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五章: 学位授予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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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!符合本法规定的受】教育者可以按照学位!授予单?位的要求提交申【请材:料,申请:相应学位非学位【授,予单:位的应?届毕业生《由毕业?。单位推荐可以向相】关学位?授予单位《申请学位
— —学位:授予单位应》当自申请日》期截止之日起六【十日内?审查决定是否受理】申请并通《知申请人
【 第二十四条 申】请学士学位的由【学位评定委》员会组织审查—作,出是否授予学—士学位?。的决:议
》第二十五条》 申请?硕士、博士学位的】学位授予单》位应当在组织—答辩前将学位申【请人的学位》论文或者实》践,成果送专家评—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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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经,专家评阅符》合学位授予》单位规定《的进:入答:。辩程序
第二!十六条 学位授予】单位应当《按照学科《、专业组织硕士、博!士学位答辩》委员会硕士》学位:答辩委员会组成人】。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!士学位答辩》委员会组成人员【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!学位授?予单位以外的专家】应当不少于二—人
】 学位论文或者【实践:成果应当在答辩【前送答辩委员—会组成人员审阅【答辩委员会》组成人?员应当独立》负责地履《行职责
》 —。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!规定的程序组织答】。辩就学位《申请人是否》通过答辩《形成决?议,并当场宣布答辩【以,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!组成人?员的三?分之二以上通—过除: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!外答辩应《当公:开举行
第】二十七条 学—位论文答辩或者实】践成果答辩未—通过的经《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!在规:定期:。限内修改重新申请】。答辩
《 ,。 博—士学位答辩委员【。会,认为学位《申请人?虽未达?到博士学位的水平】但已达到《硕士学位的》水,平且学位申请—人尚:未获得过《本单:位,该学:科、专业《。硕,士学位的经学位【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!建,议授予?硕士学?。位的:决议报?送学位评《定委员会审》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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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!学位评定委员—会应当根据》答辩委员会》的,决议在对《学,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!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!士、:博士学?位的决议《
第二十九】条 学位授予—单位应当根据学位】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!、硕士、博士学位的!决议公布授予—学位的人员名—单颁发学《。位证书?并向省级学位委【员会报送学位—授予信息省级学【位委员会将本行【政区域?的,学位授予信息报国务!院学位委《员会备案
第!三十条 《学位授予单位应当】保存学位申请—人的申?请材料和学位论【文、实践成果等【档案资料;博—。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!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!关,专业图书馆
【 —涉密学位论文、实】践成果及学位授予】过程应当依》照保密法《律、行政《法规和?国家有关《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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