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(2018修订) 建标库

第八章

    第六十一条  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、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,由国务院规定。

    第六十二条  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,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;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,适用本法。

    第六十三条  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