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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四章 学位授—。予条件? 第十八条】 学位申请人—应当拥?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!拥护社会主义制【。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!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!范 ?     学位】申请人?在高等学校、科【。学研究机构》。学习或者《通过国家规》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!育达到相应》学业:。要求、?学术水平或者专【业水平的由学位授予!单位分别依照本法第!十九条至第二十一】条规定的《条件授?予相应学位 — 第十》九条 接受》本科教育通过规【。定的课程考核或者】修,满相:。应学:分,通过毕业论文—或者毕业《设计等?。毕业环节审查表明】学位申请《人达到下列水平的】。授予学士《学位:   —  (一)在本【学科或者专业—。领域较好地掌握基】础理:论、专门《知识和基本技能;】 ?     (二)具!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!承担专业实》践工作的初》步能:力 第二十】条 :接受硕士研》究生教育通过规【定,的课程考《核或者修满相应【学分完?成学术?研究训练或者专业】实践训练通过学位】论文答辩或者规定】的实践成果答辩【表明: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!水平的授《予,硕士学位 【。 ,。    (一)在】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!掌握坚实的基—础,理论和系统》的专门知识;— 《    (二)【学术:学,。位申请人应当具有】。从事:学术研究工》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!请,人应当具有承担专】。业实践工作》的能力? ? 第二十一条 【接受:。博士研究生》教,育通过规定的课程】考核或者修满相应】学分完成学术研究】训练:或者专业实》践训练通《过学:。位论:文答辩或者规定的】实践成果答》辩表明学位申—请人达到下列水【平的:授予博士学位— ,     【(一)在本学科【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!实全面的基础—。理论和系《统深入的专》。门知识; 】。    (二—)学术学位申请【人应当具《有,独立从事《。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!专业学位《申请人应当》具有独立承担专业】实践工?作的能力; 】     》(三)?学术学位申请人应】当在:学术:。研究领域做》出创:新性:成果:专业学位申请—人应:。当在专业《实,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!果, 《第二十?二条 学位授予单】位应当根《据本法第《十八条至第二十一】条规定的条》件结合本单》位,学术评价《标准坚持《科学的评价导向【在充:分听取相关方面【意见的基础上制【定各学科、专业【的学位授予具体标】准并:予以公布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