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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— 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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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!项目审批、核准手】续的依法必》须进: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!范围、招标》方式、招标组织形】式应当报项》目,审批:、核准部门审批、】核准项目审》批、核准部门应当及!时将审批《、核准确定的招标范!围、招标方》式,、招标组织》形式通?。报有关行《政,监督部门
【 第:八条 国有资金占】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!依,法,必,须进:行招标的项》目应当公开招—。标;但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】邀请招标
! (《。一):技术复杂《、,有特殊?要,求或者受自然—环境限制只》有少量?潜在投?标人可供选择;
! (二)!采用公开招标方式】的费用占项目合同】金额的比《例过大?
》 有《前款第二项所列【情,形属于?本条例?。第七条?规定的项目由项【目审批、《核准部门在审批、核!准项目时作出认【定;:其他项目由》招标人?申请有关行》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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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条 除招标投】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!的,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!。殊情况外有下—列情形之一》的可以不进行—招,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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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 (一?)需要采《用,。不可替代的专利【或,者专有技术;—
:。 《 (二)采购人依!法能:够自行建设、生产或!者提供?;
【 (三)已通过招!标方式?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!投资人依法能够【自行建设、生产【或,者提供;《
》 ?(四)需要向原中】标,人采购工程、—货物或者服务否则】将影响施《工,或者功能《。配套要求;》
— (五)国家规】。定的:其他特殊情》形,
】招标人为《适,用前款规定弄虚作】假的属于招》标投:标法第四条规定【。的规避?招标
第十】条 招标投标—法第十二条第二款】规定:的招标人具》有编制招标文—件和组织评标能力】是指招标人具有与】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!程度相适应的技【术、:经济等方面的—专业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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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】国务院住房城乡【建设、商务、发展】改革、工业和信息化!等部门按照规定的】职责分工对招标【代理:机构依法《实施监督管理—
第十二【条 招标代理机构】应当拥有一定数【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!件、组?。织评标等相应—。。。。能力的?专业人员
第!十三条 招标代【理机构?在招:标人委托《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!理业务任何单位【。和,个人不得《非法:干涉
》 ? 招标代》理机构?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!守招标投标》法和本?。条例关于招标人的】规定招标代理机构】不,得在所代理的招标】。项目中投《标或者代理投—标也:不得为所代理的招】标项:目的投标人提供咨】询
第—十,四条 招标》人应: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!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!合同合同约》定的收费标准应【当符合国《家有关规定
【 第十五》条 公开《招标的项目》应当:依照招标投》标法:和本条例的》规定发布招标公告】、编制招标文件【
— 招标《人采用资格预审【。办法:对潜在投《标人进行资格审【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!审公告?、编制资格预审【文件
【 依法必—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!资格预审公告和招】标公:告应当在国务院【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!定,的媒介发布在—不同媒?介发布的《同一招标项目的资】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!公告:的内:容应当一《致指定媒介发—布依法必须》进行招标《的项:。目的境内《。资格预审公》告、招标《公告不得收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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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编制依法【必,。须,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!格预审文件和—招,标文件应当》使用国务院》发展:改革部门会》同有关行《政监:督部门制《定,的标准文《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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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六条 招标人应【当按照资格预审【公告、招标公告或者!。投,标邀请?书规定的时间、地】点发售资《格预审文件或者【招,标文件资格预审文】件或者?招标文件的发售期】不得少于5日
】 招标人!发售资格预审—文件、?招标文件《收取:的费: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!、邮寄?的,成本支出不得以【营利为目的
】 第十?。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!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!申请文件的》时间:依法必须进行—招标:的项目提交资格预】审,申请文?件的时间《自资格预审文—。件停止发售之日【起不得?少于5日《
第十八条 !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!格预审文件载—明的:标准和方《法进行
【 国》有资金占控股—。或者主导地位的【依,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招标人应当—组建资格《审查委员会审—查资:格,预审申请文件资【格审: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!当遵守招《标,投标法和本条例有】关评:。。标委员会及其—成员的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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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—条 资格《预审结束《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!资格预审《申请人发《出资:。格预审结果通—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!的申请?人不具?有投标?资格
《 》 通过资《格预:审,的申请人少于—3个的应当重新【招标:
第》二十:条 招标《人采用资《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!进行资格审查的应】。当在开标《后,由评标委《。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!定的标准《和方法对《投标:人的资格进行—。审查:。
《第,二十一条 》招标人可以对已【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!或者招标文》件,进行必要的澄—清或者?修改澄清或者修【改的内容可能影【响资格预审申请文】。件或者投标文件编】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!交,资,。格预审申请》文件截止《时间至少3》日,前或者投标》截止时间《至少15日》前以:书面形式《通知所有获取资格】。预审文?件或者招标文件【的潜:在投标人;不足3日!或者15日》的招:。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!格预审申请》文件或者《投标文件的截止时】间
第二十】二,条 潜在投标人【或者其他利害关【系人对资《格预审文件》。。有异议的《应当:。在提交资格预—审申请文《件截止时间2日【前提出;《对招:标文件有异议—的,应当:在投标截止时—。间10?日前提出招》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!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!复;作出《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!投标活动《
第》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!制的:资格预审文件—、招标文件》的内容违反法—律、行政法规—的强制性《规定违反《公开、公平、公【。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!响资:格预审?结果或?者潜在投标人投标】的依:法,必须进行招标的项】目,。。的招标人《应当在修改资格【预审文?件或者招标文件后】重新招标
【 第二十《四条 招标人—对招标项目划分【标段的应当遵守招】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!不得利用划分—标段限制或者—排斥潜在投》标人依法必》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!招标人不《。得利用划分标段【规,。避招标
【第二十五条 招标】人,应当:在招标文《件中载明投标有【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!交投标文件的—截止之日起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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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【条 招标人在—招标文件中要求【投标人?提交投标保》证金的投标》保证金不得》超过:招标项目估算价【的2%投标保证金】有,效期应当与投标【有效期一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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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!。必须进?行招标的项目—的境内投标单位以】现金或者支票形式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】。。。。转出:
》 招标》人,不得挪?。用投标保《证金
第二十!。。七条: 招标人可以自行】决定是?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!。项目只能《有,一个标?底标底必须保密
! 接受委!托编制?。标底的中介机构不】。得参加受托编制标】底项目的投标也不】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!编,制投标文件或者【提供咨询
】 招标人【设有最高投标—限价的应当在招【标文件?中明: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!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!方,法招标?人不得规定最低投】标限价
【第二十八条 招【标人不得组织—单个或者部分潜在】投标人踏勘项目现】场
》第二十?九条 招标人可以】依法对工程以及与】工程建设《有关的货物、—服务全部或者部【分,实,行总承包招标—以,暂估价形式包括【在总承包《范围:内的工程、》。货物:、,服,务属于?依法必须进行—招,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!国家规定规模标【。准的应当依》法进行招标
! 前款所称暂!。估,价是指总承》包招标时《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!标人:在招标?文件中暂时》。估定的?工程、?货物:、服务的金额
! 第三十条》 对技术复杂—或者无法精确—。拟定:技术规格《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!两阶段进行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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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一阶段《投标人按照》招标公告《或者投标邀》请书:的要求?提交不?带,报价的技术建议【招标人根据投标人】提交的技术建—议确定技术标准【。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!。
【 第二阶段招标【人向: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!。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!标文件投标人按照】招标文件的要求【提交包括最终技术】方案和?。投标报价《的投标?文件
— 招标人要】求,。。投标:人提交投标保证【。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!提出
《。 第三十一条 招!标人: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!发布公告或者—以书面形式》通知被邀请的—或,者已经获《取资格预审文件【、招标文件》的潜在?投标人已经》发售:。资格预审文件、招】标文件或者已经【收取投标保》证金的招标人应【当及时退还》所,收,取的资格预审文件、!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!所收取的投》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!存款利息
【 第三十二条— 招标人不得以【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】、,。排斥潜在投标人【或者:投,标人
! 招标人有下列【。行为:之一:的属:于以:不合理条件》限制、排斥潜在【投标人或者投标【人
? : (一)就同!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!标人:或者投标《人提:供有:差别的?项目信?息;
!。 (:二)设定《的资格、技术—、商务条件与招【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!实际需要《不相适应或者—与合同履行》无关;
》 》 (:。。。三)依法必须进【行招:标的项目《以特: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!行业的业绩》、,奖项:作,为加分条件或—者中标条件;
】 —(四)对《潜在投?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!不同的资格审查【或者评?标标准;
! : (五)限定或者指!定特定的专》利、商标、品—牌、原产地》或者供应《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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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六)依法必须进行!招标:的项:目非法限定潜在投】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!有制形式或者组织】形式;
!(,七)以其他不合【理条件限制、排斥潜!在投标人或者投【标,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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