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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临【时检验
【
】第十九条 》 渔业船舶的—临时检?验,是指渔?业船舶检《验机构对营》运中: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!情形时所实》施的非常规性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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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《二十:条, 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!舶其所有者或者【经营者?应当申报临时检验】
》
】 (一)因检—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!时回船?籍港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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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?因不符合《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!境保:护法:律、:。法规的有关》要求:。被责令?检验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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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,。(三)具有国—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!门规定的其他—特定情形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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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一?条 渔业船舶【。检验机?构应当自申报临时】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!受,检地:之日:。起,2个工作《日内实施检验经【检,。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!完毕之?日起3?个工作日《内在:渔业船舶《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!或者签发渔》业船舶检验》证书;?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!书面:通知当?事人并说明理—。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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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。 第二十二条 渔!业船舶临《时,检验的管辖权限【划分依照本条例【第十八?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!。权限的?规定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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