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,一章 ?总,。。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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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条 为!了预防、控制和消】除职业病危害防【治职业病保护劳动】者,健康及?其相:关权益促进经济社】会发展根据宪法制】定,本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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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第二:。条 本法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!国领域?内,的职:业病防治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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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本法所称职业【病是:指企业、事业单位】和个体经济组—织等用人单位的【劳动者在职业活动】中因接触《粉,尘、放射性物质【和其:他有毒?。、有害因素而引【起的疾?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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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职业病的《分类和目录由国【务院卫生行政—部门会同国务院【。劳动保障行政—。部门制定、调整并】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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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—条 ?职业病?。防治工作坚持预防】为主、防治结—合的:方针建?立,用人单位《负,。责、:行,政机:关监管?。、行业自律、职工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!制实行分类管理、】综合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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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条 : 劳动?者依法享《有职业卫《。生,保护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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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用人单位应当】为劳动者创造符【合国家职业卫生【标准和卫《生要:求的工作环》境和条件《并采取措《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!业,卫生保护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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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工会组《织依法对职》业病防治工作进【行监督?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!益用人?单位制定或者修【改有关?职业病防治的—规,章制度应《当听取工会组织的】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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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条 ?用人单位应当建立、!健全职业病》防治责任制加强对】职业病防治的管理】提高职?业病防?治水平对本》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!害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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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条 《 用人单位的—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!的职业病防治工【作全面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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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 !用人单位必须依法】参加工伤保险—
【 , 国务院和县级以!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!保障行政《部门应当《加,强对工伤保险—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!者依法享《受,工,伤保险待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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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八条 国家!鼓励和支《持研制、开发、推】。广、:应用:有利于?职业:病防治和保护—劳动者健康的新技】术、:新工艺、新设备【、新材料加强—对职业病《的机理和发生规律】的基础?研究提高职》业病防治《科,学技术水平》;积极采用有效的】职业病防治技—术、工艺、设备、材!料;限?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!病,危害严重的技术、】工艺、设备、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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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国家鼓励和支持】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!的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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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 :国家实行职业—卫生监督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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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国?务院卫?生行政部门、劳动】保障:。行,政部门依照本法【和国务院确》定的:职,责,负责全国职》业病防治的监—督管理工《作,国务院?有关:部门在各《自的职责范》围,。内负责?职业病防《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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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县《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】、劳动保障》行政部门依据—各自职责负责—本行政区域》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!管理工作县级以上】地,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!在各自的《职责范围内负责职】业,病,防治的有关监—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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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卫生行政—部门、?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】(以下统《称职业卫生》监督管理部门)【应,当加强沟通密切配】合按照各《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!职权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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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条 国务院和【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政府应—。当制定职业病—防治规划将其—纳入国民经》济和社会《。发展计划并组织【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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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!上地方人《民政府统一负责、】领导、组织、—协调本?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!治工作建《立健全职业病防【治工作体制、—机制统一领导、【指挥职业卫生突发】事件应对工作;【。加强职业病防治能】力建设和《。服务体系建设完善、!落实职业病》防治工作责任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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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、】民族:乡、镇的人民政府应!当认真执行本—法支:持职业卫生》监,。。督管理?部门依法履行职【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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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!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职业卫生】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!强对职业病防治【。的宣传教育普及【职业病防治的知识】。增强:用人:单位: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!高劳动者的职业健】康意识、自我—保,护意:识和行使职业—卫生保护权利—的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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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第十二条 有关】防治职业病的国【家职业卫《生标:准由国?务院卫生行政部门】组织制定并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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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国务院?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!织开:展重点职业病监测】和专项?。调查对职《业健:康风险进行评估为】制定职业卫生标准】和职业病防治政策】提供科?学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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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!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府卫生行—政部门应《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!。的职业病防治情【况进行统《计和调查分析—
】 第?十三条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!。对违反本法》的行为进行》检举和控告有关【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!。和控告后应当—及时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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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!防治:职业病成绩显著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!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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