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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章】。。 学位工《作体制? ? 第六条 国—务院设立学位委员】会领导?全国学位工作—  》   ?。国务院?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!员,一人副主任委员【。和,。委员若干人主—。任委员、副》主任委?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!免每届任《期五年 》     国务】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!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!估、质量监督—、研究咨《。询等工?作 《。 第七条 国务院】。学位委员会在国务】院教育?行政部门设立—办事机构承担国【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!。。工作 》   ?  国务院教—育行:政部:门负责全国》学位:。管理有关《工作 》 第八条 省、【自治区、直》辖市人民政府—设立省级学》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!位委员会的指导下】领导本行政区域学】位工作   !  省、《。自,治区:、直辖市人民政【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学位管】理有:关工作 【第九:条 学位授予单位】设立学?位评定委员会履行】。下列职责《 ?   ? , (一)审议本单】位学位授予》的实施办法和—具体标?准; ?  《   (二)—审议学位授予点【的增设、撤销—等事项;《 ,   》  (三)作出授予!、不授予、》撤销相应学位的决】议;   】  (四)》。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!议; ?   》  (五)受理【与学位相《关的投诉或者举报;!     】。(,。六)审议其他—与学位相关的—。事项 ? ,     学位】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!若干分?委员:会,协助开展工作—并可以委托分—委员会履行相—应职责 第十!条 :学位评定《委,员会:由学:位授:予单位具有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!负责人、教》学科研人《员组成?。其组成人员》。应,当为不少于九—人的单数《学位:评定:委员会主席》。。由学位?授予单位主要行【政负责?人,担任 》     》学位评定委员—会作出决《议应当?以会:议的方式进行—审议本法第九—条第一款第》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!项或者其他重大事】项的会议应当—有全体组成人员【的三分之二以上出】席决议事项》以投票方式表决【由,全体组成人员—的过半数通过 !。 第十?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!会,及分委员会》的组成人员、—任期、职《责分工、《工,作程序等由学位授予!单,。位确定?并公布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