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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第三:节 期限
第!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!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!的外:行政机关应当—自受理行政许可【申请之?。日起二十日内—作,出行政许可决—定二十日内不能【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!机关负?责人批准可以延【长十日并《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!由告知申《请人但是法律、法规!另有规?定的依照其规定
! 《 , 依:照本法第《二十六条的》规定行政许可采【。取统一办理或者【联合办理、集中办理!的办理的时间不【得超过四十五日;四!十五日内不能—办结的经本》级,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!可,以,延长十五日并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】理由告知申请—人
? 第四十三条【 依法应当先经【。下级:行,政机关审查》后报上级行政—机关决定的行政许】可,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!其受:理行政许可申请【之日起?二十日内审》查完毕但是法律【、法规另有规定【的依照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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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十四条 行!政机关?作出准?予行政许可的决【定应当自《作出决定之日—起,十日内?向,申请人颁发、送达】行政许?可证件或者加贴【标签、加盖检验、】。检测、检疫印章【
第四十》五条 行政机—关作出行《政,许可:决定依?法需:要听证、《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!检测、检疫、鉴【定和专家评审的【所需时间不计—算在本节规定的期】限内:行政机关应当—将,所需时间《书面告?知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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