触职业病【危害的作《业或者?禁忌作业的; !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八)违章指挥和【强令劳动者进—行没有职业病防护】措施的?作业的 !    第七十【六条 ? 生产、《经营:或者进口国》家明令禁《止使用的可能产【生职业病《危害的设备》或者材?料的依照有关—法律: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。给予处?罚  】   第七十七条 ! 用人单《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!对,劳动者生命》健康造成《严,重损: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!责令停止产生职【业病危害的》作业或者《提请有关《人民政府按》。。照国务院规》定的权限责令—关闭: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!万,元以下的罚款—  【 , , 第:七十:八条: , 用:人单位违反》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!。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!他严重后果构成【犯,罪的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:人员和?其他直?接责:任,人员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   ! 第七?十九条  未取得职!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!认可擅?自从事职业》卫生技术服务—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【责令立即《停止违法行为—没收违?法所得;违法—所得五千元以上【。的并:处,违法所得二倍以上】十,倍以下的罚款—;没:有违法所得》或者违?法所得不《足五千元的并处【五千元以上五万元】以下:的罚款?;情: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人员和其【。他直接?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!级、:撤职或者开除的处】分 : ?     第八十!条  从事》职业卫生技术—服务的?机,构和承担职业—病诊:断的医疗《卫生机构《。违反:本,法,规定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!生行政部门责—令立即停止》违法行?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!所得;违法》所,得五千元以》上的并?处违法?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!下的罚款;没有违】法所得或者违法【所得不足五千—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!二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情节》严,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!记机关取消其相应】的资格;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人员和—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《降级、撤职或者【开除:的处分?;构成?犯罪:。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?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一)超出资质认!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!范围从事职业卫【生,技术服?务,或者:职业病诊《断的: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不》按照本法规定履行】法定职责的》。;, : ?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出具虚【假证明文件的 ! , :    第八十一】条 : ,职业:病诊断鉴定委员【会,组成人?员收受职业病—诊断:争议:当事人的财》物或:者,其他好处的给—予警告没收收—受的财物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】上五万?元,以下的罚款取消其】担任职业病诊—断鉴定委员会组【成人员的资》格并从省、自治【。。区、直辖《。市人民政府卫生【行,政部门设立的专【。家库中予以除名【 《  ? ,  第八十二条  !。卫生行政部门不【按,照规定报告》职业病和职业病危】害事:故的由上一》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!通报批评给予警告】;虚报、瞒报的对单!位负责人、直—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予降【级、撤?职或者开除的处分】 ?    —。 第八十三条 【 县级以《上地:方人民政府在职【业病防治工作—中未依?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!。政区域出《现重大职业》病危害事故》、造成严重社—会影响?的依法对《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》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!除的:处分 【    《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职业卫生监督管【理,。部门不履行本法规】定的:职责滥用职权、玩】忽职守、《徇私舞?弊依:法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:直接责任《人员给予记》大过或者降级的处】。分;造成职》业病: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!重,后,果的依?法给予?撤职:或者开?除的:处分 ?     !第八十四条  【违反本法规定构成】。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