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捕:。捞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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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一条 国家【在财政、信贷—和税收等《方面采取措施鼓【励、扶持远洋—捕,捞业的发《展并根据渔业资【源的可?捕捞:量安排内《水和近海捕捞—。力量
! 第二十二条】 国家《根据捕?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!长量的?原则确?定渔业资源》的总可捕捞量—。。实行捕捞《。限,额,。制度国务院渔业行】政主管?部门负?责,组,织渔业?资源的调查和评【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!度提供?科学依?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内海:、,领海:、专属经《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!的捕捞?。限额总量由》国务院渔业行政【主管: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!。准后:逐级分解下达;国家!确定:。的重要江河》、湖泊?的捕捞?限额总量由有—。关省:、自治区、直—辖市人民政》府确定或者协商确】定,逐级分解下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】分配应当体》。现公平、《。公正的原则》分配办法《。和分配结《果必须向《社会公开并》接,。受监督
! 国务—院渔业?行政主管部门和【省、自治区、直辖】市人民?。政,府渔业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?加,强对捕捞限》。额制度实施情况【的监督检查对超【。过上级下《达的捕捞限额—指标的应当》在其次年捕捞限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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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三条 【国家对捕捞业实【行捕捞许可证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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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到中华人】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!缔结的协定确定【的共同管理的—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!捞作:业的:捕捞许可证由国【务院渔业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发放海洋大型拖网】、围网作业的捕【捞许可证由》。省、自?。治区:、直辖市人民政府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!。准发放其他作业的】捕捞许可证由—。。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!部门批?准发:放;但是批准发【放海洋作业的—捕捞许可证不—。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!网工具控制指标具】体办:法由:。省、自治区、—直,辖市人?民政府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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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捕捞—许可证不得买卖、出!。租和以其他形式【转让不得《涂,改、伪造、变造【
】 到他国管辖海】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!当经国务院渔—业,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并遵守中华人民【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!加的有关条约、协定!和有关国家的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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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四条 具备!下列条件的方可发】给捕:捞许可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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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—)有渔业船舶检验】证,书;
! 》 (二)有渔【业船舶登记证—书;:
】 ? (三)符合国!务院渔?业行政主管部门【规定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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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渔业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发放的捕捞许可证】应,。当,。与上级人《民政:府渔业行政主—管,部门下?达的捕捞限额指【。标相适应《
】 第二十五条 】 ,从事捕?捞作业的单位和个】人必:须,按照:捕,捞许:可证关于作业—类型、场所、时限】、渔具数量和捕捞】限额的规定进行作】业并遵守《国,。家有:关,保护渔?。业资源?的规定大中型渔【船应当填写渔—捞日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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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六条 【 制造、更新改【造、购置、进口的】从事捕捞作》业的:船舶必须经》渔业船舶检验部【门检验合格后方可】下,水作业具体》管理办法由》国务院规定》
【 第二十—七条 渔》港建设应当遵—守国家的统一规【划实行谁投资谁受】益的原则《县级以?上地:方人民政府》应当对位于本行政】区域内的渔》。。港加强监督管—理维护渔港的正【常秩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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