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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第二节 第—一审普?通程:序 !  :  第?六十七条 人民法院!应当在?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!起诉状副本发送被】告被告应当在收【到起诉?状副本之日起—十五日?内向人民《法院提?。交作出行政行—。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!规范性文《件并提?出答辩状人民法院】应当在收到答辩【状之日起五》。日内将答辩状—副本发送原告— 《     —被告:不,。提出答辩状的—不影响人《民法院审理 —     !第六十八条  【。人民法院审理—行政案?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!庭或者由《。审判员?、陪审员组成—合议庭合议》庭,的成员应当是三【人以上的《单数 》 ? , ,  第六十九条 】 行:政行为证据》确凿适用《法律、?法规:正确符合法定—程序: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!履行:法定职责或者—给付义务理由—不成: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!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!    】 第七十《条  ?行政行为有下—列情形?之一的人民法—院判决撤销》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!判决被告重新作【出行政行《为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一)主要证据不足】的; 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。)适用法律、法规】错误的; 】 ,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三)违反法【。定,。程,序的; 《 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(》四):超越职权的; !。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)滥【用职权的;》 ?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)明显不当的! 》     第七十】一,条  ?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!新作:出行政行为的—被告不得以》同一的事《实,和理由作出与原【行政行为基本相【同的行政行为 !     第七!十二条  人民法院!经过审?理查明被《告不履行《法定职责的判决【被告在?一定期限内履行【 》     第七十】三条:  人民法院经过审!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!给付义务的判决被】告履:行给:付义:务 》     第七】十四条 《 行政行《为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人民法院判决确】认违法但不撤销行】政行为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行政行为【依,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!给国家利《益、社会《公共:。利益:造成重大损害的【; 《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—行政行?为程: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!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!的  】   ?。行政行?为有下列《情形:之,一不需要撤》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!民法:院判决确《认,。违法 《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一)行政【行为违法但》不具有可撤销—内容的; —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被告—改变原违法行政行】为原告仍要求—确认原行《政行为违法的; 】 :     【  :。  :(三)被告不履行】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!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!的 ?。   —  第?七十五条  行政】行为有实施主体【不具有行政主体资】格或者没有》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!法情形原告》。申请确认行政行【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!决确认?无效 《     】第七十六条  【人民法院判》决确认?违法或者无》。效的可以同时—判,决责令被告采取【补救措施;给原告造!成损失?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!赔偿责任 】     第【七十:七条:  行?政,处罚明显不》当或者?其他:行,政行:为涉及对款额的【确定、认定确有错】误的人民法》院可:以判决变更 【 ?     》人民法院判决变【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!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!益但:利害关?系人同?为原告且诉讼请【求相反的《除外 ?    】 第七十八条—  被告不依法履行!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!者违法变《更、解除《本法第十二条第一】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!议的人民法院判【决被告承担继续【履行、?采取补救措施或【者赔偿损失等—责任 《。 ,    — 被告变更》、解除本法第十二】条第一款《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!合法但未依法给予】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!给予补偿 【 , :    《。第七十九条 — 复议?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!为的行政机》关为共同被告的案】件人民法院应当【对复议决定和—原行政行为一—并作出?裁判:   】  :。第八十条 》 人民法院》。。对公开审理和不公】。开审理的案》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!。 —    当庭宣判】的应当在十日内发】送判决书;定期宣判!的宣判后《。立即发给判决书【 ,    】 ,。宣告判决时必须告】知当事?人上诉?权利、上诉期限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】   】  第八十一条  !人民法院应当在【立案之?日起六个月内作出】第一审判《决有特殊情况—需要延长的》由高级人《民法院?批准: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!一审案件需要延【长的:由,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】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