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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第五章 法律责任 !。 》 :。。  :  第三十》八条  使用炸鱼】、毒鱼、电鱼—等破坏?渔业资源方法—进行捕捞的违—反关于禁渔区、禁渔!期的规定进行—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!的渔具?。、捕:捞方法?和小于?最小网?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!捞或者渔获物中幼】鱼超:过,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!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!元以下的罚款;情】节,严重:的没收?渔具吊销《捕,捞许可证;情节【特别严重的》。可以:没收渔船;构成【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—任, 《 :  :  在禁渔区—或者: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!捞的渔获物的县【级以上地方人民【。政府渔业行政—主管:部门应当及时进【行,调查处理 》 ,   —。  制造、销售禁】。用的:渔具的没收非法【制造、销售的渔【具和违?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!下的:罚款 》 , ,     第三十九!条,  :偷捕、抢夺他人【养殖的水产品—的或: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!、养殖设施的责【令改正可以处—二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造成他人损失!。的依:法,承,担赔偿责任;—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【。究,刑事责?任 ? :     第四十!条  ?使用全?民所有?的水域、滩涂从【事养殖生产无正当】理由:使水域?、滩涂荒芜满—一年的由发放养【殖证的机关》责令限期开发利【用;逾期未开发利】用的吊销《养殖证可《。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!罚款 —   《。  未?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!。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!事养殖生产的—责令改正补》办养殖证或者限【期拆除养殖设施 】 》    未》。依法取得养殖证【或者超越养》殖证许可范围在全】民所有?的水域从《事养:殖生产妨碍航运、】行洪:的责令限期拆除养】殖设施?可以:并处:一万:元以下的罚款 【 ? : ,   第四十—一条  未依—。法取得捕捞》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!的没收?渔获物和违法所得】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!款;:情节严?重的并可以没收【渔,。具和渔?船  】 ,  第四十二条【  违反捕捞许【可,证关于作业类型、场!。。所、时限和渔具数】。量的规定《进行捕捞的》没收渔获物和—。违法所得可以—并处五万元以下【的罚:款;情?节严重?的并可以没收—渔具:吊销捕捞许可证 ! 《    《第四十三条  涂】改、:。买卖、?出,租或者以其他形式】。。转让捕捞许可证【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!捕捞许可《证,可以并处一》。万,元以:下,的罚款;伪造—、变造、买卖捕捞】。许,可证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【 :     》第,四十四条《  非法生产、进】口、出口《水,产苗种的没收苗种】和违法所得并—处五:万元以下的罚款 !     经!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!种的责令立即—停止经营没收违法】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!。以下的?罚款 【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五条  —未经批准在》水产:种质:资,。源保护区《内从事捕捞活—动,的责令立《即停止?捕捞没?收渔获物和》渔具:。可以并处一万—元以下的罚款 【  —  : 第四?十六条  外国人】、外国渔船》违反本法《规定:擅,自,进入:中华人民《共和国管辖水域【从事渔业生产和渔】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!令其离开或者将其】驱逐可以没收—。渔,获物、渔具并处【五十万?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!严重:的可以没收渔船【。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:    ! 第四十七》条  ?造成渔业水域生【态环境破坏》或者:渔,业污染?。事故的依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。海,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!。。人民共和国水污【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!法律责任 】 :    《第四十八条》  本法规定的【行政处罚由》。县级以?上人:民政府渔业行政主】管部门?或者其所《属的渔?政监:督管理机构决定但】是,本法已?对处罚机关》作出规定的除外 】 》    在海上执法!时对违反禁》渔区、禁渔期—的规定或者使—用禁用的渔具、【捕,捞方:。法进行捕捞以—及未取?得捕捞许可证进行】捕捞:。。的事实清楚、—证据充分但》是当场不能按照法】定程序作《出和执行行政处罚】决定的可以先暂时】扣押捕捞许可—证,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!后依法?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!决定 》 ,    》 第:四十九条  渔业行!政主管部门》和其所属的》渔,政,。监督管?理机构及其》工作人员违反本法】规定核发许可证【、分配捕捞》限额:。或者从事渔业生【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!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!法,定义务、《滥用:职权、徇私舞—弊的:行为的?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