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五—章, 监督管理 【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三,条  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渔业船舶【渔业船?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!检验 》 ,。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设计图纸、技】术文件未经渔业船】。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!或者确认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(:。二)违反《。本条例第八条—第,二款和第九条第【二款规定制造—、改造的; 【 :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三)违】反本条例第十—六条、第十七条规定!维修的?;,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四,。)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,应当报废的 — : ,     第二十!四条  地方渔【业船舶检验机构【应当在国家渔业船】。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!围内开展检验业务】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五!条  从事渔—。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!当经国家《渔业船舶检验—。机构考核合格后【方可:从事:相应的渔业》船,舶检验工作》。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六条?  :渔业船舶检验机【构及其检验人员【应,当严格遵《守渔业船舶检验规】则实施现场检验【并对检验结论负责】 》  :   渔业船舶检验!规则由国家渔业船】舶检验机构制定经】国,务院渔业行政—。主,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!施 — ,    对具—有新:颖性的渔业》船,舶或者?船用产品国家—尚未制定相应的检】验,。规则的可以》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!验机:。构认可的《检验规则 】 :。   ? 第二十七》条  当事人对地】方渔业?船,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!论有异议《的,可以按照国务院渔】业行政?主,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!验, ?。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八条 》 渔业船舶的检【。验,收费按照国务—院价格主管部门、】财政部门规定的【。收费标准执》行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九条!  渔?业船舶的检验证【书、检验记录、【检验报告《的式样?和检验业《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!舶检验机构统一【规定 《     】第三十条  渔业】船舶检验人》员依:。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!渔业船舶《的检验?证书和技术状况【进行: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!应,当给予配合 !  ?   重《大渔业船舶海损【事故的调查处理【。应当有?渔业船舶检》验机构的检验人【员参加 【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一?条  有下列情形之!一,的渔业船《。舶其所有者或者经】营者应当在渔业【船舶报废《、,改籍、改造之—日前7个工》。作日内或者自渔【业,船舶灭失之日起【。20个工作日内【向渔业?船舶检验《机构:申请注?销其渔业船舶检验】证书;逾期不申请】的渔业船《舶检验?证书自?渔业船舶改籍—、改造完毕》之日起?或者渔业船舶—报废:、灭失之日起—。失,效,并由渔?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!渔业船舶检》验证书 《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报废的;】 》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二)中【国籍改为外国—。籍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三:)渔业船《舶改为?非渔业船舶》的,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四:),因沉没等原》因灭失?的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