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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》 监察机《关,的权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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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。十条 监察机关为!履行职责有权要【求被监察《。的部门和人员全【面,、如实地提供与监】察事项有关的文【件、资料、财务【账目:以,及其他有关》。。的材料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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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一条 !监察机关在调查违】反行政纪律行为【时可以暂予》扣留、封存能够【。证明违反《行政纪律行为—的,文,。件、:资料、财务》账目:以及其?他有关?的材料暂予》扣留、封存》。时应当?向文件、资料、【财务账?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!。具监:察通知书《对,。暂予扣留、封存的材!料,开,列清单并《由各方当事人当场】。核对、签字
【
《 : 对暂《予扣留、封存的文件!、资料?、财务账目》。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!监察机关应当妥【善保管不得毁损【或者用于《其他目的
【
第】十二:条 对下列与【案件有关的》财物监察机关有权】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!涉嫌人员在调查期】间妥善保管不得【毁损、变卖、—转移
! — (:一)可?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!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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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!)涉嫌违反行政纪律!取得的财物》;
《
》 》 (三)变卖、转】。移,给他人有可》能影响案件调查【处理的财物
【
【 监察?机,关在调?查贪污、贿赂、挪】用公款等违反行【政纪:律的行为时经县级】以上:人民政府监察—机关领?导人员批《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!污、:。贿赂、挪《用公款等有》关,的财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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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监?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!定的措施应当出【具,。监,察通知?书对有关《财物开列清单—并由各方《当事:人当:场,。核对、?签字
【
? 第十《三条 监》察机关采取行政【监察法第二》十条第(《三)项?规定的措施应—。当经县级《以上:人民政府《监察机?关领导人《员批准
! 经调查证明!违反行?政纪律的被》监察人员《涉嫌犯?罪的监察《机,关应当及时将案件】移送司法机》关依法处理
】
? 第》十四:条, :行政监察法第二十】条第:(四)项所称“【暂停有严重违—反行:政纪律嫌疑的人【员,执行职务”是—指有关机关根据【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!停止有严重违—反,行,政纪律嫌疑》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!活动
!。 : 监察机《关建议?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!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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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有!严重违?反,行政纪律嫌》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!执行职务将造成不】良,影响或者给工作造】。成损失的;》
】 》。 (二)有严重【违反行政纪律—嫌,疑的:被监察人员利用职】权阻挠、干扰—、破坏案件调查或】者威胁、《利诱、打击报复【控告人?。、检:举人、证人、—办案人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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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监察机关建议暂】停执行职务应当【制作:监察:通知书并送》达有关机关有关【机关应?当,在,3,日内作出是否暂停】执行职务的》。决定
》
》 :。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!违,反行政?纪,律,事实或者不》需要给?予撤职以上行政【处,分的:。。人员监?察机关?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!作出行政处分决定】后3日内书》面通:知有关机关解除【暂停执行职》务的:措施并在《有关范围内宣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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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—五条 行政监察】法第:二十条第《(,四)项所称“有【关机关”是指依【法有:权决定暂停有—严重违反行政纪【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!执,行职务的机关—其中: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!会及其常《务委员会《决定任命的》人员:。暂停执行职务由【国务院决定;对【由地方各级人民代】表大会选举的人【员暂停执《行职务?由上级人民政府决】定;对由地方各【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》决,。定,。任命的人员除对副】省长、自《治区副主席》、副市长、副—。州长、?副县:长,、副区长暂停—执,行职务由上级人民】政府决定《外对其他人》员暂停执《行职务由本》级人民政府决定对】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!人员暂停《。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!关决定?
】 第十六条 监!察机关采取》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!、第二十条、第二】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!。采取措施《的,条件消失后》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!。除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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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十七条 监察机关!办理违法违纪案【件遇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!请公安机关、司【法行政部门予—以,协助:
【
】。 (一)需要【向在押?的,犯罪嫌疑人、被执行!刑罚的罪犯》调查取证的;—
! , (二—)需要阻止与案件有!关的人员出》。境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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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三—)需要协《助收集、审》查、判断或者认定证!据的
?
!。。第十八条 监察】机关:。办,理,违法违纪案件遇【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,可以提请审计—机关予以协助:
!。
》 (一!)需要对有》关单位的财政—、财务收支情况进行!审计查证的;
!
】 (二)需要协!助调查取《证的
】 第十九条 !。 ,监察机关办》理违法违纪案—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可以提请税—务,、海关、工商行政】管理、质量监督【检验检疫等机关予】以协:。。助:
?
— (】。一)需要协助调查取!证的:;
《
? 【 (:二)需要协助收集】、审:。查、判断或者认定】证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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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条 《监察机关提请公安、!司法行政、审—计,、税务、海关、工商!行,政管理、质量监督检!验检疫等机》关予以协助》应当出具提请协【助,。书写明需要协助办】理的:事,项和要?求
】 被提》请协:助的:机,关应当根据监察机】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!项和:要求在职《权范围内予以—协助
?
】 第二十一条 【 行政?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!(二)项所称“【本级人民政》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!民政:府作出的决定、命】令、指示违反—法律、法规或者国】。家政:策应当予以纠—正或:者撤销的《”情:。形是指:《
《
》。 《 (一)《决定、命令》、指示的内》容与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【相抵触的;》。
《
【 ?(二)决定、命令】。、指示的发布超越】法定:职权或者违反法律】、法规?、规章规定》的程序的
】
第二十!二条 ? 行政监察法第【二十三条第(三)项!所称“补《。救措施”是指—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!、赔礼?道歉、给予赔偿【等,。补,救措施
【
第二】十三:条 行政监察法第!二十三?条第:(,四,)项所称“录—用、任免、奖惩决】定明:显,不适当应当予以【纠正的”《情形是指:》
《
: ? (一【)被录用、任命人】员明显不符合—所任职务的条—件或者不符合任【职回避规定的;【
《
,
《 (二【)超越权限或者违】反程:序作:出录:用、任免、奖—惩,。决定:的;
》
:
《。 ? (三)奖励【明显:不适当或者》处分畸轻畸》重的
【
第—二十四条 —。监察机关《。对被监?察人员?作,出给予行政》处,分,的监察决定》按照下列《规定:进行:
【
《 : 《(一)对由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!其常务委员》会决定任命》的本级?人民政?府各部门领导人员】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!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!举或者决定任命【的人民政府》领导人员拟给予警】告、记过《、,记大:过、降级处分—的监察机《关应当向本级人【民政府提出处—分意见?经,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!决定;拟《给予撤职、开—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!民,。政府或者下一级人】民政:府提请?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!免职务或者》向同级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!免去职务或》者撤:。销职务?后由监察机关—下达监察决定—。;
《
— (—二)对本级人民【政府任命的人—员拟给予警告、记过!、记:大过、降级处分的】由监察机关直接作】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!民政府备案;拟【给予撤职、开除处】分的监?察机关应当向—。本,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!意见经?本级:人民政府批准后由】监,察机关下达监—察决定?;
》
: — :(三)对本级—人民政府《所属各?部门和下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!属各部门任命的【。人员拟给《予行:政处分的由监察【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!定其:中县:级人民政府监察【。机关给予《被监察?人员:开除处分的应—当报县级《人民政?府批准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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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五条 《监察机关对违反【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!给予行政处分的【监察:。决定后由《。人民政府人事部【门或者有关部—门按照?人事管理《权限执行并》办理有关行政处【。分手:续,
【 ?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!。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!。察,机关:。作出的?监察决定及》其,执行、办理的有关】材,料归入?受,处分人员《的档案并在》适当范围内宣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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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六条 监察!机关根据检查、【调查结果对》违反:行政纪律取》得,的财物可以作—出没收、追缴或者责!令退赔的监察决定】但依法应《当由其他机关—没,收,、追缴或者责令【退赔的除外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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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七条 》有关单位和人—员对监察机关依【法提出的《监察:建议应当采纳—但认为监察建议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可】以提出异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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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。 :。 , (一《)依据的事实不【存在或者证》据不足的《;
】 《 (二)适用法!律、法规、》规章错?误,的;
】 (!。三)提出的程—序不合?法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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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》)涉及事项超出被建!议单位?或者人?员法:定职责范围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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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对?有关单位或者—人员提出的》异议监察机》关应当予以审—查认为异议成立的】监察:机关应当收》。回监察建议;认【。为异:议不成立的书面通】。。知有关单位或者【人员:执,。行原监察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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