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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章, 监察机《关的权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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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九条 监》察机关?履行职?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!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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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《要求被监《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!与监察事项有关【的文件、资料、财务!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!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!复制:;,
【 (二!。)要求被监察的部门!。和,人员:就监察事项涉—及的问题《。作出解释《和说明;
》
! , (《三)责令被监察的】部门:和,人员:停止违反法律—、法规和《行政纪律《的,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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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?二十条 监察机关!在调查违《反行政?纪律行?为,时可:以根据实际情况【和需要采《取下: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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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:(一)暂予扣留【、封存?可以证明违》。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!件、资料《、财务帐目》及其他?有关的材料》;
! —(二)责令案件涉】嫌单位和涉嫌人【员在调查期》间不得变卖、—转移:与案件有关的财物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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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!责令有违反行政【纪律:嫌疑:。的人员在指定—的时:间、地?点,就调查事项涉及【的,问,题作出解释和—说明但是不得对其】。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!。禁;
】。 【 (四)建议有关】机关暂停有》。严重违反《行政纪律《嫌疑的人员执行【职务
》
? 第二—十,一,条 监《察机关?。在调查?贪污、贿《赂、挪用《公,款等违反行》政纪律的《行为时经县级—。以上监?察机关领导人—员批准?可以查询案件涉嫌】。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!行或者其他金融【机构的存款;—必要时可以》提请人民《法院采取保全措【施依法冻结》涉嫌人员在银行【或者其他《金融机构的存—款
【 第二十【二条 ? ,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!行政纪律案件—。中可以提请》有关行政部门、【机构予以协助
【
— 被提》请协助的行》政部门、《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!关提请?协助办理的事—项,和要求在职权范围】内,予以协助《。
— 第二十【三条 监察—机关根据检》。查、调查结》果遇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可以提出【监察建议
】
: (!一)拒不执行法【律、法规或者—违反法律《、,法规:以及人民政府的【决定、?命令应?。当予以纠正的—。;
《
《 : , (二—。),本级人?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!级人:民政:府作出的决定、【。命令、指示违—反法律、法》规或者?国家政策应当—予以纠正《或者撤销的;
】。
! ?(三)给国》家利益、集体利【益和公民合法权益】造成损害需》要,采取补?救措施的《;
《
】 ?(四)录《用、任免、》奖惩:决,定明显?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!的;
! — (五)依》照有关法《律、法?规的规定应当—给予行政处》罚的;
! ? 》(六)需要给予【责令公开《道歉、停职检查【、引咎辞职、责令】辞职:、免职等问责—处,。理的;
】
》 ? ,(七)需要完善廉】政、勤政制度的【;
! 《 (八《)其他需要提出监察!建议:的
《
? ?。 第二十四条 【 监察机关》根,据检查、《调查结果遇》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!以作:出监察决定或者提】出,监察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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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【(一)违反行政纪律!。依法应当给予警告】、记过、《记大:过、:降级、撤职、开【除处分的;》
】 (【二)违反行政纪【律取得的《财物依法应当没收】、追:缴或者责令》退赔的
【
对前】款,第(一)《项所列?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!者提出?监,察,建议的应当》。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!理权限?和处理程序》的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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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二十五条 !监察机关依法作【出的监察《决定有关部门和人】员应当执《。行,。监察:机,关依法提出的—监察建?议有关部门无—正,当,理由的应当采—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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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第二十六》条, 监察机关—对监察事项涉及【的单位和个》人有权进行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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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七条 】 监:察机关?应当依法《。公开监察工作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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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》二十八条《 , 监察机关的领【导人员可以列席【本级:人民政府的有关会】。议监察?人,员可以列席被监【察部门的与监察【事项有关的会议【
》
《 第二十九条 】监察:机关对控告、检【举重大?违法违纪行为—的有功人员可—以,依照有?关规定给予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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