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二章 【前期预?防 》。。 ,。     第】十四条 《。 用人单位》应当依照《法律、法规要求严格!遵守国家职业卫生】标准落实职业—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!控制和消除职业病】危害  !   ?第十:五条  产生—职业:病危害的用人单【位的设立《除应当符合法律【、行政法规规定的】设立条件《外其工作场所还应】。当符合下列职业卫】生,要求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。(一)?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!。度或者浓度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!。。准,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二)有与职业病危害!防,护相适应的设施;】 —。   ? , ,   (《三)生产《布局合理符》。合有:害,与无害作业分—开的:原则; 【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四)有】配套的更衣间、【洗浴间、孕妇—休息间等卫生设施】;  】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(五【)设备、《工具、?用,具等设施符合—保,护劳动者生》理、心理健》康的:要求; !  :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六)法律【、行政法规和国【务院卫生行政部【门关于保护劳—动者健康的其—他要求 —     【第十六条  国家】建立职业病危害【项目申?报制:度  】   ?用人单位工》作场所?存在: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!病,的危害?因素的应当及—时、如实向所—在地: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!害项目接受监督【    ! 职业病危害因素】分类:。目录由国务》。院卫:生行政部《门,制定、?调整并公布职业病】危,。。害项:目申:报的具体《办,。。法,由国务?院卫生?行政部门制定— , : ?    第十七【条  新建、扩建】、改建建《设项目和技术改【造、技术引》进项目(以下统称】建设项目)可能产生!职业病危害的—建设单位在可行【性论证?阶段应当进行—职业病?危害预评价 【 ,     医】疗机构建设项—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!业病危害的建设【单位:应当: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!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!评,价,报告卫生《行政:部门应当自收到预】评价报告之日—起三十日内作—出审核决定》并书面通知建—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!报告:或者预评价报告【未经卫生《行政部门审》核同意的不得开【工建设 》 ?  :。   职《业病危害《预评价报告应当对】建设项目可能产【生的职业病危害因】素及: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!者健:康的影响作出评【价确定?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!护措施 !。    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】害分类管理办—法 : ? :    由国务院卫!生行政?部门制定 !  :   第十八—条  建设项目【。。的职业病防护—设施:所需费用应当纳入】建设项?目工程预《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!设,计同时施《工同时投入》生产和?使用 《   —  建设项目的职业!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!符合国?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!生,要求;其中医疗【。机构:放射:性职业病危》害严重的建设项目】的防护设施》设计:。应当经?卫生行政部门—审查同意《后,方,可施工 !    建设项目】在竣:工验: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!行职业病危害控制】。效果评价《    ! 医疗机构可能产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!的建设?项目竣?工验收时其放射性】职业病防护设—施经卫?。。。生,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!方可投入使用;【其他建设项目的【职业病防护设施【。应当由建《设单位?负,责依法?组织验收验收—合格后方可》。投入生?产,和使用卫《生行政部门应当加】强对建设单位组【织的验收活动—和验收?结,果,的监:。督核查? ? :     》第十九条  —国家对从事》放射性、高毒—、高:危粉尘等作业—实行特?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!由国:务院:。制定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