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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监察【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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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二十八?条 行政》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!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!政府或者上》级监察机关的部【署和要求以》及工作?需要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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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】政,监,察法: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!称“重要检查事项】。”是指根《据本级人民政府或】。。者上级监察机关【的部署?。和要求确定的检【查事:项或者监察机关【认为在本行政—区域内有重大—影响而需要检—查的事?项
【 第二—十九条 》。。对违反行《政纪:律行为进《行初步?审查应当经监察机】关领导人员批准初】步审:查后应当向监察机】关领导人员提—出报告对存在违【反行政纪律》。事实并?且需要追究行—政纪律?责任:的经监察《机关领导人员—批准予以立案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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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十条 【 行政监察法第三】。十条第二款、第三】十一条第二款—所称“?。重要、复《杂案件”是》指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案件:?
【 (一!)本级人民》政,府所:属部门或者》下一级人民》政府违法《。违纪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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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。 (?二,)需:。要给予本级人民政】府所属部门领导【。。。人员或者下一级【人民政府领》导人员撤职以上【。处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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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三)社会影响!较大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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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四》)涉:及境外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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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?十一条 监察机】关决定立案》。调,。。查的应当通知被【调查单位的上级【主管:机关:或者被调查人员所】在单位但《通知后可能影响【调查的?可以暂不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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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监察:。机关已?通知: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!。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!单位的上级主管【机关或者所在单【位不得批准被调查】人员出境、辞职、】办理退休手续或者】对其调动、提拔【、奖励、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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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二条》 监察机关调查取!证应当由两》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!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!单位和被调查人【员出示证《。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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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三条 办理【监察:事项的监察》人员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应当自行回】避被监察人员以及】。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!系,的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】他组织有《。权要求?其回: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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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是被!监察人员《的近亲?属的;
《
! : (二《)办:理的监?察事项与本人有【利害关系《的;
》
? (!三)与办理的—监察事项有其他【关系:。可能影响监》察事:项,公正处理的
!
监察机!关领导人员的回【避由本级《人民政府《领导人?。。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!关领导人员》决定其他《监,察,人员的?回避由本级监察机】关领导人员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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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】。级,人民政府《或者上一《级,监察机关发》现监察?人员有应当回避【的情:形可:以直接决定该人【员回避
】
? 第三十四条【。 因主要涉案人】员出境、失踪或者遇!到严重自然》灾害等不可抗—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!无法进行《的监察机关的调查】可以中止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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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中《止调:查应当经监》察机关领导人员批】准并报上一级监察】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!政,府备案的《立,案案件中止调—查的应当《再报本级人民政【府,备,案中止调查的—。情形消失后监察【机关:。应当:恢复调查自恢—复,调查之?日起办案《期限:连续: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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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:。五条 监察机关立!案调查的案》件办案期限自立案】之日起算至》作出监察决定—或者提出《监察建议之日终止】
! ,在调:查处理过程中发现】被,调查人员《有新的违反行政【纪律事实《的办案期限应当自】发现新的违反行政】纪律事实之日起【重新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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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六?条 行政监察法】第三十?二条所?称“特殊原因”是指!下,列情形
》
— —(一)案件发生【在交通?不便的边《远地区?的;
《
【 (—二):案,件涉案人《员多、?涉及面?广,。、取证?困难:的,;
! 《 (三)案件【所适用的《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?。需要报?请有权机关作—。出,解释或者确》认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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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七条 】 行:政监察?法第三?十四条所称“重要监!察决定?”和“重要监察建】。议”是指监察机关办!理重要检查事项和】重要、复杂》案件所作出的监【察决定?和提出?的监察建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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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!。监察建议应当报经】本级:人,民政府和上一级监】察,机关: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!上一级监《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!由上一级监察机【关报同级人民政【府决定
《
【 第三《十八条 监察决定!自作出之《日,起生效;需批准的】自批准之日起—生效
《
监!察决:定书和监察建议书】可以由监《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!单位和人员也可以】委托其他监察机关】。送达受送达人在【送达回证上的签收】日期为?送达:日,期受送达《人拒绝接收或者拒】绝签:名、盖章的送达【人应当邀《请,受,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!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!送达人在送达回证】上记:明拒:收事由?和日期由送达人、】见证:人签名?或者盖章将监察决】定书和?监察建议《书,留在受送达》人,的住所或者》所在单?位即视为送达—
! 第:三十九条《 对主管行政机关!作出的行政处分【决,定或者?行政处分《的复核?决定:不服的可以向—该主管行政机关【同级的监察机—关提出申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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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》十条 监》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!认为原决《定事实清楚、—证,据确凿、适》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!、定性准确》、处理适当、—程序合法的予以维】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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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,一条 监察—机关复?查申诉?案件认为原决定有】下,列情形之《一的可以在其职权】范围内直接变—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!关变:更;上一级监—察机关认为下一级】监察机关作出的监】。察决定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可以直接变》更,或者责令下一—级监察机关变更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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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,。一)适用法律、【法规、规《章错误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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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二)违法】违纪行为的情—节认定有《误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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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?处理不适当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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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四十二条 【 监察机关复查申】诉案件认为原—决定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可以在其【职权范围内直接【撤销:或者建议《原决定?。机,关撤销决定撤—销后发回原决定【机,关重新作出》决定;上一级监【察,机关:认,为下一级监察—。机关作出的》监察决定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可以—直接撤?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!察机关撤《销决定撤销》后责令?下一级监察机—关,重新作出决定—
— 《。 (一)【违法:违纪事实《不存:在,或者证据不足的!;,
! (二)】违反法定程序影响】案,件,公正处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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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超越职权!或者滥用职权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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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三条 】 ,监,。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!制作移?送案件通知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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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【受,移送的单位应当【将处理结果按照监】察机关移《。送案:件,通知书的要求告知】移送案件《的监察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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