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三章 投【标
第三十三!条 投标人参加【依法必须进行—招标的?项目的?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!门的限制任》。何,单位:和个人不《得非法干《涉
第—三十四?条 与招《标,人存在?利害:关系可能影响招标】公,正性的法人、—其他组织或者个【人不得参加》投标:
【 单位?负责: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!控,股、管理《。关系的?不同单位不得—。参加同一标段投标】或者:未划分标段的同一】。招标项目投标
【
违反!前两款规定》的相关投标均—无效:
第》三十五条 投—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!标文件应当在—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!通,知招标?人招标人已收取【投标保证金的—应当自收到投标【人书面?。撤回:通知:之日起?5日内退还》。
【 投标截止》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!件的招标人可—以,不,退还投标保证金
】
第三十—六条 未《通过:资格预?审的申?请人提交《的投标文件以及逾】期送达或者》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!密封的投《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!收
— 招标人应当】如实记载投标—文件:的送达时间和密封】情况并存档备查【
第三—十七条 《招标人应当在—资格:预审公告、招标公告!或者投标邀请—。书中载明《是否接受《联合体投标
—
: 招标人接!受联合体投标并【进行资格预》审的联?合体应当《在,。提交资格《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!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!减、更换《成,员的其投标无效
】
【。联合体各方在同【一招:标项目中以自己【名义单独投标或【者参加?其他联合《体投标的相关—投,。标均无效
【 第三十八》条 投标人》发生合并、分—立、破产等重大变】化,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!招标人投标人不再】具备资格预审文【件、招标文件—规定的资格条—件,或者其投标影响招】标公正性的其—投,标无效
【第三十九条》 禁止投标人相【互串通投标
! 有下列情】形,之一:的属于投标人相【互串通投标》
】(一)投标人之间】协商投标报价等【投标文件的实—质性内容;
【 ? (二)投【标人之?间约定中标人—;
《 (—三)投标人之间约定!部分投标人放—弃投标或《者中标;
— (【。四)属于同一—集团、?协,会,、商会等组织成员的!投标人按照该组织】要求协同投标—;
》。 (五)【投标人之间为—谋取中标或者—排斥: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!其他联合《行动
第【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视为投标【人相互串通投标
! 《 :(,一)不同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!同一:单位或者《个人编制《;
!(,二,),不,同投:标人委托同一单【位或者个《人办理投标事宜;】
— (?三)不同投标人的投!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!理,成,员为同一人;
【
》。 (四)不—同投标?人的投标文》件异:常一:致或者投标报—价呈规律性差—异;
— ? (五)不同投【标人的投标》文件相互混装;
! , (六)】不同投标《人的投标《保证金从同一单【位或者?个人的账户转出
】
第四》十一条 禁》止招标人《与投标人串》通投标
《
— ,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属于招标人与】。投标人?串,通投标?
(!一)招标人在开标前!开启投标文件—。并将有关信息泄露】给其他投标人;【
(!二)招标《人直接或者》间接向投标》人泄露标底、评标委!员会成员等信息;
!
(三!)招标人明示或者暗!示投标人《压低或者《抬高投标报》价;
》 ? (四)招标【人授意投标人撤换】、修改投标文件;
!
《 , (五)招标人】。明示或者暗示—。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!中标提供方便;
】
— (六)招标人与投!标人为谋求特—定,。投,标,人中标?而采取的其他—。串通行为《
?。 第四十二条 使用!通过受让或》者租借等方》式获取的资》格、资质证书—投标的属于招标【投,标法第?三十三条规》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!
《 投》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属于招《标投标法第》三十:三条规定的以其他】。方式弄虚作假的行】为
》 (一)【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许!可证件;
! ?(二)提供虚假【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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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三)提供!虚假的?项目:负责人或《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!、劳动关系》证明;
— ? (四《)提供虚假的信用状!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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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其他《。。弄,虚作假的行为—。
第四十三条【 提交资格预—审,申请文件的申请【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!法和本条例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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