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! 学位质量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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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!学位授予单》位应当?。建立本单位学位质】量保障制《度,加,强招生、培养、【学位授予等全—过,程,质量管理及》时公开相关》信息接?受社会监督保证【授予:学位的质量
!第三十二条 学位】授予: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!备品行良好、具有】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!强,实践能力《的教:师、科研人员或者】专业人员担任指【。。导教师建立遴—选、考核、》监督和动《态调整机制
!。。 , 研究生—指导:。教师应当为人师表】履行立德树人—。职责关心爱护—。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!。关学术研《究,和专业实践》、遵守学术道德和】学,术规范、提》高学术水平或者【专业水平
】。第三十三条》 ,博士学位授予—单位应当立足—培养高层次》创新人才《加,强博士学位授—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!研究生的培养—、管理和支持力【度提高授予》博士学位的》质量:
》 博士》研究生指导教师【应当认真履行博【士研究?生培养?职责在培养关键【环节:严,格把关全《过,程加强指《导提高培养质—量
《 , 《。博士研究生应—。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!真准备学位》。。论文或者实》践成果确保》符合学术《规范和创《新要求?
第三—十四条 《国务:院教育行政》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!会应当在各自职责】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!对已:经批准的《学位授予单位及【学位授予《点进行质量》评估对?经质:量评估确认不能保证!所,授学位质量》的,责令限期整改;情】节严重的由原—审批单位撤》销相应学位》授予资格
—。 》 自主开展》增设硕士、博士【学位授予点》审核的学位》授,予单:位研究生培养质量】达不到规定标准或】者学位?质量管理存在—严重问题的国务【院,学位委员会应—当撤销其自》主审核资格
【 第三十》五条 学位授予单】。位可:以根:据本单位《学科、专业》需要:。向原审批单位申请】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!
? 第三十六条— 国务院教育行政】部门应当加强信息】化,建设完善学位信【息管:理系统依法向社会提!供信息?服,务
? 第三十七—条 :学位申请人》、学位获得》者在攻读该学—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经学位—评定: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!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!撤销学位
—。 , (—一)学位论》文或者实《践成果被认定为存】。在代写、剽窃、伪造!等学术不《端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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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:)盗用、冒用他人】身份:。顶替他人取》得的入学《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!手段取得入学资格、!毕业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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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(,三):攻读期间存在依【法不应当授予—学位的其他严—重违法行为
】 第三十八条— 违反本法》规定授予学位、颁】发学位证书的由教】。育行政部门宣布【证书无效并》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,国教育法的有—关规定?处理
《 第三十九条 】学位授?予单位拟作出—不授予学位或者撤】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!。知学位申请人—或者学?位获得者拟作—出决定的《内容:及事:。实、理?由、依据《听取其陈《述和申辩
第!四十条 《学位申请人对专【家评阅、答辩、【成,果认:定等过?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!者人员作出的学【术评价结论有异议】的,可,以向学位授予—单位:申请学?术复核学位授予单】位应当自受》理学术复《核申请之日起三【十日内重新组织专】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!核决定?复核:决定为最终决—。定学:术,复,核的办?法由学位授》予单位制定
【 第四十一—条 :学,位申请人或者学【位获得者对不受【理其学位申请、不】授予其学位或—者撤:销其学位等行—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!授予单位申请复【核,。或者请求有关机关】依照法律《规定处理
【 《 ,学位申?请人或者学位—获得者申请复—核的学位授》予单位应当自—受理复核《申请之日起三—十,。日内进行复核—并作出复核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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