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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七章 《法律责任 》 — ,  : ,。 第:五十一条 》 国务院有关部【门和地方各级人【民政府违反本法第】六章:的规定未《履行对义务教育经】费保障职责的由国】务院或者上级—地,方人民政府责令限】期改正;情节严【重的对直接》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》予行政处分 —     !第五:十二条  县级【以上地?方人民?政府有下列情形之】一,的由上?级人民政府责令【限期改?正;情节严重的对直!接负责的主管—。人,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 — ,。 ,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未: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制《定、调?整学校的设置规【划的:; 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学校】建设不符合》国,家规定的《办学:标准、选址要求和建!设标准?的;  !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三)】未定期对学校—校舍安全《进行检查《。并及时维修、改造的!;, 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,)未依照本法规定均!衡安排?义务教育经费的 ! ?  :。   第五十三条 ! 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!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!级人民政府》或者:其教育行《政部门?责令限期改》正、通报批评—;情节严重的对直】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: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,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?)将:学校分为重》点学校?和非重点学校的【; 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改变》或者变相改》变公办学校》性质的 【 ,  :。 ,。  :县级人民政府教【育行政部门或—者乡镇人民政府未】采取:措施组织适》龄儿童、少》年入学或者》。防止:。辍学的依照前款规】定追:究法律责《任 【    第五十四】条  ?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由上级人民【政府或者上》级人民政府》教育:行政部门《、财政部门、—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!机关根据职责—分工责令限期改正;!情节严重的对直接】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处分 】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—)侵占、《挪用义务教育经费】。的,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向—学校非法收》取或:者摊派费用的 】 ?。     第五十】五条  学校或者】教师在义务教育工】作中违反教育—法、:教师法规定》的依照教《。育法、?。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!罚 —     第—五十六条  学【校违反国家规—定收取费用》的由县级人民—政府:教育行政部门—责令退还所收—费用;对直接负责】的主:。管人:员和其他《。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给予处分 】  —   学校以向学】生推销或《者,变相推?销商品、服务等方】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!。人民政府教育—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!评;有违法》所得的没收》违,法所得;对》直,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,和其他直接》。责任:。人,员依法给予处分 】。 ,   —  :国家机关工》作人员和教科书【审查人员参》与,或,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!写的由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府或者其《教育行政部》门根据职责权限责】令限:期改正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;有违【法所得的没收—违法所得 !     第五【十七条  学—校,有下列情《形之:一,的由县?级,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!。门责令?限期改正;情节【严重的对直》。接负责的《。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《予处分?。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(》一)拒绝《接,收具有接受普通【教,育能力?的残:疾适龄?儿童、少《年随班就《读,的,; ?。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《分设重点《班和非重《点,班,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违反本法规!定开除学《生,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(四:)选用未经审定的教!科书的 !  :  第五十》。。八条  《适,龄儿童、少年的【父母或者其他法【定监护人无正当【理由未依照本法规】定送适?龄儿童?、少年入学接受义】。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!人民政府《或者县级人民政【。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!批评教育责》令限期改正 — :     第五!十九条  》有下:列情形?。之一的依照》有关法律、》行政:。法,规的:规定:予,以处罚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:(一)胁迫或者【诱骗应当《接受义?务教育的适龄儿【童、少年失》学、辍学的》;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二)非?法招用?应当接?受义务?教育的?适龄儿童、少年的;! 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三)出】。版,未经:依,法审定的《教科书的 【 , ,     第—六十条  违反本】法规定构《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