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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! 招标 》 , 第七条《 按:照国家有关规定需】。要履行项目审批、核!准手:。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!标的项目其招标范】围、招标方式、【招标组织《形式:应当报项目审—批、核准部门审批】、核准项目审—批、核准部》门应当及时将审批】、核准确定》的招:标范围、《招,标,方,式、:招标组织形式—通报:有,关行政?监督部门 】第,八,条 国有资金占【控股或者主导地位】的依法必《须进行招标的—项目应?当,公开:招标;?但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可以邀请招标 】 :。    《 (一)技术—复杂、?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!然环境限《制,只有少量《潜,在投标人《可供选择; —。     (二!)采:。用公开招标》方式的费《用占项目合同金【额,的比例过大 —。    — 有前款第》二项所列情形属【于本条?例,第七:条规定?的项目?由项目审批》、,核准部?门在审批、核—准项目时作出认定】;,其他项目由招—标人申请有》关行政?监督:部门作出认定 【 : 第九?。条 除招标投标【。法第六十六条规定】的可以不《进行招?标的:特殊情况外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可以不进行招—标   【 , ,(一)?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!专利或者专有技术;!     (!二)采购人依法【能,够自行建设、生【。产或者提供;— : :    《(,三,)已通过《。。招标方式《选定的?特许经营《项目投资人依法【能够自行建设—、生产或者提供【;  —   (四》)需要向原中—标人采购工程、货物!或,者服务否则将影响】施工或者功能配【套要求; 》   》  (五《)国家规定的—其他特殊情形 【     【招标人为适用—前款规?定弄虚作假》的属于招标》投标法第《四条规?定的规?避招标 》 第十条 招【标投标法《第十二?条,第二款规定的招标】人具有编制》招标文件和组织【评标:能力是指《招标人具有与招【标项目规《模和复杂程度相【适,应的:技术、经《。济等:方面的专业人—员 : 第十一条 国!务院住房城乡—建设、商务、发【展改革、工业和信息!化等部门《按照规定《的职责分工对—招标代?理机构依法实施【监督管理 】第十二条 招标【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!定数量?的具:备编:制招标文件、组织】评,标等相?应能力的专业人员】 ? 第: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!构在招?标,人委托的范围内【开展: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》得非法?干涉    ! 招标代《理机构?代理招标业务应当】遵,守招标投《标法和本条例关于】。招标人的《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!得在所代理的—招,标,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!投标也?不得为所代理—的招标项目的投标】人,提供咨询《 第十四条】 招标人《应当与?被委托的招标代【理机构?签订书?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!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!国家有?关规定 》 , 第:十五条 《。。公开招标的项目应】当依照?招标投?。标法:和本条例的规定发】布招标公《告、编制招标文【件  —   ?招,标,。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!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!格审查的《应当发布资格预审】。公告、编制》资格预审文件 【     依法!必须进行招》标的项目的资格【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!应当在国务》院,发展改革《部门依法《指定的媒介》发布在?不同媒介发布的【同一:。招,标,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!或者招?标公告的内容应当】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!法必须进行招—标的项目《的境内资格预—审公告、招标公【告不得?收取:费,用    】 编制依法必须进行!招标的?项,目的资?格,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!应当使?用,国务:院发展改革部—门会同?有关行政监》。督部门?制定的标准文本 ! :第十六?条 招标人应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】告,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!邀请书规定的时间】。、,。地,点发售资格预审文】件或者?招标:文件资格预审文件】或者招?标文件的发售期【不得少?于5:日 》 ,   招《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!件、招标文》件收:取的费用应当限【于补偿印刷、邮寄的!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!为目:的 第十七条! 招:标人应当合理确定】提交:资格预审《申请文?件的时?间依法必须进行【招标的?。项目提交资格预审】申,请文件?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!件停: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!。。于5日 第】十八条? 资格?预审应当按照—资,格预审文件载明【的标准和方法进行】     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】者主导?。地位的依法必—须进行?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!当组建资格审查委】员会审查资格预【审,申请文件资格审【查委员?会及其成员应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】和本条例有关评标】委员会及《其成员的规》定 ? 第?十九条? 资格?预审结束后招标【人应当及《时向资格预审申【请人发出资格—预,审结果通知书—未,通过资格预》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!标资:格,。 《    通过—资格预审的》。申请人少于3个【的应当重新招标【 第二—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!格后:审办法对投标—人进行资格审查【的应当在《开标后由评标—委员会按《照招: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!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!进行审查 【 第二?十一条 招标人可】以对已?发出的资《。格预审文《件或者招标文—件进行必《要的澄清《或者修改澄清或【者修改的内容可能】影响资?格预审申请文件【或者投标文件编制】的招标人应当—在提:交,资,格预审?申请文件《截止时间至少3日】前或者投标》截止时间至少—15日前《。以,书面形式通知—所有:。获取资格预审—文件或者《招,标文件的潜在—投,标人;不足3日或者!15:日的招标人应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!申请文件或者—。投标文件《的截:止时:间 第二十二!。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!其他利害关系人对】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!的应当在提交资【格预审?申请文?。件截止时间2—日前提出;》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!应当在投标截止【时间:10日前提出招标人!应当自收《到异议之日起3日】内作出答复;作出】答复前?应当暂停《招标投标活动 【 : 第二十三条 【招标人编制的资【格预审文件、—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!法律、行《政法规的强制—性规:定违反公开》、公: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!原则影响资》格预审?结果或者潜在—投标人投《标,的依:法必须进行招标【的项目的招》标人应当在修—改资格?预审文件《或者招标《文,件后:重新:招标 第二十!四条 招标人对【招标项目划》分标段的应当遵【守招:标,投标法的有关规定】不得利用《划分标段限制或【者排:斥,潜在: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!招标:的项目的招标—人,不得利用《划分标?段规避招标》 ? 第二?十五条 招》标人应当《在招:标文件中载明—。投标有效期投标【有效期从提交投【标文件的《截止之日起算 】 :第二十六条 —招标人在《招标文件中要—求投标人《提交投标保证金的】投标保证金不—得超过招标项目估】算价的2%投标保证!金有效期应当与投】标有效期一致 【     依】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,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!。金或者支票形式【提交: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!其基:本账户转出 !。    招》标人不得挪用投标】保证金 第】二十七条《 招:标人:可,以,自行决?定,。是否编制标底一个】。招标项目只》能有一个标底标底】必须:保密   】  接受委托编制】标底的中《介机构不得参—加受托编《制标底项目的投【标也不得为该—项目的投《标人编制投标—文件或?者提供?咨询 》   ?  招标人》设有最高投标限【价,的应当在招标文件】中明:。确最高投标》限价或者最高投标】。限价的计算方—法招标人《不得规定最低投【标限价 【第二十八《条 招标人不—得组织单个或者部】。分,潜在投?标人:踏勘项目《现场 《 , 第二十九条 招】标人:可以依法对工—程以及与工程建设】有关:的货物?、服务全部或者部】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!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!承包范围内》的工程、货物、服】务属于依法必须进】行招标?的项目范围且达到】。国家规定规模标准】的应当依法》进行:招标 《     前【款,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!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!格而由招标人—在招:。标文件中暂时—估定的工程》、货:物、服务的金额 ! :第三十条 对技术】复,杂或者无法》精确拟?定技术规格的—项目招标人》可以:分两阶?段进行招《标 :     【第一阶段投》标,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!投标邀请书的—要求: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!。建议招?标人根据投标人提】。。交的技术建议—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】求编:。制招标文件》 :     第【二阶:段招标人向在第【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!的投标?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!人按照招标文—件的要求提交包【括最终技术》方案和?投标:报价的?投标文件  !   招标人要求投!标人提交投》标保证金《的应当在《第二阶段提出 】 第三十一条【 招标人终止—招标的应当及时【发布公告或者—以书面形式》通知被邀请的或者】已,经获:取资格预审文件、】招标文件《的潜在投标》人已经发售》资格预?审文件、招》标文件或者已—经,收取投标保证金【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!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!文件、招标文—件的费用以及所收】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!行同期存款利息 ! 第三十》二条 招《标人不得以不—。合理的条《。。件,限制、排斥》潜在投?标人或者《投标人?     招!标人有下《。列行为之一的属【于以不合理条件限】制、排斥潜在投【。标,人或:者,。。投标人 【    (一—)就同一招标项目】向潜:在投标人或》者投标人《提供有差别的项目】。信息; 【    (二—)设:定,的资格、技术、商】务条件与招标项目】的具体特点和实【际,需要不相适应或者】与合同?。履,行无关; 】  :  (三)依法【必须进行招标—的项目以特定—行政:区,域或者特定行业的】业绩、奖项作为【加分条件或者中标】条件; 【   ? (四)《对潜在投标人—或者投?标人采取不同的【资格:审查或者评标标【准; 》。     》(五)限《定或者指定》特定的?专利:、商标、品牌、原产!地或者供应商; !。。     (六)!依法: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!。非法限定潜在投标】人,或者投标人》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!织,形式; 》   ? (七?)以其他不合理条件!限制:、排斥潜在投标人或!者投标人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