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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章 学位授予程【序 : : 第二十三条 符合!本法规定《的受教育《者可以按《照学:位授予单位》。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!申,请相:应学位非《学位授予单位的应】届毕业?生由毕业单位—推荐可以向》相,关学位授予单位【申请学?位  —   学位》。授予:单位:应,当自申请日》。期,截止之日起六十日】内审查决定是—否,受理申请并通知申】请人 第二】十,四条 ?申请学士学》。位,的,由学位评定》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!是否授予《学士学位的决—议 第—。二十:五条 ?申请硕?士、博士学位—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!在,组织答辩前将—学位申请《。人的学位论文或【者,实践成果送专—家评:阅 ?     经专家!评,阅符合学《位授:予单位?。规定的?进入答辩程》序 第—二十六条 学位授予!。单位应当按》。照学科、专业—组织硕士、博士【学位答辩委员会【。硕士学位《答辩委员会》组,成人员应当不少于】三,人博士学位答辩【委员会组成》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!其中学位授》予单位以《外的专?家应当不少于二人】 《  :  学位论文或者】实践成果应当在【答辩前送答辩委【员,会组成人《员审阅答《辩委:员会:组成人员应当—独立负责地履行【职责  【   答辩委—员会应?当按照规定》的程序?。。组织答辩就学位【申请:人是否通过答辩【形成决议并当—场,。宣布答辩以》投票方式表决由【全体组?成人员的三分之二】以上通?过除内容涉及国【家秘密的外》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! 第二十—七条: 学位论文答—辩或:者实践成果答辩【未通:过的经答《辩委员?会同:意可以在规定期限】内,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!  《 ,  博士《学位答?。辩委员会认》为学位申《请人虽未《达到博士学位—的水平但已》达到硕士学位—的水平且学位—申请人尚未获—得过本单位该学【科、:专业硕士《。学位的经学位—申请人同意可以作】出建议授予》。硕士学位的决议【。报送学位《评定委员会审定【 : 第二十八—条 学位评定委【员会应当根》据答辩?。委员会的决议在对】学位申请《进,行审核的基础—上作出?是否:。授予硕士、博士学】位的决议 】第二十?九,条 学?位,授予单位应》。当根据学位》。。。评定:委员会授予学—士、硕士、博士学位!的决议公布授—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!发学位证书并向【省,。级学位委员会—报送学位授予信【息省级学位委员会将!本行政区域的—学位授予信息报国】务院:学位委员会》备案 第【三十:条 学位《。授予单位应当保存】学,。位申请人的申请【。材,料和学位论文、实】践成果?等档案资料;博士】学位论文应当同时】交存国家图书—馆和有关专业—图书馆 》     涉【密学位论《文,、实践?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!应当依照保密法【律、:行政法规和国家有】关保:密规:定加强?。保密管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