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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【 法律责《任 《。   【  第?三十八条  使用】炸鱼、毒鱼》。、电:鱼等破坏《渔业资源方法进【行捕捞的违反—关,于禁:渔区、禁渔期的【规定进行《捕,捞的或者《使,用禁用的渔具、捕捞!方法和小《于,最小网目尺寸的网】具进行捕捞或者【渔获物?中幼:鱼超过规定比例的】没收渔获物和违法】所得处五万》元以下的罚款;情】节严重的没收渔具】吊销捕捞许可证【;情: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!收渔:船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?刑事责任 【    — 在禁?渔区: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!法捕捞的渔》获,物的县级以上—地方人民《政府渔业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及时进》行调:查处理 【    》 制造、销售禁【。用的:渔具:的没收非法》制造:、销售?的,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!一万元以下的罚【款 》   《  第三十九—条  偷捕、抢夺他!人养殖的《水产:。品的或者破坏他人】养,殖水体、《养殖设施的责令改】正可以处二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—造成他人《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偿责任;【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】 :   ? 第:四,十条:  使用全民所有的!水,域、滩涂从事—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!使水:。域、滩?涂荒芜满一》年的由?发放养殖证》的机关责《令,限期开发利》用;逾期未开发【。利用:的吊销养殖证—可以并处一万—。元以下?的罚款 【     未依法!取得养殖《证擅自在全民所有】的水域从事养殖【生产的责令改正补】办,养殖证或《者限期?拆除养殖设施 【 《  :   ?未依法?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!养殖:证许可范围在—。全民所有的》。水,域从:事养殖生《。产妨碍航运、行洪的!责令限期《拆除:养殖设?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!下的罚款 》  —   第四十—一条:  未依法取得【捕捞许可《。证擅自进行捕—捞的没收渔获物【和违:法所得并《处十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情节严重的并】可以:没收渔具和渔—船, :     】第,四十二条  违【反捕捞许可证关【于作业类型、—场所、时限》。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!行捕:捞的没收渔》获物和违法》所得可?以并处五万元以下】的罚:款;情节严》重的并可以没收渔】具吊销捕捞》许可证 【 ,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三条  涂改、买!卖、出租或》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!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!所得吊销捕捞—许可证可以并处一】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伪,造、:变造:。、买卖捕捞许可【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—  —。   第四十—四,条  非法生产、进!。口、出口水》产苗:种的没收苗》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!万元以下《的罚款?   】  经营未经审定的!水产苗种的责令立】。即停:止经营没《收违法所得》可以并?处五:万元:以下:的罚款 【 ,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五条  未经【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!保护区内从事捕【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!止捕捞没收》渔获物和渔具可【以并处一《万元:以下的罚款 — 》 ,   ?第四十六条  【。外,国人、外国渔船【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!。入中华人《民共:。和国管辖水域从事】渔业:生,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!动的责令其》离开:或者将其驱》逐可以没《收渔获?物、渔具并处五十】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!。节严:重的可?以没收渔船;—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《    【 第四十七条  造!成渔业水域生—态环境?破坏或?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!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!洋环境保护法和【中华人民共》和,国水污染防》治法:的,规定:追究法律责任 】    【 第四十八条  】本法规定的行—政处罚由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!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!属的渔政监》督管理机构决定但】是本法已对处罚【机关:作出规定的除—外 : ?    》 在海上执法—时对违反禁》渔区:、禁渔?期的规定或》者使用禁用的渔【具、捕?捞方法?进行捕捞《以及未取得捕捞许】可证:。进行捕捞的事实清】楚、证据充分但【是当场不《能按照法定程序作】出,和执行行政处—罚决定的可以—先暂:时扣押捕捞》许可证、《。渔具或者渔船回港】后依法作出和—执行行政《处,罚,决定 】 ,   第四十九【条  渔业行政【主管部门和其—所,属的渔政监督管理】机构及其工作—人员违?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!证、分配捕捞—限额或者《从事渔业《生产经?营活动的《或者有其他玩忽【职守不履《行法定义务、滥用】职,权、徇私舞弊的行】为的依?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