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》三章 监察机关的】权限 ?   !  第十条  监】察机关为《。履行职?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!部,门和人员《全,。面、如实地》提供与?监察事项有》关的文件、资料、】财务账目以及—其他:有,关的材料 【     第十!一条  监察机关】在调查违反行政【纪律:行,为时可?以暂予扣《。。。留、封存能够证明】违反行?。政纪律行《为的文?件、资料、财务【账目:以及其?他有:关的材?料,暂,予扣留?、封存?时,应,当向文件、资料、】财务账目等》材料的持有人—出具监察通》知书:对暂予扣留、封存的!材料开列清单并【。由各方当事》人当场核对、签字 ! 》    对暂予【扣留、封存的文【。件、资料、财—务账:目以及其他有关的】。材料监察机》关应当妥善保管不】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!。。目的 【     第—十二条?。  对下列与案【件有关的财》物监察机关有权责】令案件涉嫌》单位和涉《。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!善保管不《得毁损、变卖、转】移 ?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可以证明案件!情况的财物》。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: (二)涉》嫌违反行政》纪,律取得的财物;【    !  :  : (三)变卖、【转移给?他人:有可能影响案件【调查处理的》财物 】    监察机关在!调查贪污、贿赂、挪!用公款等违反行政】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监察机关领导【人员批准《可,以暂予扣留与—贪污、贿赂、挪用】公款等有关的—财物 】    监察机关】采取:前两款?规定的措施》应当出?具监察通知书对有】关,财物开列清单—并由各方当》事,人当场核对、签【字   !。  第十三条—  监察机》关采:取行政监察法—第二十条第(三【)项规定的措—施应当经县级—以上人?民政府监《察机关领导人—员批准 】 ,    经》调查证明《违,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!。人员涉嫌犯罪的监】察机关应当及时【将案件移送》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!。。     !第,十四条  行政监察!法第二?十条第(四)—项所称“暂停有严】重违反?行政纪律嫌疑的人】员,执行职务”是指有】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!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!重,违反:行政纪律《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!职,务活动 !    《监察机关《建议暂停执行—职务的情《形包括:《  【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一)有【严重违反《行政: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!员继续执《行,职务将造成》不良影响或》者给:工作造成损》失的; 【 :。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(二)有严】重违反行政纪律【嫌疑:的被监察人》员利用职权》。阻挠、干扰、—破坏案件调查—或者威胁、利诱、打!击报复控告》人、检举人、—证人、办《案人员的 — ?     》监察机关建议—暂,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!监察通知书》。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!机关应当在》3,日内作出《是否暂停执行职务】的决定? —    对经调查核!实不存在违反行政】纪,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!予撤职以上行政处】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!当在:撤销案件或者作出】行政处分决定后【3日:内书: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!。暂,停执行职务的措施】并在有?关范围内《宣布 】    第十—五条  行政监察法!第二:十条第(四)项【所称“有关机关”】是指依法有权—决定暂?停有严重违》反行政纪《律嫌:疑的:被监察人员》执行职务的机关【其中对由全国人【民,代表大?会及其常务委—员会决定任命的【人员暂停执行职【务由国务院决—定;对由地方各级】人民代表《大会选?举的人员《暂停执行职务由上】级人民政《府决定;对由地方各!。级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!任,命,的人员除对副省【长、自治区副—主,席、副市《长、副?州长:、副县长、副区长暂!停执行职务》由上级人民》政府决?定外对其他》。人员暂停执》行,职务由本《级人民政《府决定对上述人员】以外的其他人—员暂停执《。行职务由其任—免机关决定 【     第!十,六条  监察—机关采取行政监【察法第十九条、第】二十条、《第二十一条所—规定的?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!消失后监《。察,机关应当及时解除】。措施 》    —。 第十七《条  监察机关【办理:。违法违纪《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:可以提请公安机关】、司法行政部门【。予以协助《:,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。(一)需要》。向在押的犯罪—。嫌疑人、被执行刑】罚的罪犯调查—取证的?;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(二)?。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!的人员出《境的:; ?      ! ,  (三)》需要协助收集、审查!、判:断或者?认定证据的 — 》  :  第?十八条  监察机】关,办理违法《违纪:案,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!。予以协助:》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)》需要对有关单位的】财政、?。财务:收支情?况进行审计查证的】;, 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《(二)需《要协助调查取—证的 》。 ?    第》十九条  监察机】关,办理违?法,违纪案件遇有下【列情形之《一的可以提请税【务,、,海关、工商行—政,管理、质《量,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!予以协助: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需要协《助调:查,取证的; 】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二)需?要,协助收集《、审查、判断或【者认定证据的 【  —。   第二》十条 ? ,监察机关《提请公安《、司:法行政、审计、【税务、海《关、工商行政—管理、质量监督检验!。检疫等机关予以【协助应当出具提【请协助书写明—需要协助办理—的事:项和要求 》     !被提请协助的—机,关应当根据监察机】关,提请协助办理的【事项和要求在职【权,范围内予以》协助 【   ?  第?二十一?条  ?行政监?察法第二十三条第(!。二)项所称“本级】人民政府所属部门】和下级人民政府【作出的决《定、命令、指示违反!法律、法规或者【国家政策应当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】的”情形是》指: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决:定,、命令、指示—的内容与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相抵】触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二)决》定、:命令、指《示的发布超越—法定职权《或者:违反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《的程序?的, :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—二条  行政监【察法第二十三—条第(三)项所称】“补救措施”是指】消除影响《。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!歉、给予赔偿等补救!措施 《     第!二十三条 》 行政监察法第【二十三条第(四【)项所称“录用、】任免、奖《。惩决定明显不—适当应当《予以纠正《的”情形是》指: ?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《)被:录用、?任,命,人员明?显不:符合所任职务—的条件?或者不符《合任职?回避规定的》;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超越】权限或?者违反程序作出【录用、任免、奖惩】决,。定的: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奖励明显—不适当或《者处分畸《轻畸重?的 【    第二—十四条  监察【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!出给予?行政处?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!列规定进《行: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对由本级】人民代表大会—及其:常务委?员会:决定:任命的本《级人:。民政:府各部门领导人员】和,下一级人民代表【大会及其常务委【员,会选举?或者决定《任命的人民政—府领导?人员拟给予警告【、记过、记大过【、降级处分的—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!人民政府提》。出处分意见》经本级人民》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!关下:达监察决定》;拟给予《撤职:、开:除处分的先由本级】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!人民政府提》请同级人民代表大】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!级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,会,提请免?。去职务或者撤销职】务后由监察》。机,关下:达监察决定; !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:)对本级《人,民,政府任命的人—员拟给予警告、【记过:、记大过、降级【处分的由监察机【关直接作《。出监察决定》报本级人民政府备】案;拟给予》撤职、开除处分的监!察机关应当向本级】人民政府提出处【分意见经本》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后由《。监察机关下达监【察决定; 》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三)!对本级人民政—府所属各部》门和下一级》人民政?府及其所属各部【门任:。命的人员拟给—。予行政处分的由【监察机关直接—作出监察决定其中】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!。关给予被监察人【员开除处分的应【当报县级人民政府】批准 —。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五:条  ?监察机关对》违,反行政?纪律的人员作—出给予行《。政处分的监察—决定后由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】或者有关部门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】执行并办理有关【。行政处分手续 【 :  《   人民政府【人事部门或者有关】部门应当《将,监察机关《作,出的:监察决定及其执行、!办理的有关材—料归入受《处分人员的档案【并在适?当范围内宣布 !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六条 》 监察机《关根据检查、—调查: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!取得的?财物可以作出没收、!追,缴或者责令退赔的】。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!由其他机关没—收、追缴或者责令】。退赔的除外 ! :。。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七条《  有关单位和人员!对监:察机关?依,法提出的监察建议】应当采纳《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!列情形之《。一的可以提出异议:! : ?    《。。    《。 (一)依据的【事实不存在或者【证据不足的;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适用法律!、法规、《规,章错误的; 】 :  :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三)提出的程【序不合法的; 【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:。涉及事项《超出被建《议单位或者》人员法定《职责范围的》。   】  对有关单位【或者人员提出—的,异议监察机关应当】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!立的监察《机,关应:当收:回监察建议;—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!面通知?有关: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!监察建议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