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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渔!业资源?的增殖和保护 ! 》。    第》二十八条  县【级以上?人民政府渔》业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对】其管理的渔》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!措,施增:殖渔:业资源县级以上【人,民,政府渔业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可以向受—益的单?位和个人《征收渔业资源增殖】保护费?专门:用于增殖《和保护?渔业资源渔业资【源增殖保护费的【征收办法《由国务院渔业—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财:政部门制定报—国务院批《。准后施行《 》。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,九条 ? 国家保护水产种】。质资源及《。其,生存环境并在具【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!传育种价值的—水产种质资源的主】要生长繁育区域建】立水产种质资源【保护区?。未经国务院》渔业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任何—单位:或者个?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!源保护区内从事捕】捞活动 《 ?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,条  禁止使用炸】鱼、毒鱼、电—鱼等破坏渔业资【源的方法进行捕【捞禁止制造、销【售、使用禁》用的渔具禁止在禁】渔区:、禁渔期进》。行捕捞禁止》使用小于最小网目】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!捕捞:的渔:获物中幼鱼不—得超过规定的比例】在,禁渔区或者禁—渔期内禁止销售非】。法捕捞的渔获物 !  》   重点保护的渔!业资源?品种及其可捕捞【标准禁?渔区和禁渔期—禁止使用或者限制】使用:的渔具和捕捞方法】最小网目尺》寸,以及:其,他保护渔《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!院渔:业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省、?。自治区、《直辖市人民政府渔】。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!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一—条  禁止捕捞有重!。要经济?。价值的?水生动物苗种—。因,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!要,捕捞有重要经济【价值的?。苗,种,或者禁捕《的怀:卵,。亲体的必须经国【务院渔业行政—主,管部门或者省、【自治区、直辖—市人民政府》渔业行?政主管?部门批准在指定【的区域和时间—内,按照限额捕》。捞 》。  ?   在水生—动物苗种《重点:产区引水用》水时应当采取措施】保,护,苗种: ? :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二条  在鱼、虾】、,蟹洄游通道建闸、筑!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!影响的建设》单位应当建造过鱼】设施或者采取其他】补,。救措施 】  :   第三十三【条  用《于渔业并兼有调蓄、!灌溉等?功能:的水体有《关主管部门应当【确定渔业生》产所需的最低水【位线 】    第三十四条!  禁止围湖造田】沿海滩涂《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批准不得》围,垦;重要的》苗种基地和》养殖场所不得围垦】 《  ?   第三十五【条  进行》水,下爆破、勘探、施】工作业对渔业资【源有严重影》响的作业单位—应,当事先同《。有关县级《以上人?民政府渔业行—政主管部门协商采】取措施防止》或者减少《对渔业资源的损害;!造成渔业资源—损失的由《有关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责令》赔偿  !   第三十六条】  各?级人民政《府应当采取措施保】护和改善渔业—水域:的生态环境防治【污染 》   》。  渔业水域生态】环境的?监督管理和渔—业污染事《故的:调查处?理依照中华人民【共和: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!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污《染防治法的有关规】定执行 《 , ?。。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七条  —国家对白鳍豚等珍】贵、濒危《水生野生动物—实行重点保护防止】其灭绝禁止捕杀【、伤害国家重—点保护的水生野生】动物因科《学研究、驯养繁殖】、展览或者其他特殊!情况需?要捕捞国《家重点保护的水生】野生动物的》依照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野:生,动,物保:护法的规定》执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