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五章 监察》程序:。
! 第三十条【 监?察机关?按照下列《程序进?行检:查
》
【 , , (一)对需要检】查,的,事项予?以立项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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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?。(二)制定检—查方案并组织实施】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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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三》),向本级?人民政府或者上级】监,察机关提《出,检查:情,况报告;
【
】 (四》)根据?检,查结果作出监—察,决,定,。。或者提?出监察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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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重要—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!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!一级监?察机关备案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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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一条 监察机【关按照?下列程?序对违?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!行调查?处理
! (一!),对需要调查处—理的事项《进行初步审》查;认为有》违反:行政纪?律的事实需》要追究行政纪—。律责任?的予:以立:案;
【
, ? ? (二《)组织实施》调查:收集有关证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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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有】证据证?明违反行政》纪律需?要给予?处分或者作出其他】处理的进行审理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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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《 (四)作》出监察决《定或者提出》监察建议
!。
重要【、复杂案件》的立案应当报本级】人民:政,府和上一级监察【机关备案
】
》 第三十二条 监!察机: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!。件经调查《认定不存在违反【行政纪律事实的【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!纪律责任的应当予】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!单位及其上级—部,。门或者被调查人员】。及其所在单位
【
】 重要、复杂案件】的撤销应当报—本级:人民政府和上一级】监,察机关备案
—
【 第?三十三条《 监察机关立案】调查的案件应—当,。自立案之日》起,六个月内结》案;因特殊原因需要!延长办?。案期限的可以适当】延长但是最长不【得超过一年并应【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!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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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四条 《 监察机关在检查、!调查中应当听取【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】员的陈述《和,申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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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五条 【 监察机关作出【的重要监察决—定和:提出的重要监察【。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!。民政府和上一级监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】监察机关《作出的重要》监察决定和提—出,的重要监《。察建议应当报经国】务,。院同意
—
第】三十六?条 监《察决:定、监察建议应当】以书面形式送—达有关单《位、人员
!
,。 监察—机关:。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!员作:出给予处分》的监察决《定由人民政》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!部门按照人事—。管理权?限执行
—
人民!。政府人?事,部门或者有关部门】应当将监《察机关作《出的:给予:处,分的监察《决定及其执行的有】关材料?归入受?处分人?员的档案《。
—。 第三十七】条 有关单位和】人,员,应当自收到》监察决定或者监【察建议之日起三十】日内将执行监察决】定或者采纳监—察建:议,的情况通《报监察机关
—
《
第三【十八条 》国,家行政机《关公务员和》国家行政机》关任命的《其他人员对主管【行政机关作出的处】分决定不《。服的可以自》。收到处分决定之日】起三:。十,日内向监察机关提】。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!自收到申《诉之日起三十日【内作出复查决定【;对复查决定仍不】服的可以自收到复】查决定?。之日起三十》日内向上一级监【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!。级监察机关应当【自收到复核申请之】日起六?十日内作出》复核决定
】
: 复查、复核!期间不停止》原,决定的执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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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三十九条 !监察机关对受—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!关处分决定的—申诉经复查认—。为原:决定不适《当的可以建议—。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!或者撤销;监察【机关:在职权范围》内,也可以直《接作出变更或者撤】销的决定
!
法律、】行政法?规规定?由监察机关受理【的其他申诉依照【有关法?律、行政《法规的规定办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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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! 对监《察决定?不服的可以自收【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!十日内向作出决定】的监察机关申请复】审监察机关应—。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!日,起三十日内作出复】审决定;对复审决】定仍不?服的:可以:自收到复审决—。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!上一级?监察机关《申请复核上一—级监察机关应—当,自,收到复核《申请之日起六十【日内:作出复核决定
】
— , 复审、复核期间】不停止原决定的执】行
! 第四《十,一条 上一级【监,察机关认为下一【级监察机《关的监察决定不【适当的可《以责成下《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!更或者撤销必要时】。也可以直《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!的决定
《
《
第—四十二?条 上一级监察】机关的复核决定和】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!查决定?或者复审决定为【最终: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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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四十三》条 对监察建【议有异议《的可以自收到监察】建议之?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!监察建议的监察机】关提出监察机关应】。当自收到异》议之日起《三十日?内回复;《对回复仍有异—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!本级:人民政府或者上【一级:。监察机关裁决
!
【第四十四条 【监察机关《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!现所调查的事项不】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!。。围,内的应当《移送有处《理权的单位》处理:;涉嫌?犯,罪的应当移送—司法机关依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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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接受移》送,的单位或《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!果告:。知监察?机,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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