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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监【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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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三条》 有下列情—形之一?的,渔业船?舶渔业船《舶检验机构》不得:受理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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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设计!图纸、技术文—件未经渔《业船:舶,检验机构《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!;
【 ? (二)】违反本条例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】九条第二款规—定制造、改造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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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:。 (三)违反本条例!第十六?条、第十《七条规定维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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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》 :。(四)?按照国家有》关规:定,应当报废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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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四条 地方渔!业船舶检验机—构应当在《国家渔?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!的范围?内开展检验业务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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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五条 从事渔!业,船舶:检验:。的,人员应当《经国家渔业船舶【检,。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!可从事?相应的?渔业船舶《检验: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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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六条 》 渔业船舶》检验机?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!严格:遵守渔?业船舶检验规—。则实:施现场检验并对检】。。验结论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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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渔业船舶检验【规则由国家渔业【船舶检?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!。渔业行?政主: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!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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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对具有新颖!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!用产品国家尚—未制定相应的—检验: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!。渔业船舶《检验机?构,认可的检《。验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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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七条 当事】人对地方渔业—船舶:检验机构的检验【结论:有异议?的可以按照国务【院渔:业行政主管》部门的规定申请【复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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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二十八?条 渔《业船舶的检验—收费:按照国务院》。价格主?管部:门、财?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!准执行?。
】 第二十九条 !渔业船舶的》检验证书、》检验记?录、检验报告的【式样和检验业—务印章由国家渔业】船舶检验机构—。统一规定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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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条 渔业】船舶检验人员依法】履行职能时有权【对渔业船《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!。状况进行检》查有关单位和个人】应当给予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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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重大渔业船舶】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!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!机构的检验》人员参?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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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一条 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【渔业船?舶其所?有,者或者经营者—应,。当在渔业船舶报废、!改籍、改造之日前】7个工作《日内: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!之日起20》个工作日内向渔业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】注销:其渔业船舶》检验证书《;逾期不申请的渔】。业船舶?检验证书《。自渔:业船舶改籍》、改造完毕之日【起或者渔《业船舶报废、灭失】之日起失效并—由渔业?船舶:检验机构注》销渔业船舶检验【证,书
【 : 《 (一)按照【国,家有关?规定报废的;
】。
— ? (《。二):。。中国籍改为外国【籍的;
! 】(三)渔业船舶【改为非渔业船—舶的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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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》 (四)因沉没等】原因灭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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