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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《章 招标 — :第七: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需要履行项目审】批、:核准手续《的依法必须进行【招,标的项目其招标【。范围、招标方—式、招标组织形式】应当报项目审批、】核,准部门审批、核【准项目审批、核准部!门应当及《时将审?批、核准《确定的招标》范围、招标方式【。、招标?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!政监督部《门 第—八条 ?国有资金占控股【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!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!应当公开招标;但】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!标     !(一)技术复杂【。。、有:特殊: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!限制只有少量—潜在投标人》可供选?择;  【   (二)—采用公开招标—方式的费用》占项目合同金—。额的比例过大—     有!前,。款第二项所列情形】属于本条例第七条】规,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!、核准部门在审批、!核准项目《时作出认定;—。。其,他项目由招标人【申请:有关:行政监督部门作出】认定 第九】条 除?招标投标法第六【十六条规定的可以】不进:行,招标的特《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!之一:的可以不进行—招标 》  :   (一)需要】采,用不可替代的专【利或者专有技术【; ?     (二)!采购人依法能—够自行?。建,设、生产或者—提,供,;   【  (三)》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!的特许经营项—目投资人《依法能够自》行建设、生》产或者提《供;  【   (四)—需要:向原:中标人采购工程【、货物或者服务【。否则将影响施—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!;  —   (《五)国?家规定的其他特【殊情形 —     》招标人?为适用?前款规定弄虚作【假的属于招标投【标法第四条》规定的规避招标 】 第十条 招】标投标法第十二【条第二款规定的【招标人具有编—制招标文件和—组织评标《能力是指招》标人具有与》招标项?目规模和复杂程【度,。相适应的技术、经】。济等方面《的专业人《员 《 第十一条》 国:务院住房城乡—建设、商务、发【展,改革、工《业,和信息化等部门按】照规定的《。。职责分工对》招标代?理机构依法实—施监督管理 】 第十二条 招标代!理机构应当》拥有一定数量的具】备编制招标文件、】组织评标《等相应能力》的,专业人?员 《 ,第十三条 招—标代理机构在招标】人委托?的范: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!务任何单位》。和个人不得非法干】涉    】 招:标代理机构》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!守,招标投标法和本【条例关?于招标人的规—定招标代理机构不】得在:所代理?的招标项目》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!。也,不得为?。所代:理的:招标项目的投—。标人提供咨询 】 第十《四条 招标人应当】与,被委托的招标—代理机构签》订书面委托》合同合同约定的【收费标准应》当符合国《家有关规《。定 第—十五条 《公开招?标的:。项目应当《依,照招标投标》法和本条例的规【定发布招标公告【、编制招标文件 】     招标!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!对,潜在投标人》进行资格审查—。的,应当发布资格—预审公?告、编?制资格预审文件 】     依法!必须进行招标的项】目的资格预审—公告和招标公告【应当在国务》院,发展改革部门依【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!不同媒?介发布的同一招【标项目的资格预审】公告或者《招标:公告的内容》应当一致指定媒介】。。发布依法必须进【。行,招标:的,项目的境内资—格预审公告、招标公!告不:得收取费《用     !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!标的项目的资—格预审文《件和招标文件应当】使,用国务院发展—改革部门会同有关】行政监督部》门制定的标》准文本 》 :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!。当按照资格预审【公告、招标公告或】者投标邀《。。请书规定《的时间、地点发售】。资格预审文件或者】。。招标文件资格预审】文件或?者招:标文件的发》售期不得少于5【日,    【 招标人发》。售资:格预审文件、招标】文件:收取的费用应当限】于补偿印刷、邮寄的!成本支出不得以【营利为目的 】 第十七《。条 :招标人应《当合理确定提交资】格预审申请文件的】。时间依?法必须进《行招标的项目提【交资格预审申—请文件的时间自资】格预审文件停止【发售之日起》不得少于5日 】。 第十八条— 资格?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!审文件载明的标【准和方?法进:行   【  国?有资金占控股或者】主导地位的依—法必须进行招标的】项目招标人应当【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!审查资格预》审申请文件》。资格审?查委员会及其—成员应当《。遵守招标投》标法和本条》例有:。关评标?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!定,。 第》十九条 资格预审】结束后招标人应当】及时向资《格预审申《请人发出资格预【审结果通知书—未通过资格》。。预审的申《请,人不:具有投标资格 】    》 ,。通过:资格预?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!的应:当重新招标》 《第,二,十条 招标人采用】资格后审《办,法,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!查的应?当在开标《后,由评标委员会按【照招标文件规定的】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!的资格进行审查 】 第《二十一?条 :招标人可以对已发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!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!的澄清?或者:修改澄?清或者修改的内【容可能影响资格【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!。。。标文件编制》的招:标人应当在提交资】。格预审?申请文件截止时【间至少?3日前或者》投标:截止时间至》少15日《前,以书面形式通—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!。文件或者招》。标文件的潜在—投标人?;不足3日》或者15日的招标人!应,。当顺:延提交资格》预,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!文件的截止时间【。 第二十【二,。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!其他利?害关系人对资格预】审文件有异议的应】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!请文件截止时间2】日前提出;》对,。招标文件有异议【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!间10?日前提出招》标人应当自收到异】议之日起3日内【作出:答复:;作:出答复前应当—暂停招?标投标活动 — 第《二,十三条 《招,标人编制的》资格预审《文件:、招标文件的内【容违反法律》、行政法《规的强制《性规定?违反公?开、:公平、?公,正,和诚实信用原—则影:。响资:格预审结《果,或,者潜在投标人—投标的依法必—须进行招标的—项目的招《标人应当在修—改资格预审》文件或者招标文件】。后重新招标 】 第二十《四条 招《标人:对招标项《目划分标段的应【当遵守?招标投?标法的?有关规?定不得利用》划分标?段限制或《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!法必:须进行招标的—项目的招《标,人,不得利用划》分标段规《避招:标 《 第二十五条 招标!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!载明:投标有效《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!投标文件的截止【之日起算 【 ,。第二十六条》 招标人《在招标文件》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!标保证金的投标【。保证金不得超过【招标项目《估算:价的2%投标保证】金有效期应当与【投标有效期一致 !     依法必!须进行招标的项目】的境内投标单—位以现金或者支【票形式?。。提交的投标》保证金?应当:从其基本账》户转出 》     招标人!不得挪用投》标保:证,金 : ?第二十七条 —招标人可以》自行:决定是否《编制标底一个招【。标项目?只能有?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!密 ?  ?   接受委托【编制:标底的中介机—构不得参加》受托编制标》。。底项目的投》标也不得为该项【目的投标人》编制投标文件或【者提供咨询 【    》 招标人设有—最高:投标限价的应当在】。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!投,标限价或者最高投】标限价的计》算,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!最低:投,标限价 — 第二十《八,条 招标人不—得组织?。。单个或者部分潜【在,投标人踏勘项—。目现场 第二!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!依法对工《程以及与工》程建:设有关的货》物、服务全》部或者部分实行总】承包招标以暂估价】形式包括在总承包】范围内的工程—、货物、服务属于】依法必须《进行:招标的?项目范围《且达到国家规定【规模标准《的应当依法进行【招标 》   ?  前款《所称暂?估价是指总承包招】标时不能确》定价格而由招标人】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!定的工程《、货物、服》务的金额 —。 第?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!或者:无法精确拟定技术】规,格的项目《招标人可以分—两阶段进行》。招标 — ,   ?第一阶?。段投标人按照—招标公告或者投【标邀请书《。的要求提交不—带报:价的:技术建?议,招标人根据投—标人提交的》技术建议确》定技术标准和—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! ?    第》二,阶段:招标:人向在第一阶段【提交技?术建议的投标人提】供,招标文?件投: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!要,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!方案和投标报价【的投标文件 !  : ,。 招标人要求投标】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!应,当在第二《阶段提出《 第三十一】条 招?标人终止招标的应】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!以书面形式通知被】邀请的或者已—经获取?资格预审文》件、招标文件的潜】在投标人已经发【售资:格预审文《件、招标《文件或者已经收取】。投标保证金》的招标人应当—及时退还所收取【的资格预审》文,件、招标文件的费】用以及所收取—的,投标保?证金及银行同—期,存款利息《 ? 第三十二》条 招标人不得【。以不:。合理的条件限制【、排斥潜《在投标人或者投标】人     !招标人?。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!条件限制、排—斥,潜在投?标人或者投标—人 :  《   ?。(一)就《同,一招:标项目向潜》在投标?人或者投标人—提供:有,差别的项《目信:息;  【 ,。。。  (二)设定【的资格、技术、商务!条件与招《标项目的具体特【点和实际《需要:不相适应或者—与合同?履行无关; 【。 , ,    《(三)依法必须进】行招标的项目—以特定行《政区域或者特—。定行业?。的业绩、奖项—作为加分条件或者】中标条件; —     【(,四,)对潜在投标人【或者投标《。人采取?不同的?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!准; — ,   (五)—限定或者指定—特定的专利、商标】、品牌、原产—地或者供应商; !     (六】)依法必须进行招】标的项目非法限定】潜在投标《人或者投标》人,的所有制《形式或者组织形【式; ?     (七)】以其他不合理条件】。限,制、排斥潜在—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