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。 第三章《 劳动?。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! 【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条  用人单】。位应当采取下列职】业病防治《管理措施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一)设置或者指定职!业卫生管理》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!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!。生管理人员负责【本,单位的职业病防治】。工作;?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二【)制:。定职业病防治—计划:和实施方《案,;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建【立、健?全职业卫生管理制】度和操?作规程;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四)建立—、健:全职:业卫生档案》和,劳动者健康》监护档案; !  ?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(五)建—立、健?全工:作,场所职业《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!。价制:度; 《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(六)】建立、健《全职:业病: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!案 —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一条  —用人单位应当—保障职业《病防:治,所,需,的资金投入不得【挤,占、挪?用并对因资金—投入不足导致—。的后:。果承担责任 !   《 , 第二十二条—  用人单》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!业病防护设施并为】劳动:者提:供个人?使用的职业病防护】用品 】    用人单位】为劳动者个人提供】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!须符:合,防治职业病的要求;!不符合?要求的不得使—用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三条  《用,。。人单位应当优—先采用有利于防治】职业病和保护—劳动者健康的—新技术、新工艺【、新设备、新—材料逐步替代职业】病危害严重的技术】、工艺、《设备、材料 】。 ?。    第二—十四条  产生职】业病危?害的:用人单位应当在醒】目位置?设置公?告栏公?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!规,章,制度、操《作规程、职业病【危害事故应急救【援措施和工作—场所职业《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!。。 》     》对产生?。严重职业病危—害的作业岗位—应当在其醒目—位置: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!。警示说?明,警,示说明应当载明【产生职业病危害的】种类、后果、—预防以及应急救治】措施:等内容 【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五条  】对可能发生急性【职业损伤的有—毒、有害工作—场所用人单位—应当设置报》警,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!品、冲洗设备、应】急撤:离通道?和必要的《泄险区 【。     对【放射工作场》所和放?射性同位素的运【输、贮存用人单【位必须配置》防护:。设备和报《警装置?保证接触放》。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!个人剂量计 【     对!职,业病防护设备、【应急:救援:设施和个人》使用:的职业病防护用品】用人单位应当进行】经常性的维护—、检修?。定期检测其》性能和效果确—保其处?于正常状态不—得擅自拆除或—者停止使用 !  ? ,  第二十六条  !用人单?位应:当,实施由专人》负责:的职:业病危害因素日【常监测?并确保?。监测系统处于—正常运行状态— ?。     【用人单位应》当,按照:国务:院卫生行政部门【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!所进行职业病危【害因素检测、—评价检?测、评价结果—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!生档案定期向—所在地卫生行—政部门报告并向【劳动者公布 —  —   职业病危【害因素检测、评【价由依法设立的【取得国务院卫—生行政部门或者设】区的市级以上—地方人民政府卫【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!分工:给予资质《认可的职业》卫生技术《服务机构进行—职业卫生技术服【务机构所《作,检测、评价》应当客观、真—实, 》     发—。现工作?。场所职业病》危害因素不符—合国家职业卫生【标准和卫生要求时】用人:单位应当立》即,采取相应治》理措施仍然达—不到国?家职业卫生标准和】卫生要求的必须停】止存在职业》病危害因《素的作业;职业病】危害因素经治理后】符合国?家职:。业卫生?标准和?卫生:。要求的方可》重新:作业 【 ,    第二十七条!  职业卫生—技,。术服务机构依—法从事职《业病危害因素检【。测、:评价工作接受卫生】行政部门的监督检】查卫生行政部门【应当依法履行—监督职?责   !  第二十八条【  :向用人单位提供可】能产生职业》病危害的设备—。的应当提供中文【说明:书,并在设?。。备的醒目位置—设置警?示标识和中》文,警示说明警示—说明应当《载明设备《性,能、可能产生的职业!病危害、安》全操作?和维:护注意事《项、职业病防护【以及应急《救治措施等内—容   !  第二十》九条  向》用人单?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!病危害?的化学品《、放射性同位素【和含有放射性物【质的材料的应—当,提,供中:文说明?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!品特性、主要—成份、存在》的有害?因,素、可能产生—的危害后果、—安全使用注意事【项,、职:业病:防护:。以及: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!产品包装应当—。有醒目的警示标识】和中文警示》说,明贮:存上述材料》的场所应当在规定】的部位设置危险【物,品标: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!识  】   国《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!进口:与职业?病危害有关的化学】材料使用单》位或者进口》单位按照国家规【定经国务院有—关,部门批准后应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】。政部:门报送?该化:学,材料的毒性鉴—定以及?经,有关部门登记注册】。或者批准进口—的文件?等资料 》 , ,  ?   进口放射【性同位素、射线装】置和: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!品的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办理 【 : :。    第三十条 ! 任何?单位和个人》不得生产、经—营,、进口和使用国家明!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!生,职业病危害的设【备,。或者:材料 —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一《条  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将产生【。职业病?危害的?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!业病防护条件的【单位和个人不具【备职业病《防,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!不得接受产生职业】病危害的作业 !     【第,三十:二条  用人单位对!采,用的:技,术、:工艺、设备、材料】应当知悉其》产生的职业病—危,害对有职业病—危,害的技术、工艺、】设备、材料隐瞒其危!。害,而,采用:的对所造成的职【。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!任 【    第三十三条!  用人单位与劳】。动,者订立劳动》。合同(含《聘,用,。合同下同《)时应当将工—作过程中可能产生】。。的职业?病危害及《其,。后果:、职业?病防:护措施和待遇—等如实告知劳动【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!明不得隐瞒或者【欺骗 ?。    】 劳动者在已—订,立劳动合同期—间,因工作岗《。位或:者,。工作内容变更从【事与所订立劳动【。合同中未《。告知的存在职—业病危害的作—业,。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!。前款规定向劳动【者履行如实告知【的义务并协》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!关条款 【   《  用人单位—违反:前两款?规,定的劳动者有权【拒绝从事存在—职业病危《害的作?业用人单位》不得因此解除与劳】动者所订立的劳动】合同 》  《。   第三十四条】  :用人单?位的主要《负责:人和:职业卫生管理人员】应当: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!守,职业病防治法律、】法规依法组织—本单位?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!。    】 用人单位应—当对劳动者进—行上岗前《。的职业?。卫生培训和在岗【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!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!识,督促劳动者》。遵守职业病》防治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和操作规程指】导劳动者正确—使用职业病防—护设备和个人使用】的职:业病防护《用品 《。    【 劳动者应》当学习和掌》握相关的《职业:卫生:知识增?。强职:业病防范《意识遵?守职业病防治—法律:、,法,规、规章《和操作规程正确【使用、维护职业病】防护设备《和个人使《用的职业病》防,护用品发现职—业病危害事故隐【患应当及时报告【 , : ,。    》 劳动者不履行【前款规定义》务的用?人单位应当》对其进行教育 !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五条《  对从事接触职】业病危害的作业【的劳动者用》人单位应当》按照国务院卫生行】政部门的规定组织】上,岗前、在岗期间【和离岗时的职业健】康检查并将》检查结果书面告【知劳动者职》业健:康,检查费用《。由用人单位承担 !  》   用人单—位不得安排未经上】岗前职业健康检【查的劳动者从事【。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!业;:。不得安排有职业【禁忌的劳动者从【事其所禁忌的作【业;对?在职业健康检查【中,发现: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!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!。者应当调离原工作】岗位并妥善安置;对!未进行离岗前职【业健:康检查的《。劳动者不得解除或】者终止与其》订立的劳动》合同 》     职】业健康?检查:应当由取得》医疗机构《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!生机构?。承担卫生行政部【。门应当加强对—职业健康检查—工作的?规范管理具体管【。理办法由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!制定 》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六条 》 用人?单位应?当为:劳动者?建,。立职业健康监护【档案并?按照规定《的期限妥善保—存  】   职业》健康监护《档案应当包括—劳动:者的职?业史、职《业,病危害接触史、职】业健康检查结果【和职业病诊疗等有】关个:人,健康资料 】  ?  : 劳动者离》。开用:。。人单位?时有权索取本—。人职:业健康监《护,档案复印件用人单】位应当如《实、无?偿提:。供并在所提》。供,的,复印:件上签章 【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七—条  发生或者可能!发生急性职业病【危害事故时用—人,单位应当立即—采,取,应急救?。援和控制措施并及】时报告所《在地卫生行政部【门,和有关?部门卫生行政—部门接到报》告后应当及时会同】有关部门《组织调?查处理;必要时【可以:采取临时控》制措施卫生行政【部门应当组》织做好医疗》救治工作 】     —。对遭受或者可—能遭:。受急性职业病危害】的劳动者《用人单位应》。当及:时组织救治、进【行健康检查》和医学?观,察所需?费用由用人单位承】担  】   第三十—八条  用人单位】不得安排《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!业病:危害的作《业;不得安排—孕期、?哺乳期的女职工从】事对本?人和胎儿、婴儿【有危害的《作业 《。。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九条 】 劳动者享》。有下列职业卫—生保护权利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—获得:职业卫生教育—、培训?; ?     】  :。  :(二)获《得职业?健康检查、职—业,病诊疗、康复等【。职业病防治服务; ! ?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(三)了解!工作:场所产生或》者可能产生的职【。业病危害因》素、:危害后果和应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】护措施; 》 》  : ,。     (四)】要求:用,人单位?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!要,求的职业病防护设】。施和个人使用的【。职业病?。防护用品改善工【作条件;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对违反职业】病,防治法律《、法规以及危—及生命健康的行为】提出批评、》。检举和控告》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, (六?)拒绝违章》指挥和强令进行【没有:职业:病防护措施的—作业;?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七)参—与用人单《位职业卫生》工作:的民主管理对职业】病防治工《作提出意见》和建议 《     !用人单位应当保【障劳动?者行使?前款:所列权利因劳—动者依法《行使正当权利而【降低其工资》、,福利:等,待遇或者解除—、终止与其订立【的劳:。动合同的其行—为无效 — :   ? , 第四十条  工】会,组织应当督促—并协助用人单位开】展职业卫生宣传【教育:和培训有权对—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!治工作?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!代,表劳动者与》用,人单位签订劳—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!合同与用人单位【就劳动者反映的有】关,职业病防治的问题】进行:协调并督《促解决 【   《。  工?会,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!职业:病防治法律》、法规侵犯》劳动:者合:法,权益的?行,为有权要求》纠正;产生严—重职业病《危害时有权》要求采取《防护措施或者向政】府有关部门建议采】取,强,制,性措施;发》生职业病危》害,事故:时有:权参与事故调查【处理;发现》危及劳?。动者生命健康—。的情形时有权向【用人单位建》议组织劳动》者撤离危险》现场用?人单位?应当立?即作出处理 】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一条  用】人单位?按照职业病防治要】求用于预《防和治?理,职业病?危害、工作》场所卫生《检测、健《康监护和职》业卫生培训等—费用: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!生产成本中据实【列支 —     第【四十二条  职业卫!生监督?管理部门应当按【照职责分工加强【对用人单位落实职】。业病防护管理—。措施情况的监督检】查,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!任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