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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:监察机关的权限 !。。 》     第十条 ! 监察机关为—履行职责有权要求】被监察的部门—和人员?全面、如实地提【供与监察事》项有关的文件、资】料、财务账目以及】其他有?关的材料 】   《  第十一条—  :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!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!暂予扣留、封—存能够证明违反【行政纪律行为的文】件、资料、财务账】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!料暂予扣留》。、,封存时应当》向文件、资料、财务!。账目等材料的持有】。人出具监察通知【书对暂?予扣留、封存的材】料开: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!人当场?核对、?签字: ?。  《   对暂予扣留、!。封,存的文件、资料、财!务,账目以及《其,他有关的材》料监察机《关应当妥善保—管不得毁损或—者用:于,其,他目的 》 ?     第—十二条  对下【。列与案?件有关的财物—监察机关有权—责令案件涉嫌单【。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!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!损、:变卖、转移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—)可以证明案件【情况:的财物; —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涉嫌违反行政纪!律取得的《财,物; 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变卖、》转移给他《人有可能《影,响,案件调查处理—。的财物?。  【   监察》机关:在调查贪污、贿【赂、挪用公款等【违反:行政:纪,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!上,人民:政府监察《机关领导人员—批准可以暂予扣留】与贪污、贿赂、挪用!公款等?有关的财物 —   【 , 监察机关采—取前两款规定的措】施应当出具》监察通知书对有【。关财物开《列,清单:并由各?方当事人当场核对】、签字 】  : ,  :第十三条  监察】机关采取行政监察】法,。第二十条第(三)项!规定的措施应—当经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监察机—关领导?人员:批准 【     经调查】证明违反《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!员涉嫌犯罪》的监察机《关应当及时将案【件移送司法》机关依法处理 !     第】十四条  行政【监,察法:第二十条第(四【)项:所称:“暂停有严重—。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!人员:。执行职务”是指有关!。机,关根据监察机关【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!重违反行政纪律【嫌疑的?被监察人员的职【。务活动 《     !监察机关建》议暂停?。执,。行,职务的情形包—括: 】 ,  :  :   ?(一)有严》重违反行政纪律【嫌疑的被监察—人员继续《执行职务将造成【不良影响或者—给工作造成损失的;!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二,)有严重违反行政】纪律嫌疑的被监察】人员:利,用职权阻挠、—干扰、破坏案件【调查或者《威胁、利诱、打击】报复控告人、检举人!、证人、《办案人员的 【   —  监察机关建议】暂停执行职务应【。当,制作监察《通知书?。并,送达有关机关有【关机关应当在—3日内作出是否【暂停执行职务—的决定 !   ? 对经?调查核实不》。存,在违反行政纪—律事:实或者?不需:要,给予撤?职以上行政处分【。。的,人员监察机关应【当在撤销《案件或?者作出行政处分决】定后3日内书面【。通知有关机关解【除暂停执行职—务的措施并在—有关范围《内宣布 《 ?     —。第十五?条 :。 行政监察法—第,二十条?第(四?)项所称“有关机】关”是指依法有权】决定暂停有严重【违反行政纪律嫌【疑的被监《察人:员执行职务的—机关其中对》由全国人民代表【大会及其《常务委员《会决定?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!职务由国《务院决?定;:对由地方各级人民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】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!级人民政府》决定;对由地—方各级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》会决定任命的—人员:除对副省长、—自治区?副主席、副市长、】副州长、副县长、副!区长:暂,停执行职务由上级】人民政府决定—外对其他人员暂【停执行职务由本级】人民政府决定—对上述人员以—。外的其?他人员暂停执行职】务,。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!。     !。第十六条  监【察机关采取行—政监察法第十九条、!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!条,所规定的措施采【取措:施的条件消失后监】察机关应当及—时解除措施 ! :。    《第十七条  监察】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!件遇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可以提—请公安机《关、司?法行政部门予—以协助: —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需要向在—押的犯罪嫌疑人、】被执行刑罚》。的罪犯?调查取证的;—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二)需要阻止【与案: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!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三,)需要?协助收集、》审查、判断或者认】。定证据的 】   《  第十八》条  监察》机关办理违》法违纪案件遇有下】列情形?之一的可《以提请审计》机关予以协助:【 ? ?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: (一?)需要?对,有,关单位的《。。财政、财务收—支情况?进,行审计查证的; 】 :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—需要协?助调查取证的 ! ,     第十】。九条  监察—机关办?理,违法:。违纪: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:可以提请《税务、海关、工商】行政管理《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!等机关予《以协助: —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需要协助【调查:取证的?; 《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需【要,协助收集《、审查、判断—或者认定证据—的 》     第【二,十条  监察机【关,提请公安《、司法行《政、审计《、税务、海关、工商!行政:管,。理、质量监督检验检!疫等机关《予以协助应当出具】提请协助书》写明需要协助办理】的事项和要求 ! ,   《  被提请》协,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!察机关提请》协助办理的事—项和要求在职权【范围内?。予以协助 【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一条  !行政监察法第二【十三条第《(二)项所》称“本级《人民政府《所属:。部门:和下级人《民政府作出的决定、!命令:、指示违反法—律、法规《或者国家政策—应,当予以纠《正或者撤销的”情形!是指:: : 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: (:。一)决?定、命令、指示的】内容与法律、—法,规、规章《。相抵触的《; —   ?  :   ? (二)决定—、命令?、指示的发布超越法!定职权或《者违反?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的程序的 【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》二条 ? 行政监察》法第二十《三条第(三)项所称!“补救措施》”是指?消除影响《、恢复名誉、赔礼】道歉、给《予赔偿等补救措【施 —     》第,二十三条 》 ,行政监察法》第二十三条第—(四)项所称“录用!、任免、奖惩决【定明显不《适当应当《予以纠正的》”情形?是指:: :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被录用、【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!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!不符合任职》回避规定的》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超越权限】或者违反《程序作出录用—、任免、奖》惩,决定的; —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(—三)奖励明》显不适当或者处【分畸轻畸《重的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四】条  监察机关对】被监察人员作出【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!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!行::。  【 ,  :    (一)【。对由:本级人民《。代表大会及》其常务委员会决【定,。任命的本《级人民政府各部【门领:导,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!表大会?及其常务委员—会选举或者决定【任命的人民政府领】导人员拟《给予警告、记过【、记大过、降—级处分的《。监,。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!民政:。府提出处分》意见:经本级人民政—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!下达监察决定—;,拟给予撤职、开除处!分的先由本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】一,级人民政府提—请同级人民》代表大会罢免职务】或者向同《级人民代表大会【。。常务委员会》提请免去职务或【者撤销职务后由【监察机关下》达监:察决定; 》 :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二—)对:。。本级人?民,政府任?命的人员拟给予【警告、记过、—记大过、降级处分】的由监察机关直【接作出监察决定【报本级人民政—府备案;拟给予撤职!、开除处分的监察机!关应当向本级人民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】经本级人民》政府:批准后由监察机关】下达监察决定; !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对本级!人,民政府所属》各,部门和下《一级人民《政府:及其所属各部—门任命的《人员拟给予行—政,处分的由监》察机关直接作出【监察决定《其中县级人民政【府监察机关给予【被监察人《员开:。除处分的应当报【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】 : :     第二十!五条  监察机关】对违反行政纪律【的人员作出给予【行政处分《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!。政府人事《部门或者有》关部门按《照人事管《。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!关行政处分手续 】     !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!者有关?部门应?当,将监察?机,关作出的《监察决?定及:其执行?、,办理的有关材料【归入受处分人员【的档案并在适—当范围内宣布 】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六】条  监察机关【根据检查、调查结】果对违反行》政纪律?取得的财物可—以作出没收、追【缴或者责令退赔【的监察决定但—依法应当《由其:他机关没收》、,追缴:或者责令《退赔的除外 【     第!二十七条 》 有关?单位和人员对—监察机关《依法提出的监察【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!监,察建议有《下列情形之》一的可以《提出异?议: ? ,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依据的【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!不足的; — :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:)适用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》错误的;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提出的程序不合法】的,。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四)涉及】事,项超出?被,。建,议单位或者人员【法定职责范围的【 ,   【 , 对有?关单位或《者人员提出》的,异议监?察机关应当予以审】查,认为异议成》立,的监察机关应—当收回监察》建议;认为异议不】成,。立的书面通知有关】单位:。或者:人员执行原》监察建?议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