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—节 审判《。监督程序
【
》 第》九十条? 当事人对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!判,决、裁定《认为:确有:错误:的可以向上》一级人民法院申【请再审?。。但判决、裁定不【。停止执行
】
? 第九十一【条 当《事人:的,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!一的人民法院—应当:再审:
》。
— (《一)不予立案或者驳!回起诉?确,。有错误的;
】
【 , , :(,二):有新的证据》足,以推翻原判决、【裁定的?;
?
》 【(三:)原判决、裁—定认定事实的主【。要证:据不足?、未:经质证或《者系伪?造的;
! — (四)原判决】、裁定适用法律、】法,规确有错误》的;
【
》 ? ,(五)违反法律规定!的,。诉讼程序可能影响】公正审判的;—。
— , 【(六)原判决、裁定!遗漏:诉讼请?求的;
】
— (七)据以】作出原判决、裁定】。的法律文书被—撤销或者变更的;
!。
】 (八)】审判人员《在审理该《案,件时有贪《污受贿?、徇:私,。舞弊、?枉法:裁判行为的
!
: 第九—十二条 各—级,人民法院院长对【本,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!的判决、裁定—发,现有本法第》九十一条《。规定情形之一—或者发现调解违【反,。自愿:原则或者《。调解书内容违—法认:为需要?。再审的应当提交【审判委员会讨—论决定
—
,
最【高人民?。法院对地方各—级人民法院》。已经发?生法律效力的—。判,决、裁定上级人【民法院?对下级人民》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!力的判决《、裁定发现有—本法第?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!一或者?发现调解违》反自愿原则或者【调,解书:内容违法的有权提】审或者指令下—级人:民法院再审》
— 第九十三】条 最高》人民检察院对各级】人民法院已》。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!决、:裁定:上,级人民检察院对人】民法院已经发生法】。律效:。力,的判决、裁定发现】有本法第九》。十一条规定》情形之一或者—发现调解书损害国】家利益、社会—公共利益的应当【提出抗诉
【
? , 地《方各级人民》检,察,。院对:同级人民《法院已经发生法【律效力的判决、裁】定发现有本》法第九?十,一条:规定情形之一—或者发现调解—书,损害国家《利益、社《会,公共:利益:的可以向同级—。人民法?院提出?检察建议并》报上级人民检察【院备案;也可以提请!上级人民检察院【向,同级人民法院提【出,抗诉:
! 各级人《民检察院对审判【监,。督程序以外的其他】审判程序中》审判人员的违—法行为有《权向:同级人民法院—提出检察建》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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