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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。学 校 》   】  第十五条 【 县:级,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根据本行》政区域内居住的【适龄:儿童、少年的—数量和分布状—况等:因素按照《国,家有关规《定,制,定,、调整学校设—置规划新建居民【。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!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!步进行 —     【第十六条  学校建!设,应当符合国家—规定的办《学标准适应教育教】学需要?;应当符合国家规】定的选址要求—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!和教职工安全 】     第!十七条?  县?级人民政府》。。根,据需要设置寄—宿制学校保障居住】分散的?适,龄儿童、少年入学接!受义务教育 — ,   —  第十八条  】国务院教育行政【部门和省、自治【。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!根据需要在》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!。收少数民族》适龄:儿童、少年》的学校(班) ! :   ?  第?十九条  县级【以上地方人》民政府根据》需要:设置相应《的实施特殊教育【的学校(班)对【视力残疾、听—力语言残疾》和智力残疾的适【龄儿童、少年实施义!务教育?。特殊:教育学校(》。班)应当具》备适应残《疾儿童、少年学习】。、康复、生活—特,点的场所和》设施  !  : 普通学校应当接收!具有:接受普通教育能力】的残疾?适龄儿童《、,少年随班就读并为】其学习?、康复提供》帮助 —    》 第二?十条 ? 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根据需】。要,为具:有预防?。未成:年人犯罪法规定的】严重不良行为的适】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!校实:。施义务教育》 《  ?   第二十一【条  对未》。完成义务教》。育的未成《年犯和被《采取强制性教育措】施的未?。成年人应当》进,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!由人民政府》予以保障 —     第!二十二条  —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!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!缩小学校《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!不,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!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!不,得分设重《点班和非重点班 】。 《     》县级以?。上人民政府及其教】。育行政部门》不得以任何名义【改变或?者变:相改变?公,办学校的性质 】 ,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三条  各】级人:民政府?及其:。有关部门依》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!保护学生、教师、】学校的合《法权益?为学:校提供安全保—障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—。四条 ?。 学校应当建立、健!全安:全制度和应急—。机制对学生进行【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!时消除隐患预—防发生事故》 ?     县】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定期对》学校校舍安》全进行检查;对【需要维修、改—造的及时予以维【修、改造《。  【   学校不得聘】用曾:经因故意犯罪被依】法剥夺政治》权利或者《其他不适合从事【义务教育工作的人】担任工作人员— —   ? 第二十五条 【 ,学校不?得违反国家规定收】取费用?不,得以向学生推—销或者变相》推销商品、服务【等,方式谋?取利益 —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六条—  学校实行—校,长负: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!家规定的任》职条件校长》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!行政部门《依法聘任 》 ?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七条  】对,违反学校管理—制度:的学:生学校应当予以批】评教育?。不得:开除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