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劳动过程中》的防护与管理—。
】 ? 第二十《条 用人单—位应当采取下列【。职业病防治管理【措施
《
,
【 , (一》)设置或者指—定职业卫生管理机】构或者组织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!职业卫生管理—人员负?责本单位的职—业病防治《。工作;
—
》 《 (二)制定【。职,业病:防治计划和实施方】案;
《
?
— (《三,)建立、健全职业】卫生管理《制,度和操作规程;【
—。 】(四)建立、健全】职业卫生档案—和劳动者健康监护】档案;?
【 : ? (五)建立【、健全工作场—所职业病危》害因素监《测及评价制度;
】
,。
,
】。 (六)建立、!健全职业病危—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!
》
》第二十一条 【用人单?位应当保《。障职业病《。。防治所需的资金投】入不得挤占、挪用并!对因资金投入不【足导致的后果—承担责任
—
,
第二!十二条 用—。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!的职业病防护设施】并为劳动者提供【个人使用《的,职业病防护用品
】
】 用人单位为劳【动者:个,人提供的职业—病防护用品必—。须符合防治职业病】的要求;不符合要求!的,不得:使用:
! 第二十《三条 用人单位】应当优先采用—有利于防治职业【病和保?护劳动者健康的【新技术、新工艺、】新设备、新材—料逐步替代职业【病危:害严重的技》术、工艺、设备、】材,料,。
! 第二十四条 】产,。生职业病《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!在醒目位置》设置公告栏公—布有关职业病防治】的规章?制度、?操作规?程、职业病危害【。事故应急救援措【施和工作《场所职?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!。果,
,
:。
《 对产生严【重职:业病:危,害的作业岗》位应当在其醒目【位置设?置警示标《识和中文《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!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!害,的种类、后果、预防!以及:应急救治措施等内】容
! 第二十五条 !对可:能发生急性职业损】伤的有毒《。、有害?。工作场所用》。人单位应当设置【报,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!用,。品、冲洗设备、应急!撤离通道和必—要的泄险区
【
【 对放?射,工作场所和放射【性同位?素,的,运输、贮存用人单位!必须配置防护设备】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!放射线的工作人【员,佩戴个人剂量—计
》
,。
, , 对职业病防护!设备、应《急救援设施和—个人使?用的职?业病:防护用品用人—单,位应当进行经常性】的维护、检》修定期检《测其性?能和效果《。确保:其处于?正常:状态不得擅自拆除】或者停止使用
【
:
》 , 第二十六条 【 用人单《位,应当实施《由专:人负责的《职业病?危,。害因素日常监测并】。确保监测系统处于】正常运行状态
!
:
, ?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!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!的,规定:定期:对工作场所》进行职业病》危害因素检》测、评价《检测、评价结果【存入用人单位职业】卫生档?案定期?向所:在地卫?生行政部门报告并】向劳动者公》布
】 职业病—危害:因素:检测、评价由依法设!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!行,政部门或者设区【的市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》卫生行政部》门按照?职责分工给予—。。资质:认可的职业卫生技】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!卫生技术服务机【构,所作检?测、评价应当客观】、,真实
】 发现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!因素不符合》国家职业卫》。生标准和卫生要求】时用人单位应当【立即采取《相,应治:理,措施仍然达》不到国家职业卫生】标,。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!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!因素的作业》;职业病危》。。害,因素经治理后符合】国家职业卫生—标准和卫生要求的】。方可重新《作业:
》
第二【十七:条 职业卫生技术!服务机构依》法从事?职业病危害因—素检测、评价工作接!受卫生?行政部门的》监督检查卫生—行政部门应当依【法履行监督职责【。
:
?
第二十】八条 《向用人?单位提供可能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!备的应当提供中【文,说明书并在设备【的醒目?。位置设置警示标识】和中文警《示,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!明设备性能、可【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!、安全操《作和维护《注意事项、职业病防!护以及?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!
:。
》 第二》。十九条 向—用人单?位提供可能产生职】业病危害的化学【品、放?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!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!当提供中《文说明书说明书【应当载?明产品特性、主【要成份、存在的【有害因?素、可能产生的危】害后果、安》全使用注《意事项、职业—病防护以《及应急救《治措:施等内容产品包【装应当有《醒目的警示标识和】中文警示说明贮【存上述?材料:的,场所应当在规定的】部位设置《危险物品标识—或者放射《性警示标识
【
,
国】内,首次使用或者首次】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!关的化学材》料使用单位或者【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!定经国务《院有关部门批准【后应:当向国务《院卫:生行政部门报—送,。该化学材料的毒性】鉴定以及《经有关部门登—记注册或者》批,准进口?的文件?等资:料
》
,
? , 进口放射性同【位,。。素、射线装置和含】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!的按照国家有—关规定办理》
— 第三十【条 任何》。单位和个人不得【生产、经营》、进口和使用国【。家明:令禁止?使用的可《能产生职业病危【害,。的设备或者材料
!
第!。三十一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—得将产生职业病危】害的作业转》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!护条:件的单位和个人不】具,备职业病防》护,条件:的单位和个人不【得,接受产生职》业病:。危害的作业
—
《。
第三十二!条 用人》单位对采用的技术】、工艺、设备—、材料应当》知悉: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!对,有职业病危害—的技术、工艺—、设备、材料隐瞒其!危害而采用的对【所,。。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!果承担?责任
【。
第三【十三条 《 用人单位与劳【动者订立劳动合同(!含,聘用合?同下同)时》应当将?。工作过程中可能产】生的:职业病危害及其【后果、职业》病防护措施和—待遇等如实告知劳】。动者并在劳》。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!瞒或:者欺:骗
!。 , 劳动者在》已订立劳动合—同期间因《。工作岗位或者—工,作内容变更》从事与所订立劳动】合同:中未告知的》存在职业病危—害的作业时用—人,单位应当依》照前款规定向—劳动:。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!务并协商变更原劳】动合同?相关条款《
! 用人单《。位违: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!者有权拒《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!害的作业《用人单位《不得因此解除与劳】动者所订立的劳动】合同
?
— 第《三十四条 》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!责人和职《业卫生管理人—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!培训:遵守职?业病防治《法律、法规依法组织!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!工作:
】 用人单位应当对!劳动者进《行上岗前的职—业卫:生培:。训和在岗期间的【定期职业卫生—培训普及职业—卫,生知识?督促劳动者遵守【职业病防治法—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和操作规程—指导劳动《者正确使用职业【病防护设备和个【人使用的职业病防】护用:品
》
,
, ? 劳动者应》当学: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!卫,生,知识增强《职业病防范》。。。意识遵守职》业病防治《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和:操作规程正》确使用、维护职【业病防护设备—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!防护用品发现职业】病危害事《故隐患应当》及时报告
—
劳!动者不?履行前款规》定义务的用人单位】应当对其进行教【育,。。
?
第】三十:五条 ? 对从事接触—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!劳,动者用人单》位应当按照》国,务院卫生行政—部门:的规定组织上岗【前、在岗期间—和,离,岗时的职业健康【检查并将检》查结:果,书面告知劳》动者职业健康—检查费?用由用人单位承【担
【 用人单位不!得安排?未经上岗前》职业健康检查—的劳:动者从事接触—职业病?危害的作业;不得安!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!者从事其所禁忌【的作业;对在—职业:健康检?查中发现有》与所从事的》职业相关的健—康,损害的?劳动者应当调—离原工作岗位并【妥善安?置;对未进行离岗】前职业?健康:检查的?劳,动,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!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!
》
职业【健康检查《应当由取得》医疗机构执》业许可证的医疗【卫生机构承担—卫生行政部门—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!检查:工作的规范》管理:具体:管理办法由国务【院卫生行政部门制】定
《
第三!十六条?。 用人单位—应当为劳《动者建立《职业:健康监护档案并【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!保存
《
,
职业!健康:监护档?案,应当包括《劳动者的《。职业史、《。职业:病危害接触史—、职业健康检查结】果和职业病诊疗等】有关个人健康资料】。
:。
,
》。。 劳动《者离开用人单位时】有权索?取本人职业健康【监,护档:案复印件《用,人单位应《当如实、无偿提【供并在所提供—。的复印件上》签章
【
? 第三十》七,。条 发生或者【可能:发生急?性职业病危害事故】时,用人单?位应当立《即,采取应急救援和控】制措施并《及,时,报告所在地卫—生行政?部门和有《。关部门卫《生行政部《。门接到?报告后?应当:及时会同有》关部门?组织调查处》理;必要时》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!施卫生行政部门应】当组:织,做好医疗救治—工作
—
对遭受!或,者可能遭受急性【职业病危害的劳动】者用人单位应当【及时组织救》治、进行健康—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!费用:。由用人单《位承担
! 第三十八条! 用?。人单:位不得安排未—成年工从事》接触:职业病危害的作业】;不得安排》孕期、哺乳期的【女职工从事对本【人和胎儿、》婴儿有危害的作【业
! 第?三十九条 —劳动者?享有下列职业—卫生保护权利
!
— (一【)获得职业》卫生:教育、培训》;
》
— : (二)获得职业!健康检查、职业病】。诊,疗、:康复等职业病防治】服务;
》
《 , 《 (三)—了,解工作场所产—生或者可能产生的】职业病危害因素、】。危,害后果和《应当:采,取的职业病防护措】施,;
! —(四)要求》用,人单位提供符合【防,治职业?病,要求的职业》病防护设施和个【。人使:用的职?。业病防护用》品改善工作条—件;
《
【 , 《(五:)对:违反职业病防—治法律、法》规以:及危及生命健康的】行为提出批评、检举!和控告;《。
,
?
》 《 (六)拒绝违【章指挥和强令进行】没有职业《病防护措施》的,作,业;
?。。
! (七)参与!用,人单位?职业卫生工》作的民主管理对职】业病防治工》作提出意见》和建议
! 用》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!者行使?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!者依法行使正当【权利而降低其工资、!。福利等待遇或者解】除、终止与其订立的!劳动:合同的其行为无效
!
,
《 ? 第四十《条 工会组织应】当督促并协助—用,人,单,位开:展职业卫生》宣传教育和培训有】权对用人《单位:的职:业病防治工作—提出意?见和建议依法代表】劳动:者,与用人单位签订劳】动安全卫生》专,项集体合同与用人】单位就劳动》。者反映的有关职【业,病防治的《问题进行《协调并?督,促,。解决
】 工》会组织对用人—单位违反职业病【防治法律、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!权益的行为有—权要求纠《正;产?生严重职业病危【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!护,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!部门建议采取强【制性措施《;发:生职业病危害事【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!查处理;发现—。。危及劳动者生—命健:康的情形时》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!组织劳动者撤离【危险现场用人单位】。应当立即作出—处理
【
第四十一!条 用《人单位按照职—业病防?治要求?用于预防和治理【。职业病危害、—工作场?所卫生?检测、健《康监护和《职,业卫生培《训等费用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《在,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!
— , 第四十—二条 ? 职业卫生》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!照职:责分:工,加强对用人单位【落实职业病防护【。管理措施情况—的监督检查依法【行使职权承担—责任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