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 捕捞《。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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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一条— 国家在财—政、信贷和税—收等方面采》取措施鼓励、扶【持远洋捕捞》业的发?展并: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!捞量安排内水—和,近海捕?捞力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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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二条 《。 国家根据捕—捞量低于渔业资【源增长?量的:原则确定渔业资源】。。的总可捕《捞量实行捕捞限【额制度国务院渔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组织渔《业资源的调查和评】估为实行捕》捞,限额制度提供科学】依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内海、领海》、专属?经济区和《其,他管辖海域的—捕捞限额《总量由国务院渔业】行政主管部门确【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!级分解?下,达;国家确》定的重要《江河、湖泊的捕【捞,限额总?量由有关《省、自?治,区、直辖《市人民政府确定或】者协商确定》逐级分解下达—捕,。捞限额总量的分【配应当体现》公平、公正的原【则,。。分配办法和》分配结果必须—向,社会:公,开并接受监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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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国务院渔业!行政主?。。管部门和省、—自治区?、直:辖市人?。民政:府渔业行政》主,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捕捞限额制度—实施情?况的监督《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!的捕捞限额指标【的应:当,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!标中予以核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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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三条 国!家对捕?捞业实行捕》捞许可证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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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到中华人民—共和国与有关国家】缔结:的协:。定确定的共同管【理的渔区或》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!的捕捞许可证由【国务院渔业行政主】管部门?批准发放《海洋大型拖》网、围网作》业的捕捞许可证由】省、: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!政府渔?业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发?放其他?作业的?捕捞许可《证,。由县:级以上?。地方人?民政府渔业行政主】管部门?批,准发放;但》是,批准发放海洋作业】的捕:捞许可证不得—超过国?家下达?的船网工具控制【指标具?体办法由省、自【治区、直辖》市人:民政府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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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捕,捞,许可证不得》买卖、出租》和以其他形》式,转让不得涂改—、伪造?、变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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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到他国管《辖海域从《事捕捞作业的—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!政主管部《门,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!共和国缔《结的或者参加的【有关条约、》协定和有关》国家的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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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四条 — 具备下列条件的】方,可发给捕捞》许可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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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一)有渔!业,船舶:检验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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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《二)有渔业》船舶登记证书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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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: (三)符合国务】。院渔业行政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】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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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? 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政》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发放的》捕捞许可《证,。应当与上《级人民?政府渔业《行政主管部门—。下,达的捕捞限》额指标相《适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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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五条》 从事捕捞—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!须,按照捕捞许可证【。关于作业类》型、场所《、时限、渔具数【量,和捕捞限额》的规定?进行作?业,。并遵守国家有—关保护渔业资源的】规定大中《型渔船应当填—写渔捞?日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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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《第,二十六条《 制造、》更,新改造?、购置、进》口的从事捕捞作业】的,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!检验部门检验合格】后,方可:下水作业具体管【理办法由国》务院规?。定
【。 《第,。二十:七条 渔港—建设应?当遵:守,国家的统一规划实】行谁投?资谁受益《的原则?县级以上《地方人民《政,府应当?对位于本行政区域】。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!理维护渔港》的正常秩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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