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五章 监】督管理 】 ?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三条  有下【。列情形之一的渔业】船舶渔业船》舶,检验机构不得受理】检验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一)设计图—纸、技术文件未经】渔业船?。舶检验机构审查批】准或者确认的—; 《。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》)违: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!。。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!定制造、改》造的;?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违反本【条例第十六条、第十!七条:规定维修的; 【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按照国家有【。。关规定应《当报废的 —。     第!二十四条  地方】渔业船舶检验机【构应:当在国家渔》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!的,范围内开展》检验业务 【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五条》  从事渔业船【。舶检验的《。人员应当经国家【渔业船舶《检验:机构:考核合格后方—可从事相应》的渔业船舶检验工】作 ?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六条—  渔业船》舶检验机《构及其检验人员应】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!检验规?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!检验结论负责 】。 《   ? ,渔业:船舶检验规则由国】家渔业船《舶检验机构》制定:。。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!管部门?批准后公布》实施 — ,     对具有新!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!船用产品国家—尚未制定相应的【检,。验规则的可》以,适用国家《。渔业船舶检》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!则 》 :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七条?  当事人对地方】渔业船舶检验—机构的检验结论【有异议的可》以,按照国务院渔业行】政主管部《门的规定申》请复验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八条?  渔业《船舶的检验收费按】照国务院《价格主?管,部门、财政部门规】定的收?费标准执行 !     第二十!九条  渔业船【舶的:检验证书、检验【。记录、检验报告的式!样,和检验业务印章【由国:家渔:业船舶检《。验机构统一规定 ! 《    第三—十,条  渔业船舶【检验人员依法履行】职,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!。的检验证《。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!查有关?单位和个人应—当,给予:。配合 【    《。 重:大渔业?船舶海损事故—的调查处理应—当有渔业船》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!员参加 【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一条  有下!列,情形:之一:的渔业?船舶其所有者或【者经营者《。应,当在:渔业船舶报废—、改籍?、改造之日前7【个工作?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!灭失之日《起20个工作日【内向:渔业船?舶检验?机构申请注销其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】;逾期不申请—的渔业船《舶检验证书自渔业】船舶改籍《、改造完毕之日起】或者渔业船舶—报废、灭失之日【。起失效并由》渔业船舶检验机【。构注销渔《。业船舶检验证书 】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—)按照国家有—关,规,定,报废的; 【 , ,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中国《籍,改为外国籍的; 】 ?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三)渔业船舶】。改为非渔《业船舶的; 【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因沉没等原因!灭失的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