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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 学: ,生 !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! 凡年满六周岁【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!他法定监护人应【当送其?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!教育;条件不具备】的地区的儿童可【以推迟到七周岁【 《     —适龄儿童、少—年因身体状况需要】延缓入?学或者休学的—其父母或《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!当提:出申请由当地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】。县级人?民政府教育行—政部门批准 —     !第,十二条 《 适龄儿童、—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!级人民政府应—当保障适龄儿童、少!年在:户籍所在地》学校就近入学 【 :     父母!或者其他《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!。所在地工作》或者居住的适龄【儿童、少年在其父母!或者其他法定监【护人工作或者居住】地,接受义务《。教育的?当地人?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!平等接?受义务教《育的条件具体—办法由?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!规定 —。 :    县级人【民,政府教育行》政,部门对本行政区【。域内的军人》子女接受《义,务,。教育予以保障—。。 ,。。。  —   第十三条 】 县级人民》政府教育《行,。政部门?。和乡:镇人民政《府组织和督促—适龄:儿童、少年入学【帮助解决适龄—儿童、少年接受义】务,教,育的困难采取措施】。防止适龄儿童—、,少年辍学 — :     —居民委?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!助政:府做好工作督—促适龄儿童、少年入!学 ? ?     》第十四?条  禁止用人单】。位招:用应当接受义务【教育:。的适龄儿《童、少年 】     根【据国家有关规定【。经批准招收适龄儿】童、少年进行文艺】、体育?等专业训《练的社会组织应当】保证所招收的适龄】儿童、少年接受义】务教育?。;自行实《施义务教育的应当】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!行政部门批》准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