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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章 招标 ! 第《七条 ?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需要《履行项目审批、核准!手续的依法》必,。须进行招标》的项目其招》标范:围、招标方》式、招标组织形【式应当报项目审批】、核准部门》审批、核准项目审】批、核准部门—应当及时将审批、核!准确定的《招标范围、招标【方式、招标组织【形式通报有关行【政监督部《。。门 : ?第八条 《国有资金占》控,。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!法必须进行招—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!标;但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可—以邀请招标 【     (一】。),技术复杂《、有特殊要求—或,者受自然环境限制】只有少量《潜在:投标人可供》选择; 《     【(二)?采用公开招标方式】的费用占《项,目合同金额的—比例:过大 —    有前款第】二项所列情》形属于本《条例第七条规—定的:项目由项目审批【、核准部门》在审批?、核准项目》时作:出认定;其他项目】由招标人申请有关】行政: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!。 第九条 【除招标投标法第六】十六条?规定:的,可以不进行招—标的特殊情况—外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可以不进行】招标  【   (一)需要】采用不可替代—的,专利或?者专有技术》;   【。  (二)采—。购人依法能够自【行建:设、生产《或者提?供;    ! (三)已通过【招,标方式选定的特【许经营?项,目投资?人依法能够自—行建:设、生产或者提供】; ?。    》 (四)需要向原】中标人采《。。购工:程、货物或者服务】否则将影响》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!求; ?。 ?。    (五)国家!规定的其《他特殊情形 】 ,  : , 招标人为适用前】款规定?弄虚作假的》属于招?标投标法第》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! 第十条 】招标投?标法第十二》条第二款《规,定的招标人具—有编制招标文件和】组织评标能力是指】招标:。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!模和复杂程度—相适应的技术—、经济等方面的专业!人员 》 第十一《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!建设、商《务、发展改》革、工业和信—息化等部门按照【规定的职责分—工对招标《代理机构依法—实施监督管》理 《。 第十二条 —招标代理机》构应当拥有一定【。数量的具《备编制招标文件、】组,织,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!业人员? , 第十三条 】招标代理机构在【招标:人委托的范》围内开展招标代理】业务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非法》干涉:  》  : 招标代理机—构代理?招标业务《。应当遵守招标投标】法和本条例关于招】标人:的规: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!在所代理的招标项】目中投标或者代理】投标也不得为—所代理的招》标,项目的?投标人提供》咨询 第十四!条 招标人》应当与被委托的【招标代理机》构签订书面委托合】同合同约定》。的收费标准应当【符合国家有关—规定 第十】五条 公《开招:标的项目应当依照】招标投标法》和,本条例?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!、编制招标文件 】。 , :。    招标—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!对潜在投标人进行】资格审查的应当发】。布资格预《审公:告,、编:。制资:格预:审文件   !  依法必须进行招!标的项目《。的资格?。预审公?告和招标公告—应当在?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!依法指定《。的媒介发《布在不?同媒介发布的同【一招标项目》的资格预审公告【或者招标公告的【内,容,应当: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!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的境内资格预【审公告、招标—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!   》  编制依》法必须进行》招标的项目》的资格预审文—件和招?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!院发展改革部—门会同有关行—政,监督部门制定的标】准文本 第】十六条 《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!预审公告、招标公】告或者投标邀—请书规定的时—间、地点发售—资格预审《文件或者招标文件】资格预审《文件或者招标—文件的发售期不【得少于5日 —  《   招《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!。件、招标文件收取的!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!刷、邮寄的成本支出!不得以营利为目【的 《 第十七《条 招标《人应当合理确定【提,交资格预审申请文】件的时?间,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】的项目提交资格【预审申请文》件的时间自资格【预审文件停止发售】之日:起,不得少?于5日 — 第:十八条? 资:格预审应当按照【资格预审《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!法进行  】   国有资金占】。控,股或者主《导地位的依法必须】进行招标的项—目招标人应当—组建:。资格审查《。委员会审查》。资格预审申》请文件资格审查【委员会?及其成?员应当遵守招标【投标法和本条—例有关评标委员会】及其:成员的规定 !第十九条 资—格预:审结束后招标人【应当及时向资格【预审申?请人发出资格—预审结果通知—书未通过《资格预审的申—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!  》   通过资格预审!的申:请人少于3个的应】当,重新招标 【 第:二,十,条 招?标人采用资格—后审办?法对:投标人进行资—格审查?。的应当在《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!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!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!的资格进行审查 】 , 第二十》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!已发出的《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!标文件进行必—要,的澄清?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!改的内容可》能影响资格预—审申请文件或者【。。投,标文: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!在,提交资格预审—申请文件截》止时间至少》3日前或者投标【截止时间至少15日!前以:书面:。形,式通知所《有获:取,资格预审文件或【者招标文件》的潜在投标人—;,不足3?日或者?15日?的招标人《应当:顺,。延提交资格预审申】请,文件或者投标文【。件的截止时》间, 第二—十,二条 潜在投标【人或者其他》利害关系人对资【格预:审文件有《异议的?应当在提《交资格预审申—请文件截止时—间,2日前提出;对招标!文件有异《议的应当在投标【。截止时间10日前】提出招标人应当【。自,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!内作出答复;—作出答复前应当【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! 第二》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!的资格预审》文件、招标》文件的内容违—反法律、行政—法,规的:强制性规定违—反公开、公平、公】正和诚实信》用原:则影响资格》预审结果或者—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!法必:须进:行招标的项目的招】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!预审文件或者招【标文件后重新招【标 : ?第二十四条 —招标人?对招标项目划分【标段:。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!法的有关《规定: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!制或者?排斥潜在投标人依】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的招标人不得利】用划分标段规避【招标 第二】十五条 招标—人应当在招标文【件中载明《投标有效《期投标有《。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!的截止之《日起算 》 , 第二十六条 招】标人在招标文件【中要求投标人提交】。投标保证金的—。投标:保证:金不得超过》招标项目估算价的】2,%投标保证金有效】期应当?与,投标:有效:期一致 》    》 依法必须进行招】标的项目的境内【投标单位以现金【或,者支票形式》提交的?投,标,保证:金应:当从其基本账户转】出 :     【招标人不得挪用投】标保:证,金 : : 第二十七条— 招:标人可?以自行?决定是否编》制标底一个招—标项: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!底必须保密 【     接【受委托编《制标底?的,中介:机构不得参》加受托?编制标底项目—的投标也不得为该】项目的投《标人编制投标—文件:或者提供《咨询   】  招标人》设有最高投标限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!中明确最《高投标?。限价或?者最高投标限—价,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!。得规定最低投—标限:价 : 第二》十,。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!织单个或者》部分潜在投标—人踏勘项《目现场 — 第二十九条 招标!人,可以依法对工—程以及与工程—建设有?关的:货物、服《务全部或者部—分实行总承》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!包,括在总?承包范围内的工程】、货物、服》务属于依法必—须进:行招标的项目范围】且达到国家规定规】模标准?的,应当:依法进行《招,标  —   ?前,。款所称暂估价—是指总承《包招标时不能确【定价格而由招标【人在招标文件中暂】时估定的《工程、货物、服务】的金额 第】三十条 对技术复】杂或者无法精确拟】定技术规格的—项目招标人可以【分,两,阶段进行招》标 ? ,    《 第一阶段投标人按!照招标公《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!要求提交不》带报价的技术建【。议招标人根据投【标人提?交的:技术建议《确定技术标》。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!件 ? : ,   第二阶段【招标:人向在第一阶段提】交技:术建: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!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!文件的要求提交【包括最终技术方案】和投标报《价的:投,标,。文件  【。。 ,  招标《人要求投标人—。提,交投标保证金—的应当在第二阶【段提出 第三!十一条 《招,标人终?止招标?的应当及时发布公】告或者以书面形式】通知被?邀请的或《。者已经获《取资:格预审文件》、招标文件的潜在】投,。标人已经《发售:资格预审文件、【招标文?件或者已经收取投】标保证金的招—标,人应:当及时退还所—收取的资《格预审文件、招标文!件的费用以及所收】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!行同期存款》。利息 》 第三十二条— ,招标:人不得以不合理的】条件限制、排斥【潜在投标人或—者投标人《     招!标人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】不合理条件限—制,、排斥潜在》投标人或者》投标人 《 ,     (一)!就同一?招标:项目向潜在投标【人或者投《标人:提供有差别的项目】信息;? ?     (二)设!定的资格、技术【、商务条件与招标】项目的具体特点和】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!者与合同《履行无关; !    (三)依法!必须进行招标的项】目以特定行政—区域或者《特定行业的业—绩、奖?项作:为加分条件或者中】标条件; 】    (四)【对潜在投标人或者】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!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!;     !(五)限定或—者,。指定特定的专利、】商标、品牌、原产地!或者供应商》; ? :。   ? (:六)依法必须进行招!标的项目《非法限定潜在投【标人或者投标人的】所有制形式》或,者组织形式;—   《  (七)以其【他不:合理条件限制、【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!。投标人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