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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章 】开,标、评标《和,中标 第【四十四条 招—标人应?当按照招标文件【规定:的时间、《地,。点开:标 《  :。   投标人少于3!个,的不得?开标:;招标?人应当重新招标 】     投】标人对开标有异议】的应当?在开标现场提出招】标人应当当场—作出答复《并制作记录》 《。第四: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!一的评标专》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!理办法具体》标准和办法由—国务院发《展改革部门会同国】务院有关部门制定】 ?     省—级人:民政府?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!当组建综合》评标:专,家库: 第四十六条! 除招?标投标法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!定,的特殊招标项目外】。依法必?须进行招标》的项目其评标委员】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!。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!业的:专家名单中以随机】抽取方式《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,得以明示、暗示【等任何方《式指定或者变—相指定?参加评标委》员会:的专家成员》     】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项目的》招标人非《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!例规定的事由不得】更换依法确》定的评标《委,员会成员更》。换评标委员》会的:专家成员应当依【照前款规定进—行     !评标:。委员会成员与—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!应当主动回避 】   《  有关《行政监督《部门应当按照规定】。的职责?分工对评标》委员会成员的确【定方式、评标—专家的抽取和—评标活动进行监督】行政:监督部门《的工:作,人员不得担》任本部门负责监督】项目的评标委—。员会成?员 》第四十七条 招【标投标法第三—十七条第三款所【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!技术复杂、专业【性强或?。者国家有《特殊要求《采取:随机抽取方式确定】的专:家难以保证胜任【评标工?作的:。项目 —第四十八条 招标】人应当向《。评标委员会提供【评标所必需》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!者暗:示其倾?向或者排斥特定投】标人 《    》 招标人《应当根?据项目规《模和技术复杂—程度等因素合—理确:定评标时间超过【三分之一的评标【委员会成员认—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!标人应?。当适当延《长 ? ,   ?  评标过程中评标!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!由、擅离职守—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!能继续评标的应当】及时更换《被更:换的评标委员会【成员作出的》评审:结论无效由更换后】的,评标委员会成员【重新进行评》审 第—四十九条 评标委】员会成员应当依照】招标投标《。法,和本条例的规定按】照招:标文件规定的—评标标准《和方法客观、—公正地对投》标文件?提出评审意见—招标文件没》有规定?的评标标准》和方法不《得作为评《标的依据 》 :   ? , 评标委员》会成员不得私下【。。接触投标人不—。得收受?投标人给《予的财物或》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!标,人征询?确定中标《人,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!单位或?。者个人明示》或者暗示提出—的倾向?或,者排:斥特:。定投标人的要—求不:得,有其他不客观—、不公正《履行职务的行为【 : :第五:十条 招标项—目设:有标底的招标人【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!底,只,能作:为评:。。标的参考不得—以投:标报价?。是否:接近标底作为—中,标条件?。也不得以投标—。。报价超?过标底上《。下浮动范《围作为否《决投标的条件 】 第五十一—。条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评标委员会【应当否决其投标 !。     (【一)投标文件未经】投标:单位盖?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!; ?   《。 , (:二)投标联合—体没有提交共同【投标:协,议;    !。 (三?)投标?人,不符合国家或—者,招标文件规定—的资格条件; !   ?  (四)同一投标!人提交两个以—上不同的投标—文件或?者投标报价但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!选投:标的除外; 】  :   ?(五)?投标报价《低于成?本或者高于招标【文件设定《的最高投标限—价,。;    】 ,(六)投标文件【没有:对,招标文?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!件作出响应》;   【  (七《)投标人有》串通投?标、弄虚作假、行】。贿等违法行为 】 第五十二条 】投标文件《中有:含义不明确的内【。容、明显《文,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!委员会认为需要投】标人作出必》要澄清、说明的应当!书面通知该投标人】投标人的澄》清、说明应当—采用书面形》式并不得超出投标】文件的范《围或者改《变,投标文件的实质【性内容  】   评标》委员会不得暗示【或者诱导《投标人?作出澄清《。、说:明不得接受投标【人主:动提出的澄清、说明! 《第五:十三条 评》标完成后评》标委员?会应: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!。评标报告和》中标候选人名单【中,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!3个并标明排序【 :    》 评标?报告应当由评标委】员,会全体成员》签,字对评标结果有不】同意见的评标—委员会?。成员应?当以书面形式说【明其不同意见和【理由评?标报告应当注—明该不同《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!拒绝:在评标报告》上签字又不》书面说明其》不同意见和》。理,由的:视为同意评标—结果 《 第五《十四条 依》。法必须进行招标【的项目招标》。人应:当自收到评标报告】。之,。日,起,。3日内公示中标【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!于3日 》 :    投标—人或者其《他利害关系人—对依法必《须,进行招标的项目【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!应当在中《标,候选人公示期间【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!到异议?之日起3日内作【出答复;作出答复前!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!动 第—五十五条《 ,国有:资金占?控股或者主导地【位的依法必须进【行招标的项》目招标人应》当确定排名》第一:的中标候选人为中】。标人排?名第一的《中标候选人放弃【中标、因不可—抗力不能《履行合同、不按照招!标文件要求》提交:履约保证金或者被】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!果的违法《行为:等情形不符合中【标,条件的招标人可以】按照评标《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!选人名单排序—依次确定《。其他:中标候选《人为中标人也—可以重新招标— 第五—十六:条 中标《候选人的经营、财务!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!者,存在违法行为招标】人认为可能影响其】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!出中标通知书前由】。原评标委员会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!标准:和方法审查确认 】 第五十七【条 招标《人和中标人应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】和本条例《的规定签订书面【合同合同的标的、价!款、质量、》履行期限等》主要条款应当与招】。标文件和中标—人的投标文件的内】容一致招标人和中】标人不得再行订立】背离合同实质性【内容的其他协议 !     招标】人,。最迟:应当在书《面合同签订后—5日:内向中标人和未【中,标的投标人》退还投?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!存,款利:息 》第五十八条 —招标文件要求中【标人提交履约—保证金的中标—人应当按照》招标文件的要—求,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!超过中标合同—金额的10%— 第五十九条! ,中标人应当按照合】同约定履行》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!。标,人,不,得向他人转让中【标项目也不得将中】标项:目肢解后分》别向他?人转让 【   ? ,中标人?按,照合同约定或—者经招标人同—意可以?将中标项目》的部分非主》体、非关键性工作分!。包给:他,人,完成:接受分包的人应【当具:备相应?的资格条件》并不得再《次分包 》    《中标:人,应当就分包》项目:向招标人负责接【。受分包的《人就分包项目—承担连带《责,任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