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。 初次检验
【
,
】 ,第六条 渔业船舶!的初次检验是—指渔业船《舶检验机构在渔【业,船舶投入营运—前对其所实施的全】面检:验
【 第》七,条 下列渔业船舶!的所:有者或者经营—者应当申《报,初次检验
!
: ? (一)制】造的渔业船》舶;
?
,
?
— (二)改【造的渔业船舶—。(包括非渔业船舶改!为渔业?船舶、国内》作业的渔业船舶改】为远洋作业的渔业】船舶);
—
?
【 (三《)进口的渔业船舶】
【 第《八条 制造、改】造的渔业船》舶其:设计图纸、技术文】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!验机构审查批准【并,在开工制《造、改造前申报初次!检验渔业船》。舶检验机构》应当自收到设计【。图纸、技术》文件之日起》20个工《。作,日内作出《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!当事人
】
: ?。设计、?制,造、改造渔业—船舶:的单位应当符合【国家规定的条件【并,遵守国家渔》业船舶技术规则
!
第!。九,条 : 制造?、改造的渔业船舶】的初次检验》应当:与,渔业船?舶的:制造、改造同时进行!
,
】。 用于制造、改【造渔:业船舶?的有关航行、—作业:和人身财产》。安全:以及防止污染环境】的重要设备、部件】和材料在使用—前应当经渔》业船舶检《验,机构:检验检验合格的【方可使用
!。
前款规】。定必须检验》的重要?设备:、部件和材料—的目录?由国务院渔业行政】主管部门制定—
【 第十条 】。。进,口的渔?业船舶其设计—图纸、技《术文件应《当经渔业《船舶检验《机构:审查确?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!报初次检验进口【旧渔业?船舶进口《前还应当取得国【家渔:业,船,舶检验机构出具的】旧渔业船舶技—术评定?证书
! ?第十一条 渔【业船舶检《验机构对《。检验合格的渔—业船舶?应当自检《验完毕之日起5个】工作日?内签发?渔业船舶检验证【书;经检验不合格】的应当书面》通知:当事人并说明理由】
— 经检验合】格的:渔业船舶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《改,变其吨位、载重【。线、主机功率、【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!。;不得擅自拆除【其有关航行》、作业和人身财产】安全:以及防止污染—。环境的重要设备、】部件确需改》变,。或者拆?除的应当经原渔业】船,舶检验机构核准【
》
》第十二条《 进口的》渔业船舶和》远洋: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!由国:家渔业船《。舶检验?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!他渔:业船舶的初次检验】由船籍港渔业—船舶检验机构负【责实施?;渔业?船舶的制造地—或者:改造地与船籍港【不一:致的初次《检,验,由制造地或者改【造地渔业船舶—检验机构实施;【该渔业船舶检验【机构应当自检—验完毕之日》起5个工《作日:内将检验报告、检验!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!船籍港渔业》船舶检?验机构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