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 证券发行
】。
【 第九条 公】开发行证券》必须:符合法律、》。行政法规规定的条】件,并依法报经国—务院证券监督管【理机构或者国务【院授:权的:部,门注册未《。经依法注册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公开发行《证券证券发行注册】制的具体范围—、实施步骤由国务】院规定
】
《 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!发,行
:
?
: — (一)向不特定!对象发行证》券;
】。 (!。二,)向特?定,。对,象,。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!。百人但?依法实施员工持【股计划的员工人数】不计算在内;
】
:
: :。 《 (三)法律、行!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!行,行为
! 非公》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!广告、公开劝—诱和变相公开方式】
?。
【第十条 发行【人申请?公,开发行股《票、可转换为股票的!公司债?券依法采取》承销方?式的或者公开发【行法律、《行政法规规定—实行保荐制度的其】他证券的应》当聘:请证券公司担—任保荐?人
《
》 保荐人应当遵守!业务规?则和行业规范—诚实守信《勤勉尽责《。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!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!审,慎核查督导发行人】规,范运作
《
?
保【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!务,院证: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!
— ? 第十一条 设】立股份有限公司公】开发行股票应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!国公: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!国务院?批,准的国务院证—券监督管理机—构规定的其他条件】向国务院证》券监:督管理?机构报送《募股申请和下列【文,件
:
!。 (》。一):公司章程;
【
,
? , (】二)发起人协议;】
?。
【 (三)【。发起人姓名或—。者名称发起人认【购的股份数、出【资种:类及验资《证明;
【
】 (?四)招股说》明书;
! — :。(五)?代收:。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!址;
! — (六)承销机构】名称及有关的协议】
— 依照本法】规定聘请保荐人【的还应当报送保荐】人出具的发行保荐】书
《
? : 法律、行—政,法规规定设立公司】必,须报经批准的还【应当提?交相应的批准文件
!
《。
《 第:十二条 公—司首次公开发行【新股应当符合—下列条件
】
》 ,。 《(一)具备健—全且运?。行良好的组织机【。构;:
【 ? (二)具】有持续经营能力;
!
?
— : (三)》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!告被出具无保留【意见审计报告;
】
,
?。
: 》 (四)发行人及!其控股股东》、实际?控,制,。。人最:近三年不存在贪【污、贿赂、侵占【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!破坏社会主义—市场经济秩序的刑】事犯罪;
》
?
【 (五)经国务!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!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!其,他条件
《
— 上市公司【。发,行新股应当符—合经国务院批准【。的国务院证券—。监督管理机构规【定的条件《具体管理《办法由国务院证【。券监:督管理机构规定【。
》
? 公开发行存托】凭证的应当符—合首次公开发—行新股的条件以及】国务:院证券监督管理机】构,规定的?其他条件《。
,
?。
,。
? 第十三条 【 公司?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!送募股申请》和下:列文件
! — (一)公司【。营业执照;》
:
,
》 , (二)公!司章程;
】
? 》 :(三)股东大会决】议;
! (四!)招股说明书或【者其他?公开发行《募集文?件;
—
》 (五)】财务会?计报告;《
:
— —(六)代收》股款银行《。。的,名称及地址
】。
依】照本法规定聘请保】荐人的还应当报【送保荐人出具—。的发行保荐书依照】本法:。规定实?。行承销的《还应当报送承销机】构名:称及有?关的协议
】
》 第十四条 —。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!票所募?。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!说明书或者其他【。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!列资金用《途使用;改变资金】用途必须经股—东大会作出》决议擅自改变用途】未作纠?正的或者《未经股?东大会认可的不【得,。公开发行新股
!
【第十五条《 公开《发行公?司债券应《当符合下列》条件
?
! 《(一)具《备健:全且运行良好—的组织机构;
】
?
!(二:)最近三年》。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!支,付公司债券一年【的利息;
—
》。 — (三)国》务院规定《的其他条件
【。
《 《公开:发行公司债券筹【集的资金必》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!办法所列资金—用途使用《;改变资金用途必须!经债券持有》人会议?作出决议《。公开发行公》。司债券筹集》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!亏损和非生产性【支出
《
?
: 上市公司发】行可转换为股票【的,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!第一:。款规定的条件外还】应当遵守《本法第十二条第【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!。公司债券募》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!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!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!。的除外
! : 第?十六条? 申请公开发【行公司债券应—当向国务《院授权的部》门或者国务院—证券监督管理—。机构报送《下列文件
》
— (】。一)公司《营业执照;
【
— —(,二)公司章程;
】
?
】 (三)公司【债券募集办法;
!
,
》 ? (四)国务】院,授权的部门或—。者国务院证》。券监督管《。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!件
《
,
: 依》照本:法规定聘请保—。荐人的?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!具,的,发行保荐书
!
,
: : 第:十七条 有下列】情,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!开发行公《司债券
》
】 (》一)对已公开发行】的公:司债券或者其他债】务有违约或》者延迟支《付本息?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!态;
—
《。 《 :(二)违《反本法?规定改变公》开发行公司》债券所募资金—的用途
】
?。。 第十《八条 ? 发行人依法—申请公开发行证券】所报送?的申请文件的格【式、报送方式—由依法负责注册的】机构或者《部门规定
》
?
—第十九条 —发行人报《送的证?券发行申《请,文件应当充》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!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!必需的信《息内容应当真实【、准确、完整
!
【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!文件的证券服务机】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!行法定?职责保证所》出具:文件的真实性—、准:确性和完整性
【
《
《 第二十条 发】行,人申请首次公—。开发行股票》的在提?交申请文件后应【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!督管理机《。构的规定预先—披露有关申请文【件
! ,。 第二十一》条 : 国务?。院证券监督》管理机构或者国【务院授?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!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!的注册证券》公开发行注册的具】体办:法由:国,务院规定
!
, 按照国务】院,。的规定证券》交易:所等可以审》核公开发行》证券申请《判断发行人》是否符合发行—条件、信息披露【要求督促发》行人完善信息—披露内?。容
! , 依照前两》款规定参与证券【发行申?请注册的人员不得】与发行申请人—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!或者间接接受—发行申请《人,的馈赠不得持—有所注册的》发行申请的证券【。不得私下《与发行申请人进【行接触
》
第!二十二条 国【务院证券监》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!院授权的部门—应当自受理证券【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!三个月内依照法【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!出予以注册》或者不予注册的决】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!充、修改发行申请】文件的?时间不计算在—内不予注册》的应当说明理由
!
,
【第二十?三条 证》券发行?申请:经注:册后发?。行,人应当依照法律、】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!券公开发行前—公告公开《发,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!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!公众查阅
【
— 发行证《。券的信息《依法公开前任何【知情人不得公开【或者泄露该》信息
】 ,。 发行人—不得在公告》公开发行募集文件】。前发行证券
!
第二】十四条 国务院证!券监督管理机构【或者国?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!作出的证券》发行注册的》决定发?现不符合法》定条件或者法—定程序尚未发—行,证券的应当予以【撤销:。停止发行已经发【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!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!当按照发行价—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!利,息返还证券持有人】;发行人的控—。股股东、实》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!应当与发行》。人承:担连带责任但—是能够证《明自: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】。
】 股票的》发行人在《招股说明书》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!瞒,重,。要事实或《者编造重大虚假【。内容已经发行—并上市的国务院证】券监督管理》机,构可以?责令发行人回—购证券或者责—令负:。有责任的控股股东】、实际控制人买回证!券
:
— 第二十五【。。条 股《。票依法发行后发行】人,经营与收《益的:变化由发行人自【行负责;《由此变化《引致:的投资风《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!
》
第二十】。六条 《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!发行的证券法律、行!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!券,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!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!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!。采取代销或者包销】。方式
【
, 证券代销是!指证券?公司代发行人发【售证券在承销期【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!。券全部退还给—。发行人的承》销方式
—
— 证券?。包,销是指证券公—。司将:发行人的证券按【照协议全部购入【或,者在承销期结束【时将售后《剩余证?券全部自行购—入的承销方式
】
】。第二十七条》 , 公开发行证券的】发行人?有权依?法自主选《择承销的证》券公司
《
,
《 第二—十八条 证券公司!承销证券《应当:。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!者包:销协议?载明下列事》。项
】 : (一)】当事人的名称、【住,所及法?定代表人姓名—;
?
》 (二!。)代销、包销证券的!种,。类,、数量、金额及发行!价格;
—
:
: (三!)代销、《包销的期限及—起止日期《;
—
— (四)代【销、: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!期;
【
》。 ? (五?)代销、包销的【费用:和结:算办:法,;
:。
】 : (六)违约责!任,;
?
— (七】)国务院《证,券,监督:。。管理机构规定—的其他事项
—
,
【 第:。二十九?。条 证券公司【承销证券应当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!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!完整性进行核查【发现有虚假》记载、?误导性陈述或者重】大遗漏的不得进行】销售活动;已—经销售的必》。须立:。即停:止销售活动并采【取纠正?措施:
!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!不得有下列行为
】
【 —(一)?。进行:虚假的或者误导【投,。资者的广《。。告宣传或者其他宣】传推介活动;
!
,
》 (二)以!不正:当竞争手段招—揽,承销业务《;
》
: 《 (三)【。其他违反证券承【销业务规定》的行为?
《
《 证券公司有前款!所,列行为给《其他: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!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!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
! 第《三十条 向不特】定对:象发行证券聘请【承销团承《销的承销团应—当由主承《销,和参与?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!
— 第三十【一,条 证券的—代销、包销期限最】长不得超《过九:十日
》
,
》。 证券公司》在,代销、包销期内【对所代销、》。。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!先行出?售给认购人证券【公司:不得为本公》司预留?所代:销,的证:券和:预先购入并留存所】包销的证券
】
第】三十:二条 股票发行】采取溢价《发行的其发行—价格由发行人与【承销的证券公—司协商?确定:
:。
第!三十三条《 股票发行采用】。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!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!票数量未达到—拟公开发《行,股票数量《百分之七十》的为发行失》败发行人应当按【照发行价并加—算银行同期存款【。利息返还《股票认购人
】
》 第三十》四条: 公开《发行股票代销—、包销?期限届?满,。发行人应当》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!票发行情况报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】理机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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