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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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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一条 为了【规范渔业《船舶: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!具,。备安:。全航行?和作业的条件保障】渔,业船舶和渔民生命】财产:的安全防止》污染:环境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渔业法【制定:本条: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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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条: 在?中华人民《共和国?登,。。记和将要登记的渔】。。业船舶(以下—简,称渔业船舶)的检验!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!航运:的渔:业辅助船《舶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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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《 国务《院渔业?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!。国渔:业船舶检验及其监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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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渔业船舶检验局(!以下:简称国?家渔业船舶》。检验机构)行使【渔业船舶检验—及其监督管理职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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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地方渔【业船舶检验》机构依照本条例【规定负?责有关的渔业—船舶检验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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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各级公安边防—、质量监督和工商行!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!各自的职《责范围内对渔业船】。舶检验和监》督管理?工作予以协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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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条 》 国家?对渔业船舶实行【强制检验制度强制】检验分为初》次检验?、营:运检验和《临时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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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五条: , ,渔业船舶检》验应当遵《循安:全第一、保证质量和!方,便渔民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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