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四章 监!察机关的权限—。 , :  —   第十九条 】 监:察机关履行职责【。有,权采取下列措—施 :  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要求被监》察的部门和人—。员提:供与监?察事:项有关的文件、【资,料、财?务帐目及其他有【关的材料《进行查阅或者予以】复制;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—)要求被监》察的部门和人员就】监察事项涉及的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!; :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责令被监察】的部:门,和人员停止违—反法律、法》规和行政纪律的行】为 《     第二!十条:  监察机关在调】。查违反行政》纪律行为时可以根】据,。实际情况和需要采】取下列措施 【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暂予扣留、封存可!以证明违反行政纪】律行为的文》件、:。资料、财务帐—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!;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责令案件》涉嫌单位和涉—嫌人员在调查期间】不得变卖《、转移与案件—有关的财物; 【 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(三【)责令有违反行【政纪律嫌疑的人员】在指定的时间—、地点?就调查事《项涉及的问》题作出解释和说【明,但是不得对其实行】拘禁或者变》相拘禁;《。。 ?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建议有关!机关暂?。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!律嫌疑的人》员执行职务》   】。  第二十一条【  :监察:。机,关在调?查贪:污、贿赂、挪—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!律的行为时经县级】。以上:监察机关领》。导人员批准可—以查:询案件涉嫌》单,位和涉嫌人员在【银,行或者其他金融机】构的存款;》必要:时可以提《请人民法院采取保】全措施依法冻—结涉嫌人《员在银行或者其【。他金融机构的存【款 : ?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:二条  监察机【关在办?理违反行政》。纪律案件中可—以提:请有:关行政?。部门、机构》予以协?助 ? 《  :  被?提请协助的行政部】门、机构《应当根据《监察机关提请协【助办理的事项和【要求:在职: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!   【  :第二十三条》  监察机关根据】检查、调查》结果遇有下》列情:形之一的可》以提出监察建—议 《 :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一)—拒不执行《法律、法《规或者违反》法律、法规以及人民!政府的决《定、命令《应当予以纠正的【;, 《 :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, (二?)本级人民政府所】属部门和下级—。。人民政府作》出的决定《、命令、指示违【反法律、法规或者】国,家政策?应当予以纠正或【者撤销的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给国!家利益、集体—利益和公民合法权】益造: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!。措施:的;  !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录用、任免、奖】惩决定明显不适【当,应当予以纠正—的; 【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五)?依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应当给【。予行政?处,罚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六)需要给予】责令公开道歉—、停:职检:查、:引咎辞职、责—令辞职、免职—等问责处理的; 】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七)需要!完善廉?政、勤?政制度的; !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八】)其他需要》提出:监察:建议的 【 : , ,  第二十四条  !监察机关根据检【查、调查结》果遇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!作,出监察决定或—者提出监察》。。建,议 ?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违反行】政纪律依法应—当,给,予警告?、记:过,、记大?过、:降级、撤职、开【除处分的《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》违,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!。物依法应当没—收、追缴或者责【令退赔的《 ?   》  对前款第—(一:)项所列情形—作出监察决定—或者提出监察建【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】有关:人,事管理权限和—处,。理程序的规定—办理 —。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五条  监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!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!员应当执行》监察机关《依法提出的监察建】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!由的应当采》纳 : , ? ,。    第》二十六条  —监察机关对监察事】项涉及的《单位和?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!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《七条  监察机【关应当依《。法公开监《。察工作信息》  【   ?第二十八条  监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】可以列席《本级人民政府的有】关会议?监察人员可以列席】被监察部门的与【监察事项《有关的会议 【 ,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?九,条  ?监察机关对》控告、检举重大【违法违纪行为的【有,功人员可以依—。照有关?规定给予奖》励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