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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节 《第一审普通程序【 《     第!六十七条 》人民法院应当—在立案之《日起五日内》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!告,被告应?当在收到起诉状副】。本之日起十五—日内向人《民法: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!的证据?和所依据的规范性】文件并提出答辩状】人民法院《应当在?。收到答辩状之日起】五日内将答辩状【副本发送原告—   】  被告不提出【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!法院审理 》 《     第六十】八条  人》民法院审理》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!。成合议庭或者由【审判员、陪审员组】成合:议庭合议庭的成员】应当是?三人以上《的单数 ! ,。  : 第六十九》条  ?。行政行为证据—确凿适?用,法律、法规正确【符合:。法,定程序的或者—原告申请被》告履: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!义务理由不成立【的人民法院判—决驳回原告》的诉讼?请求 —   《  第?七十条  》行政行为有下—列情形?之一的人民》法,院,。判决撤销或》。者部分撤《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!新作出行政行为 】 《。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)主要?证据:不足的?;, :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适用《法,律、法规错误—的; ?。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违反法定》程序的; 》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。)超越职权的;【 —。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滥用职权【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六)明显不【当的 【     第七十】一条  人民法院】判决: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!为,的,被告:不得:。。以同一的事实和【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!为基本?相同的行《政行为 】。     第七十】二,条  人民法院经】过审理?查,明被告不《。履行法定职责的【。判决: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!行 ?  》   第七》十三条  》人民:法院经过审理查【明被告依《法负有给付义务的】判决被告《履行给付义务 【  —   第七十四【条  行《政行:为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人民】。。法院判决确认违【法但不撤销行政【行为 【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行政】行为依法应当撤销】但撤销会给国家【利益、?社会公共利》益造成?重大损害的; 【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行政行为程】序,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!利不产生实际影【响的 》  《   行政》行,为有下列情形之一】不需要撤销或—者判决?履行:的,人民法院《判决确认《。违法 】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(一)行【政行为?违法但不具》有可:撤,销内容的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二)【被告改变《原违法?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!确认原行《政行为违法的—; :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)】被告:不履:行或者拖延履—行法定?职责判决履》行没有意《义的 》     第】。七十五条  行政】行为:有实施主体不具【有行政?主体资?格或:者没有依据等重【大且明显违法情【形原告申请确认【行政行为无效的【人民法院判》决确认?无效 】    第七十六】条  人民法院【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!效的可以同时判【。决责令被告采取【补救措施;给原告造!成损:失的依法判决—。被告承?担赔偿责任》 ,    】 ,第七:十七条  》行政:处罚明显不当或【者其他行政行—为涉:及对:款额的确定、—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!法院可?。以,判决:变更 —     人民法!院判决变《更不得?加重原告《的义务?或者减损《原告的权益但利害】关系人同《为原告且诉讼请求】相反的?除外 【     第七十】八条  被告不【依,法履:行、未?按照约定履行或者】违,法变更、《解除本法第》十二条第一》款第:十一项规《定的协议的人民【法院判决被告—承担继续履行—、采取补救》措,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!任 ?     被!告变更、解除—本法第十二条第【一款第十一》项规定的协议合【法但未依法》。。给予补偿的人民法】院判决给《予补:偿  】   第七十九【条  复议机关与】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】行政机关《为,共同被?告的案件人》民法院应当》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!行为一并作出裁【判 — ,    第八—十条  人民法院对!公开审理和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】一律公开宣告判【决  】   当庭宣判【的应当在《十日内发《送判决?书,;,定期:宣判的宣《判后立即发给—判决书?  【   ?。宣告:判决时必须告知【当事人上诉》权利、上诉期—限和上诉的人民【法院 】 ,   第《八十一条  人【民法院?应当在立案之日起】。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!。判决有特《。殊情况需要》延长的由《高级:。人民法院批准—高级人民法》院审理?第一:审案件需要》延长的由最高人民】法院批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