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职业病诊断与【职业病病人保—。障
:。
! 第四十》三条 《职业病诊断应当由】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!可,证,的医:疗卫生机构》承,担卫生行政部门【应当加强对职—业病诊断工作—的规:范管理具体》管理办法由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】门,制定
】 承担—职业病诊断的医疗】。卫生:机构还应当》具备下列《条,件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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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一)具有!与开展职业》病诊断?相适应的医疗卫【生,。技术人员;
—
】 》(二:)具:有与开展职业病【诊断相适《应的仪器、设—备;
】 : —(三)具有健全【的职业病诊断质【量管:理制度
! 承》担职:业病诊断的医—疗,卫生机构不得拒绝】劳动:者进行职业病诊断】的要求
《
【 第四十四条【 劳动者可以在】用,人,单位:所在:地、本?人户籍所在地或者】经,常居住地依》法承担职业病诊断】。的医疗卫生机—构进行职业病—诊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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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—五条 职业—病,诊断标准《和职业病诊断—、鉴定办《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!部门制定《职业病?伤残:等级的鉴定办法【由国务院劳》动保:障行政部门会同【国务院卫生行政【部门制?定
【 《第四十?六条 职业—病诊断?应当综?合分析下列因—素
! (【一)病人的职—业,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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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职!业病危害接触—史和:。工作场?所职业病危害—因,素情况?;
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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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(三)临床表现!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!
》
: 没有证据否】定职业病危害因【素,与病人临床表—现之间的必然联系】的,应当诊断为职业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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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, : 职业病诊断证明!书应:当由参与诊断的【。取得:职业病诊断》资格的执业》医师签?署并经承担职—业病诊断《的医疗卫生》机构审核盖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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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四十《七条 ?。 用人?单位应当如实提【供职业病《诊断、鉴定所需【的劳动?者职业史和》职业病危害接触【史、工作《场所:职业:。病危害因《素检测?结果等资料》;,卫生行?政,。部门应当监》。。督检查和督促用【。人单位提供》上述资?料,;劳动者和有关【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!业病诊断、鉴—定有关的资》料
》
《 职业病诊断【、鉴定机构需要了解!工,作场所职《业病危害因素情【况时:可以对工作场所进】行,现场:调查也可以向卫生】行政:部门提?出卫:生,行,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!组织现场调查用人】单位不得拒绝、【阻挠
?
!第四十八条 职】业病诊?断、鉴定过程中用人!单位不提供工—作场所职业病—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!资料的?诊断:、鉴定机构应当【结合劳动者的临床】表现、辅助检查结】果和劳动者的职【业史、职业病—危害接触史并—参考劳动者的自【述、卫?生行政部《门提供的日常—监督检查信息—等作出职业病诊断、!鉴,定结论?
】 :劳动者对《用人单位提供—的工:作场: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!测结果等资料有异】议,或者因劳动者的用】人,单位解散、》破产无用人》单位提供《。上述资料《的诊断、鉴定机【构应当提请卫生行】政部门进行调查卫】生行政部门应—当自接到《申请之日《。起三十日《内对存在异议—的资料或者工—作场所?职业病危害因素情】况作出判《定;:有,关部门应《当配合
【
《 第四十》九条 职业病【诊,断、鉴定过程中在确!认劳动者职业—史,、职业?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!人对劳动关系—、工种、工作岗位或!者在岗时间》有,。争议:的可以?。向当地的劳动人事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】。请仲裁;接》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!议仲裁?委,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!。十日内作出裁—决
】。 ?当事人在仲裁过程】中对自己提出的【主张有责任提供【证据劳动者无法提】供,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!的与仲?裁主:张有关的证据的仲】裁,庭应当要求用人【单位在?指定期限内》提供;用人单位【。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!的应当承担》不利后果
》
,
《 《劳动者?对仲裁?裁决不服《的可:以依法向人》民,法院提起诉》讼,
!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!决不:服的:可以在职业》病诊断、鉴定程【序结:束之日起十五日内】依法: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!;诉讼?。期间劳动者的治【。疗费用按照职—业病:待,遇规定?的途径支付》
,。
《
, 第五十【条 用人单—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!现职业病病》人或者疑《似职业?病病人时应》当及时向所》在地卫生行政部门】报告确诊为职业【。病的用人单位还应】当向:所在地劳《动,。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!到报告的部门应【。当依:法作出处理》
】 第五《十一条 县—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—卫,。生,行政部门负》责本行?政,区域内的《职业病统计报告的】管理工作并》按照规定上报—
》
: 第五十二条】 当事人》对职业病诊断有【异议的?可以向作出》诊断:的医疗卫生机构【所,在地地方《人民政府卫生行【。政部门?申请鉴定
—
《 职业病诊断!争议:由设区的市》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卫,生行政?部,门根据当事人的【申,请组织职《业病诊断《鉴定:委员会进《行鉴定
! ? 当事?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!病诊断鉴《定委员会《的鉴定结论不—服的可以向省、自】治区、直辖》市人民政府》卫生:行政部?门,申请再鉴定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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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。第五十三条 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!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!组,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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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省、自治《区、:。直,辖市人?民政: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!设立:相关的专家库需要】对职业病争议作出】诊断鉴定时由当【。事人或者当事人委】托有关卫生》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!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!定参加诊断》鉴定委员《会的专家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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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—。业病诊断《。鉴定委员会》应当按照国务院【卫生行政《部门颁布的职—业病:诊断标准和》职业病诊断、鉴【定,。办法:。进,行职业病诊断—鉴定向当事人出【具,职业:病诊断?。鉴定书?。职业病?诊,断、鉴定《费用由用《人单位承担
【。
《 第五十【四条 职》。。业病诊?断鉴定委员会组成】。人员应当遵》守职业道德客—观、公正地进行诊】断鉴: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!职业病?。诊断鉴定委员—。会组成人员》不得私下接》触当事人不得收受】当事人?的财物或者其他【好处:与当事人有》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!
》
人民【法院受?理有关案件需—要进行职《业病:鉴定时应当从省、自!治区、直辖市人民】政府: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!立的相关的专—。家库:中选取参加鉴—定的:专家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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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?十,。。五条 医疗卫生机!构发现疑似职业【。病病人时应当告知】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!知用人单位
!
用【人单位应当及—时安排对疑》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!。断;在疑《似职业病病人—诊断或者医》学观察期《间,不得解?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!的劳动?合同
【
: , 疑似职业病病人!。在诊断?、医学观察期间的】费用由用人》单位承担
【
— 第五十六条— , 用人单位应当保】障职业病病》人依法享受国—家规定?的职业病待遇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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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用人单位应当按!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!职业病病人》进行治疗《、康复和《定期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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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!人单位对不适宜继】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!病病人应当调离【原,岗位并妥善安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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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用人单位对【从事:接触职业病危害【的作业的劳动者应】当给予适当岗位【。津贴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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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十七条 !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!、康复费用伤残以】及丧失劳动能力的】职业:病病人的社会保障】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!险的:规定执行
》
】 第五十八条 职!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!工伤保险《外依:照有关民事法律【尚有获得赔偿—的权利?。的有权向《用人单位提出赔偿】要求
】 第五—十九条 劳—动者被?诊断患有职业病【。但用:人单位没有依法参】加工伤保《险,的其:医疗和生活保障由】该用人单位承担
】
》 第》六十条 《 职业病病》人变动工作单位其】依法享有的待遇【。不变
! 用人》单位在发生》分,立、合?并、解散《、破产?。。等,情形时应《。当,对从:事接触职业》病危:害的作?业的劳动《者,进,行健康检查》。并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妥善《安置职业病》。。病人
】 第六—十一:条, 用人单》位已:经不存在《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!系的职?。业病病人可》。以向:地方人民政府医【疗保:障、民政部门申请】医疗:救助和生活等—方面:的救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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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地:方,。各级人民政府—应当根据本地—区的实际《情况采取其他措施】使前款规定的职【业,病病人获得》医疗:救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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