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三章 学位》授予资格
第!十二条 高等学【校、科学研究机构】申,请学位授予资格应】当具备下列条件
】
— (:一)坚?持社会主义》办学方向落实—立德树人《根本任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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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符合—国家和?地方经济社会—发展需?要、高等《教育发展规划;
! ? , (三)具有与所!申请学位《授予资格相适应的师!资队伍、《设施设备《等教学科研资源【及办学水平;—
】(,四,)法律、《行政法?规规定的其他条【。件
? —国务:院学位委员》会、省级学位委员】会可以根《据前款?规定:对申请相应学位授予!资格的条《件作出具体规定【
第》十三条 依法实施本!科教育且《具备本法第》十二条规《定条件的高等学【校可以申请学士【学,位授予资格依法【实施本科教育、【研究生?教,育且具?备本法?第十二条规定条件】的高等学校、—科学研究《机构可以《申请硕士《、博士学位授予资格!
: 第十四条 学】士学位授予》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!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!委,员会备案
! , 硕士学位授予资!格由省级学位委员】会组织审核报国【务院学位委》员会审批
》
—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!由国务院教育行政】部,门组:织审核报国务—院学位?委员会审批
【 ,。 ? 审核学位授予资!格应当组《织专家评审
】 ,第十五条 申请学位!授予资格应当在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】、省级学位委员会】规定的期《限内提出
》
《 负责学—位授予?资格审批《的单位应当自—受理申?请之日起九十日内】作出决议并向—社,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!。十个工作日公示期】内有异议的应—当组织复核
【 第十《。六条 符《合条:件的学位授予单【。位,。经国务院学位委【员会:。批准可以自》主开:展增设硕士、博【士,学位: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!的学位授予点应当】。。报,国务院?学位委员《会审批具体条—件和办法由国—务院学?位委员会制》。定
第十七条! ,国家:立,足经济社会发展对】各,类人才的需求优【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!予点布?局加强基础学—。科、新兴《学科、?交叉学?科建设
】。 国《。。务,院学位委《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!大需求和经济发展、!科,技创新、文化传【承、维护人民—群众生命健》康,的需要对相》关学位授予点的设】置、布局和》学位授?予另行规定》。。条件和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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