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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。 受案范围》 】    第十二条 !人,民法院受《理公民、法人或【。者其他组《。织提起的《下列诉讼 !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,(一)对《行政拘留《、暂扣或者吊—销许可证《。和,执照、责令停产停】业、没收违法所得】。、没收非法财物【、罚款、警告—等行政处罚不—服,的,。; 》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二【),对限制人《身,自,由或者对财产的查】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!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!制执:行不:服的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—)申请行政许—。。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!在法定期限》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!政机关?作出的有关行政【许可的其他决定不】服的;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?)对行政机关作出】的,关于确认土地、矿】藏、: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!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】、海域等自然资源】的所有权或》者使用权的决定【不,服的; 【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五)】对征收、《。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!定不服的;》 : :。。    》。  :   (《六)申请行政—机关履行保护人【身权、财产权等合】法权益的法定职责】行政机?关拒绝?履,行或者不予答复的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七】),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!经营:自主权或者农村【。土,地承包经营权、农】村土地经营权的; ! ?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。 (八)认为行政】机关滥用行政—权力排除或者限制】竞争: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九)认为行政机关】违法集资、》摊派费用或者违【。法要求履《行,。其他义务的; 【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十)】认为行?政,机关没有《依法支付抚恤金、】最低生活保障—待遇或者社会保险】待遇的; !  :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十一)认为行!政,机关不依法履—行、未按照约—定履行或者》违,法变更、解除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、!土,。地,房屋征收补》偿协议等《协议的; 》 , ?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十二!)认为行政机关侵】犯其他人身权—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!的 ?     除!前,。款规定外《人民法院受理法律】、,法,规规定可以提起【诉讼的其他行政案】件   !  第十《三条  人》民法院?不受理公民、法【人或者其他组织对】下,列事项提《起的:诉讼 》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国】防、外交等国家【行为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行政法!规、规章或者行【政机关?制定、发布》。的具有普《遍约束力的决定【、命:令; — ,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三—),行政机?关对行政《机关工作人员的【奖惩、?任,免,等,决定; !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《)法:律规定由行》政机关最终》裁,决的行政行为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