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第三节 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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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【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!行政许?可决定的《外行政机关应当自】受理行政许》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!。内作出行政许可【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!出决定的经本—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!可以:延长十日并应—当将延长期限的【理由:。告知申请《人但是法律、法规另!有规定的依照—其,。规定:
》 依照本—法第二十《六条的规《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!办理或者联合办理】、集中办理的办理】的时间不得超过四】。十五日;《四,。十五日?内不能?办结的经本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】批准可以延》长十五日并》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!由告知申请》人
第四十三!条 依法应当先经】下级行政机关审查】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!定的:行,政许可下级行—政机关?应当自其受理—行政许可《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!审查完毕但》是法律、法规—另有规定的依—照其规定
【 第四十四条 【行政机关《作,。出准: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!。当自作出决定—之日起十《日,内向申请人》颁发、送《达行政许可证件或】者加贴标签》、加盖检验、—检测、?。检,疫印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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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十五条 行政机【关作出行政许可决】定依法需《要,听证、招标、拍【卖,、检验、《检测:、检疫、鉴定—和专家评《审的所需时》间不计?算在本节规定—的期限内行政—机关应当将所需时】间书面?告知申请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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