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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二章 学 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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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? 第十一条》 凡年满》六周岁的儿童其【父母或者其他法定】监护人应当》送其:入学接受《并,完成:义务:教育;条《件不具备的地—区的:儿童可?以推迟到七周岁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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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适龄—儿童、少年》因身:体状况?。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!学的其父母或—者,其他法定监护—人应:当提出申请由—当地乡镇人》民,政府或?者县级人民政—府教育行政部—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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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! 适龄儿童—、少年?免,试入学地方》各级:人民政府应》当保障适龄儿—童,、少:年在:户籍所在地》学校:就近入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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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父母—。或,者其他法定监护人】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!或者居住《的适龄儿童》、,少年在其父母—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!。工作或者居住地【接受义务教育—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】当为其提供平等【。接受义?务教育的《。条件具体办法由省】、自治?。区、直?辖市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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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县级人民政府教!育行政部门对本【行政区域《内的军人子》女接受?义务教育予以—保,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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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十三《条 县级人民【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!乡镇人民政》府,组织:和督促适《龄儿童、少年—入学:帮助解决适龄儿【。。童、少?年接受义《务教育的困》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!儿,童、少年《辍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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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居,民委:员会和村民》委员会协助政府做】好工作督促适—龄,儿童、少年》入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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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十四条— 禁止用人—单位:招用:应当接受《义务教育的适龄儿】童、少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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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—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!准招收适《。龄儿童、少年进行文!艺、体育等》专业训练的社会组】织应当?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!。童、少?年接受义《务教育;自行实【施,义,务教:育的应当经县—级人民政府教—育行政部门批—。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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