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—章, 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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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!三,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渔业船舶【渔业船?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!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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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: (!一)设计图纸、技】术文件未经渔业船】。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!或者确认的;
!
! , (:。二)违反《。本条例第八条—第,二款和第九条第【二款规定制造—、改造的;
【
:
— (三)违】反本条例第十—六条、第十七条规定!维修的?;,
— 【 (:四,。)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,应当报废的
—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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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四条 地方渔【业船舶检验机构【应当在国家渔业船】。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!围内开展检验业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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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!条 从事渔—。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!当经国家《渔业船舶检验—。机构考核合格后【方可:从事:相应的渔业》船,舶检验工作》。
》
第二【十六条? :渔业船舶检验机【构及其检验人员【应,当严格遵《守渔业船舶检验规】则实施现场检验【并对检验结论负责】
》
: 渔业船舶检验!规则由国家渔业船】舶检验机构制定经】国,务院渔业行政—。主,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!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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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对具—有新:颖性的渔业》船,舶或者?船用产品国家—尚未制定相应的检】验,。规则的可以》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!验机:。构认可的《检验规则
】
:。 ? 第二十七》条 当事人对地】方渔业?船,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!论有异议《的,可以按照国务院渔】业行政?主,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!验,
?。
第】二十八条 》 渔业船舶的检【。验,收费按照国务—院价格主管部门、】财政部门规定的【。收费标准执》行
【 第二十九条! 渔?业船舶的检验证【书、检验记录、【检验报告《的式样?和检验业《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!舶检验机构统一【规定
《
】第三十条 渔业】船舶检验人》员依:。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!渔业船舶《的检验?证书和技术状况【进行: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!应,当给予配合
!
? 重《大渔业船舶海损【事故的调查处理【。应当有?渔业船舶检》验机构的检验人【员参加
【
第【三十一?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,的渔业船《。舶其所有者或者经】营者应当在渔业【船舶报废《、,改籍、改造之—日前7个工》。作日内或者自渔【业,船舶灭失之日起【。20个工作日内【向渔业?船舶检验《机构:申请注?销其渔业船舶检验】证书;逾期不申请】的渔业船《舶检验?证书自?渔业船舶改籍—、改造完毕》之日起?或者渔业船舶—报废:、灭失之日起—。失,效,并由渔?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!渔业船舶检》验证书
《
《
!(一)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报废的;】
》
? ? (二)中【国籍改为外国—。籍的;
! — :(三:)渔业船《舶改为?非渔业船舶》的,;
—。
【 :(四:),因沉没等原》因灭失?的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