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上市公司的收购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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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十?二条 投资者可以!。采,取要约收购、协【议收购及《其,他合:法方式收购上—市公:司
】。 ?第六十三条 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!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!者通过协议、其他】安排与?。他人共同持》有一个上市》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!权股份?达到百分之五—时,应,当在:该事: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!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!理机构、证》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!告通知该上市—公司并予公告在【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!买卖该上市公司的】股,票但国务院证券【监督管理机》构规定?的情形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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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投资—者持:有或者通过协—议、其他安排与他人!共同:持有一个上市—公司已?发行的有表决—权股份达到》百分之五后其—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!行的:有表决权《股份比例每》增加或者《。减少百分之五—应当: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!告和:公告在该事实—发生之日起至—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!行买卖?该上市公司的—股票但国务院证【券,监督管理机构规【。定的情形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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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投资者持有或】者,通过协议、其—他安排与他人共【同持有?一个上市《公,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!股份达到百》分之五后其所—持该:。上市公?司已发行的有—表决权股份》比例每增加》或者:减少百分之一应【当在该事实发生【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!。司并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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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违反第一款、第!二款规?定买入?上市公?司有表决权》的股份的《在买入后的三—十六个月内对—该超过规定比例部】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!决,。权
】 第六十四条】。 依照前条—规定所作《的公告?应当包?括下列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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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—)持股人的名—。称、:住所;
! (!二)持?有的股票的名称【、数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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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, (三)持【股达到法《。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!变化达到法定—比例:的日期、《增持股份的》资金来源;》
— 《 (四)【在,上市公司中》拥有有表决权的【股份变?动的时间《及,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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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十五—条 : 通:过证券交易》所的证券交易—投资:。者持:有或者通过协议、其!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!有一个上市公司【。。已发行的《有表决权股份—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!续进行?收购的应当依—法向该上市公司【所有股?东发:。出收购上市》公司全部或》者部分股份》的要: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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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购!上市公司部分股【份的要约应》当约定被收购公司】股东承诺《出售的?股份数额《超过预定《收,购的股份数》额的收?购人按?比,例,进行收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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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十六条】 依?照前条规定发—出收购要约收—购人必须公告上市】公司收购报告书【。并载明下列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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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收《购人的名称、—住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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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《。(二)收购人关于】收购:的,决定;?
! 》(三)被收购的【。上,市公司名称;
】
【 ? (?四):。收购目的《;
! —(,五)收购股》份的详细名称—和预定?收购:的股份数额;
【
【 ? (六》)收购期限、收购】价格;
【
【 (《七)收购《所需资金额及资金】保证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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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八《)公: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!书时持有被收购【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!已发行的股》份总数的比例—
! 第:六十七条 》 ,收购要约约定—的收购期《限不:得少于三十日并【。不得超过六十日
】
】 第六十《八条 《。在收购要《约确定的承诺—期限内收购》。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!约收:购人需要《变更收购《要约:的应当及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!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!情,形
! (【一)降低收购价【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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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【(二)?减少预定《收,购股:份数额;
】
? 》 (三)缩短收购!期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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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四!)国务院证券监督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】。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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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十【九条 收购要约提!出的:各项:收购条件适》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!。有,股东
【
: :。 上:市公司发行》不,同种类?股份的收购人可【以针对不同种类【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!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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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》十条 采取—要约收购《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!期限内不得卖—出被收?。。购公:司的股票也不得采】取,要约规?定以外的形式—和超出要约的条【件买入被收购公司】的股票
》
【 第七十《。。。一,条 ?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!收,。购人可以依照法律、!行政法规的》规,定,同,。被,收购公司《的股东以《协议方式进》行股份转让
【
》 : 以协议方式收【购,上市公司时达成【。协议后?收购人必须在三日】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!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!构及证券《交易所作出》书,面报告并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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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在公:告前:不得履行《收购协?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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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十二条 采—取协议收《购方式的《协议双方可以临时】委,托证券登记结算【机,构保:管,协议:转让:的股票并将资金存】放于:指定:的银行?
】 第?七,十三条 采取协议!收,购,方,式的收购《。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!、,其他安排与他—人共同收购一—个上市公司已发行】的有:。表决:权,股份达到百分—之三十时继续—进行:收购的应当依—法向该上市公司所】有股东发出收购上】市公司全部》或者部分股份的【要约但是按照国【务院证券监督管【理,机构:的规定?免除发出要约—的除:。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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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!购人依?照前款?规定以要《约方式收购上—市公司股《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!十五条第《二款、第六十六条】至第七十条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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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七十四条 收!购期:。限届满被收购—公司股权分》布不符合证》券,交易:所规定的《上市:交易要?求的该上《市公司的《股票应当《由证:券交易所依法终【止上市交易;—其余仍持有》被收购公《司股票的股东—有权向收《购人以?收购要约的同等【条件出售其股票收】购人应当收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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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收购行为完成!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!备股份有《限公:司条件?的应当依法变更企】业形式
! : 第七十五条【 , 在上市公司—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!被,收购的上《。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!。行为:。完成后的十八—个月内不得转—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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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十六条 收购【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!被收购公司》合并并将《该,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!司的原有股》票由收?购人依法更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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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!购行为完成》后收: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!将,。收购情况报》告国务?院证券监《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!易所并?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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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十:七条 国务院证】券监督管理机—构依照本法制定上】市公司收购的具【体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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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上市公司分》立或者被其他—公司合并应》当向国务院证券【监督管理《机构报告《并予: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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