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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证券发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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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九条 公!开,发行:证券必须符合法律、!行政法规规定的条】件,。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!。券监督管《理机构或者国务【院授权的《。部,门,注册未经《依法注?册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公开发行证券证券】发,行注册制《的具体范围、实施步!骤由国务院规定【
!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《为公开发行
—
】 ? (?一)向不特定—对象发行证券;
!
— , (二)向!特定对象发》。行,证券累计超过二百】人但依法实施—员工持股计划—的员工?人,。数不计算在内;
!
】 (三)法】律、:行政: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!行为
【
非公开发!行证券不《得采用广告、公开】劝诱和变《相公:开方式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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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条 ? ,发行人申请公—开,。发行股票、》可转换为《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!采取: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!发行:法,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实!行,保荐制度的》。其他证券的应当【聘请证券公司担【。任保荐人
【
》 保?荐人应当遵守—业务规则《和行业规范》诚实守信勤勉尽【责对发行《人的申请文件和【信息披露资料进【行审慎核查督—导,。发行人规范运作【
,
?
》 保荐人的管—。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!监督管?理机构?规定
!。 : 第十一条 — 设立股份有—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!应当:符合中?华人民?共和国公司》法规定的条件—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!务院证券监督—管,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!件向国务《院证:券监督管理》机构:报,送募股申请和—下列:文件
》
】 : (一?)公司章程;
】
】 (二)发起!人协议?;
—
【 (三)发起【人姓名?或者名称发起—人认购?的股份?数、出资种类及【验资证明;
!
】 , (四)《招股说?明,书;
《。
,。
?。 《 (》五)代收股款—银,行的名称及地—址;
【
《 《 (六)《承销机?构,名称及?有关的?。协议
】 依照本法规!定聘:请保:荐人的还应》当报送保荐人—出,具的发行《保荐书
》
《 法律、行政!法规: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!经批准的《还应当提《交,相,应的批准文件
【
》 第十二条 !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!新,股,应当符合下》列条件
—
! (一)具备健全!且运行良好的组织】机构:;
—
— (二)具【有,持续经?营能力?;
》
【 (三)最近】三年财务会》计报告被出具无【保留意见审计报告;!。
! : : (四)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】东、实际控制人最近!。三年不?存,在贪污?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】、挪用财《。产或者破坏社会【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】的刑事犯罪;
【
— 》 (五)经—国务院?批,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!管理机构规定的【其,他,条件
—
,
上市公】司发行?新股:应当:符合经国务院批准】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】管,理机构规定的条件】具体:管,。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!监督管理机构规【定
! 公开《发行存?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!次公开发行新股【的条:件以及国务》院证券监督管理【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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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十三条 公—司公开发行新股应】。当报送募《。股申请?和下:列文件
】
, (!一)公司营业执照】。;
! ? , (二)》公司章程;
!
《 《 (三)》股东大会决议;【
》
: 《 (《四):招股说明《书或者?其他公开发》行,募集文件《。;
?
】 ?。 ,(五)财《务会:计报告;
】
】。 (六)》。代收股款银行—的名:称及地址
!
?。。 依照本法规【定聘请保《荐人的还应当报【送保荐?人出:。具的发行保荐—书依照本法》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!当报送承销机构名】称及有关的协议
】
】 第:。十四条 》公司对公开发行【股票所募集资金【必,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!者,其他公开《发行募集《文件:所列资金用》途使用;改变—资金用途必须—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!擅自:改变用途未作纠正】的或:者未:经,股东大?会认可的不》得公开?发行新股
!
? 第十五条 公!开发行公司》债券应?当符合下《列条件
》
》 ?。。 (一)【具备健全且》运行良好《的组织机构;
】
》 (】二)最?近三年平均可分配】利润足以支付—公司债?券一:年的:利息;
【
》 , 《(三)国务院规【定的其他条件—
》
公开【发行公司《债券筹集的资金【必须按照公司—债券募集办》法所列资《金用途使用;改【变资金用途必—须经债券持有—人会议作出决议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】筹集的资金不得用】于弥补亏损和非生】产性支出
》
— 上市公司发】行可转?换为股票的公司【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!款规定的条件外【还应当遵《守本法第十二条【第二款的规》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!。募集办法上市公【。司通: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!方式:。进行公司债券转【换的除外
】
第十】六条: 申请公》。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!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!或者国?务院证券监督管【理机:构报送下列文—件,
【 《 ?(一)公司营—。业执照;
【
【 (二)【公司章程;
】
! , (三)公司债券募!集办法;
!
】 (四)国》务院授权的部门或】者国务?院证券监督》管理机构规定—的其他文《件
【。 依照本法规!。定聘请?保,荐人的还应当报送】保荐人出《具的发行保荐书
】
》 第十七条 ! 有:下,列情形?之,一的不得再》次公开?发行公司《债,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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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一)!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!债券或者其他—债务:有违约或者》延,迟支付?。。本息:的事实仍处》于,继续状?态;
—
》 : : (二)违反本法规!定改变公开发行公】司债:券所募资金的用途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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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八条 发行人依!法申请公开发行证】券所报送的》申请文件的格—。式、报送《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!的机构?或者部门《规定
! 第《十,。九条 《。发行人报送》的证券发行申—。请文件应当充分【披露投资者》作出价值判断和【投资决策所必—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!。实、准确、》。完,整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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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为《证券发行出具—。有关文件的证—券服务机《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!行法定职责》保证所?出具文件的》真,实性、准确性和完】整,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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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条《 发行人》申请首次公开发行】股票:的在提?交,申,请,文件后应当按照【国,务院:证券监督管理机构】的规定预先》披,。露有关?申请文件
【
,。
—。第二十一《条 国务院证券监!督管理机构或者【国务院授权的—部门依照法》定,条件负责证券发【行申:请的注册《证券公开发行注册】的具体办法》由国务院规定—。。
》
? 按照国务院的规!定证券交易所等可】以,。审核:公开发行证券申请】判断发行人是否符】合发行?条件、信息》披露要求《督促发?行人:完,善信息?披露内容
【
,
》 依照前两款规定】。参与证券发》。行申请注册》的人员不得与发行】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!得直接或《者间接接受发行申】请人的?馈赠:不得持有所注册【的,发行申请《。的证券不得》。私下与发行申请人】进行:接触
】 第二—十二条 国务【院证券监督》。管理机?。构,或者国务院授权【的部门应当》。。。自受理证《券,发行: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!月内:依照法?。定,条件和法定程—序作出予《以注册或者》不予注册的》决定发行人》根据要求《补充、修改发行申请!文件的?时间不计算在内【。不予注册的》应当说明理》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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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二十三条《 证券《发行申请经注—册后发行人》应当依照法律—、行: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!公开发行前公告【公开发?行募:集文件?。并将:。该文件置备》于指定场所供公众】查阅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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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发行证?。券的信息依》法公开前任何知【情人不得公开—或,者泄露该《信息
【
发行人不!得在公告《公开发行募》集,文,。件前发行证券—
》
》第二十四条 国】务院证?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!国务院授权的—部门对已作出—的,证券发?行注:册的决?定发现不符合法【定条:件,或者:法,定程:序尚未发行》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!停止发行已经发【行尚未?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!决定发行人应当按】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!同期存款利》息返还证券持有【人,;发行人的控股股】东、实际控制人以】及保荐人应当—与发: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!是,能够证明《。自己:没有过错的除—外
】 股票的—发行人?在招股说明书等【证券发行文件中隐】瞒,重要事实或》者编:造重大虚《假,内容已经发行—并上市的国务—院证券?监督:管理机构可》以,责令发?行人:回购证券或者—责令负有责任的【控股股东、实际控】制人买回证券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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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五条 【 股票?依法发行后发行【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!由发行人《自行负责;》由此变化引致的投】资,。风险由投《资者自行《负责
! 第二十—。六条 《发行人向不特定【对象:发行的证券法—律,、行政法规》规定应当《由,证券公司《承销的?发行人应当同—证券公司签订承【销协议证券承销业】务,采取代?销或者包销》方式
【。
《 证券代销是指【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!售证券在承》销期结束《时将未售出的—证券全部退还给发】行人的承销方式
】
:
》 证券包销—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!人的证券按照协议】全部购入或者—在承销期结》束时:将售后剩余证券全】部自行购入的承销】方式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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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七条 —。 公开发行证—券的发行人有权依】法自主选《择承销?的证券公司
【
— 第二十八条【 证券公司承【销证券应当》同发行人签订—代销或?者包销协议》载明下列事项
】。
! ?(一)当事人—的名称、住所及法】定代:表人姓?名;
! 》 (二)》代销、包《。销,证券的种类》、数量?、金额及《发,行价格;
》
?
【 (三)代【销、:包销的期限及—起止日期;
!
? , : (》四)代销、包销【。的付:款方式及《日,期;
【
: (】五)代销、》包销的费用和结【算办法;《
《
?。 , ? (六)违约责!任;:
》。
《 : (《七,)国务院证券监督管!理机构规定的其【。他事项
【
: ? 第二?十九条 证券【。公司承销证券应当】对公:开发行募《集文件?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!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!有虚假?记载、?误导性陈《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!得进行?。销售活动;已经销售!的必须立《即停止销售活—动,并采取?。。纠正措施
》
,
,
《 证券公—。司承销证券》不得有下《列行为
—
《 — ,(一)进《行虚假的或者误【导投资者《的广告宣传》或者其他宣传推介】活动;
【
! (二)以不正当竞!争手段?招揽:承销业务;
【
! ?。(,。三):其他违反《证券承销业务—规定的行为
】
:
: , 证券公司有前】款所列行为给—其他证券承销机【构或者投资者造【成损:失的应当《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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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条 向不特】定对象发行证券【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!销团应?当由主承销》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!司组成
【
? ?第,三十一条 —证券:的代销、《包,。销期限最长》不得超过九十日
!
》 , :证券公司在代销【、包销期内对所【代销、包销的证券应!当,保证先行出》售给认购人》证券公司不得为本】公,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!和预先购入并留【存所包销《的证券
】
》第三十二条 股】票,发行采取溢价—发,行的其发行价格【由发行人《与承:销的证券公司协【商确:定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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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三条 股!票发行采《用代销方式》代销期限届满—向投:资者出?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!拟公开?发行股票《数,。量百分之七十的为】发行失败发行人应】当按照发行价并【。加,算银行同期存—款利息返《还股票认购人—
— 第三十四】条 公开发行【股票代销、包—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!当在规定《的期限?内,。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!务院证券监》督管理机构》备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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