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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第三章 管辖】  !   第《十四条 基层人【民法:。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!件,    ! 第十五条  中级!人民法院管》辖下列第一》审行政案件 【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对?国务:院部门?或者:县级: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!作的:行政行?为提起诉讼的案【件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二【)海关处理》的案件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《)本辖区内》。重大、复杂》的案件; 】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四)其他法律【规,定由中级《人民法院管辖的【案件 》。  《 ,  第十六条  】高级人民法院管【辖本辖区内重—大、:复杂的第一审—行政案件 》   【  第十七条 【 最: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!范围内重大、—复,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! 《     第【十八:条  行政》。案件:由,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!行政机关所在—地人民法院管辖经】。复议的案件也—可以由复议机关所】在地人民法》院,管辖 】   ? 经最?高人:民法院批准高级人】民法院可以》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!情况确定若干—人,民法:院跨:行,政区域管辖行—政案件 【     第十】九条  对限—制人:身自由的行政—强制措施《不服提?起的诉讼《由,被,告所在地或》者原告所在地人民】法院:管,辖 :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条》  因不动产—提起的行政诉讼由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!院管辖 —     第二!十一条  两个以】上人民法院》都有管?辖权:的案件原《告可以选择》其,中,一个人?民法院提起诉讼【。原告向两《个以:上有管辖权的人【民法:院提起诉讼的由最】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!辖 《 :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二条  人—民,法院发现受理的案】件不属于《本院管辖的应—当移送?有管辖权的人—民法院受移送的【人民法院应》当受理受移送—的人民法《院认:。为受移送的案件按】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!。辖的应当报请上级】人民法院《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!移送 】  :。  第二十三条 】 有管辖权的人民】法院由于特殊原【因不能行使管辖【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!指定管辖《 》     人民【法院对管辖权—发生争?议由争议双方协【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!它们:的共同上级人民【法院指定管辖 【     !第二十四条》。  上级人民法院】有权审?理下级人民》法院管辖的第—一审:行政案件 【  《   ?下级人民法院对【其管: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!认为需要由》上级人民《法院审理《或者指定《管辖的可以》报请: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