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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六?章 :学位质量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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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一条 学位授予单】位应当建《立本: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!度加:。强招生?、培养、学位授予等!。全过:程质量管理及—时公开相关信—息接受社会监督保】证授予学位》的质量
第三!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!位,应,。当为: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!、具有较高学术【水,平或者较《强实践能力的—。教师、科研人员或】。者专业人《员担任指《。导教师建立遴—选、考核、监督【和动态调《整,机制
! 研:究生指?导教师应当为人【师表履行立德树人】职责关心爱》。护学生指导学生开】展相关学术研究【和专:业实践、遵守学【术道德和学术规范、!提高学术水》平或:者专:业水平
第三!十三:条, 博士学位授予【单位应当《。立足:培养高层次创新【人才:加强:博,士学位?授予点建《设加大对博士—研,。究生的培养、管理和!支持力?度提高授《予博士学位的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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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博士研究生指导】教师应当《认真:履行博士研究—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!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!程加强?指,导提高培养质量
! , : 博士研究【生应:当努力钻研》和实践认真准备学】位论文或《。。。者实践成果确保【符合学术《规,范和创新要》求
第—三十:四条 国务》院教:育行政部门和—省级:学位委员会应当【在各自职责》范,围内:定期组织专》。家对已经批准的【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!。授予点进行》质,量评估对经质量评】估确认不能保—证所:授,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!整改;情节严—重,。的由:原审批单位撤—销相应学位授予资格!
? ? :自主:开展增设硕士、【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!的学位授予单—位研究生《培养质?量达不到规定—标准或者学位质【量管理存在严重问题!的,国务院学位》委,员会应当《撤销其自主审核【资格
《。 第三《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!位可以根《据本单位学科、专业!需要向原审批单位】申请撤销相应学位】授予点
第】三十六?条 国务院教育【行政部门应当—加强信息《化,建设完?善学位信息》管理系统依法向社】会,提供信息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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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!学位申?请人、?学位获得者在攻读】该学:位过程中有下—列,情形之一的》经,学位评定委员—。会决议学位》授予单位不授予【学,位或者?撤销学位
— , , (一)学位!论文或者实践成果】被认定为《存在代写《、剽窃?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!为;
》 (二)盗!用、冒用他人身【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!学资格或《者以其他《非法手?段取得?入学资?格、毕?业证书;《
《。 : :(三:)攻读?期间存?在依法不应当—授予:学位的其他严重【违法行为
】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!法规定授予》。学位、颁《发,学位证书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】宣布:证书无?效并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!法的有关《规定处?理
? 第三十九条 学!位授:。予单位拟作出—不授予?学位或者撤销学【位,决定的应《当告知学位申—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!拟作出决定》的内容及事实、理由!、依据听取其陈述和!申辩
第【四十条 学》。位申请人对专家评】阅,、,答辩、成果认定【。等过:程中相关学术组织】。或者: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!结论有异《。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!单位申请《学术复核学位—授予单位应当自受】理学术复核申请之】日起三?十,日内重?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!并作出复核决定复】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!术复核的办法—由学位授予》单位制定
】。第四十一条 学位】申,请人或者学》位,获得者对不受理【其学:位申请、不授—予其学位或者撤销】其学:位等行为不服—的可以?向学位授予单—位申请?。复核或者《请求有关《机关依?。照法律?规定处理
【 》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!获,。得者申请《复核的学《位授予单位应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】之日:起,三,十日内进《行复核并《作出复核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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