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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章 学位授!予条件 — 第十八《条 学位申》请人:。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!的领导?拥护:。社会主义制度遵守】宪法和?法律遵守学术道【德和:学术规?范  —   ?学位申请人》在高等学校、科学研!究机构学《习或者通过》国家规?定的其他方式—接受教育达到相【应,学业要?求、学术水平或者】专业水平《的由学位《授予单?。位分别依照本法第】十九条?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!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! , 第十《九条 接《受本:科教育通过规—定的课程考核或者】修满相应学分通【过毕:业论文或者》毕业设计等毕—业环:节审:查表明?学位: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!的授予学士》。学位 《。     (一)!在本学科或者—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!基础理论、专—门知识?和基本技能; ! ,    《(二)具有从事学】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!。。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! 第二十【条 :接,受硕:士研究生教育通过】规定的?课程考?核或者修满》相应学分完成学【术,研,。究训练或者专业实】践,训练通过学》位论:文答辩或者》规定的实践成果【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!达到下列《水平的?授予硕士学位 !   ?  :(一)在本学科【。或者专?业领域掌《握坚实的《基础理论和系统的】专门:知识; 》     —(二:)学术学《。。位申请人应当—具有从事学术—研究工作的能力【。专业学位《申请:人应当具《有承担专业实践工】作的能力 》 第二》十一条 接受博士】研究生教育》通过:规定的?课,。程考核或者》修满相应学分—完成学术研究训练】或者专业实践训练】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!者规定的实》践成果答辩表明学】。位申请人达到下列】水,平的授予博士学位】     】(一)在本》学科或者《专业领域掌握—坚实全面的基—础理论和《系,统深入的专门知识】;, :  ?   (二)学术】学位申请人应当【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!究工作?的,能力专业学》位申请人《应当具有独立承担】专业:实践工作的》能,力; 《。     —(三)学术学—位申:请,人,应当在学术研究领】域做出创新性—成果:专业学?位申请?人应当在专业—实践领?域,做出创新性成果 】 , ,。 第二十《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!应当根据本法第十】八条:至第二十一条规【。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!学术评价标准—坚持科?学的:评价导向在》。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!见的:基础上制定各—。学科、?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!标准并予以公布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