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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节 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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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— 除可以《当场作出行政许【可决定的外行政【机关应当自受理行】政,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!日内作?出,行政许可决定二十】日内:。不,能作出决定的经【本行政机《关负责人批准可以】延长十?日并应当《将延长期限的—。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!法律、法《规另有规定的依照】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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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依照【本法:第二十六条》的,规定行?政许可采取统一【办理或者联合—办理、?集中办理的办—理的时间不得超过】四十五?日;四十五》日内不能办结的经】本级人民政府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!十五日并《应当将延长期限【的理:由告知申请》人
? 第四十三—条 依法应当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!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!决定的行政》许可下级行政—机关应当自其受理】行政许可申请之日】起二十日内审—查,完毕:但是法律、法—规另有?规定的依照》其,规定
第四十!四条 行《政机:关作出准予行政【许,可的决定应》当自作出决定之【日起十日《内向申请人颁发、】送,达行:政许可证《件或者加贴标签【、加盖检验、检【测、检疫印章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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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十?。五条 行政》。机关作?出行政许可决—定依法需要》听证、招标、拍【卖、检验、检测、】检疫、鉴定和专【家评审的所需—时间不计算》在本节规定》的期限内行政机【关应:当将所?需时间书面》。告知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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