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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章 学》位授予程《序, 第二—十三条 符合—本法规定《的受教育者》可以按照《学位授予单位的【要,求提交?申,请材料申请》相应学?位非学位授予单位】的应届?毕业生由毕》。业单位推荐可以向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!请学:位    】 ,学位授?予单:位应当自《申请日期截》止之:日起:六十日内审》查决定是否受理申】请并通知申》请人 》 第二十四条 申请!学士学位的由学【位评定委《员会:组织审查作》出是否授予学—。。士学位的决》议 第二十】五,条 申请硕士、博士!学位的学《。。位授予单位应当在】组织答辩前将学位】申请人?。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!成果送专《家评阅 《    — 经:专家评阅符合学位】授予单位《规定:的进入答辩程序 】 : ,第,二十:六条 学位授予单】位应当按照学—科、专业组织—硕士、博士学—位答辩?。。委员会?硕士学位答辩委【员会组成人员应当】不少于三人博—。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!成人员?应当不少于五人其】中学位?授予单位以》外的专家《应当不少《于,二人   】  学位论文—。或者实践《。成,果应当?在,答辩前?送答:辩委员会组成人【员审阅答《辩委员会组成—人员应当独立负责】。地履行职责 】    《 答辩委《员会应当《按照规定的程序【组织答?辩就学位申请—人,是否通过答》辩形成决议并当【场宣布答辩》以投:票方式表《决由全体组》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!上通:过除内容涉及国家】秘密的外答辩—。应当公开《举行: 第》二,十七条 学》位论:文答辩或者实践【成果答辩未通过的】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!以在规定期》限,内修:改重新申《请,答辩 ?     博士!学位答辩委员会认】为,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!博士学位的水平【但已达到硕士学位】的,水平且学位》申请人尚未》获得过本单位—该学科、《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!位申请人同意可以】作出建议授》予硕士学《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!定委员会审定 】 第二十八条 】学位评定委员—会应当根《据答辩委员会的决】议在:对学位?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!上作:。出是否授《予硕士、博士—学位的决议》 ? 第二十九》条, ,学,位授予单位》。应,当根据学位评定委员!会授予学士、硕士、!博,士学:位的决议公布授【。予学位的《。人员:名单颁发学位证书】并向:省级学位委》员会报送学》位授予?信息省?级学位委员会将本】行政区域的学—位授予信《息报国务院学位【委员会备案》 : 第三十条— 学位授予单—位应当?保存学位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!学,。位论文?、实践成果等档【案资料;博士—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!存国家?图书馆和有关专业】图书馆  】   涉密学位论文!、实践成《果及:学,位授: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!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】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!强,保,密,管理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