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监察程《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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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八】条 ?行,政监察的检查—事项由监《察机:关根据本级人民政】府或者?上级监察机关—的,部署:。。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!确定
!。 行政》监,察法第?二十九条第二款【所称“重要检查事项!”是:指根据本级》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!察机关的部署—和要求?确,定的检?查事项或者》监察:机关认?为在本行政区域内】。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!查的事项
!。。
? 第二十九条【 , 对违反《行,政纪:。律行为进行》初步审查应》当经: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!准初:步审查?。后应当向监察—。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!告对存在《违反行政纪》律事实并且需要追】究,。行,政,纪律责任《的经监察机关领【导人员批《准予以立案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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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!。。 行政监察法第】。三,十条第?二,款、第?三十一条第二款所】。称“重要、》复杂案件《。。”是:。指,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【案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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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:一)本级人民政府】所属部?门或者下一级—。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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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, (二)需》要给:予本级人民政府所】属部门领《导人员?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!领导:人员撤职以上处分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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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三)?社会影响较大的【;
!。 (四】)涉及境《外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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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一条 监察】机关决定《立案调查的应当【通知被调查》单,位的上级主管机【关或者被调查人【员,所在单?位但通知《后可:能影:响调:查的可以《暂不通知
【
? 监察—机关已通知立案的】未,经监察机《关同意被调查人员】所在单位《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!所在单位不得批准】被调查人员出境、辞!职,、办理?退休手续或》者,对其调动、》提拔、奖励、处【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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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三十二条 监【察机关调查取证【应,当由两名以上办案】人,员,进行调查时》应当向被调查单【位和:被,调查:人,员出示证《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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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》三十三条 办理】监察事项的监察【。人员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应当【自行回?避被监察人》员以及与监察事项】有利害关系的—。公民、法《人,。或者其他组织有权】要求其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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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!是被监察人员—的近亲属的;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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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【)办理的监察事项与!本人有利害关系的】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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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》三)与办理的监【察事项有其他—关系可能影响监察】事项:公正处理的》
【。 监察》机关领导人员—的回避由本级人民】政府领导《人员:或者上?一级:监,察机关领导人员【决定其?他监察人员的—回避由本《级监察?机关领导人》员,决定
【
本级【人民政?府或者上《。。。一级监察机关发【现监察人员》有,应当回避的情—形可:以直接决定该人员】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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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四条! 因主要》涉,案人员出境、失【踪,或者:遇到严重自然灾害】等不:可抗力事件致使【调查工作无法进行】的监察机关》的调查可以》中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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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中止调查应当【经监察机《。关领导人员》批准并报上一级监】。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!民,政府备案的立—。案案件中《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!级人:民政府?备案中止调》。查的情?形消失后监察机【关,应当恢复《调,查自:恢复调查之日—起办案?期限连续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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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五条 》监察机关立》案调查的案件—办案期限自》立案之日《起算至作出监察决】定或:。者提出?监,察建:议之:日终止
》
》。 ?在调查处理》过程中发现被—调查人员有新的【违反:行政纪律事实—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!现新:的违反行政纪律【事,实之日起重新计算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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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六条 】 行政监察法—第三十二条所—称“特殊原因”是指!下列情形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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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》(一)案件发—生在交通不便的【边,。远地区的《;
】。 : (—二)案?件涉案人员多、【涉及面广、取证【困难的;
!
— (三)—案件:所适用的法律—、法规?、规章需要报请有】权机关作《出解释或者确—认的
【
, 第三—十七条 行政【监察法?第三十四条所—称“重要监察—决定”和“》重要监察建议”是指!监察机关办理—重要检查事项和重】要、复杂案》件,。所作出的监》察决定和《提出的监察建议
】
【 重要监察决定和!重,要监察建议》应当报经《本级人民政府—和上一级监察—机关同意本级人民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】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!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!级人民政府决—定
】。 第三十—八条 监察—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!效;需批准的自批准!之日起生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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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 监察《决定书和监察建【议书可以由监—察机关直接送达【有关单位和人员也】可以:委托其他监察机关】送达受送达》。人在送达回证上的】签收日期为送达【日期受送达》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!签名:。、盖:章的送达《。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!所在单位《人员到场见证—现场情况由送—达人在送达回证上】。记明拒收事》由和:日期由送达人、见】证,人,。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!决定书和监察—建议书留在受—送达人的住所或【者所在单位即视【为送达
】
第三【十九条 对主管行!政机关作出的行【政处分决定或—。者行政?处分的复核决定不】服的可以向该主管】行,政机关同级》的监察机关提—出申诉?
! 第四十条 —。 监察机《关复:查申诉案件认—为原决定《事实清楚、证据【确凿、适用法律法】规规章正确》、,定性准确、处—理适当?、程序合法的予【以维持
《。
!第,四十一条 监察】机关:复查申诉案》件认:为原决定《有下列情形》之一:的可以?在其职?权范围?内直接变更或者【。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!。;上一级监》察机关认为》下一:级监察机《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!下列情形之》一的可?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!下一:级监察机关变更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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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:(一)?适用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错误的;
【
! (二)违法!违纪行为的情节【认定有误《的;
【
— : (三)处》理,不适当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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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四十二条 监!察机关复查申诉【案件认为原决—定,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可以在《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!销,或者建?议原决定机关撤销】决定撤销后发回原】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!定;上一级》监察:机关:认为下一级监察机】。。。关作出的《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!之,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!者责:令,下一级监察机关【撤销决定撤》销后:责令下一《级监察?机关重新《作出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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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》),违法违纪事》实不存在,或者证】据不足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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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》二,)违反法定程序影】响案件公《正处: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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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—),超越职权或者滥用】职权: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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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!条 监察》机关移送案件—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!知书
】 接受移送的!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!按照监察机关移【送案件通知书的【。要求告知《移,送案件的监察机关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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