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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:章 学位质》量保障
【第三十一条 —学位授予单》位应:。当建立本《单位学位质量保障】制度加?强招生、培养、学位!。授予等?全过程?质量管理及时公开】相关信息接》受社会监督保证授】予学位的质量
! 第:三十二条《 学:位,授,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!配备品行良好、【具有较高学》术水平或者较强实】践能力的教师、科】。研人员或《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!教师建?立遴:选、考核、监督【和动态调整机—制
】 研究生指》导,教师应当为人师表】履行立德树人职责】关,心爱护?学生指?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!。研究和专业实践【、,遵守学?术道德和学》术,。规范、提高学术水平!或者专业水平
! 第三十三条 【博士:。学位授?予单位应当立足【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!。加强博?士学:位授予点《建设加大《对博士研《究生的培养》、管理和支持力【度提高授予》博士学位的质—量
!。博士研究生指导【。教师应?当认:真履行博士研究生】培养职责在培养【关,键环节严格把关全】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!养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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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博士研究生应当】努力钻?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!位论文?或者实践成》果确保符合》学术规范和》创新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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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【条, 国务院教育行政】部门和省《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!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!组织专家对已经批准!的学位授予》单位及学位》。授予点进行》质量评估对经—质量评估确认—不,能保证?所授学位质量的责】令限期整改;—情节严重《的由原审《批单位?撤,销相应学位授予资】格
!自主开展增》设硕士、博士学位授!。予点审核的》。学位授予《单,位,。研,究生培养《质量:达不到规定》标准:或者学位质量管理】存在严?重问题的国务院学位!委员会应当撤销【其自主审核资—格
? 第三十五条 学!位授予单位可以根】据本单位学科、专】业需要向原审—批单位申请撤销【。。相应学位授予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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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?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!行政:部门:应当加强信》息化建设完善学位】信息管?理系统依法向社会提!。供信息?服务
第三】十七条 学》位申请人《、,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!学位过程中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—经学位评定委员【会,决议学位《授予单位不》授予学位或》者撤销学《。位
【。 (?一)学位论文或【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!存在代写《、剽窃?。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!为;
! ,(二:)盗用?、冒用他人身份顶替!他人:取得的入《学资格或者》以其他非法手段取】得入学资格》。。、毕业?证书;?
》 (三)攻读】期间存?在依法?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!。他严重违法》行为
—第三十八条 违【反本法规《定授:予学位、颁》发学位证《书的由教育》行政部门宣布—。证书无效并依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!育法的有关规定处】理
》第三十九条》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!出不授予学位—或者撤?销学位决定的应【当告知学位》申请人或者学—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!的内容及事实、【理由、依据听取其陈!述和申辩《
第四十条 !学位申请《人对专家评阅、【答辩、成果认定等】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!或者人员作》。出的学术《。评价结?论有:异议的?可以向学位授予单】位,申请学?术复核学位授予【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!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!日内重新组织专家】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!。决定:复核决定为最终决】定学术复核的办【法由学位授》予单:。位制定
— 第四十《一条 ?学位申请人或—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!理其学位申请、【。不授:予,其学位或者撤销【其学位等行为—不服的可以向—学位授予《单位申请复》核或者请求》有关机关依照法律】规,定处理?
》 学位申请【人或:者学位?获得者申请复核【的学位授予单位【。应当自受理复核申】。请之日?起三十日内进行【复核并作出复—。核决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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