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建标库

第三节简易程序

    第八十二条 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,认为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,可以适用简易程序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)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)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。

    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,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,可以适用简易程序。

    发回重审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。

    第八十三条 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,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,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。

    第八十四条 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,裁定转为普通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