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! 学位授予条—件
第—十八条 学位申【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!产党的领导拥护【社会主义制度遵【守宪法和法律遵守】学术道德和》。学术:规范
】 学位申》请人在高等学—校、科学研究机构学!。习或者?通,过国家规《定的:其他方式接受教育】达到相应《学,业要求、学》术水平或《者专:业水平?的由学位授予—单位分?别依照本《法第十?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!定的:条件授?予相应学《位
《 第:十九条 《接受本科教》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!核或者修满相应【学分通过毕业论文】或者毕业设计—等毕业环节》审查表明学位申请】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!予,学,士学位
《。
, 》 (一)在本学科或!者专业领域较好【地掌握?基础理论、》专门知识《和,基本:技能;
【 ? ,(二)具有》从,事学术研究或者【承担专?业实践工作的—初步:能力:
第》二十条 接受硕士】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!的课程考核或—者修满相应》学分完成学》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!实践训练通过学【位论文答辩》或者规定的实—践成果答辩》。表明:学,位申:请人:达到下列水平的【。授予硕士《学位
! (一)在本学科】。。或,者专业领域掌握【坚实的基础理—论和系统的专—门知识?;
》 (二)学】术学位申请》人应当?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!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!请人应当具有承担】专业:实,践工作的能力
! 第二十《一条: 接受博《士研究生教育通过】规定的课程考核或】者修满相《应学分完成学术【研究训练或者—专,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!论文:答辩或者规定的实】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!申请人?达,到下列?水平的?授予博士学》位
【 (一)在本学】科或者专业领域掌】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!论和系统深入的专】门知识;
— , (二【。)学:术,学位申?请人:。。应当具有独立从事】学术研究工作—的能:力专业学位》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!承,担专业实践》工作的?。能力;
《
— ,(三)学术学位【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!究领:域,做出创新性》成果专业学》位申请?人应当在《专业实?践,领域做出创》新性成?果
第二【十二条 学位授【予,单位应当《根据本法第》十八条至第》二十一条规定的【条件结合本单—位,学术评价标准坚持】。科学的评价导向【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!意见的基础上制【定各学?科、专?业,的学位授《予具体标准并予【以公布
《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