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五章 监察程【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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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【条 监察机关按照!下列程序进行检查】
! 》(一:),对需要检查的事【项予以立项》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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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【二)制定检查方【案并组织实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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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!。三):向本级人民》政府或者上级监察】机关提出检查—情况报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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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: (:四)根据检查结果作!出,监察决?定或:。者提出监察建议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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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重要检查事】项的立项应当报【本级人民政》府和:上,。一级监察机关备案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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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一条 】 监:察机关按照下列程】序对:违反行政纪律—的行为进行》调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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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《一,)对需?要调查处理的事项】进行初步审查;【认为有?。违,反行政纪律的—事实:需要追究行政纪【律责任的予》以立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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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 (—二)组?织实施调查收集有】。关证据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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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?。三)有?证据证明违》反行政纪律需要【给予处分或者作出】其他处理《的进行审理;—
! ? (四)》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!出监察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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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!要,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!当报:本,级人民政府和上一】级监察?机关备案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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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!条 监察》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!案件:经调查认定》不存在违反》行政纪律事实—的或者不《需要追究行政纪律】责任:的应当予以撤销并】告知被调查单位及】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!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!
【。 重《要、复杂案件的撤】。。销应当报本》。级人民政府》和上一级监察机【关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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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三条 监察】机关立案调》查的案件应当自【立,案之日?起六个月内结案【;因特殊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!。限的可以适当延长】但是最长不得—超过一年并》应当报?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!
! 第三十《四条 《监察:。机关在检查、调查中!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!门,和,人员:的陈述和申辩—
! 第:三十五条 》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!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!。重,要监察建议》应当报经本级—人民政府和上—。一级监察机关同【意国务院监察—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!。决定和提《。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!当报经国务院同意
!
《
第三十六!条 监《察,。。决定、监察》建议:应当以书面形—式送达有关单位【、人员
! 监察机【关对违反《行政纪律的》人员作出《给予处?分的监察决》定由人民政府人事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!照,人事管理权限执行】
《
人民政!府人事部门或—者有关?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!作出的给予处分【的监察决定及其执】行的有?。关材料归入》受处分人员的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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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七条 有关【单位和人员》。应当自收到》监察决定或者监察】建议之日《起三十日内将执【行监察决《定或者采纳监察【建议的情况通报【监察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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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,三十八条 —国家行政机》关公务员和》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】的,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!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!不服的可以自收到】处分决定之日起三】。十日:内向监察机关—提出申诉监察机关】应当自收到申—诉之: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!查决定;对》复查决?定仍不服的可—以自收到复查决【定之日起三十日【内向上一《级监察?机,关申请复核上一【。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!到,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!日内作出《复核决?定
》
—复查、复核期间【不停止原《决定的执行
!
第三】十九条 《。 监察机关对受理】的不服主管行政【机关处分决定的【申诉:经复查认《为原决定不》适当的可以建议【原决定机关予以变】更或者撤销;监察】机关在职权》范围内也可以直【接作出?变更:或者撤销《的决定
《
】 ,法,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由!监,。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!诉依照有关法律、】行政法规的规定办】理
《
— 第四十条 【。对,监,察决:定,不,服的:可以自收到监察决】。。定之: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!决定的监察》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!关,应,当自收到复审—申,。。。请之:日起三十日内作出】复审决?定;对复审决定【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!复审: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!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!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!关应当自收到复核】申请之日起六十【日内作出复核决【定
】 复审、—复核期间不停止【原决定的执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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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四十一条 上一!级监察机关认—为下一级《监察机关的监察【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!成下:一级监?察,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!销必要时也可以【直,接作出变更或者【撤销的决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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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二条 上一】级监:察机关的复核决定】和国务院监》察,机关的复查决定或】者复审?决定为最终决定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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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四十三条【 对?监察建议《有异议的可》以自收?到监察建《议之日起三十日【。内向作出《监察建议的监察机】关,提出监?察机关应《当自收到异议—之,。日,起三十日内回复【。;对回?复,仍有:异议的由监察机关】提请本级《人民政府或者上【一级监察机关裁【决
》
《 第四十四—条 监察机关在】办理监?察事项中发》现所调查的》事,项不属于监察—机关职责范围内的】应当移送《有处:理权的单位处理【;涉:嫌犯罪的应当—移送司法机》关依:。法,处理
》。
》 接受移送—的单位?或者机关应当—将处理?结,。。果告知监《察机关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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