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劳!动过程中的防—护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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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—。条 ?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】下列职业病防治管】理措施
》
《 ? 》(一)设《。置或者指定职业卫】生管理机《构或者组织配备专】职或者兼职的职【业,卫生管理人》员负责本单位—的,职业病防治工作【;,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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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(二)制《定职业病防治计【划和实施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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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:(三)建立、健全】职业卫生管理—制度和操作规—程;
! ? (四)建】。立,、健全职业卫生档】案和:劳动者健康监护【档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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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《)建:立、健?全工作场所职业【。病,。危害因素监测及评】价制度;《
》
, , — (六?)建立、健全职【业病危害事》故,应急:救援预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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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一条 》 用人单位》应,当,保,障职:业病防治所需的【。资金投入不得—挤占、?挪用:并对因资《。金投入?。不足导致的》后果承担责任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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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二十二条《 用人《。单位必须《采用有效的职业病】防护设施并为—劳动者提《供个:人使用的职业—病防护用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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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!人单位为劳动者个】。人提:供的职业病防护用】品,必须:符合防治职业—病的要求;不符【合要求?的不得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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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第二十三条 【 ,用人单?位应当?优先:采用有利于防治职】业病和保护劳动【者健康的新技术、新!工艺、新《设备、新《。材,。料逐步替代职业【病危害?严重的技术、—工艺、?设备、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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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四条 产—生职:业病危害的》。。用,人单位应《当在醒?目位置设置公告【栏公布有《。关职业?病防治?的规:章制度、操作规【程、职业病危—害事故应急救—援措施?和,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!因素检测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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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!害的作业《岗位应当在》其醒:目位置设置警示【。标识和中文》警示:说,。。明警:示说明应当》。载,。明产:生,职业病危害的种类】、后果、预》。防以及应急》救治措施《。等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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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五条?。 对可能发—生急性?职业:损伤的有毒、有害】工作:场所用人单位—应当:设,置报警装《置配置现场急救用】品、冲洗《设备、?应急撤离通道和必】要的泄险《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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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!放射:工,作场所和放射性【同位素的运输—、贮存用人》单位必须配置—。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!保,证接: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!佩戴个人《剂量计
! 对》职业病防《护设备、应急救援】设施和个人使—用的职业《病防护用品用—人单位应当进行【经常性的维护、检】修定: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!确保其处于正常状】态不得擅自拆除或】者停止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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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?六条 用人—单位应当《实施由专人负—责的职业病》危,害因素日《常监测并确保监【测系统处于正—常,运行状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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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用人:单位应当按照国【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!规定定期对工作【场所进行职业病【危,害因素检测、评价检!测、评?价结果存入用—人单位职业卫生【档案定?期向所在地卫生行】政部门报告》并,。向,劳动者公布
】
职】业病危害因》素检测、评价由依法!设立的取得国务【院卫生?行政部门或者—设区的市级以—上地方?人民政?府卫生行政》部门按照职责分【工给予资质认可的】职业卫生技术服【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!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!测、评价应当—客观、真实》
— 发》。现,。工作场所职业病【危害因素不符合【。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!卫生要求时用人【单位:应当立即采取相【应治理措施》仍然:达不到国家职业【卫生标准和》卫生:要求的必须停止存】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!。作业;职业》病危害因素经治理】。后符合?国家职?业卫生标《准和卫生要求—的方:可重新作《业
! 第二十七条【 职业《卫生:。技术服务机》构依法从《。事职业病危害因【素检测、评价工作】接受卫生行政部【门的:监督检查卫生—行政部?门应当依法履行监】督职责?
》
第二十】八条: 向用人单位提供!可能产?生职业病《危,。害的设备的》。应当提供中文说【明书并在《设备的醒目位置【设置警示标识和【中文警示说明—警,示说明应《当载明设备》。。性能、可能产生的】职业病危害》、安全操《作和维护注意事【项、:职业病防《护以及应急》。救,治措施等内容
【
】 第二十《九条: 向用人单位提供!可能产生职业病危】害的化学品》、放射?性同:位,素和含有放》射性物质的材—料的应?当提供中文说—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!产品特性、主要【。成份、?存在的有害因素、可!能产:生的危害后果—、安全使用注意【事,项、职?业病防护以及应急】救治措施等》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!醒目的?警示标识和》中文警示说明—贮存上述材料的场】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!。设置危险物品标识】或者放射性警示【标,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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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【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!。进口与职业病危害】有关:的化学材《料使用单《位或者?进口单位《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!院有关部门》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!卫生:行,政部门报送》该化学材料的毒性】鉴定以及经》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!者批准进口的文【。件等资?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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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】口放:射性同位素、射【线装置和含》有放:射性物质的》物品的按照》国家有关《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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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条 《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生产》。、经:营、进口和使用国】家明令禁止》使用的可能产—生职业病危害的设】备或者材《。。料
】 第三十—一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将?产生:职业病?危害的作业转移【给不具备《职业:病防护条件的单位】和个:人,不具备职业病防【。护条件的单位—和,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!业病危害的作业
】
!。第三十二条 【用人单位《对采用的《技术、工艺》、设备、材》料应当知悉其—产生的职业病—危害对有《。职,业病危害的技术、工!艺、设备《、材料隐瞒其危【害而采用《的,对,所造成的《职,业病危?害,。后果承?担责:任
】 ?第三十三条 用】人单位与《劳动者订立劳动合】同(含聘用合同下同!)时应当《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!生的职业病危—。。害,及,其后果、职业病防护!措施:和待遇等如实告知】劳动者并在》劳动合同中写明【不得隐?瞒或者?。欺骗
! 劳动者在已】订立劳?动合同?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!工作内容《变更从事与所订【立劳动合同中未【告知的存《在职业病危害的作】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!照前款?规定:向劳动者履行—如实:告知的义务并—协,商变更原劳动合同】相关条款
》
— : 用人?单位违?反前两款规定的【劳动者?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!业病:危,害的作?业用人单位不得【因此解除《与劳动者所订立【。的,劳动合同
!
《 第三十《四,条 用人单位的】主要负责《人和职业卫生管【理人:员,应当:。接受职业卫生培【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!律、:。法,规依法组《织本单位的职业病】防治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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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【人单位应当对劳动】者进行上岗前—的职业卫《生培训和在岗—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!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!识,督促劳动者》遵守职业《病防治法律、—法规、规《章和:操作规?程,指导劳动者正—确使用职业病防【护设:。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!。病防护用品
】
劳动!者,应,当学习和掌握—相关的职业》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!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!防,治法:律、法?规、规章和》操作规程正确使用】、维:护职:业病: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!的职业病防护用品】发,现职业病危害事故】隐患:应,当及时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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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劳动者不【履行前款规定义【务的用人《单位应当对其进行】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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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五条! 对?从事接触职业病危】害的作业的劳动【者用人单位应当按】照国务院卫生行政】部门的规定》组织上?岗前、在岗期间和离!岗时的职《。业,健康检查《并将:检查结?果书面告知劳动者】职业健康《。检查费用由用人单】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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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用人《单位不得安排未经】上,岗前职业健康检查】的劳动者从事—接,触职业病危》害的作?业;不得安排有职业!禁,忌,的劳动者《从事其所禁忌的作】业;: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!发现有与所从—事,的职业相《关的健?康损害的劳动者【应当调离原工—作岗位并妥善安置】;对未进行离岗【前职业健康检查的】。劳动者不得解除【或者终止与》其订:立的劳动合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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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!由,取得医疗机》构执业许可》证的医疗卫》生机构承担卫生【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!职,业健康检查工作【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!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!。政部门?制定
】 第三十【六条 用》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!建立职?业健:康监:护档案并按》照规定的期》限妥善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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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:职业健康监护档【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!职业史、职业—病危害?接触史、《职业健康检》查结果和职业—病诊:疗等:有关:个人健康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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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劳动者离!开,用人:单位时有权索—取本人职业健康【监护档案复印—件用人单位应当如】实、无?。偿提供?并在:所提供的复印—件上签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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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三十七条 发】生或者?可能发生急》性职业?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!位应当?立即采取应》急救:援和:。控制措施并及—时报告所在》地卫生行《政部门和有关—部门卫生行政—部门接到报》告后应?当,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!织调查?处,理;必?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!制措施卫生行政部】门应当组织》做好医疗救治—工作
【
: 对《遭受或者可能遭【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!劳动者用《人单位应当及时组】织救治、进》行健康检查和医学】观察所需费用由用】人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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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八条 【。 用人?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!。工从事接触》职,业,病危害的《作业;不得安排【孕期、?哺乳期的女职工【从事对本人和胎儿】、婴儿有《危害的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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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九条 ! 劳动者享》有下列职《业卫生保护权—利
】 : 》(一)?获得职业卫生教育】、培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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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获!得职业健康检查【、职业病诊疗、【康复等职业病防治】服务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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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了解工作!场所:产生:或者可?能产生的职业病【危害因素《、危:。害后果和应当采取】的职业病防护—措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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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四)要》求用人单位提—供符合?防治职业《。。病要求的《职业病防护》。。设施和个人》使用的?。职业病防《护用品改善》工作条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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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对】违反职业《病,防,治法律?、法规以及危及【生命:。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!、检举和《。控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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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【(六)拒绝违章【指挥和强令进—行,没有:职业病防《护措施?的作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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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七!)参与?用人单位职业卫生】工,作的民主管理对【。职业病防治工作【提出意见和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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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用:人单位应当保障【劳动者?行使前?款所列?权,利因劳动者依法行】。使正当?。权利而降低其—工资、福《利等待遇或者解除、!终止与其订立—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!无效
】 第四—十条 ? 工:会组:织应当督促》并协: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!卫,生,宣传教育和培训有】权对用人《单位的职业病—防治工作提》。出意:见和建议《依法:代表劳动《者,与用人?单位签?订劳动?安全卫?。生专项集《体合同?。与用人单位就劳动】者反映的有关职【业病防治《的问题?进行:协调:并督促解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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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工会组织对—用人单位违》反职业病防》。治法律、法规侵【犯劳:动,者合法权《益的行为有权—要求:纠正;产生》严重职?业病危害时有权要】求,采取:防护措施或》者向政府《有关部门建》议采取强《制性:措施;发生职业病危!害事:故时有权参与事故】调,查处:理,;发现?危及劳动者生命【健康的情形》时有:权向用?人单位建议组—织劳动者撤离—危险现场用人单位】应当立即作出处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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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】一,条 用人单—位,按照:职业病防治要求用】于预防和《治,理职业病危害、工】作场所卫生检—。测、健康监》护,和职业卫生培训【等费用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在生产—成本中据《。实列支?
《
第【四十二条《 职业卫生监【督管理部门应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】强对用?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!护管理措《施情况的监督检查】依法行使职权承担】责任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