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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监察机关的职责 】   !  第十五》条  国务》院监察机关对下【列机关和《人员实施监察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国:务院各部门》及其公务员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。 (二)国务—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!命的:其,他人员; — ,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省、自治【。区、直辖市》人民政府及其领【导人:员 》 : ,   第十六条  !县级以上地方各级】人民:政府监察机关对【下列机关和》人员实施监察— 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(一)】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!及其公务员;— ? ?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《(二)本级人民【政府及?本级:人民政府各部—门任命的其他人【员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下一级人民—政府及其领》导人员 !    县、自【治县、不设》区的:市、市辖区人—民政府监察机—。关还对本辖区—所,属的乡、民族—乡、镇人民政府的公!务员以及乡、—民族乡、镇》人民政府任》。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!察 : ?     —第十七条 》 上级监察机关可以!办理下一级监—察机关?管辖范围内的监察】事,。项;必要时也可以】办理所?辖各级监察》机关管?。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! 》  :   监察》机关之间对管辖范】围有争议《的由其共同的上【级,监察机?关确定 》    【 ,第十八条  监【察,机关对监察对象【执,法、廉政、效能情】况进:行监察履行下列【职责 》   》  : ,   (一》)检:查国家行《政机关在遵守和【执,行法律、法规—和人民政府的决定】、命令中的问题【。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。。  (?二)受理对国家行政!机,关及其公务》员和国家《行政:机关任?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!政纪:律行为的控》告、检举;》 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三)】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!关,及其公务员和国家】行政机关任命的其】他人员违反》行政纪律的行—为; ?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(四)受理—国家行政机关—公务员和《国家行政《机关任命的其他人】员不服主管行政【机关给?予处:。分决定的申诉—以及法律、行政法】规规定的其他由监】。察,机,关受理?的申诉; 】 :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五【)法律、行政法规】。规定由监察机关【履行的其他职责【   】  监察机》关,。。按照国?务院的规定组织【协调、检查指—导政务公开工—作和纠正损害群【众利益的不正之风】工作 《