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!与职业?。病病人保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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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四十三条【 , 职业病诊断—应当由取得医疗机】构执业许可》证的医疗卫生机【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!应当加强对职业病】。诊断工作的规—范,管理具体《管理办?法由国务《。院卫生行政部门【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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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 承担?职业病?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!还应当具备下—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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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?(一)具有》与开展职业》病诊:断相适应的医—。疗卫生技术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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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二—),具有与开展职业【病诊:断相适应的仪—器、:设备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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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具有健全的!职业病诊断》质量管理制》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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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承担职业【病诊断的医疗—卫生:机,构不:得拒绝劳《动者进行职业病【诊断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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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四十四条 【劳动者可《。以在用人单位所【在地、本《人户籍?所在地?或者经?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!业病诊断的医疗【卫,生机构进行职—业病诊?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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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五条— 职业病诊断【。标准和?职业:病诊断、鉴定—办法由国务院卫【生,行政部?门制定职业病伤【残等级的鉴》定办法由国务院劳】动保障?行政部门会》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!门,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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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六》条 职业病诊断】应当综合分析下【列,。因素
】 —。 (一)》病人的职业史—;
! (二)!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!工作场所职业病【危害因素情况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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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: (三)临床表现以!及,辅助检查结果—等
! 没有《证据否定职业—病危害因素与病人】临床表现《。之间的必《然联系的应当诊断】。。为职业?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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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病诊!断证明书应当由【参与诊断的取得职】业病诊断资格—。的执业医《师签署并经》承担职业病》诊,断的医疗卫》生机构审《核盖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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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四十七《条 ?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!。供职业?。病诊断、《鉴定所需的劳动者】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!接触史?、工作场所》职,业病危害《因素检测结果—等资料;卫生—行政部门应当监【督检查和督促—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!料;劳动者和—有关机?构也应当提供与职】业,病诊:断、鉴?。定有关的资料
】
《 职》业病诊断、》鉴定机构《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!业病危害因素情【况时可?以对工?作场所进行》。现场调查也可以向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!生行政部门应—当在:十,。日内组织现场调【查用人单位》。不得拒绝、阻挠
】。
!第四十八条 职】业病诊断《、鉴定过程中用人】单位不提供》工作:场,所职:业病危?害,因素检测结果—。等资料的诊》断、鉴定机构—应当结合劳动者的】临床表?现、辅助检》查结果?和劳动者的职业【史、职业病危害接】触,。史并参考劳动—者的自述、卫生行】政部门提供的—日常:监督检?查,信息等作出职业【病诊断?、鉴定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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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【者对用人单》位提供的工作—场,所职业病危》害因素检《测结果等资》料,有,异议: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!单,位解散、破产无用】。人单位提供》上述资?料的诊断、鉴定【机构:应,当提请?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!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!自接到申请之日起】三十:日内对存在》异,议的:资料或者工作场所】。职业病危《。害因素?情况作出《判定;有关部门应】当配合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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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四十九条 ! 职业病诊断、鉴定!过,程中在确认劳动【。者职业史、职业病】危害接触史时当【事人对劳动关—系、工种、工作岗】位或:者在岗时间有争议】的可以向当地的劳】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!。会申请仲裁;—接到申请的劳动人】事争:议仲裁委员会应当】受理并在三十—日内作出《裁决
》
? , 当事人在【仲,裁过程中对自—己提:出的主张有》责任提供证据劳【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!单位:掌握管理《的,与仲裁主张有—关的证?据,的,仲裁: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!。在指定期限》内提供;用人单位】在指定?。。期,限内不提供》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!
【 劳动》者对仲裁裁决—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!民法院提《起诉讼
【
—用人单位对仲—裁裁决不服的可以】在职业病《诊断、鉴定程—序结束?之日起十五》日,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!起诉讼;诉讼期间】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!照职业?病待遇规定的—途径支?付
【 《第五十条 用【。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!构发现职业》病病人或者疑似职】业病病人时应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!。行政部门报告—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!单,位还:应当向所在地劳【动,保障行?政部门?。报告接到《。报告的部门应—当依法?作出处理
【
》 第五十》一条 《县级以?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!行政部门负》责,本行政区域内—的职业病《统,计报:告的管?理工作并按照规定】上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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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!二条 当事人对】职业病诊断有异议】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!医疗卫生机构—所在地地方人民【政府卫生行政部【门申请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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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职业病诊断争议【由设区的市》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?府卫:生行政?。部,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!组织职业《病诊断鉴《定,委员会进行》鉴定
【
《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!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!员会的鉴定》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!。、自治区《、直辖?市人民政府卫—生行政部《门,申请再鉴定》。。
》
第五十三!条 职业病诊断鉴!定委:员,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!组,成
! 省、自》治区、?直,辖市人民政府卫生】行,政,部门应当设立相关】的专:家库需要对》职业病争议作出【诊断鉴?定,时,由当事人或者当【事人委托有关卫【生,行政:部门从?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!的方式?确定参加诊断鉴定】委,员,会的专家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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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病诊!断鉴定委员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!生行政部《门,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!准和职业病》诊断、鉴定》办法进行《职业病?诊断鉴定向当—事人出?具,职业病诊断鉴定书】职业:病诊断、《鉴定费?用由用人单位承担
!
《
, 第五十四】条 职业病诊断鉴!定委员会组成人员】应当:遵守职业道德客【观、公正地进行诊断!鉴定并承担相应【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!定委员会组成人【。员不得私《下接:触当事人《不得收受当》事人:的财物或者其—他好处与当事人有】利害关系的应当【回避
?
【 人民法院受【理有关案件需—要进行职业病—鉴定时?应,当从省、自治区、】直,辖市人民《政府卫生行政部【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!专家库中《选取:参加鉴定的专家【
》
?。 第五十五条【 医疗卫生机【构发现疑似职—业病:病,人时应当告知—劳动者本人并及【时通知?用人单位
!
? 用人单位应当】及时安排对疑—似职业病病人—进行诊断;在—疑似职业病病—人诊断或者医—学观察期间》不得解除或者—终止与?其订:立的:劳动合同《。
! 疑似职业病病人】在诊断?、医:学观察期间的费用】由用人单位承—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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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!六,条, 用人单位应当保!障,职,业,病病人依法》享,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!待遇:
《
用【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!有关规定安》排职业病病人进行】。治疗、?康复和定期检查
】
— , , ,用人单位对不适【宜继:续从事原工作—的职业病病人应【当调离原《岗位并妥善安置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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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】位对从事接触职【业病危害的作业的】劳动者应当给予适】当岗位津贴
!
《 第五《十七条 职业【病病人的《诊疗、康《复费用伤《。残以:及丧失?。。劳动:。能力:的职业病病》人,的社会保障》按照国家有关工【伤保险的《规定执?行
【 第五十八条! 职业《病病人除依法—享有工伤《保险外依《照有关民事法律【尚有获得赔偿的【权利的有权向用【。人单位提《出赔偿要求》
! 第五十九条 劳!。动者被?诊断患?有职业病但用人单】位没有?依,。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!医疗和生活保障由】该用人单位承—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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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六十条? 职?业病:。病人变?动工作单位》其依:法享有的《待遇不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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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!。在发生分立、合【并、解?散、破产等》情形:时应当对从》事接触职《业病危?。害的:作,业的劳动者进行【健康检查并按照【国家有?关规:定妥善?安置职业病病人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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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?十,一条 用人单【位已经不存》在或者?无法确认《劳动关系的职业【病病人可《以向:地方人?民政府医疗保障【、民政部门》申请医?疗救助?和生活等方面的救】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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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—方各级人《民政府应当》根,据本地区的实际情】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!款规定的职业—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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