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第二章 学—位工作体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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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国务院】设立学?位委员会领导全国】学位: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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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国务院—学位委员会设—主任委员一》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!若干人?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!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!免每届任期》五年
《 《 国务院学位【委员会设立专家【组负责学位》评审评估、》质量监督、研—究,咨询等工作
】 第七条 》国务院学《位,委员会?。在国务院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!。事机构承《担国:务院学位委员—会日常工作》。。
【 国务院教育行政】部门负责全国学【位管理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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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八条 省、自治【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!设立省级学位委员】会在:国,务,院学位?委员会的指导下【领导本行政区域【学位工作
】 ? 省、?自治区、直辖市【人民政府教育行【政部门?负责本行政区域学】位管理有关工—。作
第九条 !学位授予单》位,设立学位评》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!责
】 (一)审议—本单位?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!和具体标《准;
?。
(二!)审议学位授予点】的增设、撤销—等事: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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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作出授予—、,不授予、撤销相应学!位的:决议;
— (四【),研究:处,理学位授予争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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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)受理与学位相关】的投诉或者举—报;:。
【 (六)审议其【他与:学位:相,。关的事项
! 学位》评定委员会可以设】立,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!展工作?并可以委托分委【员会履行相应职责】
《第十条 学位—评定委员会》由学位授《予单位具有》高,级专业技《。术职务的负责人【、教学科研人员组成!其组成人《员应当为《不少于九人的—单数学位评定—委员会主席由学【位授予?单,位主要行政负责【人,担任
! ,。学位评?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!当以:会议的方式进行【审议本法第九条【第一款第一项—至,。第四项所列事—项或者?其他重?大事项?的会议应当有全【体组:成人员?的三分之《二,以,上出席决议事—项以投票方式表【。决由全?体组成人员的过【半数通过
— 第?十一条? 学位评定委员【会及分委《。员会:的,组成人员、任期、】职责分工、工—作程序?等由学?位授予单位》确,定并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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