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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第三章 》监察机关的权限 】 : 》   ? ,第十条  监察机】关为履行职》责有权要求被监【察的部门《和人员全面、—。如实:地,提供与监察事—项有:关的文?件、资料、》财务账?目,以,及其他有关》的材料 —    — 第十?一条  监察机【关在调查《违,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!以暂予扣留、—封,存能够证明违反【行政纪律行为的【文件、资料、财【务,账,目以及?其他有关的材—料暂:予扣留、封存时【应,当向文件、资—料,、财务账目等—材料的持有人出【具,监察:通知书对暂予扣留、!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!。并由:各,方当事人当场核对】、签字 !    对暂予扣】留、封存的文件、资!料,、财务账目以—及其:他有关的材料—监察机关应当妥【善保管不得毁—损或者用于》。其他目?的  】  : 第十二条》。  对下《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!监察机关有权责【令案件?涉嫌单位和》。涉嫌人员《在调查?。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!损、:变卖、转移》 《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可以《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!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涉嫌违反行政】纪,律取得的财物; !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三)变卖—。、转移给《他,。人有可?能影响案件调查处】理的财物 !     监—察机关在调查贪污、!贿赂、挪《。用公款等违》反行政纪律的行为】时经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!机关领?导人员批准》可,以暂予扣留与贪【污、贿赂、挪用公款!。等有:关的财?物 —     监—察机关?。采取前两《款规定的措施—应当出具监察通知】书对有关《财,物开:列清单并由各方【当事人当场》核对、签字》 ? ?    第十三【。条  ?监察机关采取行政】监察法第二》十条第(三)项规】定的措施应当经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!。机关领导人》员批准 】    《 经调查证明—违反行政纪律的被】。监察人员《涉嫌犯罪的》监察机关应当及【。时将案件《移送司法《机关依法处理 !     第】十四条 《 行政监察法第二十!条,第(四)项所称“暂!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!律嫌:疑,的人员执行职务【”是指有《。关机:关根据?监察机关的建—议暂时停止有—严重:违反行政纪律—嫌疑的被监》察人员的职务活【动 【   ? 监察机《关建议暂停》执行:职,务的情形包括—:,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有严《重违反行政纪律嫌】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!执行职务将造成不】良影:响或者给工作造成】损失的; 】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有严重违反行政纪!律嫌疑的被监—察人员利用职权阻】挠、干扰、破坏案】件调查或《者威胁、《利诱、?打击报复《控告人?、检举人、证人、】办案:。人员的 》    【 监察机关建议【暂停执行职》务应当?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!达有关机关有关【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!出是否?暂停执行职务的【决定 《     对!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!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!不,需要给?予撤职以上》行政处?分的人员监察机【关应当?在撤:销案件或者作—出行政处分决定后】。3日内书《面通知有关》。机关解除暂停执行】职务的措施并在有】关范:围内宣布 【     第十!五条  行政监察法!第二十条第(—四)项所称“有关机!关,”,是指: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!严重违反行政纪律】嫌,疑的被监察》人员执行职》务的:机关: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!表大会及其常务委】员会决定任》命的:。人员暂停执行职务】。。由国务院决定;对】由地方各级人民代】表大会选举的人员】暂停执行职务由上】级人民政府决—定,;对由地方各级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决定任命的】。人,员除对副省长、自治!区副主席《。、副:。市长、副州长、副县!长,、副:区长暂停《执行职务由上级人】民政:府决定外对其—他,人员暂停执行—职务由本级人民【政府决定《对上述人员以外【的其他人员》暂停执行职》务由其任免机关【决定 ?   【  第十六条  监!。察机关采取行政监】。察法第?十九条、《第,二,。十条:、第二十《一条所规《定的:措施采取措施的【条件消失后监察机】关应当及时解—除措施 》 ?     第十七条!  监察机》关办理违法违—纪,案件遇有下列—情形:之一的可以提请【公安:机关、司法行政部门!予以协助: —。 : ?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一)】需要:向在押的犯》。罪嫌疑人《、被执行刑罚的罪犯!调查取证的;— — ,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)】。需,要阻止与案件—有关的?。人员出境的;—。。 :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【需,要协助收集、审【查、判断《或者认定证据—的 ?。  》   第《。十八条  监察【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!件,遇有下列情形—。之,一的可以提请审计】机,关予以协助:— —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?一):需要对有关》。。单位的财政、财务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】。查证的; !  :。    《。。   (二)需【要协助调查取—证的 】    第》十九条  》。监察机关办理违【法,违,纪,。。案件遇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可以提请税务、海】关、工商行政管理、!质量监督《检验检疫等机—关予以协助:— ?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》)需要协助调查取】证的; — ?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需《要,协助收集、》审查、判断或者认】定证据的 【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条  监!察机关提《请,公安、?。。司,法行政、审计—、,税,务、海?关、工商行政管理、!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!机关予以《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!助,。书写明需要协助【办理的事《项和要求 】     被【提请:协助:的机关应当根据【监,察,机关提请《协助办?理的事?。项和要求在》职权:范围内?予以协助 》 《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一条—  行政监》察法第?二十三条第》(二)项《所称“本级人—民政府所属部—门和下?级人民政《府作出的决定—、命令、《指示违反法律、【法规或者国家政【策应:。当予以纠正或者【撤销的”《情形是指: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—),决定、?命令:、指示的内容与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相抵触的; 】 ?。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(二)决—定、命令《。、指示的发》布超越法定》职权或者违》反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的程序?的, —    第二十二条!  行?政监察法第》二十三条第(三【)项所称“补—救措施”是》。。指消除影响、恢复】名誉、赔礼道歉、】给予赔偿《等补救措施 【     】第二:十三:条  ?行政监察《法第二十三条第(】四)项所称“—录用、?任免、奖惩决—定明显不适当应【当予以?。纠正的”情形是指:! 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被《录用、?任命人员明》显不符合所》任职务的条件—。或者:。不符合任职回—避规:定的; !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(二)超越!权限或者违反程【序作:出,录用、任免、奖【惩,决定:的;: :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三)奖【励明显不适当或者】处分畸轻畸重的 ! ,     第二!十四条 《 监察机关对被【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!政处分?的监察?决定按照下》列规定进《行::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一)对】。由本:级人民代表大—会,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!任命的?。本级人民政府—。。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!一级:人民代表大》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!举或者决《定任:命的人?民政府领导》人员拟给予警告【、记过、记大过【。、,。降级:处分的监《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!民政府提出处分意】见经本级人民政府】批准后由《监察:机关下达监察决定;!拟,给予撤职、》开除处?分的:。先由本级人民—政府或者下一级【。人民政府《提请同级人民代【表大会?。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!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》会提请免《去职务或《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!机关下?达,监察决定; 【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对本级人民政】府,任命的人《员拟给予警告—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!级处分的《由,监察:机关直接作出监察】。决定报本级人民【政府备案;拟—给,予撤职、开除—处分的?监察机关应当—向本级人民》政府提出《处分意?。见经本级人民—。政,府批准后由监—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!; 《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,),对本: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!门和:下一级人民》政府及?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!人员:。拟,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!察机关直接》作,出监:察决定其中县级人】民政府监察机关给】予被监察人员开除】处分的?应当报县级人民【政府批准 —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五》条  ?监察机关对违反行】政纪律?的,人员作出给予行政】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!人民政府人事部【门或者有关部门【按照人事《。管理权?限,执行并办理有—关行政处分手续 】   【  人民《政府人事部门—或者:有关部?门应当将《监察机关《作出的?监察决定《及其执行《、办理的有》关材料归入受处【分人员?的档案并在适当范】围,内,宣布 — :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六条》  监察机关根据检!查,、调查结果对违反】行政纪?律取得的财》。物可以作《出没收?、追缴或者责—令退赔的监察决定】但依:。法应当由其》。。他机关?没收、追缴或—者责令退赔》的除:外 :。     !第二十七《条  有关单位和人!员对监察机关—依,法提出的监察—建议应当采纳但认】为监察建议》有下列?情形之?。一的可以提出异【。议: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依据—的事:实不存在或者证【据不足?的;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适用法》律,、法规、《规,章错:误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提》出,。的,程序不合法》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涉及事项超!出被建议单位或【者人员法《定职责?范围的 》     】对有关?单位或者人》员提:出的异?议监察机关》。应当予?以审查认为异议【成立的监《察机关应当收回【监察建议;认为异】议不成?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!位或: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!议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