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五,章 监督《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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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第,二十三条 有【下列情形之一—的,渔业船舶渔业船舶】检验机构不得受理】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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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— (一?)设计图纸》、技术?文件未?经渔业船《舶检验机构审查批】准或者确《认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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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?(二:)违反?本条例第八》条第二款和》第九条第二》款规定制造、改【造,的;
】 【 (三?)违反本条》例第十六条、第十】七条规定维》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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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:(四)按照国家【有关规?定应当报废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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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:二十四条《 :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!构应当在《国家渔业船舶检【验机构核定的—。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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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?五,条 从事渔—业船:。舶检:验的人员应当经【国家渔业《船舶:检验机构考核合格】后方可从事相应【的渔业船舶检验工】作
【 , , 第?二,十六条 渔业【船,舶检验机《构及其检验人员应】。当严格?。遵守渔?业船舶检验规则【实施现场检验—并,。对检验?结论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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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渔业《船舶检验规则—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!机构制定经》国务院渔《。业行政主管部—门,批,准后公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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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对具有新颖【性的渔?业船:舶或者?船用产品国》家尚未?制定相应的检验规】则的:。可以适用国》家,渔业船?舶检验机构认可的】检验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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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:七条 当》事人对地方》渔业船舶《检验机构的检验结】论有:。异议的?可,以按:照国务院渔业—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!申,。。请复验?
】 第二十八条 !渔业船舶的检验收】费按照?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!、财政部门》规定的?收费标准执行—
【 第《二十九条《 渔业船舶—的检验证书、检验】记录、检验》报告的式样》和检验业务印—章由国家渔业船舶】。检验机构《统一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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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》条 : 渔:业船舶检验人—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!。权,对渔业船舶的检验】证书和技《术状况进行检查【有,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!予配: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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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渔!业船舶?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!应当有渔业船—舶,检验机构的检验人】员参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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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一【条 有《下列情形之》一的渔业船舶—其所有者或者—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!舶,。报废、改籍、—改造之日《前7个工作日内【或者自?渔业船舶灭失—之日起20个—工作日内向渔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!注销其渔业》船舶:检验证书;逾期【不申请?的渔业船舶检验【证书:自渔业船舶改—籍、改造完毕—之日:起,或者渔业船舶报【废、灭失《之,日起失效并由渔【业船舶检《验机构注销渔业【船舶检验证书
【
! 《(,一)按照《国家有关《规定报废的》;
】 : (二【)中国籍改》为外国籍的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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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渔业【船舶:改为非渔业船—舶的;
! , (四!),因沉没等《原因灭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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