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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【 经费保《障 — ?    第四十二条!。  :国家将义务教育【全面:纳,入,财政保障《范,围义务教育》经费由国务院—和地:方各级人民政—府依照本法》规定:予,以保障 《 《    《 国务院和地方各】级人民政《府将义务教育—经,费纳入财政》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!标准、工资标准【和学校建设标—。准、学生人均公用】。。经费标?准等及时足额拨【付义务教育》经费确保学校的【正常运转和校—舍安全确《保,教职:工工资按照》规定发放 》 》    国务院和】地方:各级人?民政府用于实—施义务?教育:。财政拨?款的增长比例应【当高:。于财政经常性收【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!照在校?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!教育费用逐步增【长保证教职工工资】和学生人《均公用经费》。逐步增长 — ,  《   ?第四十三《。条  学校的学【生人均公用》经费基本标准—由国务?院,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!政部门?制定并根据经济和】社会发展状况适【时调整制定、调整】学生:人均公?用经费基《本标准应《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!需要 《 :     省【、自:。治区、直辖市—人民政府《可以根据本行政【区域的实际情—况制:定不低于国家标准】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!经费标准《   】  特殊教育—学校(班)学生【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!当,高于普?通学校学《生人均公用》经费标准 【 ? , ,  第?。四十四条 》。 义务教育》经费投入《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!级,人,民,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!担省、自治区、【。直辖市人《民政府负《责统筹?落实的体制农村义】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!。级人: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!规定分项目、按比例!分担  !。 ,  :各级:人,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!难的适龄《儿童、少年免费【提供教科书并补助】寄宿生生活》。费 —     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】的具体办法由—国,务院规定 【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五条  地方】各级:人民政府在财政【预算中将义务教【育经费单列 !     县级人!民政府编制预算【除向农村地区学校】和,薄弱学校倾斜—外应当均衡安排【义务:教育经费 】 :    《。第四十六《条  国务院和省】、自治?区、:直辖市人民政府规】范,财政转移支付制【度加大一《。般,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!范义务教育专项【转移支付支持和引】导地方各《级,人民政府增加对义】务教:育的投?。入地方各级人—民政:府确保?将上:级人民?政府的义《务教:育转移支付资金【按照规定用于义【务教育 !    第》四十七条  国【务院和县级以上地】方人:民政府根据》实际需要《设立专项资金扶持】农村地区、民族【地区实施义》务教育 !    第四十【八条  国》家鼓:励社会组织和个【人向义务教育捐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!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!。立义务教育基金【 》     第四十九!。条  义《务教:育经费严格按照【预算规定用于义【务,教育;任何组—。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】、挪用义务教—育经费不《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!者摊派费《用 》   《 , 第五十《条  ?。县级以?。上人民政府建立【健全义?务教育?。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!计公告制度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