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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节 《审判监督程序 【 ?    【 第九?十条: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!法律效力的》判决:、裁定认为确有【错误的可以向—上一级?人,民法:院申请再审》但,判决、裁定不—停止执?行 【。    第九—十一:条  当事人的申请!符,合,下,列情形?之,一的人民法院—应当再?审 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【不予立案或者驳【回起诉确有错—误的; —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二)有新《的,证,据足以推《翻原:判决、裁定的; 】 ?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原判决》、裁定认《定事实的《主要证据不足、【未,经质证或《者系伪造的; 】 , 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(四)原—判,决、裁定适用法律】、法规确有错误【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!。)违:反法律规定》的诉讼程《序可能影响》公正审判的;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六)原判决、裁定遗!漏诉讼请求》的;  ! ,。 ,     (七【)据以作出原—判,决、裁定的》法律文书被撤—销,或者变更的;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:八)审判人员在审理!该案件时《有贪污受贿、徇私】舞弊、枉法》。裁判:行为的? ?   》  第?九十二条  各级】人,民法院院长对本院】已经发生法》律,效力的判决、—。裁定发现有》本法第九十一条规】定情形之一或—者发现调解》违反自愿原则—或,者调解书内容违【法认为?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!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! ? ,     最【。。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!级人民?法院已经《发,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!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!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!生法律效力的—判决:、裁定发现》有本法第九十—一条规定情形之【一或者?发现调解违反—自愿原则或者调【解书内容违》法的有?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!人,民法院?。再审 —     —第九:十三条? , ,。最高: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!民,法院已经发生法【律效:力的判决、裁定【上级:人民检察院》对,。人民法院已经—。发生法律效力—的判:决、裁定《。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!条规定?情形之一《或者发现调解书【损害:国家利?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!应,当提出抗诉 —   【。  地?方各级人民检—察院:对同级人民法院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】的判决、裁定发现】有本法第九十一条】规定情?形之:一或者发《现调解书损害国家】利益、社《会公共利益》的可以向《同,级人民法《院提出?检察建?。议并报上级人—民检察院备案;也】可,以提请上级人—民检: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!提出抗诉 【 ?    各级人民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!。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!序,中审判人《员的违法行为有【权向同级人民法院】提出检察建议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