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临时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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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九条 】渔业船舶的》临,时检验是指》渔业船?舶,检验机构对营—运中的渔业》船,舶出现特《定情形时所实施【的,非常规性《检验
! ?第二十条 有【下列:情形之一的渔业船】舶其所有者或者【经营:者应:当申报临时检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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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因【检,验证书失《效而无法及时回船】籍,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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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(二)因不符合【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!。境,保护法律、法规的】。有关要求被责令检】验的;?。。
— : : (》三,)具有国《务,院,渔业行政主》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!定情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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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一条《。 渔?业船:舶检验机构应当自】申报:临时检验的渔业【船舶到达受检地之】日起2?个工作?日,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!格的应?当自检验完》毕之日起3个工作】日,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!书,。上签署?意见:或者:签,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!;经检验不合—格,。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!人并说明理由—
! 第:二十二?条 渔业船舶【临,时检验的《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!条例第十八条关于】营运检验管》辖,权限的规定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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