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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第,三章 ?投标 第三】十三条 投标人参】加依法必须》进行招标的》项目的投标不受【地,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!何,单,位和个人不》。得非法干涉 】 第:三十四条 与招【标人:存在利害关》系可能影响招标【公正性的《法人:、,其他组织或者个人】不得参加投标—     单!位负责人《。。为同一人或者存【在控股、《管理关系的》不同单位不得—参加同?一,标段投标《或,者,未划分?。标段的同一招标项】目投标?。 《  :  违反前两—款规定?的相:关投标均无》。效 》第三十五《条 投标《人撤回?已提交的投标—文件应当《。在投标截止》时,间前书面通知招标】人,招标人已收》取投标保证金—的应当自《收到投标人》书面撤回通知—之日起5日》内退:还     !投标截?。止后投标人撤—销投标文件的招标】人可以不《退还投标保证金 ! , 第:三十六条 未通【过资格预审的—。申请人提交》的,投标文件《。以,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!。照招:标文件要求密封【的投标文件招标【人应当拒《收  —。   招标》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!文件的?送达时间和密—封情况并存》档备查 第】三十七条 》招,标,人应当?在,资格预审公告、招标!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!中载明是否接—。受联合体《投标 》 ,  :  招标人接受联合!体,投标: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!。合体应当在提—交资格?预审申请文》件前组成资》格预:审后联合体》增减:、更换成员的其投标!无效 《    》 联合?体各方在《同一招标项》目中以自《己名义单独投—标或者参加其他联】。合体投标的相关投】标均无效《 第三十八】条 :。投,标人:。发生合并、分立、】破产:等重大变化》的,应当及时书面告【知招标人投标人不】再具:。备资:。格预:审文件?。、招标文件规定的资!格条件或者其—。投标:影响招标公》正性的其《投标无?效 》第三十九条 禁止】。投标人相《互串通投《标    】 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属】于,投标人相互串通投】标  —  : (:一)投标《人之间?协商:投标报价等投—标文件的实质性内】容;  【   (二)投【标,人之间约《定中标?人; 《   《  (三)》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!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!中标;  】   (四)属【。于同一集团》、协会、商会等【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!照该组织《要求协同投标; ! ,。     (五【)投标人之间为谋】取中标或者》排斥特?定投标人而采取的】其他联合《行动 《。。 第四十》条 有下列》情形之?一的视为《投标人相《互串通投标 【     (【一):不,同投标人的》投标文件由》。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!制;   】  (?。二)不?同投标人委托同一】。单位或者《个人办?。理投标事《宜,; 》 ,   (三)不同投!标,人的投标文件载【明的项目管》理成员为同一人; !。  《   (《四)不同《投标人的《投标文件异》常一致?或者投标报》价呈规律性差异【。;   【  :(五)不《同投标人的》。投标文件相互混【装;    ! (:六)不?同投标人《的投标保证》金从同?一单位或者》个人的账户转出【 第》。四十:一条 禁止招标人】与投标?人串通投标 【    》 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属于—招标人与投》标人串通投》标 》    《(一)招《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!标文件并《。将有:关信息?泄露给其《他投标人; —     【(二)招标人直接或!者间接向投》标人泄露《标底、?。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!息; ?。 ?    (三)【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!投标人压低或者【抬高投标报价; !  ?   ?(四)招《标人:授意投标人撤换、修!改投标文《件;:   —  (五)招标人】。明示或者暗》示投标?人为特定《投标:人中标提供方便;】 《   ? (六)招标人与投!。。标人为谋求特定【投,标人中标而采—取的其?。他串通行为 【 第四十二—条, 使用通过》受让:或者租借等方式获】取的资格、资—质证书投标的—属于招标投》标法第三十三—条,规定的以他人—。名义投?。标 ?。 ,    《 投标人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!法第三十三》条规定的以其—他方式弄虚》作假的行为 —。     【(一)使用伪造、变!造的许可证件—;, :     —。(二:)提:供虚假的财务状况】。或,者业绩; — :    (三)提】供虚假的项目—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!人员简历、劳—动关系证明;—     】(四:)提供虚假的—。信用状况; 【     —(五)其他弄虚作假!的,行为 《。第,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!预审申请文件—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!标,。投标法和本条例【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