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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】
】 第一条【 :为了保障适龄儿童、!少,年接受义务教育【的权利?保证义务教育的【实施提高全民族素】。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!。制定本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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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国!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!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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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义务教育—是国家统一实施的】所有适龄儿》童、少年必》须接:受的教育是国—。家,必须予?以保障的公益性事】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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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实施:义务教育不》收学费、杂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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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!。建立义务教育经费】保障机制《保证义务教育—制度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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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三条 义务教】育必须贯《。彻国家的教》育方针实施》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!量使适龄儿童—、少年在品德、智力!、,体质等方面》全面发展为》培养有理想》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!有纪:律,。的社:会,主义建设者》和接班人奠定基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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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四条 》 凡:具有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国籍《的适龄儿童、—少年不分《性别、?。民族、种族》、家庭财产状况、】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!。平等接受义务教【育的权利并履行【。接,受,义务教育《的,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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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 ,各级:人民政府及其有【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!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!适龄儿童、少—年接受义务教育的】权利
】 , 适龄》儿,童、少年的父母【或者:其他:法定:监护人?。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!入学接受《并完:成义务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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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依法实施义务教【育的学校应》当按照规定》标,准完成教育》。教学任务保证教育】教,学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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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社会组织和个人!应当为?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!。义务教育创》造良好的环境—
】 第六《条 : 国务?院和县?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:应当合理配》置教育资《源促进义务教育均】衡发展改善薄弱学】校,的办学条件》并采取措施保—障农村地《。区、民族地》区实施义务》教,育保障家《庭经济困难的和【残,疾的适龄儿童、少】年接受义务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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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国家组织和鼓励【经济发达地区—支援:经济欠发达地区实】施义务?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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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条— 义务教育实行】国务院领导省—、自:治区、直《辖市人民政府统【筹规:划实施县级人—。民政:。府为主管理的体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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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!具体负责义务教育】实施工?作;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其他有关部门在】各自的职责范围【内负责义务教—育实施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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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八—条 ?人民政府教》育督导机构》对义务教育》工作执行法律—法规情?。况、教育教学—质量以?及义:。务教育?均,衡,。发展状况等进—行督导督导报告向】。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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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九条 ?。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!个人有权《对违反?本法的?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!提出:检举或?者控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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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生违反!本法的重大事件【妨碍义务教》育实施?造成重大《社会影响的负—有领导责任》的人民?政府或者人民政府】教育行政部门—。负责人应当》引咎辞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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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对在义!务教育实施工作【中做出突出贡—。献的社会《组织和?个人各级人民政府】。及其有关部门按【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!、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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