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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】学, 生:。 , —  :   第《十一条  凡年【满六周岁的儿童其】。父母或者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】当送其入学接受并】完成义?务教育;《条,件不具备的地区【的儿童?可以推迟到》七周岁 【 ,     适龄儿童!、少年因身体状况】需要延缓入学或【者休学的其父母【或者:其他法?定监护?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!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!县级人民政府—教育行政《部门批准《 :  》   第十》二条:  适?。龄儿童、少年免试入!学地方各级》人,民政府应当》保障适龄《儿童、少年在户籍】所在地学校》就近入?学 ?   —  父母《或者其他法定监【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!工作:或者居住的适—龄儿童、少年—在,其父母或《者其:他法定?监护人?工作或者居住地接】。受义务教育的当地】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!供平等接《。受义务教《育的条件具》体办法由省、自治】区、直辖市规定 !     县!级人民?政府:教育行政部》门对:。本行政区《域内的?军人子女接受义务】教育:予以保障 】。     第【十三条 《 ,县级人民政府—教,育行政部门和乡【镇人民政府组—织和督?。。。促适龄儿童、—。少年入学《帮助解?决适龄儿童、—。少年接受义务教【。育的困难采取措【施防止适《龄儿童、少年—辍学 》 ?    居民—委员会和村民—委员会协《助政府做好工—作督促适龄儿童【、,少年入?学, 》     第十四】条  ?禁止用?人单位招用应当【接受义务教育的【适龄儿童、少年 】   【  根据国家有关规!定经批准招》收适龄儿童、少年】进行文艺、体育等专!业训练?的社会组织》应当保证《所招收的适龄儿【童、少年接受义【务教育;自行实施】义务教?育,的,。应当经县级》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!门批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