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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 学!位授予资格 】。 第十二条 高【等学校、科》学研究机构申请【学位授予资》格应当?具,。备下列条件 !    (一)坚持!社会:主义:办学方向《落实:立德:树,人根本任务; 】     (二)!符合国家和地—方经济社会发展【需要、高等教育发展!规划; 【 ,   (三)具有】与所申?请学位授予资格相适!应的师资队伍、设】施设备等教学科研资!源及办学水平; 】     (四!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的其他条件 】  ?   国《务,院学位委员》会、省级学》位委:员会:可以:根据前款规定对申请!相应学位授予—资格的条件作—出具体规定 —。 第十三条 】依法实施本科教【育,。。且具备本法》。第十二条规定—条件: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!学士学?位授予资格》依法实施本科—教育、?研究生教育》且具备本法》第十:二条: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!。、科学研《究机构可以申请硕】。士,、博士学位授予【资格 —第十四条 》学士学位授予—资格由?省级学位委员会【审批报?国,务院学位委》员会备案 】    硕》士,学位授予资格—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!织审核报国务院【学位委员《会审批   ! , ,博士学位授》予资格由国务院教】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!报国务院学位委员】会审批   !  审核学位授【予资格应当组—织专家评审 【 第?十五条 申请—学位授予资》格应当在国》。务院学位委员会【。、省:级学位委《。员会规?定的:期限内提《出 》  :。  负责学位授予】资格审批的单位应】当自受?理申请之日起九十】日内:作出决议《并向社会《公,示公:示期不少于十个【工作日公示》期内:有异议的应当组织】复核 第十】六条 符合》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!经国务院学位委【。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!展增设硕《士、博士学位授予点!审核:自主增设《的学位授《予点应当报国—务院学位委员会【审批具?体条件和《办法由国务》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! 第十七条【 国家立足经济社会!发展对各类》人才的需求优化学】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!。布局加?强基础学科、新兴】学科、交《叉学科建设 ! ,   国《务院学?位委员?会,可以根据国家重【大需求和《经济发展、科—技创新、《文化传承《、维护人民》群众生?命健康的需》要对相关学位授【。予点的设置、—布局和?学位授予另行规定】条件:和程序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