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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! : 第六条 —。国务院设立学位【委员会领导全国学】位工:作 《   ? , 国:务院学位委员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!主,任委员和委》员若干?人主任?委员、副《主任委员和委员【由国务院任免每届】任期五年《 《    国务院学位!委员会设立专—家组负责学位评审】评估、质量》监督、?研究咨询《等,工作 第【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!员会在国务院—。教,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!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!委员会日常》工作 《     —国务:院教育行《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!管理有?关工作 第】八条 ?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!人民政府《设立省级学位委员】会在: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】的指导下领导本【行政区域学位工作】 , :    《 省:。、自:治区:、直辖市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】部门:负责本行政》区,域学位管理有—关工作 — 第九条 学位授】予单:位设立学位评—定委员会履行下列】职责    ! (一)审议本单】位学位授《予的实施《办法和具体》。标,准;:     (!二,)审议学位》授,予,点的增设、撤销等】事,项;  【   (三)作出授!予、不授予、撤销相!应学位的《决议; —    《 (:四)研?究处理学位授予争】议; 》     (五【)受理与学位相关】的投诉或者举—报;  【  : (六)审议—其他与学位》相关的事项 — :     学位评定!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!分委员?会协助开展工作【并可以委托分委【员会履?行,相应职责 【 第:十,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!由学位授予单位【具,有高级专业技—术职务的负责人、教!学科研人员组成其】组成人员应当为【不少于九人的单数】学位评定委员会【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!主要行?政负责人担任 【  《   学位评—定委员会作出决议】应当以会议的方【式进:行审议本法》第九条第一》款第一项至第—四项所列《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!项的会议《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!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!决议:事项以?投票:方式:表,决由全体《组成人员的过半【数通过 第十!一条: 学位评定委员会】及分委员会的组成】人员、任期、—职,责分工、工作—程序等由学位授予】单位确定并》公布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