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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章 学 【生 《 《  :  : 第十一条  凡】年满六周岁的—儿童其父母或者【其,他法:定监护人应当送【其入学接受并完【成义务教《育;条件不具备的地!区,的儿童可以推—迟到:七周岁 【   《  适龄《儿童、少年因身体状!况需要延缓入—学或者休学的其父】母或者?其他法定监护人【应当提出《申请由当地乡镇【人,民政府或者县—。级人民?政,府教育行政部门【批准: :    【 第十二条  适龄!儿童、?。少年免试《。入学地方各级—。人民政府应当保【障适龄?儿童、少年在户籍所!在地学校《就近入学 】。     父母】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!在非户籍所在地【。工,作或者居《。住的适龄儿童—、,少年在其父》母或者其他法定监】。护人工作《或,。者居住地接受义务】教育的当地人—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!平等:接受义务教育的【条件具体《办法由省、自—治区、直辖市规定】 —。    《县级:人民政府教》育,。行政部门对本行政】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!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!。  【 ,  第十三条— , 县级人民》政府教育行政部门】和,乡,镇人民政府组织和】督促适龄儿童、少】年入:学帮助?解决适龄儿》童、少年《。接受义务教育的困】难采取措施防止【适龄儿童、少年辍学! : ,    — ,。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!员会协助政府做【好,工作督促《适龄儿童《。、少年入学 【     】第,十四条 《 禁止?用人单位招用应当】接受:义务教育的》适龄儿?童、少?年 》  ?   根据国家有】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!龄儿童、《少年进行文艺—、体育等专业训练】的社会组织应当【保证所招收》的适:龄儿:童、少年接受义务】教育;自行实施【义务教育的应当经】县级人民《政府教育行政—部,门批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