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捕捞业【
! 第二》十一条 国家【在财政、信贷和税】收等方?面采:取措:施鼓励、《扶持远洋捕捞业【的发展?并根据渔业资源【。的,。可捕捞量安排内【水和:近海捕捞力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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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二条 《国家根据捕捞—量低于渔业资源【增长量的原》则确定渔业》资源的?总可:捕捞量实行捕捞限】额制度国务》院渔业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】渔业资源的调查【和评估为实行捕捞】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!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内?海、领海、专属经】济,区和:其他管?辖海域的捕捞—限额:总量由国务院渔【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!报国:务院批准后逐—级分解?下达;国家》确定的重要江河、湖!泊的:捕,捞限额?总,量由有关省、自治】区、直辖《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!。协商确?定逐级分解下达【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!。应当体现公》平,、公正的原则分【配办法和分配结果】必须:向社:会,公,开并接受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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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!。务院渔业行政主【管部门和省、自治】区、直?辖市: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加强【对捕: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!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!级下达的捕捞—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!次年:捕捞限额《指标中予以》核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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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 【 国家?对捕捞业实》行捕捞?许可证?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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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!。。中华人?民共:和国与有《。关国家?缔,结的协定确》定的:共同管理《的,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!捞作:。业的捕捞许可证由】。国务院渔《业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!型拖:网、围?网作业的捕》捞,许可证由省》、自治区《、直辖市人》民政府渔《业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发《放其他作业》的,捕捞: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府渔—业行:政主管部门》批准发放;但—是,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!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!国家下?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!标具体?办法由省、》自治区?、直辖市人民政【。府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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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捕捞许可证不得!买卖、出租》和,以其他形式转—让不得涂改、伪【造、变造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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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到他《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!作业的应当》经,国务院渔业行政【主管部?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!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!参加的有关条—约、协定和有关国】家的: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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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四条 具!备下列条件的方可】发给捕捞《许可: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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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》。。),有渔业船舶检—验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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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有渔业【船舶登?。记,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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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符】合国务院渔业行政】主管部门规定—的其:他条件?
【 县《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?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发放的捕—捞许可证应当与上】级,人民政府渔业行【政主管?部门:下达的捕捞限—额指标相《适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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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五条 从事!捕捞作业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!。照捕捞许可证关【于作业类型、场所】、时限、渔具—数量和捕捞限—额,的规定进行作业并】遵守:国,家有: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!。定大中型渔船—应当填写渔》捞日:志
】 第二十六条 ! ,制造、更《新改造、购置—、进:。口的从事捕捞作【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!船舶检验部》门检验合格》后方可下水》作业具体管理办【法由国务院规—定
【 第》。二十七?条 渔港建设应】当遵守国家的—统一规划实》行谁投资谁》。受益的原则县级【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应》当对位于本行—政区域内《的渔港加强监—督,管理维护渔港的【正常秩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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