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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三章 【 《 第一?节 :一,般规定 《 ? 《。  :  :第三:十五条?  证券交易当事】人依法买卖的证券】必须是依法》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!  —   非依法发【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!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六条【  依法发行的证】券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公司法—和其他法《律对其转《让,期限有限制性规定】的在限定的期—限内不得转》让 — ,。    上市公司】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!份的股东、实际【控制人、《董事、?。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!以及:其,他持有发行人首【次公开发《行前发行的股—。份或者上《市公司向特》定对象发行的股【。份的股东转让—其持有的《本公司?股份的不得》。违反法律、行—政法规和国务院【证券监督管》理机构关于持—。有期:限、卖出时间—、卖出?数量、卖出方—式、信息披》露,等规定?。并应当遵守证券交】易所的业务规则【 》  :   第三十七【。条  公《开发行的证券—。。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!券交易所《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!院批准的其他—。全国性证券交—易场所交易 】 :     非公开】发行的证《券可以在证券交【易所、?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!国性证券交易场所】、按照国务院—。规定设立的区—域性股权市场—转让 【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八!条  证券》在证券交易所—上市交易《应当采用公开—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!国务院证《券监督?管理机构批准—的其他?方,式 《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九条【  证券交易—当,。事人买卖的证—券可以采用》纸面形式或者国【务院证券监督管理】机构:规定:的其他形式 】 :     》第四十条  证【券交易场所、—证券公司和证—券登记结算机构【的从业?人员证券监督管理】机构的工作人员以】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,禁止参?与股票交易的其【他人员在任》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!得,直,接或者以化》名、借他人名—义持有、买》卖股票?或者其?他具有股权性质【的证:券也:不得收受《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!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!证,券   !  :任何人在成为前【款所:列人员时其原已持】有,的,股,票或者其他具有股】权性质的证券必【须依法转让 !     实施股!权激励?计划或者员》工持股计划的—证券公司的从—业人:员可以?按照国务《院证券监督管理【机构的?规定持有、卖—出本:公司股票或者—其他具有股权性【质的证券《    ! 第四十一条 【 证券交易》场所、证《券,公司、证券登记【结算机构《、证券服务机—构及其工作人员应】当依法为投资—者的信息《。保密不得非法买卖、!提供或者《公开投资者的信息】。 ?     【证券交易场所—、证券公司、—。证券登记结算机【构,、证券服务机—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!泄,露所知悉《的商:业秘密 【  ?   第四十二条 !。 为证券发》行出具?审,计报告?或者法律意见—书等文?件的证券服》务,机构和人《员在该证券承—销期内和期满—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!该证:券, 《。     除前款!规定外?为发行?人及其控股》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或!者,收购人、《重,大资产交易》方出具审计报告或】者法律意见》。书等文?件的: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!自接受委托》之日起至上述—文件公?开后五日内》不得买卖该》证券:实际开展《上述有?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!委,托之日的自》实,际开展上《述,有关:工作之日《起至上述文件公【开后五日内不—得买卖该《证券 ? 《。    《。 第四?十三条  证券交易!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!开收费项目、收费】标准和管理办法【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》四条  上市公司】、股:票在国务院批—准,的其:他全国性证券交易】场所交易的》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!上股份的股东、【董事、监事》、高级管理人员将其!持有的?该公司?的股票或《。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!。的证券?在买入后《六个月内卖出或【者在卖?出后六个月内又买】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!公司所有公》司董事会《应当:收回:其所:得收益但是》证券:公司因购入包—销售后剩余股—票,而持有百分之—五以上股份以—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!管理机构规定的【其他情形的除外 !     前!款所称董事、—监,事、高级管理人【员、自然人股—东持有的股票或【者其他具《有股权性质的证【券,包括其配偶、—父母、?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!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!者其他具《有股:。权,性质的证券 !  ? ,  公司董事—。会不按照第》一款规?定执行?的股东有《权要求董事会在三】十日:内执:行公司董事会—未在上述期限内【执,行的:。股东有权《为了公司的利益以】自己的名义》直接向人民法—院提:起,。诉讼 【。     》公司董事会不按照】第一款的规》定执行?的,负有责?。任的董事《依法承担连带责【任 》    》 第四?十五条  通过计】。算机程序自动生【成或者下《达,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!交,易的应当符》合国务院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!规定:并向证券交易所【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!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!常交易秩《序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