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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章 经费【。保障 】    》 第:四十二条《  国家《将义务教育全面纳】。入财政保障范围【义务教育经费由国】务院和地方各—级人民政《府依照本法规—定予以?保障  !。   国务院和地方!各级人民政府将义】务教育?。经费纳入《。财政预算按》照,教职工编制标准、工!。资标准?和学校建设标准、】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!准等及时足》额拨付义务教育经】费确保学校》。的正:常运:转和校舍安全确保】教职:工工资按照》。规,。。定,发放 —     国【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!政府用于实施义【务教育财政拨款的】增长:比例:应当:高于财政经常性收】入的增长比例保【证按照?在校学?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!育费:用逐步?增长:保证教?。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!公,用经:费逐步增长 ! ,    《 第四?。。十三条  学校的】学生人均《公用经费基本标准】由,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!教育行?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!济和社会发展状况】适时调整《。制定:、调整学生》人均公用经》费基本标准应当【满足:。教育教学基本需要】  【   省、自治区、!直辖:市人民政府可—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!实际:情况制定不低于【国,家,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!公用经费标准 !     【特殊教育学》校(班)学》生人均?公用经费标准应【当高:于普通学《校学生人均公用经】。费标准 》 ?     第四十四!。条  ?义务教育经费投入】实行:。国务院和《地方各?级人民?。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!担省、?自治区、直辖—市人民政《府负责统筹落实的】体制农村《义务教育所需经费】由,各,。级人民政府根据国】务院的?。规,定分项目、按比例】分担 》     各】级人民政府对家【庭经济?困难:的适龄?儿童、少年免费提供!教科书?并补助?寄宿生生活费 ! :  :。。   义务教—育经费保障的—具体办法由国务【院规定 》     第!四十五条  地方】各级:人民政府在财政预】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!单列  !   县级人民【政府编制预算—除向农村地区—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!外应当均《衡安排义务》教育经费 》。 ,。   — , 第四十六条—  国务院和省、自!治,区、直辖市人—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!。支付制?度加大一般》性转移支付》规,模和规范义务教【育,专项转移《支付支持《。和引导地方各级【人,民政府?增加对义务》教育的投入地—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!将上级人民政府的】义务教育转》移支付资金按—照规定用于义务【。教育 】    第四十【七条 ? 国:。。务院和?县级以上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!际需要设立专项【资金扶持《农村:地区、民族地区实施!义务:教育 》 ?   ? 第四十八条—  国家鼓励社会】组织和个《人向义务《。教育捐赠鼓》励按照国家有关【基金会管理的规定】设立义务教育基金】 《。 ,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九条 ? 义务教育》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!定用于义务教育;】任,何组织和个》人,不得侵?。占、挪用义务教【育经费不得向学校】。非法收取《或者:摊派费?用  】   第《五十条? , 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建《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!的审计监督和统【计公:告制度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