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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,章 :投,。。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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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—条 投?标人参加依法必【须进行招标》的项目的投》。。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!的限:制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非—法干涉
第三!十四: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!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!公正性的法人、其】他组织或者个人【不得参加投》标
? 》 ,单位负责人为—。同一人?。或者:存,在控股、管理关系】的不同?单位不得参》加同一标《段投标或者未划【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!目投标
! 违反前两—款,规定的相《关投:标均: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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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【条 :投标人撤回已—。提交的投标文件应】当在投?标截:止时:间前书面通知招【标人招?标人已收取》投标保证金的—应当自收到投—标人书面《撤回: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!还
? ? 投标》截止后?投标人撤销投标文】件的:招标人可以》不退还投标保—。证金
第三】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!预审:的申:请人提交的投标文】件以及?逾期送达《或者:。不按照招标文件要】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!。。标人应当《拒收
— 招标人应当!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!。。。送达时间和密封情】。况并存档《备查
第【三十七条 招—标人应当在资格【预,审公告、招标公【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!载明是否《接受联合体》投标
【 招标人接受联!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!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!提交资?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!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!增减、更换成员的】其投标无效
! , ?联合体各方在—同一招标项目—中以自?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!参加其?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!投标均无效
】 第三?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!合,并、分立、》破产等重大变—化的:应当及时书面告知】招标人投标》人不再具《备资格预审文—。件、:招标文件规定—的资格?条件或者其》投标影?响,招,。标公正性《的其:投标无效
第!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!人,。相互串通投标
】 《 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属【于投标人《相互串通投标
【
《 , (一)投标人之!间协商投标》报价等投标》文件的?实,质性:内容;
【 , (二)投标】人之间约定》中标:人;
】 (三)投—标人之间约》。定,部分:投,标人放弃投标或者】中标;?
《 (》四)属?于同一集团、协会、!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!标人按照《该组织要求协同【投标;
【 《(五)投标人之【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!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!的其他联合行—。动
第—四十条 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!相互串通投标
!。 (一)】不同:投标人?的投标文《件由同一《单位或者个人编【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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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(二)不《同投标?人委托同《一单位?或者个人办理投标】事,宜;
【 ?(,三)不同投标—人的投标《文件载明的项目【管理成员为》。同一人;
【。 (—四)不?同,投标人的投》标文件异常一致或】者投:标,报价呈?。。。规,律,性差异;
! : (五)不》。同投标?人的:。投标文?件相互混装》。;
《 ? :(六)不同投—标人的?投标保证金》从同:一单:位或:者个人的账》户转出
《
第四十一条】 禁止?招,标人与投标人串通】投标
《 : , , 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属】于,招标人与投标—人串:通投:标
《 (一)】招标人在开标—前,开启投标文件并【将有关信息泄—露给其他投标—。人;:
【 (:二)招标人》直接或者间》接向投标人泄露标】底、评标委员会【成员等信息;
【
【(三)招标人明示】或者暗示投》标人压低或者—。抬高投标报价;
】
? : (四)招标人】。授意投标人撤换、】修,改投:标文: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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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五)《招标人明示或者暗】示投标人为特定【投标人中标提—供,方便;
《
(六!)招标人与投标【人为谋求特定投【标,人中标而《采取的其他》串通行为
】第四十二条 使【用通过?受让或者《租借等方式》。获取:的,资格、资质证—书,投标的属于招—标投标法《第三十三《条规:定的以他人名义【投标
【 投标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!三十三?条规定的以》其他方式弄》虚,作假的行为
!。 , (一)—使用伪?造、变造的许—可证件;
】 ? (二)提供—虚假的财务状况或】者业绩;
—。 : (》三)提供虚假的【项目负责人或者【主,。要技术人员》简历、?劳动:关系:证明:;,
】(四)提供虚—假,的信:用状况;
! , , (五)其他弄虚作!假的行?为
第四》十三条 《提交资格《预审申?请文件的《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!投标法和《本条例有关投标【人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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