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法!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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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二条 ! 违反本条例—规定:渔业船舶未经—检验、未取得—渔业船舶检》验证书擅自下水【作,业的:没收该渔业船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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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按照规定应当报!废的渔业《船舶继?续作业?的责:令立即停止》作业:收缴失效的渔—业船舶检验证—书强:制拆解应当》报废的渔业船—。舶并处2000【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的罚款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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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三条 违反本条!。例规定渔业船舶【应当申?报,营运检验或者—临时检验《而,不申报的责令立【即停止作业限期申】报检验;逾》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!1000元以上【1万元?以下的罚款并可以】暂扣渔业船舶—检验: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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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四条《 违反本条例【规定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【责令立即改》正处2?。0,00元以上2万元】以下的罚款;正在作!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!业;拒不改正或者】拒不停止作》业的强制拆除非【法,使用的重要设备、】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!渔业船舶检验证【。书,;构成犯罪》。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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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【)使用未经检—验合格的有关航行、!作业和人身财—产安全以及防止污】。染环境?的重:要设备、部件和【。材料制造、改造、维!修渔业船舶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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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(二《)擅自拆除渔—业,船舶上有关航行【。。、作:业和人身财》产安全以及》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!设备、部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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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? (三)擅—自改变?渔业船舶的吨位、载!重线、主机功率、】人员定额和适航【区,域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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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五条 渔业船舶!检验机构的工—作人员未经》考核合格从事渔【业船舶检验工—作,的责:令其立即停止—检验工作处》1,。。000元《以上5000元以下!的罚:款
【 第三十【六条 ? 违反?本,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!。之一:的责令立即改正对】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?任人:员依:法给予?降,。级、撤职、取消检验!资格的处分;—构,。成犯罪的依》法追:究刑事责任》;已签?发的:渔业:船舶检?。验证书无《效,
! (—。一,),未按照国《务院渔业行政主【管部门的《。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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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二)所签发!的渔业船舶检验证】书或者检验记录、检!验报告与《渔业: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!的;
! , (【三)超越规定的权】限,进行:渔业船舶《检验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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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七条 伪造、变】造渔业船舶检—验证书、检验记【录和:检验报?告或者私《刻渔业船舶检验【业务印章的应当【予,。以没:收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:追究刑事责》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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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—十八条 本条例】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渔业行政》主管部?门或者其所属的渔】。。业行政执《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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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前款规定的行政!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!作人员利用职—务上的便利收—取他人财物、其他】好处或者不履—行监督?职责:、,发现违?法行为不予查处【或,。者有其他玩忽职【守、滥?。用,职权、徇私舞弊【行为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直接负—责的主管《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《任,人员的?刑事责任《;尚不构成犯罪的】依法给予行政—处,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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