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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监】察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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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?二十八条 —行政监察的检—查事项?由监察机关根据【本级人民《政府或者上级—监察机关的》部署和要《求以:及工作需要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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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。行政监察《法第二?十九条第二款—所称“?重要检查《事项”?。是指根据《本级人民政府—。或者上级《监察:机关的?部署和要求确—定的检查事项或【者,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!政,。区域内有《重大影?响而需?要检查的事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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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》二十九条 —。对违反行《政纪律行为进行【初步审查应》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!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!当,向监察机关领—导人员提《。出报告对存在违反】。行政纪律事实并且】需要:追,。究行政?纪律责?任,的经监?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!予以立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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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条 行政监察法!第三十条第二款【、第三十一条—第二款所称“—。重要、复杂案件”】是指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案【件:
】 — (一)本级人民!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!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!纪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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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,。 :。 ,。 :(二:)需:要给予?本级:人民政府所属部门】领导人员《或者:下一级人民政—府领导?人员撤?职以上处分的;【
— , : 》(三)社会》影响较大的;—
—。 : , : , , (四)涉及境外】的
【 第三十一】条, 监察机关决定立!案调查的《应,当通知被调查单位】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!被调查人员》所在单位《但通知后《可能影响调查的【可以暂不通》知
》
? 监察机—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!监察机关同》意被调查人员—所,在单位的上级主管】机关或者《。所在单位不得—批准被调查》人员出境、辞—职、办理《。退休手续或者对其】。调动、提拔、奖励、!。处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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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三十二条 监【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!由两: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!调查时应当向被【调查单位和被—调查人员出示证件】。
【。。 第三十三【条 办理监—察事:项的监察人员—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!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!察事项?有利害关系的公民】、法人或《者其他组《织有权要求其回避】
— 】。(一)是《被监察人《员的近?亲属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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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【 (二《)办:理的监察事项—与本人有《利,害,关系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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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【)与办理的》监察事?项有其?他关:系可能影响监察事】项公:正处理的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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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监察机【关领导人员的回【避由本级人民—政府:领,导人员或者》上,一级监察机关—领,导人员?决定其他监察人【员的回?避由本级监察机关】领导人员决定—
! ,。。本,级人民政府或者上】一级监察机关发【现监察人员》有应当回避的—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!人员回避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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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《三十四条 因主】要涉案人员出—境,、失踪或者遇到严】重,自然灾害等不—可抗力事件致—。使调查工作无法进】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!可以中止《
】。 中止调》查应当经监》察机关领导人员批】准并报上一级监察】机关备?案经本级人民—政府备案的立案【案件中止《。调查的应当再报本】级人:民政府?备案中止《调查的情形消失【后监:。察机关应当恢复【调查自恢复》调查之日起办案期】限连:续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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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五条 》 ,监察机关立案调查】的,案,。件办案期限自立案】之日:。起算至作出》监察:决定或者提出监【察建:议之日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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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调】。查处理?过程中发现》被调查人员》。有新的违反行政【纪律事实的办案【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!违反行政纪》律事实之日起重【新计算
! 《。第,三十六?条 行政监—察法第三十二—条所称“《特殊原因”是指【下列情形
!
— (一)案件发!生在:交通不便《的边远地区的;【
》
】 (二)案件涉【案人员多、涉—。及面广、取证困【难的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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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, (:三)案件所适—用的法律、》。法规、规章需要报】请有:权机关?作出解释《或者:确认的
》
【。 第三十七条— 行政监察法第三!十四条所称“—重要监?察决定”和》“重要监察建议”是!指,。监,。察机关办理重要检】查事项和《重要、复杂案件所作!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!的监:察建议
《
!重要监察《决,定和重要监察建议】应当报经本》级人:民政府?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!意本级人民政府和】上一级监察机—关,意见不一《致的由上一级—监察机关报同级【人民:政,府决定
】
第三【十,八条 监察决【定自作出《之日起生《效;需批准的自批准!之日:。起生效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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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】察,决,定书和监察建议书】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!送达有关单位和人】员也可以《委托其他监察机关】送达受送《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!签收日期为》送达日期《受送达人拒绝—接收或者拒绝签【名、盖章《的送达人应当邀请】受送达人所在单位】人员到场见证现【场情况?由送达?人在送达回证上记】明拒收事由和日【期由送达人、—见,证人签名或者盖章】将监察决《。定书和监察》建议书留《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!者所在单位即视为】送达
! , ,。 第三十九条 【 对主管行》政机关?作出的行《政处分决定或者行】政处分?的复核?决定不服的可以【向该主管行政机关】同,级的监察机关—提,出申诉
【
第四十!条, 监察《机关:复,查申诉案件认为【原决定?事,实清楚、《证据确凿、适用法律!法规规章正确、定性!准确、处《理适当、程序合法】的予以维持
!
? 第《四,十一条 监—察机关?复查申诉《案件认为原决—定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可?以在其职《权范:围内直接变》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!关变更;《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!下一级监察机关【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!列情:形之一?的可以?直接变更或》者责令?下一级监察》机关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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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(一)适用】法律、法规、规章错!误的:;
》
?。。 《。 : (二)违法违【纪行为的情》节认定?有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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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处理!。不适当的
》
【 第四十二条 】 ,监察机关复查—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!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,可以在其《职权范?。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!议原决定机》关撤销决定撤销后】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!作出决定;上—一级监察机关—认为下一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】监,察决:定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可》以直接撤《销或者责令下一【。级监察机《关撤销决定撤销后】责令下一级监—察机:关重新作《出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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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(,一)违法违纪—事实不存在,或者证!据不足的;
【
— 》 (二)违反—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!正处理的;》。
! ? :(三)超越职权【或者滥用《。职权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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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十三条 】 监察机关移送【案件应当制作移送】。案,件通知?书
《
— 接受移送》的单位应当将处理】结果按照《监察: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!的要求告《知移:送案件的监察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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