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(2019修订) 建标库

第二节证券上市

    第四十六条  申请证券上市交易,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,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,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。

    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。

    第四十七条  申请证券上市交易,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。

    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,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、财务状况、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、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。

    第四十八条  上市交易的证券,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,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。

    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,应当及时公告,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。

    第四十九条  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、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