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第六章 《学位质量保》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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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】 学位授《予单位应当》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!保,障制度?加强招生、》培养:。、学:位授予等全过程【质,量管理?及时公?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!监督保证授予学位】的质量
【第三十二条 —学,位授予单位应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!。良好、具《。有较高学术水—平或者较强》实践:能力的教《师、:科研:人员:或者专业人》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!遴,选、考核、监督和】动,态调整机《制
?。 —。研究生指导教师【应当为人师表履【行立德树人职责【关心爱?护学生?指导学?生开展相关学术研】究和专?业实践、《遵守:。学术道?德和学术规范、提高!学术水?平或者专业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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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!博士学位《授予:单位应当立》。。。足培养高层次创【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!授予:点建:设加:大对博士研》究生的培养、管理】和支持力《度提高授《予博士学位的—质量
》 博—士,研究:生指导教师应当【认真履行博士—研究:生培:养职责?。在培养关键环节【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!指导:提高:。培养质量
【 博士研究!生应:。。当努力钻《研和实践认》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!实践成果确保符【。合学术规范和创新】要,求,。
? 第三十四》。条 国务院教育行】政部门和《省级学位委员会应】当在:各,自职责范围》内,定期组织专家对【。已经:批准的学位授予【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!行质量?评估对经质量评【估确认不能保—。证所:授学位质《量的责令限》期整改;情》节严重?的由原?审,。批单位撤销相—应学位授《予资:格
】 自主开展》增,设,。硕士、博士》学位授予点审—核,的学位授予单位【研究生培《养质量达不到规【定标准或者学—位质量管《。理存:。在严:重问题的国务院学】位委员会应当撤销其!自主审核《资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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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五条 学!位授予单位》可以根据本单位【学科、专业需要向原!审批单位申请—撤销相应《学位授?予点
第【三十六条 国—务院教育行政部【门应当?加强信?息化:建设完善学位信息管!。理系统依法向—社会提供《信息服务
— 第三十》七条 学位申请人、!学位获得者》在攻读该学》位过程中有下列情】形,之一的经学》位,评定委?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!位不:授予学位或者撤【。销学位
! (一)学位【论文或者《实践:成果被认定为—存在代?写、剽窃、》。伪造等学术不端【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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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二)盗用、冒用】他,人身份顶替他人【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!以,其,他,非法手段取》得入学资格、毕业】证书;
— : (三》)攻读?期间存在依法不【应当授予学》位的其他《严重违法《行,为
? 第三十》八条 违反本法规】定授予学位、颁【发学位?证书的由教育—行政部门宣布证书】无效并依照中—华人民共《和国教?育法的有关规定处】理
》第三十九条 学位】授予单位《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!者撤销学《。。位决定的应当告【知,学,位申请人或者学位】。获得:者拟:作出:决定的内《容及事实、理由、】依据听取其陈述和】申辩
第四】十条 学位申请【人,对专家评阅》、答辩、成》。。果认:定,等过程中相关学【术,组,织或者人《员作出的学术—评价结论有异议的】可以向学位授—予单:位申请学术复核【学位授予单位应【当自受理学》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!十日内重新组织【专家进行复》核并作出复核—决定复?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!术复核的办》法由学位授》予单位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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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。十,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!者学位获得者对不】受理其学位》申请、不授》予其学位或者撤【。销其学?位等行?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!授,予单位申请复核或】者请:求有关机关依—照法律规定处理
! 学【位,申请:人或者学位》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!位授予单《位应当自受理—复核申?请之日起三十日内】进,行,复核并作《出复:核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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