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章 前期》预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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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四条 】。用人:单位应当依照—法律、法规》要求严格《。遵守:国家职?业卫生标《准,落,实职:业,病预防措施从源头】上控制和消除职【业病危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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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】条 产生职业【病危害的《用人单位《的设立除应当符【合法律?。。、行政法《规规定的设立—条件外其《工作场所《还应当符合下列职】业卫生?要求
】 》 (一)职业病!危,害因素的《强,。度或者?浓度符合《国家职?业卫生标准》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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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》(二)有与职业【病,危害防护相适应【的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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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—(三)生产布局【。合理符?。合有害与无害作【业,分开的原则》。;
【 — (四)有配【套的更衣《间,、洗:浴间、孕妇》休息:间等卫生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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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(五)设备、】工具、用具》等设施?符,合保护劳动者生理、!心理健康的要求【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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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 (六《)法律、行政法【规和国务院卫生【行政:部门关于保护—劳,动者健康的》其他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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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六条 国家建!立职业病《危害:项目申报制度—
【 用人单位【工作场所存》。在职业病目》。录所列职《业,病的危?。害因素的应当及时】、,如实向?所在地卫生行政部】门申报危《害项目?接受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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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!。业病危害《因素分?类目录由国务院卫】生行政部门制定、调!整并:公布职业病》危,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!法由国务院卫—生行政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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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七条 【 新建?、扩:建、改建建设项【目和技?术,改,造、技术引进项目(!以下统称建设—项目)可《能,产生:职业病危《害的建设单位在【可行性论《证阶段应当》进行职业病危害【预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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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【。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!生放射性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】单位:应当向卫生行政部】门提交放射性职业】病危害?预评价报告》卫生行政《。部门应当自收到预】评价报?告之日起三》十日内?作出审核《决定并书面通知建】设单位未提交—预评价报告》或者:预,评价报告未经卫【生行:政部门审核》同意:的,不得开工《建设:
】 职业病危害预评!价报告?应当对?建设项目《。可能产生的职业【病危害因素及其【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!健康的影《响作出评价》确定危害类》别和职?业病防护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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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建设项?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!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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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由国务院卫生行!政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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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!条 建设项—目的职?业病防护设施所【需费用应当纳入建】设项目工程预—算,并与主?体工程同时设—计同时施工》同时投入生产—。和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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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建设项目的职】业病防护设施—设计应当《符合国?家,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!要求;其中医疗机】构放射?性职业?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!。目的防护设施设计】应,当经卫生行政—部门审查同意后方】可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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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,建设项目《在竣工验《收前建?。。设单位应当进行职】业病危?害,控制效果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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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医疗:机构可能产生放【。射性职业病危害【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!时其放射性职业【病防护设《施经卫?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!后方:可,投入使?用;其他建设项目的!职业病防护设施【应当由建设单位【负责依法组织验收】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!生产和使用卫生【行政部门应当加【强对建设单位组【织的验?收活动和验收结【果的监督核》查
! 第十九条 【 国家对《从事放射性、—高毒、高《危粉尘等作》业实行特殊管理【具体管理办法由【。国,务院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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