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八章? 执行
《
!。 , 第九十四条 【当,事人必?须履:行人民?法院发生法律效【。力的判决《、裁定、调解书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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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十五条 】。。 公民、法》人或者其他组—织拒绝?履行判决、裁—定、调?解书的行政机关或】者第三人可以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!请强制执行或—者由行政机》关依法强制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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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第九十六条》 行政机关—拒绝履?行判决?、裁:定、调?解书的第一审—人民法院《可以采取下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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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对【应当归?还的罚款或者应当】给,付的款额通知—银行从该行政—机,关的账户内划拨【;
】。 (】二)在规定期—限内:不履行的从》期满之日起对该【行政机关《负责人按日处五【十元至一百》。元的罚款;
【
! (三)将行】政机关拒《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!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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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【四)向监察机关【或,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!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!建议接受司法—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!规,定进行处理并将处】理情况告知》人民法院;
【
《 (!五)拒不履行—判决、裁定、调解】书社:会影响恶劣的可【以对:该行政机关直接【。负,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予以拘留;!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】 第九十七—条 公民、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】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!间不提起诉讼又不】履行的行《政机: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执?行或者依法强—制执行
】
, , 第九十—。八条 行政—机,关或者行政机关【工作人?员作出的行政—行为侵?犯公民、法人或者其!他组织的合法—权,益,造成:损害的由该行—政机关?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!人员所?在的:。。行政机关负责赔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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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行政机—关赔偿损失后应当】。责令有故意或者【重大过失的行政【机关工作《人员承担部分—或者全部赔偿费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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