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前期预》。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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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条 《用人单?位应当依照法律、法!规要求严格》遵守:国家职业卫》。生标准落《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!源头上控制和—消除职业病危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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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】条 产生》职,业病危害的用人【单位的设立除—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定的》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!所,还应当?符合下列《。职业卫生要求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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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: (一)职业病危】害因素的强度或者】浓度符合《国家职业卫生—标,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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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》 (二)有与—职业病危害防护相】适应的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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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: (三《)生产布局》合理符合有害与【无害作业《分开的?原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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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。 (四)有配套的!更衣间、洗浴间、】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!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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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(五)设备、工】具、用具等设施符合!保护劳动者生理、心!理健:康的要?求;
【。
— ?(六)法律、行政法!规,和国:务院: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!。护劳动者《健康:。的其他要求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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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六条 《国,。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!目,申报制?度
】 , 用人单位工作场!所存在职业》病目录所列职业【病的危害因素的【应当及时《、如实向所》在,地卫:。。生行政部门申报【危害项目接受监【督
【。 职业病【危害:因素分类《目录由国务院卫生】。行政部门制定、调】整并公布职》业病危?。害项目申《报的具体办法由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】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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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七条 新建!、扩:建,、改建建《设,项目和技术》改造、技《术引进?项目(?以下统称建》设项目)可能产【生职业?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!可行:性论: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!病危害预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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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医疗机《构建设项《目可能产生放射性】职业病危害》的建设?单位应?。当向卫生行》政部门提交》放射性职业》病危: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!政部门应当》自,收到:预评价?报告之日起三十日】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!面通知?建设单位未提—交预:评价报告或》者预评?价报告未经卫生行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】。不得开工建设—
! 职业?病,。危害预评价报—。告应当对建设项【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!危害因素《。及其对工作场—所和劳动者健康的】。。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!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!措施
】。 建》设,项目:职业病危害分—类管理办法
】
《。 由《国,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!定
】。。 第十八—条 : 建设项目的—。职业:病防护?设施所需《费用应当纳入—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!与主体工程同时设】计,同时施工同时投入】生产:和,。使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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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建设项—目的职业病》防护设施设计应【当符合?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!卫生要求《;其中?医疗机构《放射性职业病—。危害:严重的建设项目的】防护设施设计应当】经,卫生行?。。政部门审查》同意后方《可施工
! 建设—项目在竣工》验收前?建设单位《应当进行职业—病危害?。控制效果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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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!射性:职业病危害的—建设项目竣工—验,收时其放射》性职:业病防?护设施?经,卫生行政部门验【收合格后方可投入】使用;其他建设【项目的职《业病防?。。。护设施应当》由建:设,单位负责《依法组织验收验收】合格后方可》投入生产和》使,用,卫生:行政部门应当—加强对建设》单位组织《的验收活动》和验收结果的监【督核查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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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九条 国家对【从事放射性、高【毒、高危粉尘—等,作业:实行:特殊管理具体管理】办法由国务院制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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