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。章 学 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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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条 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府根据本》行政区域内居住的】适龄儿童、少年的】数量和分布状况【等因素?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!定、调整学校设【置规划新建居民【区需要设《。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!区的建设《同步:进行
!。 第十六条 !学校建设应当—符合国?家规定?的办学标《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!;应当符合国家规】定的:选址要求和》建设标准确保学【生和教职工》安,全
! 第十《七条: 县级《人民政府根据需【要设置寄《宿制学校《保,障居住分散的适龄】儿童、少《年入学?接受义务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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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八条 国务!院教育行政部—门和省?、自: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!府根:据需要在经济发达】地区设置接收少数】民族适龄儿童—、少年的学校—(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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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第十?。九条 县级以【上地方人民》政府:。根据需要设置相应】的实施特殊教育【的学校(班)对【视力残?疾,、听力语言残—疾和:。智力残疾的适龄儿】童、少年实施义【务,教育特殊教》育学:校(班)应》当具备适应残—疾儿童、少》年学习?、康复、《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!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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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普通学校应—当接收?具有接?受普通教育能力【的残疾适龄儿童、】少年随班就读并为】其学习、《康,复提供?帮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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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十条 !县,级以:上地:方人民政府根—据需要为具有—预防: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!的,严重不良《行,为,。的适龄少年设—置专门的学校实施】义务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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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一条》 对未完》成,义务教育《的未成年《犯和被采取》强制:性教育措施的未成】年人应当进行义【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!民政府予《以保障?
! 第二?十二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及》其教育行政部—门应当?。促进:学校均?。衡发:展缩小学校之间【办,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!学校分为重点—学校和非重点—学校学校不得分【设重点班和非重点】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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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及其》教育行政部门—不得以任何名义改】变或者变《相改变公办学校【的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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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三条 各级人【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!依法维?护学校周《边秩序保护学生、】教师、学《校的合法权益为【学,校提供安全》保障
! 第《二十四条 》 学校应当建立、健!全安:全制度和应》急机制?对学生?进行:安全教育《加强管理及时消除】隐患预防发》。生事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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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—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,府定期?对学校校舍安全【进行:检查;对需要—维,修、改造的》及时予?以维修?、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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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!校不:得聘用?曾经因故《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!治权利或《者其: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!育工作的人担任工】作,人,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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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五?条 学校》不得:违反:国家规定收取费用】不得以?向学生推销或—。者变相推销商品【、服务等方式谋【取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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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六条 学校实行】校长负责制校长应】当符合国家规定【的任职条件校长由】县级:人民政府教育—行政部门依法聘【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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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十七条 】。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!度,的学生学校应当予】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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