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营运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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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 第:十三:条 渔业船舶【的营运检《验,是,指渔:业船舶检验机构【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!所,实施的?常规性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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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四条 【营运:中的渔业船舶的所】有者或者经营者【应当按照国务院【渔业行政主》管部门规定》的时间申报营—运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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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渔业船舶》检验机构《应当按照《国务院?渔业行政《主,管部门的规定根【据渔业船舶》运行年限《和安全?要求对下列项—。目实施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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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《)渔业船舶的结构】和机电设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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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与渔!业船舶安全有关【的设备、部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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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与防止!。污染环境《有关的设备、—部,件,;
! —(四)?国务院渔业行—政主管部《门,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!
— 第十五【条 渔业船舶【检验机构应当—自申:报营运检验的—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!之日起?3,个工作日内实施【检验: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!检验完?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!内在渔业船舶检【验证书上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!业船舶检验》证书;签发境外受检!的远洋渔业》船舶的检验》证书可以《延长至?。15个工作》日经检验不》合格的应《当书面通知》当事人并说明—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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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—条 渔《业,船,舶经检?验,需要维修的该船【舶,。的所有者或》者经营者应当选择】符合:国,家规定条件的—维修单位维修渔【业,船舶:应当:遵守国家《渔,业船舶技术》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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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用于维《修渔业船舶的有【。关航行、作业—和人:身财产?安全以及防止—污染环境的重要设】备、部件《和材料在使用前应】当经渔?业船舶检验机构检】验检验合格的方可】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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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七条 营运中】的渔业船舶需要【更换有关航》行、作业和人身财产!安全以及防止—。污染环境的重要设】备、部件和材料的】该船舶的所有者或】者经:营者:应当遵守《本条例第十六条第】二,款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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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! 远洋渔业—船舶的营运检—。。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!验机构统一组—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!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!渔业船舶检验机构】负责实?施;因?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!营运:检验的渔业船—舶由:船籍港渔业船—舶检验?机构委托船舶的【。营运地或《者维修地渔》业船舶?检验机构实施检验】;实:施检验的渔业船舶】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!完,毕之:。日起: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!报告、?检验记录等技术资】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!舶检验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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