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六,章,。 学位质量保—。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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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一条 学》位授:予单:位,。应当建立本》单位学位质》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!、培:养、学位授》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!。及时公开《相关:信息接受社》会监督保《证授予学位的质量】
第三十二条! 学位授予》单位应当为》研究生配备品行【良好、具有较高学术!。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!力的教师、》。科研人员或者—专业人员担任指【导教师?建立遴选、考核【、监督和动态—调整机制
】 ? 研究生指导教师】应当:为人师表履行立德】树人职责关心爱【护学生指导学—生开展相关》学术研究和专业实】践、遵守学术—道德:和学术规范、提高】。学术水?。平或者?专业水平
】第三十三条》 博士学位授—予单位应当立足【。培养高层次创—新人才加强博士学】位授予点建》设加大对博士—研究:生的培?养、管理和支—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!学位的质量
! 博士研【究生指导教》师应当认真》履行博士研究生培】养,职责在培养关键【环节严格把关—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!培养质量
【 博士【研,究生应当《努力钻研和实践【认真准备学位论文】或者实践成》果,。确保符合学》术规范和《创新要求
【 第三十四条 【国务:院教育行政部门【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!当在各自职责—范,围内定期组》织专:家对已经批准—的学位授予单—位及学?。位授予点进行—质量评估对经质量】评估确认不能保证所!授学位质量的—责令限?期整:改,;情节?严重的由原审—批单位撤销相应学位!授予资格
】 自主开展增!设硕士、博士—学位授予点审—核的学位授予单位研!。。究生培养《质量:达不到规定标准【或者:学位:质量:管理存在严》重问题的国务院学】位委员会应》当,撤销其自主审核资格!
: 第?三十五?。条 学?位,授予单位可以根【据本单位学科、专】业需要向原审批单】位申请撤销相应学】位授予点
】第三十六条 国【务院教育《。。行政部门应当加强】信息化建《设完善学位信息管】理系统?。依法:向社会提《供信:息,服务
《 第三十七—条 学位申请人、】学位获?得者在攻读该—学位过程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经学位评定委【。员,会,决议:学位授予单》位不授予学位或【者撤销学位》
《 (一)学】位,论,文,或者实践成》果被认定《为存在?代,写,、剽窃、《。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!;,。
【 (二)盗用、【冒,用,他人身份顶替—他人取得的入学【资格或?者以其他《非,法手段取《得入学资格、毕业证!。书;
— : (三)攻读期】间存在依法不应【当授:予学位的其他—严重:违法行为
第!三十:八,条 违?。反本法规定》。授予:学位、颁发学—位,证书:的由教?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!无效并依照中—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!的有关?规定处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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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三十九条 学位授】予,单位拟?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!撤销学位决定—的应:当告知学位》申请人或者学位【。获得:者拟作出《决,定的内容《及事实、理由、【依,据听取其陈述和申】辩
第—四十条?。 学位申请》人对专家评阅—、答辩、《成果认定等过—程中:相关学术组织或者】人,。员作出?的学术评价结论【有异议的可以向学】位授予单《位申请学术》复核学位授予单位】应当自受理》学术复?核申请之日起三【十日内重新组织专】家,进行复核并作—出复核决定复核决】。定为:最,终决定?学术复核的办法【由,学位授予单位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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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《十,一条 学位申请【。人,或者学位获得者对】不受理其《学位申请《、不授予《其,学,位或者撤销》其,学,。位等:行为不服的可以向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】复核:或者请求有关机关】依照法?律规定?处理
! 学位申请》人或者学位获—得,者申请复核》的学位?授予:单位:应当自受理》复核申请之日起【三,十日内进行复核并】作出复核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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