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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 总! 则 《 —    第一条【  :为了保障适龄—儿童、少年接—受义务教育的权【。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!。施提高?。全民族素质根据【。宪法:和教育法制定—本法 ? 《 ,。    《第二条  》国,家实:行九年义务教育制】度, : ?。    《 义务教《。育是国家统一实施】的所:有适龄儿童、少年必!须,。接受的教《育是国?。家必须予《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! ?     实施!义务教育不收学费、!杂费 》     【国家建立义》务,。。教育经费《。保障机制《保证义务《教育制度实施 】 《    《第三条?  义务教》育必须?贯彻国家《。的教育方《针实施素质》教育:提高:教育质量使》适,龄,儿童、少年在—品德、智力、体质】等,。方面全面发展—为培养有理》想、:有,道德、?有文:化、有?纪律的社会主—义,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!基础 《。。 ?     第四条】。  凡具有中—华人民共和》。国国籍的适龄儿【童、少年不分性【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!庭财产状况、宗教】信仰等依法享有平】等接受?义务教育的权利【并履行?接受:义务教育《的义务 !    《第,五条:。  各级人民政【府及其有关部门应】当履行本法规—定的各?项,职,责保:障适龄儿童、少【年接:。。受义务教育》的权:利  】   适龄儿童【、,少年的父母》。或者其他法定监【护人应?当依法?保证其按时入—学接受并完成—义务教育《  【   依法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!应,当按:照,规定标准完》成教育?教学任务保证教【。育教学质量》。 《  ?   ?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!为适龄儿《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!育创造良好的环【境  】   第六条  】国务院和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《政府应当《合理配置《教育:资源促进《义务教育《均衡发?展改善薄弱学校的】办学条件并采取【措,施,保,障农村地区》、民族地区》实,施,义务教育《。保障家庭经》济困难的和残疾【的适龄儿童、少【年,接受:义务教育 【     【国,家组织和鼓励—经济发达地区支【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!施义务?教育  !   第七条  】义务教育实行—国务院领导省、自治!区,、直辖市《人民政府统筹—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!府为主管理的体【。制   !  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教?育行政部《门具体负责义务教】育实:施工作;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其他有关】部门在各自的职责】范围内?负责义务《教育实施工作— ? , ,  :  : 第八条  人【民政府教育》督导:机构对义务教育【工作执行法》律法规情况、教育教!学质量以《及,义务:教育均衡发》展状况等进行—督导督导《报告向社会公布【 《    》 第九?条  任《何社会组织或者【个人有权对违反本】法的行为向有关国】家机关提出检举【或者控告 】    》 发生?违反本法的重大事】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!造成重大社》会影响的负有领导】责任:的人民政《府或者人《民政府教育行政【部门负责人应当引】咎辞:职   !  第十《条  对《在义务?教育实?施工作中做出突出】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!人各:级人民政府》及其有关部门—按,照有关?规,定给予表彰、奖励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