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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四章 学位授—予条件 《 第十八条 学!位,申,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!产党的领导拥护社】。。会主义制度遵—。。守宪:法和法律遵守—学术道德和》学术规?范     !学,位申:请人在高等学校【、,科学研究机构学习】或者通过国家规定】的其他?方式接受教育达到】相,应学业要求、学术】。水,平或者专《业水平的由学—位授予单《位分:别依:照本法第十九条【至第:。二十:一条规定的条件授】予相:应学位 《 , 第十九条 接】受本科教育》通过规定的课程考】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!通过毕业论文或者】毕业设计等毕业【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!请人达?。到下列水平的—授予学士《。学位    ! (一)在本学科】或者专业领》域较好地掌握—基础理?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!技,能;   】  (二)具有从事!学术研究或者—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!初步能力 — 第二十条 【。接受硕士研究生教】育通:过规定?的课程考核或—者修: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!研究: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!。练通过?学位论文《答辩或者规定的实】践成果?答,辩,表明学位申请人达】到下列水《。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! :  :   (一)在本学!科或者专业领—域掌握坚《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!的专门知识; !。     》(二:),学术学位申》请人:应当:具有从事学术研究】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!申请人应当具—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!的能力? ? 第二十一》条 接受博士研【。究生教育通过规【定的:课,程考核或《者修满相应学—。分完成学术研—。究,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!练通过学位论—文答辩或者》规定的实践成果答】辩表明学位申请人】达到下列水平—的授予博士学位 !     (【一)在?本学科或者专业领】域掌握坚实全面【的基础理论和系【统深入的专门知识】;   【  :(二)学术学—位申请人应》当具:有独立从事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】力,专业学位申请人【应当具有《独立承担专》业实:践,工作的能《力;: 《   ?。 (三)学术学位申!请,。人应当在学术—研究领域做出—创新性成果专—。。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!。专业实践领域—。做出创新性成—。果 ? 第二十二条 学!位授予单位》应当根据本法第十】八条至第二十一条】规,定的条件结合本单】。位学:。术,评,。价标准坚持》科学的评价导—向在:充分听取相关—方面: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】各学科、专业的【学位授予具》体标准并予以公【。布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