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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章 —。 ? 第一节 【。一般规定 》 【    第》三,十五条  证券交易!当事人依《法买卖的《证券必须是依法发】行,并交付的证券 【 》    非依法发行!。的证券?不得买卖 】    》。 第三?十六:条  ?。依,法发行的证券—中,华人民共和国公司】法和其他法律—对其转让《期限有限制性规【定的在限《定的期限内不得转】让 》     上市】公司持有百分之五】。以上:股份的股东、实【。际控制人、董—。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!人员以及《其他:。持有发行《人首次公开发—行,前发:。。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!司向特定对象—发行的股份的—。股东转让《。其持有?。的本公司《股份:的不得?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!和国务院证券监【督管理机《构关于?持,有期限、卖出时【间,、卖出数量、卖出方!式,、,信息披露《等规定并《应当:遵守证?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!   】。  :第三十七条》  公开发行的【证券应?当在依法《设立的证券交易【所上市交《易或: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!他全国性证券交【易场所交《。易  】   非公开发【行的证券可以—在证券?交易所、国务院【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!券交易场所、按【照国务院规定设【立的区域性股权【市场:转让 】    第三十八条!  :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!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!的集中交易》方,式或者国《务院证券监督—管理机构《批准:的其他?方式 【     第三十九!条  证券》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!券可以采用》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!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!。定的:其他形式 !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条  证券交易场!所、:证券公?司和证券登记结算】。机构的从业》人员证券《监督:。管理机?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!律、行政法规—规定禁止参与股【票,交易的其《他人员在任期或者】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!。或者以化《。名、借他人名义持有!、买卖股票或者【其他具有股》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!收受他人赠送的【股票或者其他具有】股权性质的证券 】 ?     任【何人在成为前款所】列人员时其原—。已持有的股票或者】其他:具有股?权性质的证券必【须依法转让》  【。   实施股权激】励计:划,或,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!券公司的从业人员】可以:按照国务院证券监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】持,有,、卖出本公司股票或!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!的证券 【     第四十!一条  证券交【易,场所、证券公—司、证券《。登记:结算机构、证—。券服务机构》及,其工作人员应当【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!保密不得非法买【卖、提供《或者公开投资者【的信息 【 :  :。  证券交易—场所、证券公司、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】、证券服务》机构及其工作—人,员不得泄《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!。 :  》   第四十二条】  为证券发行【出具: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!见书等文件》的,。。证券服务机构—和人员在该证券承】销,期内:和期满后六个—。月内:不得买卖该证券 】 《   ?。  除?前款规定外为发行】人及其控股股东【、实际控制人或者收!购,人,、重大资产交易方出!具审计报告》。或者法?律意见书等》文件:的证券服务机—构和人员自接受【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!件公开?。后五日内不得买【卖该证券实际开展】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!于接受委托之—日的自实际开—展,上述有关工作—之,日起至上《述文件公开》后,五日内不得》买卖该证《券 ?。   —  第四十三条  !证券交易的收费必】须合理并公开—收,费项目、收费标【。准和管理办法 】  》   第四》。十四条  上市【。公司、股票》在国务院批》准的其他《全国性证券交易【场所交易的公—司持:。有百分之五以—上股份?的股东、《董事、监事、高【级管理人员将其【持,有的该公司的股【票或者其他具有【股权性质的》证券在买入后六【。个月内卖出》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!内又买入由》此所得收益归—该公司所有公—司董事会应当收回】其所:得,收益:但是证券公司—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!股票而?。持有百分之五—以上股?份以及有国》务院证券监督—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!。情形的除《外  】 ,  :前款所?称董:事、监事、》高,级管理人员、自然人!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!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!证券包?括其:配偶、父母、子【女持有的及》利用他人《账户持有的股票或】者其他具《有股权性质的证券】   】  公司董》事会不按《照第一款《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!要求董事《会在三十日内—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!上述期?限,内执行?的股东有权》为,了公司的利益以【自己的名《义直接?向,人民法院《提起诉讼 【 :   ?。  公司董事会【不按:照,第一:款的:规定执行的负有【责任的董事》依法承担《连,带责任 》。    【。 第四十《。五条 ? 通:过计算机程序自【动生成或者下达【交易:指,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!应当符合国务—院证券?监督管理机构的规】定并向证券交—易所报告不得影【响证券交《易所系统《。。安全:或者正常交》易秩序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