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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三章《 投标
第三!。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!依法必须进行—招标的项《目的投标不受—地区或者部门的【限制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非【法干:涉
《 第三十四条 与】招标人存在利—害关系可《能影响招《标公正性的》法人、其他》组织或者个》人不得?参加投标
! , 单位《负责人?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!股,。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!位不得参加》同一标段投标或【者未划分《标,段的同一招标项目】。投标
— 违反前两】款规定?的相关投标均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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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】 投:标人撤?回已提交的投—标文件?应当在投标截止时】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!。招,标人已收取投标【保,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!标人书面撤回—通知之日起5日内】退还
》 , , ?投标截止《后投标人撤销—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!以不退还《投标保证《金
第—三十:六条 未通过资【格预审?的,申请人提交的—投标文件以及逾【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!标文件要求密—。封的投标文件—招标人应当拒收【
? 招标人应!当如实?记载投标文件的【送达时间和密—封情况并《存档备查
第!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!当在资?格预审公告、招【标公告或者》投,标邀请书中载—明是否接受》联合体投标
【 招标人!接受:联合体?投标并进行资格【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!提交资?格预审申请文件前】组成资格预审—后联合体《增减、更换成—员的其投《标无效
【 《联合体各《方在同一招标项目】中以自己名》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!。其,他,联,合体投标的相关【投标均无效》
第三十八】条,。 投标人发》生,合并、分立、破产】等重大变化的应【当及时书面》告知招标人投—标人不再具》备资格预审文件、】招标文件规定的资】格条件或者其—投标影?响招:标公正性的其—投标无?效
》第三: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!相,互,串通投标
— 《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》属于:投标人相互》串,通投标
》 《 (一)》投,标人之间协商投【标报价等《投标文件的》实质性内容;
! (二)】投标人之间约定【中标人;
】 (三)【。投标人之间约定部】分投:标人放弃投》标或者中标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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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—四)属?于同一集团、协【会、商会等组—织成员的投标人按】照该组织要求协同】投标;
《
【(五)投标》人之间为谋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!投标人而采取—的其他联合行—动,
? ,第,四十条? 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!互串通投标
】 (一【)不同投标人—的投标文件》由同一单位或者个】人编制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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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二)不同投标】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!个人办?理投标事宜;
! (三)不!同投标人的投标【文件载明的项目【管理成员为同一人】;
— : (:四)不同投标人【。的投标?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!标,报价:呈规律性差》异;
— (五)【。不同: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!互混:装;
《 (六)!不同投标人的投【标保:证金从同一单位【或者个人《的账户转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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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四十一《。条 禁止招标人【与投标人串通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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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有—下列:情形之一的属—于招标?人与投?标人串通投标—
? (—一,)招标人在开标【前开启?投标文件并》将有关信息泄露【给其:他投标人;》
《 (》二)招标《人直接或者间—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!、,评标委员会》成员等信息;
!。 《。 (:三)招标人明—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!低或:者抬高投标报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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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招标人授意!投标人撤换、修改】投标文件;》
?。 ? (五)招标【人明示或者暗—示投标人为特—定投标人中》标提:供方: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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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:。六)招标人与投标人!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!标而采取的其—。。他,。串通:行为
》 第四十二条 使】用通过?受让或?者租借等方式获【取的资格、资—质证书投标的属于】招标投标法第三【十三条规定的以【他人名义投标—
】投标人有下列—情形:之一的?属,于招标投标法第【。三十三?条规定的以》其他方?式弄虚作假的行【为
— (一)使用】伪造、变造的许可证!。件;
》。 ? (?二)提供虚》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!绩;
【 (三》),提供虚假《的项目负责》人或者?主要:技术人员简历、劳】动关系证明;
! ? (四)》提供虚假的信—用状况;
! : (五)其》他弄虚作假的行为】
第四十》三条 提交资格【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!。人应当遵守招—标投标法和》本条例有关投标【人的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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