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六,章,。 ,学,。位质量保障
!第三:十一条 学位—授予单位应当建【立本:单位学位质量保【障制度加《强招生、培养—、学:位授予等全过—程质量管理》及时公开《相关:信息接?受社会监督保—证授予学《位的质量
第!三十二?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!当为研究生》配备品行良好、具】有较高学术水—平或者较强》实践能力的教师、】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!员担任指导教—师建立遴选、—考核、监督和动态】调整机制
! :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!当,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!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!。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!。术,研究:和专业实践》、遵守学术》道德和学术规—范、提?高学术?水平或者专业水【平
《 第三十三条 【博士学位授予单【。位应当立足培养【高层:次创新人才加强【博,士学位授予》点建:设加:大对博士研究生【的培养、管理和【支持力度提高授予】博士学位的质—量,
— 博士研究—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!履行博士研究—生培养职《责在培养关》键环节?严格:把关全过程加强【指导提高《培养质量
】 , 博《。士,研究生?应,当,努力钻研和》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!文或者实践成果确】保符合学术规范【和创:。新,要求
第三十!四条 国《务院教育行政—部门和省级学位委】员,会应:当在:各自职责范》围内定?期组织专家对已经】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!及学位授《予点进行质量评【估对经?质量评估确认不能保!证所授?学位质量《的责令?限期:整改;情《节严重的由原—审批单位撤销相【应学位授《予,资格
! 自主开展》增设硕士、博—士学位?授予点审核的—学位授?予单位研究生培养】质量达不《到规定标准或者学】位质量管理》存在严重《问,题的国务院学—位委员会《应当撤销其》自主:审核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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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,五,条 :学位授予单位可以】根据本单《位学科、专业需要】向原审批单》位申请撤销》相应学?位授予?点
第三十六!条 国务院教—育行政部《门应: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!善学位信息》管理系统依法向社】会提供信息》服务
—第三十七条 学位】申请人、学位获得】。。者在攻读《该学位过程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经学位评定委员会】决议学位授予单【。位不授予学位或【。者撤销学位
】 , (一—)学:位论文或者实践成】。果,被认定为存在代写】、剽窃、伪造等【学,术不端行为;
! 》(二)盗《用、:。冒用:他,。人身份顶替》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!或者以其他》非法手段取得—入学资格、毕—。业,证书;
【 ? (:三)攻读期间存在依!法不应当授予学【位的其他严重违法】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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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!授予学位、颁发学】位证:书的由教育》行政部门宣布证【书无效并依照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】育法的有《关规定处理
】 ,第三十九条 学【。位授予单《。位拟作?出,不授予学位》或者撤销学位—决定的应当告—知学位申《请人或者学位获得】者拟作出《决,定的内容及》事实、理由》。、,依据听取其陈—述和申辩
】第四十条 学位申】请人对专家评阅、答!辩、成?果认定等过程—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!人员作出《的学术?评价结论有异议【的可以向学位—授予单位《申请学?术复核学位授予【单位应当自》受理学术复核申【请之日起三》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!。进行复核并作—出复核决定复—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!。术复核?的,办,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!定
第四【十一条 《学位申请人或—者学位获得者对【。不受理其学位—申请、不授》予,其学位或者》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!服,的可以向《学位授予《单位申请复》核或者请求》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!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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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】位申:请人:或者学位获得—者申请?复核的学位授—予单位应当》自受理复核申—请之日起三》十日内?进行复核《并作出复核决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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