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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章 学位授—予程序 《 第二》十三条 符》合本:法规定的受》教育者可以按照学位!授予单位的》要求提交申请—材料申请相应学位非!。学位授予单》位的应届毕》业生由毕业单位推】荐可以向相关学【位授予单《位申:请学位 《 , :    学位授【予单位应当自—申请: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!。日,内审查?决定是否受理申【请,并通知?申请人 — 第二十四条 申】请学士?学位的由学位评定】。委员会组《织审:查作出是否》授予学士学位的【决议 第二】。十五条 申请—硕士、博士学位的】学位授予单位应【。。当,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!。申请人的学位论【文或者实践成果送】专家评阅 】    经》专家评阅《。。符,合学位授予》单位规定的》。进,入答:辩程序 《 : 第:二十:六,条 学位授予—单位应当按照学科】、专:业组:织硕士、博士—学位答辩委员会【硕士:学,。位答辩委员会组【成人员应当》不少于三人博士学】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!。员应当不《少于五人其中—学位授予《单位以外《的专家应当不少于】二人:     学!位论文或者实践【。成果:应当在答辩前—。送答辩委员会—组成人员审阅答【辩委员会组成人员】应当:独立负责地》履行职责《     】答辩委员会应当按】照规定的《。程序组织答辩就学】位申请人是》否通:过,答辩:形成:。决议:并当场宣布答—辩以投票方式—表决由全体组—。成人员的三分—之二以上通过—。除内容涉及国家秘】密的外答《辩应当公开举行 ! :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!文答辩或者实践成】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!辩委员会同》意可以在规定—。期限内修改》重新申?请答辩 【  :。。 , 博士学位答—辩委员会《认为学位申请人【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!水平:但已达到硕士—。学位的水平且—学位申请人尚未【获得过本单位该【学科、专业硕—。士学位的《经学位申请人—。同意:可以:作出建议授予—。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!学位评定委》员会审定《 : 第二十八条 】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!根据答辩委》。员会的决议在—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!的基:。础上作出是否—授予硕士、博—士学位的决》议 ? :第二十九条 学位】。授予单位应当—根据学位评定委员】会授予学士、硕士、!博士学位的决—议公:布,授予学?位的人员《名单:颁发学位《证书并向省》。级学位委员》会报送学位》。。授予信息省》级学:位,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!的学位授予信息报国!务院学位委员—会备案 》 第?三十条 学位授【予单位应《当保存学位申—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!位论文、《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!;博士?学位论文应当同【时交存?国,。家,。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!书馆: ,   》  涉密学》位论文?、实践成果及—学,位授予过程应当依】照保密法律、行【政法规和《国家有关保密—规定加强保》密管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