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三章 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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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【投标人参加》依,法,必须进行《招,标的:项目的投标不—受地区或者部门的】限制: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:。得,非法干涉
第!三十四条 与招标】人存在利害关—系,可能:影,响招标公《正,性的法人《。、其他组《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!投标
】 单?。位负责人为同一【人或:者存:在控股?、管理关系的不【同单位不得参—加同:一标:段投标或者》。未划分标《段的同一招标项目】。投标:。
】违反前两款规定【的,相,关投标均无》效
第—三十:五,条, 投标人撤回—已提交的《投标文件应》。。当在投标截止时【间前书面《通知招?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!标保证金的》应,。当自收到《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!之日起?5日内退《还
— 投标》截,。止后投标人撤销投】标文件?的招标人《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!金
《 第:三十六条 未—通过资格预审的申】请人提交的投标【文件以及逾期送【达或者不《按照招标《。文,件要求密封的—投标文?。件,招,标人应当拒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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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招标人应当如实】记载投标《文,。件的送?达时间和密封情【况并存档备查
】 第三十七—条 招标人应当在】。资,格,预审:公告、?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!请书中载明是—否接受联合体—投标
】。 招标人接—受联合体投标—并,。进行资格预审—。的联合?体应:。当在提?交资格预审》申请文件《前组成?资格预审《后联合体增减、更】换成员的《。其投标无效
【 《 联合体各方在】同一招标项目中以】。。自己名义单独投标】或者参加《其他联?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!均无效
第】三十八?条 投?标人发生《合并、分立》、破产?等重大变化的应【。当及时?书面告知招标—人投标?人不再具《备资格预审文件、招!。标文件规定》的资格条件或者其】投标:影响招?标公正性的其—投标无效
】第三十九条 —禁止投标《人相互串通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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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属于】投,标人相互串通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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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一)投标—人之间?协商投标报价—等投标?。文件的实质》性内容;
! (二)—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!人;
!。 (三)投》标人之间《约定部分《投标人放弃投标【或者中标;
—
? 《(四)属于同一集】团、协?会,、商会等组织成【员的投标人》按照该组织要求协】同投标;《
: ? (《五)投标《人之间为谋》取中标?或者排?斥特定投标人—而采取的《其他联合行动
【
?第四十条 有下【列,情形之一的视为投】标人相互串》通投标
— : : (一)《不同投标人》的投:标,。。文件:由同一单位》或者个人编制;【。
【 (二)《不同投标人委托同】一单位或者个人【办理投标事宜;【
】(三)不同投标人】的,投标文件《载,明的项目《管理成员为》同一人;
【 (四)不!。同投标人的投—标文件异《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!呈,规律性差异》;
? (【五)不同投标人的投!标文件相《互,混装;?
: , : ?(,六)不同投标人的投!标保证金从同—一单:位或者个人的账户】转出
第四十!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!投标人串通》投标
! 有:。下列情?形之:。一的属于招标人与】投标人串通投标
】
(】一):招,标人在开《标前开启投标—文件并?将有关?信,息泄露给其他投【。标人;
《
? (二—)招标人《直接或者间》接向投标人泄露【标底、评标委员会】。成员等信息;
! 《 (三)招标人明】示或者暗《示,。投标人压低或—者抬高投标报价;】。
】(四)招《。标人授意投》标人撤换、修改投标!文件;
— : (《。五)招标人明示或者!暗示投标人为特定】投标人中标提供【方便;
】 (六)—招标人与《投标人为谋》求特定投标人中【标而采取的》其他串通行为—
第四十二条! 使用通《过受让或者租借【等方式?获取的资《格,。、资质?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!投标法第《三,。十三条规定的以他】人名义投标
】 : 投《标人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属于招【标投标法第》三十三条《规定的以其他—方式弄?虚作假的行为
! 》(一)使用伪造【。、变:。造的许可证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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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提供】虚假的?财务状况《或者业绩;
! (三)提供!虚假的项目》负,。责人或者主》要技术?人员简历、劳动关】系证:明;
?。
(】四)提供虚假的信用!。状况;
】 (五》),其他弄虚作假的【行为
第四十三】条,。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!文件的申请》人应当遵《守,招标投标法和—本条例有《关投标人的规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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