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上市公【司的收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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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十二条【 投资者可以采】取,要约收购《、协议收《购,及其他合法方—。式收:购上市?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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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十三条 通!过证券交易》所,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!有或:者通过协议、其他安!排与他人共》同,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!发行的有表》决,权股份达到百—。分之五时应当在【该事实发生之日【起三日内向国—。务院:证券监督《管,。理机构、证》券,交,易所:作出:书面报告通知该【上,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!述期限?内不得?再行买卖《该上:市公司的股票但国】务,院证券监督管—理机构?规定的情形除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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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投资者》持有:或者通过协议、其】他安排?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!上市公司已发行【的有表决《权股份达《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!该上市公《司,。已,。发行的?有表决权《股份比例《。每增加或者减—。少百:分之五应《当依:照前款规定》进,行报告和公告在【该事实发《生之:日起至公告》。后三:日内不?得再行买卖该上【。市公司的股》票但国务院证券监】督管理机构规—定的情形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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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投资者持【有或:者,通过协议《、,其他:安排与?他,人共同持有》一个上市公司已【发行:的有表?。决权股份达》到,百,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!市公:司已:发行:的有表?决权:股份比例每增加或】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!在,该事实发生的次日】通知该?。上市公司并》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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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违反第一—款、第二款规定买】入,上市: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!的在:买入后的三十六【个月内?对该超过规定比例】部分的股《份不:得行使表决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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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十四条 】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!的公:告应:当包括下列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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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】(一)持《股人的名称》、住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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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?(二:)持有?的股票?的名称、数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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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(》三)持股《达到法定比例或者】持股:增减:变化达到法定比例】的日:期、增持股份的资金!来源;?
【 , 《 ,。 ,(四)在上》。市,。公司中拥有》有表决?权,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!。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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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六十《。五条 通过证券】交,易所的证券交—易投资者持有—或者通过协议、【其他安?排与他人共》同持有?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!的有表决权股—份达到百分之—三十时继续进—行收购的《应当:依,。。法向:该上:市,公司所有股东发【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!或,者部分股份》的要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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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收购《上市公司部》分股份的要约应当】约定被收购公—司股东承诺出售【的股份数额超过【预定收购的股份数】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!行收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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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第六十六条 依】照前条?规定发出收购要【约收购人必须—公告:上,市公司收《购报告书《并载明下列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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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收购!人的名称、住所【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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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(二:)收: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!。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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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被收!。购的上市公》司名称?;
! (四】)收购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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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 (五)收》购股份的详》细名:称和预定收购的股】份数额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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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六)】收购期限、收—。购价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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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》七)收购所需资【金额及资金保证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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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八)公告》上市公司收购—报告书时《持有被收购》公司股?份数占该公司—已发行的《股份总数的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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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十—七条 收购要【约约定的《收购期限不》得少:于三:十,日并:不得超过《六十: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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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】八条 在收—购,要约确?。定的承诺期限—。内收购?人不:得撤销其收购—要,约收购人《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!应,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!变更:。事项:且不得存在下—列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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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【(一)降低收购价】。格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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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(二)?减少预定收》购股份数《额;
】 , — (三)缩短—收购期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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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? (四)国务!院证券?监督管理《机构规?定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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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十九条 收!购要约提出的—。各项:收购条件适用于被】收,购,公司的所有股—东
】 上市公—司,发行不同种类股【份,的,收购人可以》针对不?同种类?。股份提出不同的【收购: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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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七十条 采取要!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!在收购期限内不得】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!票也不得采取—要,约规:定以外?的形式和超出要约】的条件买《入被:收购公司的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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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七十一?条 : ,采取: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!人可以依照》法,律,。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同被收购公》。司的股?东以协议方式—进行股份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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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以协?议方式收购》上市公?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!人必:须在:。三日内将该收购【协议向国《务院证券监督管【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!作出书面报告并【予公告
! 在公—告,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!
— 《。第,七,十二条? 采取协议收购方!式的协议双方可【以临时委托证券登】记结算机构保管协】。。。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!金存放于指定的【银,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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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十三条 【。 采取协议》收,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!或,者通过协议》、其他安排》与他人共同收购一】个上:市公司?。已,发行的有《表,决权股份达到百【分,之三十时继续进【。行收购的应》。当依法向该上—市公司所有股—。东发出?收,。购上市公司全—部或者部分》。股份的要约但是【按照国务院》证券监?督管:理机构?的规定免除发出要】。约的除?。。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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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购】。人依照前《款规定以《要约方式收购上【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!本法第六十》五条第二款、第六十!六,条至第七十》条的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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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《十四条 收购【期限届满被收购公】司,股权分布不符合证】。券交易所规定的上】市交易要《求的该上市公司的】股票应当由证券【交易所依法终止上】。市交:易;其余仍持—有被收购公司股票】的股东有权向收【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!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!购人:应当收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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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收购行为—完成:后被收购《公司不再具备股【份有限?公司条件《的应当?依法变更《企业:形式
】 : 第七《十五条 在—上市公司收购—中收: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!上市公司的股票【在收购行为完成后】的十:八个月内不得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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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第《七十六条 —收购行为完》成后收购人与—被收购公司合并【并,将,该,公司解散的被—解,散公司的原有股票】。由收购人依》法更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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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收购行?为,完成后?收购人应《。当在十五日内将收】购情况报告国务院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!证券:交易所并《。予公: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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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十七条! 国务院证—券监: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!制,定上市公司收购的】具体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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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上市?公,司分立或者被—其他公司合并—应当:向国务院证券监督】管理机构报》告并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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