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! 学位授予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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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— 高等学校》、科学研《究机构申请学—。位授予资《格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:
【 (一)坚持社会】主义办?学方向落实》立德树人根本任务;!。
《 , (二)—符合:。国家:和,地方经济社》会发展需要、—高等教育《发展:。规划:;
》 (》三)具有与所—申请学位授予资格】相适应?的师:资队伍、设施设备等!教学科研资源—。及办学?水平;
《。
(四!)法律、行》政法规?规定的其他条—件
— 国务院学【位委员会《、省级学位委—员会可以根据前款】。规定对申请相应【学位授予资格—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!
第十—三条 依法实施【本科教育且具备【。本法第十二条规定】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!申请学?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!实施:本,科教育、研究—。。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!十二:。条规定条《件的高?等学校、科学研究】机,构可:以,申请硕士、博—士学位授予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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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。学士学位授予—资格由省级学位委】员会审?批报国?务院学位《委员会备案
】。 硕士学】位授予资格由省【级学位委员》会,组织审核报》国务:院学位?。。委员会审批
【 ? 博士学—位授予资格》由国务院教育—行政部门组织审【核报:国务院学位委—员会审批《
— 审核学位授予资!格应当组《织专家评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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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十五条 申请学位授!予资:格应当在国务院学】位委:员会、省级》学位委员会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】
【 负责学位授予资】格审批的单位应当自!受,理,申请之日起九—十日内作出决议并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!少,于十个工《作,日,公示期内《有异议?的,应当:组织复?核
第十六条! 符合条件》的学位授予单位【经国务院学位委员】会批准可以自主开】展增设硕士、博士】学位授予点审—核自:主增设?的学位授《予点:应当:报国务院《。学位委员会》审批具体《条件和办法由国务】院学位委员会—制定
第十】七条 国家立—足经济社《会发展对各》类人才的需》求优化学科结构和】学位授予点》布局加强基》础学科、《新兴:学科、交《叉学科建设
! 国务院【学位委员会可以【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!经济发展《、科技?创新、文化传承、维!护人民群众生命健】。康的需要对相关学】位授予点的设置、布!局和学?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!和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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