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五章 法】律责任 【  》 ,  第三十八条【  使用炸鱼、毒鱼!。、电鱼等破坏渔业】资源方法进行捕捞】的违反关于》禁渔区、禁渔期的】规定进行捕捞的【或者使用禁用的【渔具、捕捞方法【和小于最小》网目:尺寸的网具进—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!。幼鱼:超过规定比例的【没收渔?获物:和,违法所得处五万【元以下的罚款—;情节严重的没收渔!具吊销捕捞许可【证;情?节特别严重的可以】没收渔船;构—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】     在禁渔】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!非法捕捞的渔获【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!部,门应当及时进行调】查处理 《   【  制造、销售禁用!的渔:具,的没收非法制造、销!售的渔具和违—法所得并处一—万元以下的罚—款 :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九条—  偷捕、抢夺他】人养殖的水》产品的?或者破坏《他人养殖水》体、养?殖设施的《。。责令:改正可以《。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!;造成他人损失的依!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【     【第四:十条  使用—全民所有的水域、】滩,涂从事养殖生产【。无正当理《。。由使水域、滩涂【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!养殖:证,的,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!。用,;逾期?未开发利《用的吊销《养殖:证可以并处》一万元以《。下的罚款 】 :   ? 未依法取得养殖证!擅自:在,。全民所有的水域【从事养殖生产的责】令改正补办养殖证】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!施,   】  未依法取—得养殖证或者超【越养殖?。证许可范《围在:全民所有的水域【。从事养殖生产妨【碍,航运:。、行洪的责令限期】拆除养殖设施可以】并处一万元以—下的罚?款 ?  》   第四十—一条:  未依法取得【捕捞许?可证擅自进》行捕捞的没收渔【获物和违法》所得并处十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并可以—没收:渔具和?渔船: ,   【  :第四十二《条  违反》捕,捞许可证《关于作业类型、【场所、?时限和渔具数—。。。。量的规定进行捕捞】的没收?渔获物?和违法所《得可以?并处五万元》以下的?罚款:;情节严重的并可以!。没收渔?具,吊销捕捞许》可证 》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三《。条  涂改、买卖】、出租或《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!捞,许可证?的没收违法所—得吊销?。捕捞:许可证可以并处一】万元以下的罚款【;伪造?、变造、买》卖捕捞许可证构【成犯: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【   —  第?四十四条 》 非:法生产、进口、出】口水产苗种的没【收苗种和违法所得】并处五万元以下的】罚款 】 , ,  经?营未经审定》的水产苗种的责令】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!法所得可以并处五】万元以下的罚—款, — ,   第四十五条 ! 未经批《准在水产种质资【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!活动的?责,令立即停止捕—捞没收渔获》物和渔具可以并处】一万元?以下的?。罚款 —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六条  外国人】、外国渔《船违反本法规定擅】自进入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管辖水域—。从事:渔业生产和》渔业资源《调查:活动的责令其离【开或者将其驱—。逐可以没收渔获【物、渔具并》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!款;情节严》重的可以没收—渔船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,刑事责任 》 》    第四十七】条  造成渔—。业水域?。生态环境《破坏或者渔业污染】。事故的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海—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!人民共和国》。水污染防治法的【规,定追究法律责任 !。   —  第四十八条  !本法规?定的行政处罚—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渔业》行政主管部门—或者其所属的渔政】监督管?理机构?决定但是本法已【对处罚机《关,作,出规定的除外 【    】 在海?。上执法?时对违反禁》渔区、禁渔期的【规定:。或者使用禁》用的:。渔具、捕捞方法进行!。捕捞:以及未取《得捕:捞许可证《进行捕捞的事—实清楚?、,证,据充:分但是当场不能按】照法:定,程序作出《和执行行《政处罚决定的—可,以,先暂时扣押捕—捞许可证、》渔具或者渔》船回:港后依法作出—和执行行政处—罚决定 【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九条 《 渔业?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!监督管理机构及【其工作人《员违反本法规—定核发许可》证、分配捕》捞限额或者》从事渔业生产经营】活,动的或?者有其他玩忽职【守不履行法定义务】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行为的》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,。刑事:责任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