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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节 第一审普通【程序 —     第!六十七?条 人民法》院应当?在立案之《日起五日内将起【诉状副本发送被【告,被告应当在收到【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!五日内向人民—法院提交作》。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!所,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!提出答辩状》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!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!将,。答,辩状副本发》送原告 】 ,    被告—不提出答辩状的【不影响?人民法院审》理, 《。 ,。    《 第六十八条  人!民法院审《。理行政案件》。由审判员组》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!员、陪审员组成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】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!单数 ?  —  : 第六十《九条  行政行为证!据确凿适用法律【、,法规正确符合法【定程序的或者—原告申请被》告履行法定职责【或者给付义务理【由不成立的人—民,法院判决驳回原【。告的诉讼《请求 》   》  第七《十条  行》政行为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!法院判决《撤,销或者部《分撤销并可》以判决被《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! —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—主要证据不足的;】  【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适用法!律、法规错误—的; 《 :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》)违反法定程—序,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超越职【权的; !。   ? ,   ? (五)《滥用职权的;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:明显不当《的,  【   第七十一【条  人民法院判决!被告重?新作出?行,政行为的被告不【得以同?一的事实和理—由作出与原》行政行为基》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! , : :    第七十二条!  人民《法院经过审理查【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!责的判决被告在【一定期限内履行【 —    第七十三条!  人民法》院经过审理查明被】告依法?负有:给付义务《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!义务 《   —  第七十四—条,  :行政行为《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人《民,法院判?。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!行政行为《。 《 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(一)行政行为!依,法,应当撤销但撤销会】给,。国家:利益、社会公共【利益造成《重,大损害的;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行政行为!程序轻微违法但对】原告权?利不产生《实际:影响的 】     行政行】为有下列情形之一】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!履行的人民法院【判决确认违法 【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一)行政行为违!法但不具有可撤【销内容?的; 》 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《被,告改:。变原:违法行政行为—原告仍要《求确认?原行政行为违法【的; ?  —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三):被告不履行或—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!判决履行没有意义】的 》     —第七十五《条  行政行为有实!施主体不《具有行政《主体资?格或者没有依据【等重大且明》显违法?。情,形原告申请》确认:行政行?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!决确认无效》  【。   第《七十六条  人民法!院,判决确认《违法或者无》效,的可以?。同时判决《责令被告采取补【。救措施;给原—告,造成损?失的依法判决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! ?。   《  第七十七—条  行政处罚明】显不当或者其—他行政行为》涉,及,对款额?的确定、认定—确有错误的人民【法院可?以判决变更 — 》    人民法院】判决变更《不得加重原》告的义务或》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!利害关?系人: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!相反的除外 【。 ?     第七十】。八条  《被告不依法履—行、未按照约定履】行或者违法变更【、解除本法第十二】条第一?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!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!。。告承:担继续履行、采【取补救措《。施或者?赔,偿损失等责》任 —     被—告变更、解除本【法,第十:二条:第一款第十》一项规定的协议合】法但未依法给予【补偿的人民》法,院,判决给予补偿— —    《第七十九条  【复议机关《与作出原行政—行为的行《政机关为《共同被告的案件人】民法院应当对复议】。决定和原行政—行为一并作出—裁判 【    《 第八?十条  人民法【院对公开《审理和?不公开审理的案件】一律公开宣告判【决 : 《     当庭【。宣判的应当在十日】内发:送判决书《;定期?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!给,判决书 【     宣告】判决时必须告知【当事人上《诉权利、《上诉期限和上诉【的人民法院 !     第八十!一条 ? 人民法院应当在】立案之日起六个【月内作出第一审【判决有特殊情况【需要延长的由—高,级人民法《院批准高级》人民法院审理第一】审,。案件需?要延:长的:由最高人《民法院批《准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