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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 诉讼《参加人? ,   !  第?二十五条《 行政行为的—相对人以及其他【与行:政行为有利害关【系的公民《、法人或者其他组】织有权提起诉讼 !    【 有权提起》诉讼的公《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!提起诉讼 》 :     有】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!者其他组织》终止承受其权利的】。法人或?者其他?组织可以提起诉【讼 ? ,。 ,     人【民检察院在履—。行职责中《发现生态环境和资】源保:护、食品药品—安,全、国?有财产保护、国有】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!。域负有监督》管理职责的行政机】关,违,法行使职权或者不】作为:致,。使国家利益或—者社:会公共?利益受到侵害的【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!检察建议督》促,其依法履行职—。责行政机关不—依法:履行职责的》人,民检察院依法—向人民法院提起【诉,讼   !  :第二十六条 — 公:民、:法人或者《其他组织直接向人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!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!关是被告 》 ? ,  : ,  经复议的案件】。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!。行政行为《的作出原《行政行?为的:行政机关和》复议机?。。。关是共同被告—;复议机关》改变原?行政行为的复议机】关是被告 】 ,。  :   复议机—关在法定期》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!公民、法人或者【其他:组织起?诉原行政《行为的作出原行政】行为的行《政机:关是被告;起诉复议!机关不?作为的复议机关是】被告 】  :  两个以上—行,政机:关作:出同一行政行为的】共同作出行政—行为的行政机关【是共同?被,告 : ? ,   ?  行政机》关委托的组织—所作的行《。政行:为委托的行政机关】是被:告 》     行政机!关被:撤销:。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!行使其职《权,的,行,政机关是被告— :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?七条  当事人【一方或者双方为【二人以上因同—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!政案:件或者因同类—行政行为发生的行】政案:件、人民法院认为】可以合并审》理并经当事人同意】的为:。共同:诉讼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八条  当事人一!方,。人数众多的共—同诉讼可以由当【事人推选代表—人进行诉讼代表人】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!表,的当事人发生效力】但,代表人变更、—放,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!对方当事人》的,诉讼请?。求应当经被代表的】当事人同意 】     第】。二十九条  公民、!法,人或者?其他:。组织同被诉行政【行为有?利害关系但没有提】起诉讼或者同案件】处理:结果有?利害关系《的可:以作为第《三,人申:请参加诉讼或—。者由人民法院通知】参加诉讼 —    【 人民?法院判决第》三人:承,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!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!依法提起上诉 【     !第三十条  没有诉!讼行为能《力的公民由其法定】代理人代为诉讼法】定代理人互相推诿】代理:责任的由人民法院】指定:其中一人《代为诉讼 》 ,   —  第?三十一条  当事人!、法定代理人可以】委托:一至二人作为—诉讼代理人 【 ,     下列!。人员可?以被委托为诉讼【。代,理人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,一,)律师、基层法【律服务工作者—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当事人的近亲属】或者工作《人员; 》 ?  :  :。 ,    《(三)当事人所【。在社区、《单位以?及有关社会团—体推荐的公民 !  《 ,  第三十二条 】 代理诉讼的律【师有权按照规定查】阅、复制本案—有关材料有权—向有关组织和公民】调查收集与本—案有关的证》据对涉及国》家秘:密,、商业?秘密和个《人隐私?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!规定保密《。。   】 , 当事?人和其他诉讼代理】人有权按照规—。定查:阅、复?制本案?庭,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!密、: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!的,内容除外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