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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节 第二《审程序? : ? : , ,   第八十五【。条 当事《人不:服人:民法院第《一审判决的有权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!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!民法院提起上—诉当事?。人,不服人民法院第一】审裁定的有权在【裁定书送达》之日起十日内—向,。上,一级人民法》院提起上诉逾期不】提起上?诉,的,人民法院的第—一审判决或者裁定】发生法律效》力   !  第八十》六条  《人民法?院对上诉案件应当】组成合议庭开庭【审理经过阅卷—、调查?和询问当事人对【没有提出新的—事实、证据或者【理由合议庭》认为不需要开庭审】理的也可《以不开庭审》理,    !。 第八十七条  】人民法院审理上诉】案件应当对原审【人民法院的判决【、裁定和被诉—行,政行:为进行全面审查 !  》   第八十八条 ! 人民法院审理【上诉案?件,应当在收到上—诉状之日起》三,。个月内?作,。出,终审判决《有特:殊情况?需要延长的由高级】。人民法院《批准高级《人民法?院,审理上?诉,案,件,需要延长的由最【。高人民法院批准 】 ,     第!八十九?条,  人民法院审上诉!案件:按照下列情形—分别处理 — ?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一)原!判决、裁定认—定事实?清,楚适用法律、法规正!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!回上诉维持原判决】、裁定?;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)原!判决、裁定》认定事实错误或【者适用法律、法【规错误的依法—改判、?撤销或者变更—; 》 ,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《原判决?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】、证据不《足的发回原审人民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】事实:后改:判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(四)原判》决遗漏?当事人或者》违法缺席判决等【严重违反法定程【序,的裁:定撤:销原:判决发?回原审人《民法院重《审 : ?     —原审人民《法院:对发回重审的案件】。作,出判:决后当事《人提:起上诉的《第二:审人民法《院不得再次发—。。回重审 》 ,。     【人民法院审》。理上诉?案,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!的应当同时对—被诉行政《行为:作出判决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