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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章, 招:标 第—七条 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?需要履行项目审批、!核准手续的依法【必,须进行招标的项【目,其招标?范围:、招标?方式、招标组织【形式应当报》项目:审批、核准部—门审批、核》准,项目审批、核准部门!应当及时将》审批、?核准确定《的招标?范围、招标方—式、招标组织—形式:通报有关《行政监督部门 】 第八条 —。国,有资金占《控股或者主》导地位的依法—必须:进行招标的项目【应当公开《招,标;但有《下列情形《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!  》  : (一)技术复杂、!有特殊?要求或者受自—然环境限制只—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!供选择;《  》。   (二》)采用公开招—标方:式的费用占项目【合同金额的比例过】大 ? :    有前款【第二项所列情形【属于本?条例第?七,条,规定:的项目由项目审【批、核准部门在【。审批、?核准项目《时,作出认定《;其他项目由—招标人申《请有关行政》监督部门作出认定】 , ?第九条?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!十六条规定》的可以不《进行招标《的,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可以—不进行招标 】  :   (一)需要】采用不可《替代的专《利或:者专有技《术;  【 ,  (二)采—购人依法《能,够自行建设、生【产或者提供》;    】 (三)已》通过招标方式—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!投资人?依法能够自行—建设、生产或者提】供;:   —  (四)需要向原!中标人采购工—程、货物或者服务否!则将影响施工或者】功能配套要求;【 ,     (五!)国家规定的其他特!。殊,情形 》     招标人为!适用前款规》定,弄虚作假的属于招】。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!。的规避招标 !第十: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!二条第?。二款规定的招—标人具有编制招标】文,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!指招标人具有与【招标项目《规模和复杂程度【相适应?的技术、经济等方】面的专业人员— 第》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!城乡建设、商务、】发展改革《、工业?和信息化等部—门按照规定》的职:责分工对招标代【理机构依《法实施监督管理 ! , 第十二条》 招标?代理机?构应当拥有一定【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!文件、组《织评标等相》应能力的专业人员】 第十三条 !招标代理机构在【招标人委托》的范围内开》展招:。标代理业务》任,何,单位和个《人不:得非法干涉 】     招标【代理机?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!遵守:。招标投标法》和本条例关》于招标?人的规定《。招,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!代,理的招标项》目中:投标或者代理投标】也不得为所》。代理的招标》项目:的投标人提供咨【询 第十四条! 招标人应当—与被委托的招标代】理机构?签订:书,面委托?合,同合同?约,定的收?费,标,准应当?符合:国家有关《规,定 第—十五条?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!当依:照招标投《标法和本条例的规】定发布招标公—告、编制招》标文件 《     【招标人采用资格预】审办法对潜在投【标人进行资》。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!格预审公告、编制资!。格预审文件 【     —依,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的资格预审公告】和招标公《告应:当在: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!依法指定的媒介发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】。的,。同一招标《项目的资《格预审?公,告或者?招标公告的》内容应当一》致指定媒介发布依】法,必须进行招标的【项目的境内资格预】审公告、《招标公告《不得收?取费用 【。   ? 编:。制依法必须进—行招标的项》目的:资格:预审文件和招标文】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!展改革部门会同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!定的标准《文本 第十六!条 招标人应当【按照资格预审公【告、招?标公告或者》投标邀请书规定的】时间、?地,点发售资格预审【文件或者招标文件】资格预审文件—或者招标《文件:的发售期不得少于】5日    ! ,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!。文件、招标文件【收取的费用应当限】于补:偿印刷、邮寄的成本!支出不得《以营利为目》的 第十七条! 招标人应》当合理确定》提,交资:格预审申《请文:件的时间依法—必须进行招》标,的项目提交资格预】审申请?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!审文件停《止发售之日起不得】少于5日 — 第十八条 资格!预审应当按照—资格:预审文件载》明的标准和方—法进行 》   《  国有资金—占控股?。或者主导地位的依】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!。格审: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!审申请?文,件资格?。审查:委员:会及其成员应当遵】守招:标投标法和》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!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!。 第十九条 资!格预审结束》后,招标人应当》及,。时向资格预审申请】人发出资格》预审结果通知—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!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!格 《 ,    通过资格】预审的申请人少【于,3个的应当重—新招标? 第二—十条 招《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!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!。审查的应当在开【。标后由评标委员会】按照招?标文件规定的标【准和方法对投标【。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! 第二十—一条 招标人—可以对?已发出的资格—预审文件或者招【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!清或者?修改澄清或者修【改的内容可能影响】资格:预审申请文件—或者投?标文件?编,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!交资格预审申请文】件截止时《间至少3《日前或者投标截【止时间至少1—5日:前以书?面形式通《知,。所有获取资》格预审?文件或者《招标文?件的潜在投标人【;,不足3日或者1【5日的招标人—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!审申请?文件或者投标文【件的截止时间 】 :。第二:十二:条 潜在投》标人或者其他利【害关:系人:对资格预审》文件有异议的—应当在提交》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!止时间2日前提出;!对招标?。文件有异《议的应当在投标【截止时?间1:0日:前提出招标》人应:当自收到异》议之日起3日内作】出答复?;,。作出答复前应当暂】停招标投标活动【 《第二十三条 招标】人编:。制的:资格预?审文件、招》标文件?的内容违反法—律、行政法》规,的强制性规定违反】公开、公《平、公正和诚实信】用原则影响资格预】审结果或《者潜在?投标人投标的依【法必须进行招标的】项目的招标人应【当,在修:。改资格预审》文件或者招》标文件后重新—招标 第二】十四条 招标—人对招标《项,目划分标段》的应:当遵守?招标投标法的有关】规定:不得利用划分标【段限制或者排斥潜】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!行招标的项目的【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!标段规避《招,。标 第二十】。五条 ?。招标人?应当在招标文件【中载明投《。标有效期《投标:有,效期从提交》投,标文件的截止之日】起算 —第二十六《条 招标人》在招标文件》中要求投标人提交】投标保证金的投标】保证金不《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!价的2%投标保证金!有效期应《当与投标有效—期一致 —。     》依法必须《。进行招标的项目的】境内:。投标:单位:以现金或者》支票:形式提交的》投标保证《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!。转,出,     招!标人:不得挪?。用投标保证金 】 :第二十七《条, 招标?人可以自行决—定是:否编制标底》一个招标项目只能】。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!保密 《     接【受委托编制标—底的中介机构不得】参加受托编》制标底项《目的投?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!投标人编制》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!询  — ,  :。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】标限价的应当在招】标文件?中明确最高投标【。限价:或者最?高投标限价》的,计算方?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!低投标限价 】 第二十《八条 招标》人不得组织单个【或者部分潜在—投标人?踏勘项目《现场 ?。 第二十九【条 招?标,人可以依法对—工程以及与工程【建设有关的》货物、?服务全部或者部【分,实行:。总承:包,招标以?暂估价形式包括【在总承包《范围:。。内的工程、货物【、,服务:属于依法《必须进行招》标的项目范围—且达到国家》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!依法进?行招标 【  :  :前款所称暂估价【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!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!人在招?标文件中暂》时估定的工程、【货物、服务的—。金额 《 第三十条 对】技术复杂或》者无法?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!项目:招标人可以分—两阶段进行招标【 ,     第】一阶段?投标人按《照招:标公告?或者投标邀请—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!价的技术《建议招标人根据投】标人提交的》。技术:建议确定技术—。。标准和要求编制招】标文件   !  第?二阶段?招标: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!技,术建议的投标人【提供招标文》。件投标人按照—招标文件的要求提】交包括最终技—术方案和投标报价】的投标文件》 ?     招标人要!求投标人提交投标】保证金的应当在【第二阶段《提出 ? 第三十一条】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!应当及时《发布:。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!通知被邀请的或【者,已经获取资格—预审文件、招标文】件的潜在投标人【已经发售资格预审】文件、招《标文件或者》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!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!还所收?取的资格预》审文:件、招标文件—的费用以及所—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!银行:同期存款利息— 第三十【二条: 招标人不得—以不合?理的:条,件限制?、排斥潜在投标人或!者投标人 》    —。 招标人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!。条,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!标人或者《投标人 》     (一】),就同一招标项目向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!人,提供有?差别的项目信—息; ?   》  (?二)设定《的资格、技术、【商务条件与招标【项目的具体特点和】实际需要不相适【应或者与合同履【行无关; 》     【(三)?依法必?须进行招标的项目】以特定行政》区域或者《特定行业的业绩、】奖项:作为加分条件或【者中标条《件;    !。 (:四)对?潜在:投标:人,或,。者投标人采取不同】的资格审查或者【。评标:标准; 【    (五)限定!或者指定特》。定的专利《、商标、品牌、【原产地或者供应商;! : : ,   (六》)依法必《须进行招标的—。项目非法限定—潜在:投标人或者投标【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!组织形式; 【    《(七)以其他不合】理条件限制、—排斥潜?在投标?人或者投标人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