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第四章 学位【授予条?件,
第》十八条? 学:位申请?人应当拥护中国共】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!主义制?度遵守?宪,法和法?律遵守学《术,道德:和学:术规范
— , 学位申【请人在高等学—校、科学研究机【构学习或者通过【国家:规定:的其他方式接受教】育达到相应学业【要求、学术》水平:或者专?业水平的由学—。位授予单位分—别依照本法第—十九条至第二十【一,条规定的条件授予相!应学位
》 第十九条 接受!本科教?。育通过?。规定:的课程考核或者修】满相应学分通过【毕业论文或者—毕业设计《。等毕业环节审查表】明学:位申请人达到—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!学位
! (一)在本学科或!。者专业领域较—好地掌握基础理论、!专门:知识和基本》技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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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具有从》事学术研究或—者承担专业实践【工作的?初步能力《
第二—十条 接受硕士【。研究:生教育通过规定【的课程考核或者【修满相应学分完成】学术研究训练—或者:专业实践训练通【过学位论《文答辩?或者规定《的,实践:成果答辩表》明学位?。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!。的授予硕士学—位
【 (一)在本【学科或者专》。业领域?掌握坚实《的基础理论和系统】的专:门知识;
】 ? (二)学》术学位申请》人应当?。具有从事学术研【。究工作的能力—专业学位申》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!业,实践工?作的能力
【 第二?十,一条 接受》博士研究生教育【通过规?定,的课:程考:核或者修满相—应学分完成学术【研究:训练或者专业实践】训练通过学位论文】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!成果答辩表》明,学位申请《人达到?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!学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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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一)在本学科或!者专业领域掌握【坚,。实全面的基》础理论和系》统深入的专门知【识;
《。 (二】)学术?。学位申请《人应当具《有独立从事》学术研究工》。作的能力专业—。学位申请人应—当具有独立承担【专业实践工作的能】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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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三)学术学【位申请人应》当在学术《研,究领域做出创—新,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!人应当?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!创,新性成果
【 第二十二》条 :学位授予单位—应当根据本法第【十八条至《第,二十一条规定—的条件?结合本单位》学术评价标准坚持】科学的评价》导,向在充分听取—相关方面意见的基】础上:制定:各学科?、专业的学位授【予具体标准并—予,以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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