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七章: ,法,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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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第五十一条 【 国务院《有关部门《和地方各级》人民政府违》反,本法第六章的规【定未履行对义务【教育经?费保:障职责?的由国?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!民政:府责令限期》改正;情节严重【的,对直:。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
!。 第五十【二条 县》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由—。上级人民政府责【令限期改正;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!责的主?管人员和其》他直:接责: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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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未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》制定、调整》学校的?设,置规划?。的;:
【 《 (二)学校建!设不:符合国?家规定的办》学标准?、,选址要求和》建设标?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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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?未,定,期对学?校校舍安《全进行检查并及【时维修?、改造的;》
— : 《 (?四)未依《照本法?规定均衡安排义务】教育经费《。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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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十三条 《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《或者其教育行政部】门有:。下列情形之》一的由?上级人民《。政府或者《其教育行政部门【责令限期改正、通】。报批评;情节严重】的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《责,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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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《(一)将学校—分为重点学》校和非重点学校的;!
— 【。 (二)改变—或者变相改变公办】学,校性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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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县级人?民政府教《育行政部门或者乡】镇人:民政府未采取措施】组织:适龄儿童、少年入学!或者防止《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!追究法律《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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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五十四条 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。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!级人民政府教育行】政部门、财政—部门、价《格行政部《。门和审计机关根据】职责分?工责:令限期改《正;情节严重的【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:他直: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?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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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(一)侵占》、挪用义务》教育经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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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。。 (?。二)向?学校非?法,收,取或者摊派费—用的
! : 第:。五十五条 学校或!者教师?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!反教育法、教师法规!定的依照教育—法、教师法的有关】规,。定处:罚
:
!第五十六条 — 学:校违反国家》规,定收取?费用的由县》级人民政《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!退还所收费用;【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《。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?任人员依法给予处】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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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学?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!变相推销商》品、:服务等方式谋取【。利益的由县》级人民政府》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!报,批评;有违法所【得的没收违法所得;!对直接负责的主【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?员依法?给,予处分
【。
国【家,机关工作人》员和教?科书审查人》员参与或者变—相参与教《科书编?写的由县《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或者其教育行【政部门根据职责【权限责令限期—改正依法给予行政】处,分;有违法所得的没!。收,违法所得
!
第五十】七,条 学校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!民政府教《育行政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!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—和,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处分
【
? 》 (《一)拒绝接收具有接!受普通教育能力的】残疾适龄儿》童、少年随班就读的!;
—
? (【。二)分设重点班和非!重点:班的;?
,。
— (三!)违反?本,法,规定开除学生的;
!
】 (四)选!用,。未经审定的》教科书的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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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五十:八条 适龄—儿童、少年的父母或!者其他?。法定监护《人,。无正当理《由未:依照本?法规定送适》龄儿童?、少年入学接受【。义务:教育的由《当地乡镇人民政【府或者县《。级人:民政府教育行政部】门给予批评教育责】令限期改正》
《
—第五十九条》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依照有关法【。律、:行政法规《的规定予以》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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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:。一,)胁迫或者诱—骗应当接受》义务教育的适龄儿】童、少年失学、辍学!的;
】 】(二)?非法招用《应当: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】龄,儿童、少年的;
】
【 (【三)出版未经依法】审定的教《科书的
】
? 第六十条 违!反本法?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:刑事责?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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