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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 《监察:机关的权限 !  》  : 第十九条》。  监察机关履【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!措施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一)要求《。被监察的部》门和:人员提供与监—察事项有关》的文件、资料、【财务帐目及其—他,有关:。的材料?进,行查阅?或,者,予以复制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二,)要求被监察—的部:门,和人员?就,。监察事项《涉及的问题作—出解:释,。和说明?; 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三)责令—被,监察的部门》和人员停止违—反法律、法规和行】政纪律的《行为 ? , :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条《  监察机关在调】查违反行《政纪律行为时可以】根据实际情况和需】要采:取下列措施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暂】予扣:留、封存可以证明违!反,。行政纪律行》为,。的文件?、资料、财务帐目及!其他:有关的材料;—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(二)》责令案件涉嫌单位】。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!间不得?变卖:、转移与案件有关的!财物; !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)—责令有违反》行政:纪律嫌?疑的人?员在指定的时间【、地点就《调,查事:项涉及的《问,题作出解《。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!其实行拘《禁或者变相拘禁;】。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四)》。建议有?关,机关暂?停有严?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!的人:员执行职务 !  ?   第二十—一条 ? 监察机关在调查贪!污,、贿赂、挪》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!律的行为时经—县级以上监察机关】。领导人员批准—可以查询《案件:涉嫌单位《和涉嫌人员在银行】或者: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!;,必要时可以提请人】民,法院采取《保全措施《依,法冻结涉嫌》。人员在银《行或者其他》金融:机构的?存款  !。   ?第二十二条》  监察《机关在办理违反行】政纪律案件》中,可以:提请:有关行政部》门、机构予以协助 !    】 被提请协助的行政!。部门、机构应当【根据监察《机关提?请协助办理的—事项和要求》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!助 《 : ,。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三条  监】察机关根《据检查、调查结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可以提出监察【。建议 —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拒不执行法律、!法规:或者违反法律、法规!以及人民政府的【决定、命令应—当予:以,纠正的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, (二)本》级人民政《府,所属部门和下级人】民政府作出》的,决定、命令、指示违!反法律、法规或【者国家政《策应当予《以纠正或者撤销的】;,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给国家利益!、,集体利益《和公民?合法权益造》成损害需要》采取补?救措施的;》。 ,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四)录用、任免、奖!惩决:定明显不适当应【当予以纠正的;【 ?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依照有!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应当?给予行?政处罚的; 】 ?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(六)需要】给予责令公开道歉】、停职检《查,、,引咎辞职《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】等问责处理的—;,  【   ?  :  (七)需要【完善廉政、勤政制】。度的; 《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八)其他需—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! 《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四条  监【察机关根《据检:查、调查结》。果遇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可以作【出监察决定》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!。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)违反行政纪—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!、记过?、,记大过、降级、【撤职:、,。开除处?分,的,;,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二)!违反行?政纪律取《得的财物《依法应当没收、追缴!或,者责令?退赔:的 —     对—前款第(一)项所】列情形作出监察决】定或者提出监察【。建议的?应,当按照国《家有:关人事?管理权?限和处?理程序的规定办【。。理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五】条  监察机—关依法?作出的监察》决定有?关部门?和,人员应当《执行:监察机关依法提【出的监?察,建议有关《。部门:。无正当理《。由的应?当采纳 《 ?。 :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六条  监察机关对!监察事项涉及的单】位和个人有权进行】查询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七条  》监,察机关?应当依?法公开监察工—。作信息 《。  —  : 第:二十八条  —监察机?关的领导人》员可: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!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!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!的,与,监察:事项有关的会议 】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九—条  监察》机关对控《告、检举重大违法】违纪行?为的有功人》员可以依照有—关规定给予》奖励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