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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章 法律责任 】 —    《第五十?一条:  国务院》有关:部门和地《方各级人民政府违】反,本,法,第,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!义务:教育经费保障职责】的由:国务:院或者上级》地方人民政》府责令限期改正;情!节严:重,的,对,。直接: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》直,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 —     第五【十二条  县级以】上地方人民政—府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由上级【人民政府责》令限期改正;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。予行政处分 — :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未按—照国家有《关规定制定》、,调整学校《的设:置规划的; —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二:),学校:建设不符合国家【规定的办学标准、】选址要求和建设【标准的; 【 ,    》   ?。  (三)》未定:期对学校《校舍安全进行检【查并及时维修、改造!的; —。  ?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未依照本】法规定均衡安排【义务教育经》费的 】 ,   第五十—三条:  县级《以上人?。民政:府或:者其:教育行政部》门有下?列情形之《一,。的,由上:级人民政《府或者其教育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、通报批评—;,情,。节严重的《对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和—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依?法给予?行政处分 】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将【学校分为重点学校】和非重点学校的【;,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二:)改变或者变相改】变公办?。学校性质的 】  《   县《级人民政《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!乡,镇人民政府未采取】。措,施组织适龄儿童【、少年入学或者防】止辍学的依照前【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! 》     第五十】四条  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由上级人【民政府或《者上级人民政府教】育行政部门、财政】部门、?价格:行政部门和审计机】关根据职责分—工责令?限期:。改正;情节严—重的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依法给予【处分 【。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一,)侵占、挪用义【务,教育经费《的; 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向学校非法】。收取或者摊派费用】的 》     第【五十五条  学【校或者教师》在义务教育工作中】。违反教育《法、教师法规定【的依照教育法—、教师法的》有关规定处罚 】 ,    — ,第五:十六条?  学校违反国【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!县,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】政部门?责令退还所收费用】;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人员【依法给予处分 【 ?    》。。 学校以向学生【推销:或者变相《推销商品《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!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!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!报批评;有违法所得!的没收违法所得【;对:直接负?责的主管《人员和?其他:。。。直接: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《处分 】    国家机【。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!审,查人员参与或者变】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!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或者:其,教育:行政部门根据—职责权限责》。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!行政:处分;有违法—所得:的没收违《法所得 【。  ?   第五十七【条  学校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县级人民《政府教育行》政部门责《令限期改正;情【节严重的对直—接,。负责的主管》人员:。和,其他直接责》任人:。员依法给予处分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)拒绝】接收具有《接,。受普通教育能力的】残疾适龄儿童、少】年随:班,就读的; 【 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分设重点班【和非重点班的; 】 ?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(三)《违反本?法规定开除》学生的?;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。(四)?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!书的 【     第五【十八条 《 适:龄儿童、少》年的父母或者其【他,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!由未依照本》法规定送《。适龄儿童、少—年入学?接受义?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!人民政?府,或,者县级人民政府教】育行政?部门给予批评—教育责令限期改【正,    ! 第五十九》条  有下》列情形之《一的依照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】规,的规定予以处罚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一:)胁迫?。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!务教育的适龄儿童】、少年失《学、辍学的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二)非法招【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!的适:龄儿童、少年的;】。 , 《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。三,)出版未经依法审定!的教科?书的  !   第六十—条  违《反本法规定构—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:任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