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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】学位工?作体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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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《。条 国务院设—立学位委员会领导】全国学位《工作
》 》。国务院学位委员【会设主任委员—一人副主任委员和】委,员若干人主任委员、!副,主任委?员,。。和委员?由国务院任免—每届任期五年
】 —国务院学位委员【会设立专《家组:。。负责学位评审评【估、:质量监督、研—究咨询等工作
! 第七条《 国:务院学位委员—会在国务院教育行】政部门设立办—事,机构承担《国务院学位》委员会日常工作【。
: 《 国?。务院:教,育行政部门》负责全国学》位管理?有关:工作
第【。八条 省、自治【区、:直辖市人民政府设】立省:级学:位委员会在》国务院学《位委员会《的指导下领导本【行政区域学位工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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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省、自?治区、直辖市人民】政府教?育行政?部门负责本行—。政区域学位管—理有关工《作
》第九条 学位—授予单位设立—学,位评定委《员会履?。行下列职责
】 》(,一)审议本单位学】位授予的《实,施办法和《具体标准《;
?。 ? (二)审议学!位授予点的增设、】撤,销等:事项:;
《 ? (三)》作出授予、不—授予、?撤销相应学位的决】议;:
】(四)?研究处理学》位授:予争议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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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受理—与学位相关的投诉】或者举报;
】 》(六)审议》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!项
— 学位评定委员!会可以设立若干【分委员会协助—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!分委员会《履行相应职责
! 第:十条 ?。学位评定委员会由】学位授?予单位?具有高级《专,业技术职务的负责】人、教学科研人员】组成其组成人员【应当为不少于—。九人的?单数:学位评定委》员会主席由学位授】予单位主要行政负】责人担任
! : 学位评定委员【会作出?决议应当《。以会:议的方式进行—审议本?法第九条第》一款第一项》至第四项所列—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!项的会议应当有【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!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!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!全体组成人》员的:过半数通过
【 第十一条 学位!评,定委员会及分委【员会的组《成人员、任期、职】。责,分工、工作程序等由!学位授予单》位确定并公》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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