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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章? 学位授《予程序 第二!十三条 符合本法】规定的受教育—者可以按《照学位授《予单位的要》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!相应学位非学位授】予单位的应》届毕业生由》毕,业单位推荐可—以向相关《学位授?予单位申请学位【 :     学位授!。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!期截:止之日起《六十日内审》查,决定是否受》理申请并通》。知申请人 】第二十四条 申请】学,士学位的由》学位评定委》员会:组织审查作出是【否授予学《士学:位的决议 【 第:二十五条 申请【硕士、博士学位【的学位?授予单位应当—在组织答《辩前:将学位申请人—的学位论文或者【实践成?果送专家评阅 】 ,     经专【家评阅符合学位【授予单位规定的进】入答:辩程序 — ,第二十六条 学位授!予单位?应当按照学科、【专,业组织硕士、博士学!位答辩委《员会硕士学位—答,辩委员会组成人【。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!士学位答辩委员会】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!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!位,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!。于,二人:  》   学位》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!当在答?辩前送答《辩委员会组成人【员,审,阅答辩委员会—。组成人?员应当独立负—责地:履行职责 —    》 答辩委《员会应当按照规定】。。的程序组织答辩就】学位申?请人是否通过—答辩形成决》议并当场宣布答【辩以:投票方式表决—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!分之二以《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!。家秘密的外答辩应】当公开举行 【 第二十七条【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!。实践成果答辩—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!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!限内:修改重?新申请答辩 【 :。 ,   ?博士学?位答辩委员会—认为:学位申请《人虽未达《到博:士学位的水平但已】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!且学: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!本单位该学科、专】。业硕:士,学位的经学位申请】人同意可以作出建】议授予硕士学位【的决:议报送学位评—定委:员会审定 — 第二十八条 学!位评:定委员会应》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!决议在对《学位申请进行审核】的基础上作出是否】授予硕士、博士【。。学位的决议 — ?第二十?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!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委!员会授予学士—。、硕士、《博士学位的决议公】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!单颁发学位证书【并向省级《。学位:委员会报送》学位授予信息省【级学位委员会将本】行政区域《的学位授予》。。信息报?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!案 第—三十条? 学位授《予单位应当保—存学位申《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!位论文?。、实:践成:果等档案资料;博士!学,位论文应当同—时交存国家图书馆】和有:关专业图书馆 】 ,     涉密【学位论文、实践【成果及学位授予【过程:应当依照保密法律、!行政法规《和国:家有关?保密规?定加强保密管理【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