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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营运检】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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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 渔业!船舶:的营运检验》是指渔业船》舶检验机《构,对营运中的渔业船】。舶,所实施的常规性【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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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四条 !。营,运中的渔业船舶【的所:有者或?者经营者应当—按照国务院渔—。业行政主管部门【。规定:的时间申报营—运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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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渔?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!按照国务院》渔业行政主》管部门的规定—根据渔?业船舶?运行年限和安全要】求对下?。列项目实施》检验
! (】一)渔业船舶的【结构和机《电设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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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!与渔:业船舶安全》有关的设备、部件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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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与防!止污染环境有关的】设备、部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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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》)国务院《渔业行?政主管部门规定的】其他检验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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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五条 渔】业船舶检验机构【应,当自申报《营运检验的》渔业船舶到达—受检:地之日起《3个:工作日内实施检验】经检验合格的应【当自检验完毕之日】起5个?工作:日,内在渔业船舶检验】证书上签署意—见,或者:。签发渔业船舶检【验证书;《签发境外受》检的远洋渔业—船舶的检验证书【可以延长至》15个工作日经检】验不合格《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!人并: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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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六条 渔业船】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!该船舶的所有—者,或,者经营者应》当选择符合国—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!位维修渔业船—舶,应当:遵,。守,国家渔业《船舶:技术: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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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用于维修渔业】船舶的有关航行、作!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!及防止?污染:环境的重《要设备、部件—。和材料在使用前【应当经渔业船舶检】验机构检《。。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!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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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七条— , 营运中《的渔业?船舶需要《更换有关航行—、,作业和人《身财产安全以—及防止污染环—。境的重要设备—、,部件和材料》的,该,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!营者应当遵守本条】。例第: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!
【 第十八条 】 远洋渔业》船,舶的营运检验由国】家渔业船舶检验【机构:。统,一,。组织实施其》他渔:业船舶的营运检【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!检,验机构负责》实施;因故》不能回?船籍:港进行营运检验【的渔业船舶由船籍】。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!。委托船舶的营—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!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!验;实施检验的渔业!。船,舶检验?机构应?当,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!个工作?日内将检验报告、】检,验记录等技》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!业船舶检验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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