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营运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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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三条 渔业船舶!的,营,运检验?是,。指,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!。营运中的渔业船舶】。所实:施的:常规性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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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?四条 营运中【的渔业船舶的所有】者或者经营者—应当按照国务—院,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】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!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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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渔业船舶检验机【构应当按照国务【院渔:。。业行政?主管部门《。的规定根据渔业【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!要求对下《列项目实《施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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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一)渔业船舶的!结构:和机电设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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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》 : (二—)与渔?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!备,、部件?;
】 (】三):与,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!设备、部《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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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四)【国务院渔业行政主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!验项目
! 第十五条】 渔业船舶检验机!构应当自申报营运】检验的?渔业船?舶到达?受检地之日起3个】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!检验合格的应当自】。检验完毕之》日,起,5个工作日》内在渔业船舶检【验证书上签》。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!船,舶检验证书;签发境!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!舶的检验证》书,可以延长《至15个工作日【经检验不合》。。格的:。应当:书面通知《当事人并说明理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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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条 《 渔:。业船舶经检》验需要?维修的?。该船舶的所有者【或者经营者应当【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!件的维修单位维修】渔业船舶应当遵守】。国家渔业船舶技术】规,则
【 用于—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!航行、作业和人身财!产安:全以及防止污染【环境的?重要设备、部—件和材料在使用【前应当?经渔业船舶检验【机构检验检验合【格的方可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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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十?七条 营运中的】渔业:。船,舶需要更换有关【航行、作业和人身财!产安全以及》防止污染环境—的重要设备、—部件和材料》的该船舶《的所有者或者经【营者应当遵守本【条例第十六条—第,。二款的?规定
】 第》十八条 远洋渔】业船舶的营运检验】由国家?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!。一组织实施其—他渔:业船:舶的营运检》验由船籍港渔—业船: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!;因故不能回—船籍港进行营—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!船籍港渔业》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!舶的营运地或者【维修地渔《业船舶检验机构【实,施检验?;实施?检验的渔业船舶【检验机?构应当自检》验完毕之日起5个】工,作,日内将检验报—告、检?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!交船:籍港:渔业船舶检》验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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