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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监察程?序 ? ?     【第,二,十八条  行政【监,察的检查事项—由监察机《关根据本《级人民?政府或?者上级?。监察机关《。的部署和要求—以及工?。作需要确《定 《  《   ?行,政,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!二款所称“重要检】查事项?。。”是指根据本级人民!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!关的部署和要求确】定的:检查事项或者—监察机关认为在本】行政区域内有重【大影响而需》要检查的事项 】。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九《。条  ?对违反行《政纪律行为进行【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!机关领导人》员,批准初步审查后【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!人员提出报告—对存在违反行政【纪律事实《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!律责任的经监察机】。关领导人员批—。准予:以立案 !    第三十条】  行政监察—法第三?十条第二款》、第三十《一条第二《。款所称“《重要、复杂》案件:”,是指有下《。列情形之一》。的案件?: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本?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!或者:下,一级:人,民政:府违:法违纪?的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,)需要给《予本级人民政—府,。所属部门领导人员】或者下一级人民【政府领导人员撤【。职以:上处分的; 】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(三)社会影响】较,大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四)涉及境外!的 》。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一条  监—察机:关决定立案调—查的应当通知—被调查?单,位的:上,。级主管机关或—者被调查人员—所在单位但通知后】可,能影响调查的—可以暂不通知 】     】监察机关《已,通知立案的未—经,监察机关同意被【调,查,人,员所在单位》的上级主管机关【或者所?。在单位不得》批准被调《查人员出《境、:辞职、办理退休【手续:或者对其调动、提】拔、奖?励、处分 》 ?   《  第三十》二条  监》察机关调查取证应】当,由,两名以上《办案人员进行调【查时:应,当向被?调查单位和被调查】人员出示《证件 【     第三十三!条  办理监察事】。项的监察人》员,有下列情形》。之一的应当》自行回避被监察人】员以:及与监察事项—有利害关系》的公:民、法人《。或者其他组织有权】要求其回避 】  《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(一)【。是被监察人员—的近亲属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办理的监!察事项与本人—有利害关系的; 】 》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与办理的【。监察事项有其他【关系可?能影响监察事项公】正处:理的: :     监!察机关?领导人员的回避由】本级人民政府领【导人:员或:者上一级监察—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!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!本级监察机关—领导人员《决定 ?    】 本级人《民政府?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!发现监察人员有应】当,回,避的情形可以—直,接决定该人员回避】 :。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》四条  因主要涉案!人员出境、》失踪或者遇》到,严重:自然灾害等不—可抗力事件》致,使调查?工作无法进行的【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!中止: ?     【中止调?。查应当经监察—机,。关领导人员批准并】报上一级监察机关】备案:经本级人民政府【备案的立案案件【中止调查《的应当再报本—。级人民政府备—案,中,。止调查的情形消【失,后监察机关应当【恢复:。调查自?恢复调查之日起办】案期限连《续计算 【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五条  —监,察机关立案》。调查的案件办—案期限自立案之【日起算至《作出监?。察,决,。定或者提出监察【建议之日终止 【   【  在调查处理【过程中发现被调【查人员有新的违【反行政纪律》事实的办案》期限应当自发现新】。的违:反行政纪律事实【之,日,起重新计算 — 《  :   第三十—六条  行政监察】法第三十二条—所称“?。特,。殊,原因”是指下—列情形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案件—发生在?。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!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?。)案件涉案》人员多?、涉及面广》、,取证困难的; !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案—件所适用的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需要报】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!或者确认的》 ,     !第,三十七条《  行?政监察法第》三十四条所称—“重要监察决—定”和“重要—监察建议”是—指监察机关办—理,重要检查事项和重】要、复杂案件所【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!出的监察建》。议 ?     】重要监察《决定和重要监察【建议应当报经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】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!。级人民政府和上【一级监察机关意【见,不,一致的由《上,一级监?察机关报同级人【民政府?决定 【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八:条  监察决—定自作出之》日起生?。效;需批准的—自批准之《日起生效 !     监察【决定书和《监察:建议:书可:以由监?察机关直接》送达有关单》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!其他监察《机关送达受送达【人在送达回》。证,上的签?收日期为送达—日期受送达人拒【绝接收或者》拒绝签名、》盖,章的送达《人应:当邀请?受送达人所》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!现,场情况?由送达人《在送达回证上记【明拒收事由》和日期?。由送:达人、见证人签名或!者盖:章将监察决定—书和监察《建议书留在》受送达人的住所或】者所在单位即视为】送达  !   第三》十九条 《 对:主管行政机》关,作出的行政处—。分决: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!核决定不服》的可以向该》主,管行:政机关同《级的监察《。机关提出申诉— :。     第!四,十条  监察机关】复查申诉《。案件认为原决—定事:实,清楚、证据确凿、适!用法律法规规章【正,确、:定性准确、处—理适当、程序—合,法的予以维持 】     】第,。四十一条  监【察机关复查》申诉案?件,认为原决定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!其职权范围内直接】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!机关变更;上一级监!察机关认为》下一级监察机关【作出的监察》决定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?可以直接变更或者】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!变更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适用法律、!法规:、规章错误的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。二)违法违》纪行为的情节认【定有误?的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(三)》处理不适当的—    ! 第四十二条—  监察《机关复查申》诉案件认为》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!。一的可以在》其职:权范围内直接撤【销或者?建议原决定机—关撤:销,决定撤销《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!新作出决定;上一】级监察机关认—为下一?级,监察机关作出的监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】。之一的可以直接撤】。销或者?责令下一级》。监察机关撤》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!一级监?察机关重新作出决】定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,一)违法违纪事实】不存:在,或?者证据不足的; ! 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违反法定!程序:影响案件公》正处理的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三)?超越职?。权或者滥用职权的】  【   ?第四十三条  监】。察机关移送》案件应当制》作移送案《件通:知书 ?。     !接受:移送的?单位应当《将处理结果按—照,监察机关移》送案:。件通知书的》要求:告知移送《案件的监察》机关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