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第三章 学】位授予?资格
》
第十二《条 高等学校、【科学:研究:机,构申请学位》。授予资格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】
—。 (一)坚持社会!主,义办学?方向落实立德—树人根本《任务;
【 (二—)符合国家》和地方经济社会【发展需要、》高等教育《。发展规划《;
】 (三)具有—。。与所:申请学?位授予资格相适应的!。师资队伍、设—。施设备等教学—科研资源及办学【水平:;
】 (四?)法律、行政法【规规定?的其他条《件,
《 , 国务院—学,位委员会《、省级?学,位委员会《可以根据前款—规定:对申请相应学—位授予资格的条件作!出具体规定
!第十三条 依法【实施本科教育且具】备本法第《十二条规《定条件的高》。等学:校可以申《请学士学位授—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!教育:、,研究生教育且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!定条:件的高等学校、科】学研究?机构可以申请硕士】、博士?学,位授:予资格
》 :第十:四条 学士》学位授予资》格由省级学位—委,员会审批报国务院】学位:委员会备案
【 硕士学!位,授予资格由省—。级学位委《员会组织《审核报国务院学位】委,员会审?批
:
【博士学位授予资【格,由国务?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!审核报国务院学【位委员会《审批
! 审核学位授—予资:格应当组《织专:家评审
第】十五条 申请—学,位授予资格应—当,在国务院学位委员】会、省级学位委员会!规定的?期,限内提出
》
《 : 负责?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!。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九十日内作】出决议?并向社会公》示公示期不少—。于十个工作日公示】期内有异议》的应当组织复核【。
第十六条】 符合条件》的学位授予单位经】国务:院,学位:。委员会?批准可以自主开【展增设?硕士、博士学位授予!点审核自主增设的】学位授予点应当【报国: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!具体:。条,件,和办法?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!。。制定
第【十七条 《国,家立:足经济社会发展【对各类人才的需求】优化: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!点,布局加强《基础学科、》新兴学?科、交?叉,。学科建设
! ?国务院学《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!家重大需求》和经济发展、—。科,。技,创新、文化》传承、维《。护人民群众生—命健康?的需要?对,相关学位授予点的】设置、布局》和,学位授予另行规定】。条件和程序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