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—章 监督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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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三条 有】。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!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!构,不得受理检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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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一)设计图【。纸、技术文件未经渔!业船舶检《验机构审《查批准或者确认的;!
【。 , 《 (二《)违反本条例第八】条第:二款和第九条第二】款规:定制造?、改造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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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: (?三)违反本条例第】十六条、第》十,。七条规定维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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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四】)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应当报废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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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四条 】地方渔业船舶检验】机构应当在》国家渔业船》。舶,检验机构核定的【范围:内开展检验》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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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二十五条 【 从事渔业》船舶:检验的人员应当【经国家渔业船—舶检:验,机构:考核合格《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!业船舶检验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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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【六条 《渔业船舶《检,验机构及其检—验人:员应:当严格遵守》渔业:船舶检?验规则实《。施现场检验并对【检验结论负责
【
】 渔业?船舶检验《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!检验机构制定经【国务:院渔业行政主管部】门,批准:后公布实《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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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对具有》新颖性的渔业船【。。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!尚未制定相应的检】。验规则的可以适用】国家渔业船》舶检验机构认可【的检验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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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第:二,十七条 当事【人对地方《渔,业船: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!论有异议的可以按】照国务院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】的规定申请复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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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八条 —渔业船舶的检—验,。收费按照国务—院价:格,主管部门、财政【部门规定的收费标】准,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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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—十九条 渔业船舶!的检:验证书、检验—记录、检验报告的】式样和?检验业务《。印章由国家渔业【船舶检?验机构统一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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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三,十条 渔业船舶】检验:人员依法履》行职能时有权对【渔业:船舶的检《验,证书和?技术状况进行—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!应当给?予,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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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—大,渔业船舶海损—事,故的: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!船,舶检: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!加,
— 第三—十一条 有下列情!形之一?的渔业?船舶其所有者或【者经营?者应当在渔业船舶】报废、改籍、改造】之日前7个》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!船舶灭失之日起20!个工作日内向渔【业船舶检验机构【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!检验:证书;逾期不申请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!自渔业船舶改籍、改!造完毕之日起或者】。渔业船?舶报废、《灭失之日《起失效并由渔业【船舶检验机构—注销渔业船舶—检,验,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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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《。(一)按照》国家有关规》定报废的;
【
! (二)中国籍!改为外国籍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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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!)渔业?船舶改为非渔—业船舶?的;
! ,。 , : :。 ,(四)?因,沉没等原《因灭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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