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】。章 学位质量保【障
》第三:十一条 《学位授予单位应【当建立本《单,位学位质量》保障制度加强招【生、培养、学位【授予等全过程质【量管:理及时公开相关【信息接受社》会监:督保证授予》学位的质量
】。 第三十二条 学位!授予单位《应当为研究》生配备品行良好、具!有较高?学术水平或者—较强实践能》力,的教师、科研人员】或者专业人员—担任指导教师建【立遴选、考》核、监督和动态【调整机?制
!研究生指导》教师应当为》人,师表履行立德树【人职:责关:心爱护学生指导学】生开展相《关,学术研?究和:专业实践《、,遵守学术道》德和学?术规:范、:提高:学术水平或者专【业水平
第】三十三条《 博士学位》授予单位应当立【足培:养高层次创》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!授予点建设加—大对博士研》究生的培养》、管理和支持力【度提: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!量
《 ? ,。。 博士研究生指【导教师应当认—真履行博士研究【生,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!环节严?格把关全过程—加,强,指导提?高培养质量》
《 ? 博士研究》生应:。当努力钻《研和实践认》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!实践成果确保符合】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!
: 第?三十四条 国—务院: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!学位委?员,会应:。当在各自职责范围】内定期?组织:专,家对已经批》准的学位授予—。单位及学位授予【点进行质量》评,。估,对经质?量评估确认不—。。能保:证所: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!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!由原审批单位撤销相!应学位授予资格【
: : , 自主》开展:。增设硕士、博士学】。。位授予点《审核的学位授予单】位,研究生培养》质量:达,不,。到规定标准》。或者学位质量—。管理存在严重问【题的国务院学位【委员会应当撤销【其自主审核资格
】
第三十五【条 学位授予—单,位可以根据本—。单,位学科?、,。专,。。业需要向原审批单位!申请撤?销相应学位授予点
!
第三十六条 !国务院教《育,行政部门应当—加强:信息:。化建设完善学位【信息管理系统依法】。向社:会提供?信息服务
第!三十七?条 学位申请人【、学位获《得者在攻读》该学位?过程中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经学位评《定委员会决议—学位授?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!者撤销?学位
》。 《 ,(,一,。),。学位论文或者实【践成果被认》定为存在代写—、,剽窃、伪造》等学术不端》行为;
— (二)】盗用、?冒用他人身》份顶替他人取得的】入学资格或者以其】他非法?手段取得入学资【格、:毕业证书;
—
》 (三)攻—读期:间存在依法不应【当授予学位》的其他?严,重违:法行:为
第—三十:八条 违反本—法规定授予学—位、颁发学位证【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!宣布:证,书无效并依照中华】人民共和国教—育法:的有关规定处理【
《第三十九条 学位】。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!予学位或者》撤销学?位决定的应当告【知,学位申请《人,或者:学,位获得者《拟作出决定的—内容及事《实、理由、依据【听取其?陈述和申辩》
《第四十?条 学位《申请人对专家评阅】、答辩、成果认定】等过程?。中相:关学术组织或—者人员作出》的学术评价》结论有异议的—可以向学位》授,。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!。学位授予单位应【当自:受理学术复核申请】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!。组织专?。家进行复核并作出】复核决定复》。核决定为《最,。终决定学术》复核的办《法由学位授予单【位制定?
,
第四十一条】 学位?申请人或者学—。位获得者对不受【理其学位申请、不授!予其:学位或者撤销—其学:位等行为不》服的可以向学位授】予单位申请复—。核,或者请求有》关机关依照》法律规定处理—
》 学位》申请人或者》学位获得《。者申请?。复核的?学位授?予单位应当》。自受理复核》。。申请之日起三十日】内,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!决定: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