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证券《发行
—。
第!九,条 公开发行证券!必须:符合法律、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!并依:法报经国务院—证券:监督管?理,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!的部:门注册?未经依法注册任【。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公开发行证券证】券发行?。注册制的具体范围、!实,施步骤由《国务院规定》。
— 有下列【情形:之一的为公开—。发行
! ? 《(一:。)向不特定对象【发行:证券;?
】 , (二)向!特定:对象发行证券累计】超过二百人但—依,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!的员工人数不计算】在内:。;
! : (三)【。法律、行政法—规,规定的其他发行行】为
【 ? ,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!采,用广告、公开劝诱和!变相公开方式
!
:
《 第十条 发行】人申请公开》发行股票、可转换为!股票: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!承销方式的或者【公开发行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!实,。行保荐制度的—其他:证券的应当聘请【证券公?司,担任保荐人
【
》 : 保荐人应当遵【守业务规则和行【业,规范:诚实守信勤勉尽责】。对发:。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!息,披露资料进行审慎】。。核查:督导发行人》规范:运作
?
《
保荐人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!。证,券监督管理机构规】定
【 第十一条 ! 设立股份》有限公司公》开发行股票》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!。和,国公司法规》定的条件和经—国务:院批准的《国务:院证券监督管—理机构规定的—其他条件向国务院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!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!件
】 : , ,。 ?(一)公司章程【;
》。
— (二)发起!人协议;
》
:
— (三)发!起人姓?名或者?名称发?起人认购的》股份数、出资种【。类及验资证明;
!
,
— 《 (四?。),招股说明书;
!
【 (五)【。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!。及地址?;
》
— (六)【承销机构《名,称及有关的协议
】
《
依照本法!规定聘?请保: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!荐人出具《的发行保荐》书
》
法律】、行政?法规规?定设立?公,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!应当提交相应的批】。准文件
《
【 第十二条— :公司首次公》开发行新股应—当符:合下列条件
】
】 (一)—具,备健全?且运行?良好的组织机构【;
》
】 (?二)具有持续经营能!力;
》。
】 (《三)最近《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!出具无保《留意见审计》。报告;
《
《
【 (四)发行【人,及其控股《股东、实际》控制: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!污、贿赂、侵占【财产、挪用财产或】者破:坏社会主义市场经】济秩序的刑事—犯罪;
《
《
? : : , ,(五)经国务院【批准的国《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!构规:定的其?他条件
【
:。 ? 上市公司发行【新股应当符合经国】。务院批准的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】理机构?规,定的条件具体管理】。办法由国务院证券】监督管理机构规定】
《
—公,开发行存《托凭证的应当符【合首次公开发行【新股的条《件以及?。。国务院证券监—督管:理机构规《定的其他条件
!
【。第十三条 公【司公开发行》新股应当报送募【股申请和下列—文件:
:
》。。 : : (一)公【司,营业:执照;
》
:
? : (—。二)公?司章程;
》
《
》 : (三)股东大会!。决议;?。
— 》 (四》),招股说?明书或?者其:他公:开,发行募集文》件;:。
,
?
》 》(五)财务会计【报告:;
【 《 《(六)代收股款银】行,的名称?及地址
—
【依,照,本法:规定聘?请保荐?人的:还应: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!发行保荐《书依照本法规—定实行承销的还【应当报送承销—机构名称及有关【的协议
】
:。 , 第十四条 【 公司?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!集,资,金必须按照招股说】。明书或者其》他公开发行募集【文件:所列资金用途使用】;改变资金用—途必须经股东大会】作出决?议擅:自改变用《途未作纠正的—或者:未,。经股东大会认可的】不得:。公开发行新股
】
:
第十五!条 公开发行公司!债券应当符合下【列,条件
《
】 , ?(一)具备健—全且运行《良好的组织机构;
!
— 》 (二)最近三年!平均:可,分配利润足以支付】公司债券一年—的利息;
!
? : (三—)国:务院规定《的,。其他条件
—
,。
? 公》开发行?公,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!须按: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!所列:资金用途《使用:;改变资《金用途必须经—债券:持,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!开发:行公司债券筹集【的,资金:不得用于弥补亏损】和非生产性支出
】
!上市公司发》。行可转换《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!应当:符合第一款规—定的条?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!第十二条《第,。二款的?规定: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!集办法上市公—司通过收购》本公司股份》的方式进行公—司债:券转换的除外
】
?
《 第十六《条 申请公开【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!国务院授《权的部?门或:者国务?院证券监督管理机】构报送下《列文:件,
《
! (:一)公司营业—。。执照;?
! 》(二)公司章程;】
?
— (三)】公司债券募集办法;!
! (—四):国务院授权的—部门或者国》务院证券监》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!他文件
—
,
》 依照本法规定【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!报送保荐人出具【的发:行,保荐书
》
》 第十七—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:一的不得再次公开】。发行公?司债券
】
《 (—一)对已公开发行的!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!务有违约或者延迟】支付本息的》事,。。实仍处于继》续状态?;
》
,
: (二!)违反本法规—定,改变公开发行公【司债券所募资金【的用途
—
第十!。八条:。 发行人依法申】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!送的:申请文件的格—式、报送方式由依】法负责注册的—机,构或者部门规定
!
?
? , 第十九条 发】行人报送的证—。券发行申请文件【应当充分披》露投资者《作出价值判断—和投资决策所必需】的信:息内容应当真实、】准确、完整》
?
:
为证【券,发,。行出:具有关文件的—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!必须严格《履行法定《职责保证所出具文】。件的真实性、准确性!和完:整性
《
:
《 第?二十条? :发行人申请首次公】。。。。。开,发行:股票:的,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!当,按照:国务院证券》。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!预先披露有关申【请文件
《
,
【 第二十一条— 国?务院证券监督管【理机构或《者国务院授权的部】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!证券发行申请的注】册证券?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!办法由?国务院规《定
! 按照国》务院的?规定证券交》易所:等可以审核公—。。。。开发行证《券申请判断发行【人是:否符合发《行条件、信息—披露要求督促发【行人完?善信:息披露内容》
》
依照前两!款规:定参与证券发—行申请注册》的人员不得》与发行?申请人有利害—关系:不,得,直接或者间接接受】发行:申请人的馈赠不得】持有所注册的发【。行申请的证券—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!。人进行接触
】
? 第二—十二条 《。 国务院证券监【督管:理机构或者国—务院授权的》。部,门,应当自受理》。证券发行《申请文件之日起三】个月内依《照法定条件和—法定程序作出予以】注册或者不予注【。册的决定发行人根】。据要求补充、修改】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!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!的,应,当说明理由
】
《 ?第二十三条 证券!发行申请经注册后】发行人?应当依照《法,律、行政法规的规】定在证券公》开,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!募集文?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!指定场所供公众【查阅
》。
发行!证券的信息》依法公开前任何知】情人不得公开或者】泄露该信息
!
? 发《行人不得在公告【公开: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!证券
! : 第二十四条 【 国务院证》券,监督管理机》。构或者国务院授【权,的部门对已作—出,的证券?发,行注册的决》定发: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!者法定程序尚未发】行证券的《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!行已经发《。。行尚未上《市的撤销发行注【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!照发行?价并加?算银行?同期存款利息返还】。证券持有人;发行人!的控:股股东、实际—控制人?以及保荐人》应当与发行人承担】。。。连带责?任但:是,能够证明自己—没有过错的除外
】
!股票的发行人—在招股说《明书:等证券发行》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!或者编造重》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!并上市的国务院【证券监督管理机【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!购证券或者责令负】有责任的控股股东】、实际控制人买回证!券
》
第二】十五:条 股票依法【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!。收益的变化由发【行人自行负责;由此!变化引致的投资【风险由投资者自行】。负责
?
】 第二十六条 】发行人向《不特定对象》发行:的证券法律、行政法!规规定应《当由证券公》司承销的发行人应】当同证?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!。证券承销业务采【取代销或者包销方】式
》
证券代!销是指证《券公司代发行人发】售证券在《承销期结束时—。将,未售出的《证,券,全部退还《给发:行人的承销方—式,
!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!公司将发行》人的:证,。券按照协议全—部购入或者》在,承销期结束》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!部自行购《入的:承,销方:式
! , 第二十七条 公!。开发行证《券的发行人有权依】法自主选择》承销的证券公司
】
?
? ?第二十八条 【证券公司《承销:证券应当《同发行人签订代【销或者包销协议【载明下列事项
【
《
】 (一?)当事?人的名称、住所及】法定代表人姓—名;
【
!(二)?代销:、包销?证券的种《类、:数量、金额及发行】价格;
! , :。 》(,三,)代:销、包销《。的期:限及起止日期;
】
】 ? :(四)?代销、包销的付【款方式及日期;
】
:
— (五【)代:销、包销的费用和】结算办法;
—
?
? : 》(六)违《约责:任;
》
!。 (七)》国务院证券监督【管理: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!
《
,
》第二十九条 — ,证券公?司承:销,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!募集文件的真实【性、准确《性、完整性进行【。核查发现《有虚假记载》、误:导性陈述或者—。重大遗漏的不得【进行销?售活动;已经—销售的必须立—即停:止销售活动并采取】纠正措施
》
】 证:券公司承销》证券:不得有下列行为【
?
》 (一)!进行虚?假的或?者误导投资者—的广告宣传或者【。其他宣传推》介活动;
】
》 《 (二?)以不正当》竞争手段招揽承销】业务;
】
? (三】。)其他违反证—券承销业《务规定的《。行为
! ?证券公司有前款【所列行为给其他证券!承销机构或者—。投资者?造,成损失的应当依【法承担赔偿责任
】
,
《 第三十条 ! 向不特定对象【发行证券聘请—。承销团承销的承销】团应当由《主承销和参》与承销的《证券公司组成
】
【 ,第三:十一条 证—。券的代销、包销【期限最长《不得超过《九十日
》
— 证?券公司在代销、包】销期内对《所代销、包销的证券!。应当保证先行—出售给认购人—证,。券公:司不得为本公司【预留所代销的证券】和预先购入并—留存:。所包销的证券
!。
【第三十二条 【股,票发:行采取溢价发行的】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!与承:销的:证,券公司协《商确:定
》
: 第三十三】条 股票发行【采,用代:销方式代销期限届】满向投资者》出售的股《票数量未达到拟公】开发行股票》数量百分《之七:十的为?发行失败发》行人:应,当按照发行价并加】算银行同《。期存款利息返—还,股票认购人
—
【 第三十四—条 公《开发行?股票代销《、包销期限届满发行!人应:当在规定的期限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!国务:院证券?监督管理机》构备案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