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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三章 学【位授予?资格 《 第十二条 【高等学?校、科学研究机构申!请,学位授予资格应当】具备下列条件 ! , ,   (一)—坚持社会主》义办学方向落实立】德树人根本任务; ! ,。。     (二)!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!社会发展需要、高】等教育发展规—划;   】  (?三)具有与》所申请?学位授?予资格相《适应的师资》队伍、设施设备等】教学科研资》源及办学水平;【。     (!四)法律、行—政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条件 】     国【务院学位委员会【、省:级学位委员会可以】根据前款规定对申请!相应学位《授予资格的条件作】出具体规定 】。 第十三条 —依法实施本》科教育?且具备本法第—十二条规《定条件的高等学校】可以申请学》士学位授《予资:。格依法实施》。本,。科教育、研究—生教育且具备—本法第?十,二条规定条》件的高等《学校、科学研—究机构可以》申,请硕士、《博士学?位授:予资:格 第—十,四条 学士学位授】予,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!会审批报国》务院学位委》员会备案 —     硕【士,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!学位委?员会组织审核报【国务:院学位委员》会审批 【    博》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!务院教育行政部【门组织审核报—国务院学位委—员会审批 — ,     》审核学?位授:予资格?应当组织《。专家评审《 第十五条】 申:请学:位授予资格》应当在国务院学位】委员:会、省?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!期限内提出 —   》  负责学》位授予?资格审批的单位应】当自受理申》请之日?起九十日内作出【决议并向社会公示】公示:。期不少于十个工【作日公示期》内有异议的》应当组织复核— 第十—六条 符合》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!。经国:务院学位委员会【批准可以自主—开,展,增设硕士、博—士学位?授予:点审核自主增设【。的学:位授予?点应当?报国务院《学位委员会审—批具:体,。条件和?办法由国务院学位】委员会制定》 : 第十七》条 国家《。立足经济《社会:发展对各类人才的】需求:优化学科结》构和学位授予—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!、新兴学科、交叉学!科建:。设 :     国务!院学位?委员会可《以根据国家重大【需求和经《济发:展、科技创新—、文化传承、维【护人民群众生—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!学位授予点的—设置、?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!规定:条件和程《序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