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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章 法律【责任 !     第五【十一:条  国务院有关】部门和地方各级人】民,政府违反本法第【六章的规定未履行】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!职,责的由国务》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!政府责令限期改正;!情节严重的对直【接负责的《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行政《处分: 》     第五十】二条  《县级以上地方—人民:。政府有下《。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!人,民,政府:。责令限期《改正;情节严重的】。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 》 ? :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一):未按照国《。家有关规定制定、调!整学校的设置—规划:的; 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学校建设不符!合国家规定》的,。办学标准、选址【要求和建《。设标准的; 【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未定期对学校校】舍安全进行》检查并及《。时维修、改造的【。。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:)未依照本》法规定均《衡安排义务教育经】费,的  】。。   第五十三条 ! 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或者其教】育行政?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上级人民政【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!门责令限《期改正?、通报批评;情【节严重的对直接负】责的主?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》给,予行政处分 !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一【)将学校《分为: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!校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二)改《变或者变相》改变公?。办学校?性质的 】     县级人民!政府教?。育行政部门或者乡】镇,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!组织适龄儿》童、少年入学—或者防止辍学—的,依照:前款规定追究法【律责任? 《  ?  : 第五十四条—  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:上级人民政府或者】上级人民政府—。教育行政部门—、财政部门、价【。格行政部门和审计】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!。令限期改正》;情:节严重的对》直接负责《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处分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侵《占、挪用义务教【育经费的《; :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二:。),向学校?非法收取《或者摊派费用的 ! ,     第】五十五?条  学校或者【教师在义《务教:育工作中违反教育】法、教师法规定【的依:照教育法、教师【法的:有关规定处罚 !   》 , 第五十《六条  学》校违反国家规定收】取费用的由县级【人民政府《教育行政部》门责令?退还所收费用;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》。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予处分【    ! 学校?以向学生推销或【者变相推销商品、服!务等方式谋》取利益的《由,县级人?民政府?教,育行政部门给—予通报批《评;有违法所—。得的:没,。收违:法所:得;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处分 【 :  《   国家机关工】作人员和教科书审】查人员参与》或者变相《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或者其教育行政【。部门根据《职责权限责令限期】改正依法《给予行政处》分;有违法所得的】没收违法所得— 》    《 第五十七条 【 ,学校有?下,列情:形之一的由县级【人民政府教》育,行政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;情节严】重的对?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 ?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一)拒绝接收具【有接受普通》教育能力的》残疾适龄儿童、少年!随班就读《的;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,二,)分设重点班和【非重点班的》; :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?。)违反本《法规定?。开,。除学生?的; 《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》(四)选用未经审定!的教科?书的 》   》  第五十八条 】。 适龄?儿童、少年的父母或!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!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!规定送适龄儿童、】少年入学接受义【。务教:育的由当地乡镇【人民政府或》者县级人《民政府?。教育行政部门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】。限期:改正  !   第五十九条】 , 有下?列情形?之一的依照有—关法:。律,、行政?法规的规定予以【处罚 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胁》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!义务教育《的适龄儿童、少年失!学、辍学的》; 【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(二)非【法招用?应当接受义务教育】的适龄?儿童、少年》的;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?出版未经依法审【定的教科书的 】 ,    — 第六十条 — 违反本法规定【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