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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。章 : — : ,第一节 一般规定】 【 ,   ? 第三?十五条 《 证券交易》当事人依法买卖【的证券必须是—依法发行并交付的】证券 — :。  :  非?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!买卖 《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六条【  依法发行的【证券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。公司法和《其他法律对其转【让期:限有限制《性规定的在限—定的期限内不得转】让 ? , , , ,    上》。市公司持有百—分之五以上股份的】股东、实际控制【。人、董事、监—事、高?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!持有发行人首次【公开发行前》发行的股份或者上】市公司向特》定对象发行的股份】。的股东转让其—持有的本公司—股份的不得违—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!国务院证券》监督管?理机构关于持有【期限、卖出时—间、卖出数量—、卖出方式》。、信息披露等规定并!应当遵守证券交易】所的业务规则 ! ?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七条  》公,开发行的证券应当】在依法设立的—证券:交易所?上市交易或》者在国务院批准的】其他全国性证券【。交易场所交》易 : ?     非公】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!证券交易所、国【务院批准的》其他全国性证—券,交易场所、按—照国务院规》定设:立的区域性股—权市场转让 】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八条《  证券在证券交易!所上:市交易应当采用【。公开的集中交易方】式或者?国务院证券监—。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!他方式 —    — 第:三十九条  证券】交易当?。事人买卖的证券【可,以采用纸《面形式或者国务院】证券监督《管理机?构规定的其他形【式 —   ?  第四《十条:  证券交易场【所、证券公司—和,证券:登记结算机》。构的从业人员证【券监督管理机构【的工作?人员:以,及法律、行政—法规:规,定禁止参与》股票:交易的其他人员在】任期:。或者法?定限期内不得直接】或者以化名、借他】人名义持有》、买卖股票或者【。其他:。具有股?。权,性质的证券也—不得收受《他人赠送的股—票或者其他具—有股权性质的—证券  !   任何人在成为!前款所列人员时【其,原已持有的股—票或者其《。。他具有股权性质的】证券必须依法—转让 》 ,     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!者,员工持股计划的证】券公司?的从:。业人员?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!监,督管理机《构的:规定持?有、卖出本公司股票!或者其他《具有股权性质的【证,券 —     第—。四十一条  —证券交易场》所、证券公》司、:证,。券登记结《算机构、证券服务机!构及其工作人员应】当依法为投资者【的信息保密不得【。非法买卖、》。提供或者《公开投资《者的信息 !  :  : ,证券交易场》所、:证券公司、证—券登记结算机构、】证券服务机》构及其工《作人员不得泄露所】知悉的商业秘—。密 ?     第!四十:二条  为证券发行!出具审计《报告或者《。法律意?见书等文件的证券】服务机构和人员【在该:证券承销期内和【期,满后六个月》内不:得买卖?该证券?  【  : 除前款规》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!股股东、实际控【制人或者收购人、】重大资?产交易方出》具审计报告》或者法律《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!服务机构和人员【自接受委托之日【起至上述文件公【开后:五日内不得买卖【该证券实际开展上】述有关工作》之日早于接受委托】之日的自实》。。际开展上述有—关工作?之,日,起至上述文》。件公开后《五日内?不得买卖该证—券 《   》 , 第四十三条—  证券交易—。。的收费必须》。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!、收费标《准和管理办法 !。 ,    》。 第四十四条  上!。。市公:。司、股?票在国务院批准的】其他全?国性证券交易场【所交易的公司—持有:百分之五以上股【份的股东、》董事:、监:事,、高:级管理人员将其【持有的该《公司:的股票或者其—。他具有股权性—质的证券在买—入后六个月内卖出】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!内又买入由此所【得收益归该》公司所有公》司,董事会应当》收,回其所得收》。益但是证券公—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!余股票而《。持有百分之五—。以上股份以及—有国务院证券监【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!他情形的除外 !     前】款所:。称董事、监事、高】级管理人员、—自然人?股东持有的股—票或:者其他具有股—权性质?的证券包《括其配偶、父母、】子女持有《的及利?用他人账《户,持有的股票》或者:其他具有股权性【质的证券 》。。 :   》  公司董事—会不按?照第一款规定执【行,的,股东有权《要求董事会》在三十日内执行公】。司董事会未在—上述期限内执行的】股东有权为》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!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!院提起诉讼 ! ,    《 公司?董事会不按》照,第一款的规》定执行的负有责【任的董事依》。法承担连带》责任 《  》   ?第四十五条  通过!计算机程《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!交易指令进行程【。序化交易《的,应当符?合国务院证券—监督管理《机,构的:规定并向证券交易】所报告不得影—响证券交易所系统】安全或者正常交易】秩序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