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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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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一节 《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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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。。三十五条 证券】交,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!证券必须是依—法发行并《交付的证券》
】 非依法发行的证!券不得买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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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十六条 依法!发行的证券中—华人民共《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!。律对其转让期限有】限制:性,规定的在限定的期】限内不?得转让
! 上》市公司?持有百分之五以【。上股份的《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】、董事、监事、高】级管理?人员以及其他—持有:发行:。人首次公开发—行前发行的股份或】者上市公《司向:特定:对象发行的股—份的股?东转让其持有的【本公司股份的—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!法规和国务院证券】监督管理《机构关于《持有期限、》卖出时间、》卖出数量《、,卖出方式《。、信:息披露等规定—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!所的业务规则—
— 第三十七条! 公开《发,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!设,立的:证券交易所》上市交易或》者在国务院批准【的其他全国性—证券交易场所交【。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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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非公开《发行的证《券可以在证》券交:易所、国务》院批准的《其他:全国性证券交—易场所、按照国务院!规定设?立的区域《性股:权市:场转:让
! 第三《十八条 证券【在证:券交易所上市交易】应当采?用公开的集中交【易方式或者》国务院证《券监督管理机—构批准的《其他方式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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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九条 】证券交易当事人【买卖的证《券可以采用纸面形】式或者国务》院证券?监督管理机》构规定的其他形式】。
— , , 第四十条— 证券交易场【所、:证券公司和证—券登记结算机构【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!管理机?构的工?作人员以及法律【、,。行政法规规定禁止】参与股票交易的【其他:人员: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!。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!名、借他人名义持】。有,、买卖股《票或者其他具有股】权,性质的证券也不得】收受他人赠》送的股票或者其【他具有股权性质的】证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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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任何人在—成为前款所列人【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!票或者?其他具有股权性质】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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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实施股权激!。励计划或者员—工持股计划的证【券公司的从》业,人员可?以,按照国务院证—券监督管理机构的】规,定持有、卖出本公】。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!股,权性质的证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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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十:一条: 证券《交易场所、证券【公司、证券登—记结算机构、证券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!员应当依法为投【资,者的信息《保密:不得非法买》卖,。、提供?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!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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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证券交?易场所?、证券?公司、证券登记【。结算机?构、:证券: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!员不得泄露所—知悉的商业》。秘密:。
【 : 第四十二条— , 为证券《发行出具审计报告】或者法律意见书等】文件的证券服务【。机构和人员在该证】券承销期内和期满】。后六个月内不—得,买卖该证券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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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除前款规—定外为发行人及【其控股股东、实【际控制人《或者收购人、重大】资产交易方出具审】计报告或者法律【意见书等文件—的证:券服务机构》和人员自接受委【托之日起至上述文】件公开后《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!券实:际开展?。上述:。有关:。。工作之日《早于接受《委托之日的》自实际?开展上述有》关工作之日起至上】。述文件公开后—五,日内不得买卖—该证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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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!条 证券交易的】收费:必须合理《并公开收费项—目、收费标准和管】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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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四十四条》 , 上:市,公司、股票在国务院!批准的其他》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!交易的公司》持有百分之五—以上股份的》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】、高级管《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!公司的股票或—者其他具有股—权性质?的证:券在买入后六个月】内卖出或《者在卖?出后六个月内又买】入由此所得收—益归该公司所—有公司董《。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!收益但是证》。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!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!分之五以《上股份以《及有国务院证—券监:督管理机构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!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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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前款所称董事】、监事、高》级管理?人员、?自,然人:股东: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!具有:股权: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!偶,、父母、子女持有】的及利用《。。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!或者其他《具有股权性质的【证,。券
! 公司董事会不】按照第一款》规定执行的股东【有,权要求董《事会在三十日内执】行公司董事会—。未在上述期限—内,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!公司的?利益以自己的—名义直接向人民【法院提起诉》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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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公司董事会】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!执行:的负有责任的董【。事依法承担连带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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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五条 通》过计:算机程序自动—生成或者《下达交易《指令:进行程序化》交易的应当符合国】务院证券监督管【理机构的规定并【向证券交易所—。报告不得影响证券】交易所?系统安?全,或者正常交》易秩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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